只在借据与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签名,并未在借据与借款合同合同签名,并且在收条签名,需要承担怎么样的法律责任

借条、借据、欠条与收据
借条、借据、欠条与收据
一 : 借条和借据范本一:(谢恒律师版)借 据今 (出借人)借给 (借款人)人民币 整,即¥ 元。借款期限自200 年 月 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利率为每月 ,利息共计人民币 整,即¥ 元,全部本息于200 年 月 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整,即¥ 元。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注:1、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2、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借条的附件,与本借条具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签名担保人:签名借条出具时间: 年 月 日谢恒律师说明:1、为了保障使用者的权益,建议借条使用者在根据自身需要删减借条内容时最好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2、借条应由借款人亲自填写并签字确认。如有担保人,担保人也应签字确认;3、出借方应注意诉讼时效起算的问题,由于借条约定还款期限,2年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起算;4、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5、公民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6、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7、借款人、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字确认。借 条今借到张三【注1】人民币拾伍万元整【注2】,所有现金已经收到【注3】。约定于日归还【注4】。年利率为10%【注5】。全部本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注6】。此据。李四【注7】地址:XX市XX路XX小区X栋XX号电话:13XXXXXXXXX【注8】XX年XX月XX日注释:【注1】写身份证上的本名,不能写小名、绰号等。实践中常见到对方名字都弄不清楚就敢借钱的人,打官司时令律师哭笑不得。【注2】金额当然要写清楚,同时写大小写金额的切记核对数字。【注3】务必写明用什么方式支付,以及是否已经支付。如果使用汇款方式支付的,应写明汇出行、户名、账号及汇入行、户名、账号。【注4】可以不写归还日期。事实上,不写反而对债权人更有利。【注5】如果不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当然,高利贷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但本金部分仍然应当保护。【注6】写清楚偿还方式虽然在法律上意义不大,但实践中可以减少纠纷。【注7】签名容易抵赖,按上手印才稳妥,如果能附上身份证复印件更好。【注8】有了地址和电话讨债就容易多了,万一将来诉讼也必须提供这些信息。二 : 收据借条&& 因本人承担&&&&&&&&&&&&&&&& 单位&&&&&&&&&&&& 项目将于&&& 年& 月&& 日给我校汇款,需预借&&&&&&&& 发票(税务发票,行政事业收据)壹张&&&&&&&&&&&&& 万(大写)&&&&& (小写)。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款项不到本人将负全部责任。联系电话:&&&&&&&&&&&&&&&&&&&&&&&&&&&&&&&&&& 借票人:&&&&&&&&&&&&&&&&&&&&&&&&&&&&&&&&&& 年&& 月& 日&&&&&&&&&&&&&&&&&&&&&&&&&&&&&&& (所在院系盖章) 三 : 借条、收条、领条领条 借条、收条、领条领条 借条、收条、领条领条 借条、收条、领条领条 借条、收条、领条领条 借条、收条、领条领条 借条、收条、领条领条 借条、收条、领条领条 借条、收条、领条
------分隔线----------------------------一张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条应该是怎么样的? - 知乎6713被浏览475302分享邀请回答/p/24665222#comment-————————————提示下,这个借条已经根据2015年新发布的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做了更新,更新版借条范本请见:————————————借条范本与书写借条注意事项(第四版 日)作者:
(微信公号:gaoshanlegal) *本文不得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高杉按语】亲戚朋友之间,金钱借贷常有。如书写条款详细、一式两份的借款合同,则更能防范法律风险;但日常生活中,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简短的借条更为常见,因此,如何书写借条就非常重要。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及法院案例,下面提供《借条》范本,并通过详细注释的方式提示相关的法律风险点。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民间借贷的新司解,以取代1991年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请相关人士密切关注该司解公布后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影响。【借条范本】借
条[1]为购买房屋[2],现收到[3]王娟[4](身份证号:08)[5]以现金[6]出借的¥80000.00元(人民币捌万元整)[7],借期陆个月[8],月利率7‰(仟分之柒)[9],贰零壹叁年拾贰月捌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10‰(仟分之拾)[10]计付逾期利息。立此为据。[11]借款人:李磊[12](身份证号:17)贰零壹叁年陆月捌日[13]
[1]标题表明了该条据的性质,既防止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上方添加内容,也防止借条持有者将借条篡改为数页合同的最后一页。标题应书写在纸张顶部,标题和借条正文间不留空行,理由同前。另外,由于发生过恶意借款人用褪色笔书写借条的案例,因此书写借条时由出借人提供签字笔更为妥当;借条由借款人全文手写较为妥当。[2]“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发生诉讼后借款人提出该笔借款系赌债、分手费等抗辩。另外,书写借条正文时应注意左右尽量靠近纸张边缘,不要留出太多空白,以防借条持有人添加内容。[3]在民间借贷中,通常借条中写明“今借到某某多少元”即表示所借款项已经实际交付,但一旦发生纠纷,借款人主张虽出具借条但未实际收到款项仍极为常见,为进一步避免此种诉讼风险,本范本采取了“现收到某某出借的多少元”此种较不常见的表述,以更加强调款项已经实际交付。[4]此处写出借人姓名的全名。名字中的字有同音的多种写法的,应与身份证上记载的名字一致。[5]出借人的姓名后应附身份证号码,因为同名同姓的人不在少数,而身份证号是唯一的,以避免之后就出借人是谁发生争议。[6]“现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并非现金而系银行转账,则应将此处的“现金”替换表述为“银行转账”,同时应保留银行转账凭据。金额较大的借款,建议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以免嗣后发生诉讼时就是否实际交付款项发生争议。[7]金额应既写阿拉伯数字,也写大写数字,以避免之后就是否篡改发生争议;同时币种也要写明。[8]借期必须明确,以免因何时还款发生争议;借期也要大写。[9]利率应写清是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样也要附大写,理由同前。同时,应注意截至目前(民间借贷新司解未公布前),法院通常认定约定利率以人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上限。另外,民间也常将利率表述为“月息几分”,如“月息两分”,就是指“月利率2%”,但为了避免争议,利率应尽量采用“年/月百分比”予以表述。如果是无需利息的借款,则上述借条的正文部分可简化为“为购买房屋,现收到王娟以现金出借的¥80000.00元(人民币捌万元整),借期陆个月,贰零壹叁年拾贰月捌日到期还清。立此为据。”[10]到期未还后的利率是否和约定的借期内利率一致是常见的争议,应在借条中写明略高于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附大写的理由同前。另外,也可写清逾期后的计息基数是到期未还的本息合计,但由于部分法院判决中对此种合计计息基数并不支持,为避免争议,本范本未采用此种写法。[11]“立此为据”作为借条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末尾添加内容,同时借条正文和借款人签字之间不留空行,理由同前。由于借条行文必须简短,因此借款合同中常见的管辖、纠纷解决等条款在本范本中均不作表述。[12]借款人的姓名应写全名并附身份证号,理由同前。同时应由借款人在手写的名字上摁手印,否则一旦发生诉讼,就借条是否是借款人书写发生争议时,字迹鉴定的费用不菲,而且也不是每张借条上的字迹都具备可鉴定条件。[13]该日期应为所借款项实际支付的日期,并应大写,理由同前。借条末尾日期以下的空白纸张最好裁掉,理由同前。另外,借条书写中有涂改时,至少应要求借款人在涂改处摁手印,但若要求借款人重新书写无涂改的借条则更为妥当。借条书写完成后,为防篡改,借款人可用手机拍照留存,进一步的措施是借款人复印一份留存(并请出借人签注“该借条复印件与原件一致”)。5.3K128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40148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更多1 个回答被折叠()安丰网《借条的标准格式》专题 为您提供最新最全最专业的借条的标准格式,个人借条的标准格式,借条的标准格式范本信息。
大家都对借条的标准格式特别关注,安丰网特别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借条的标准格式的内容,其中,借
人民币(大写数字)××圆整,即¥××元。借款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利率为每月 ×%,利息共计人民币(大写数字)××圆整,即¥××元,全部本息于×××× 年×月×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数字)×× 圆整,即¥×× 元。
注:1、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2、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借条的附件,与本借条具同等法律效力。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李四(盖章) (靠左)日右 (靠左)2?法官提醒.如将买写成卖,皆应写清金额.对各执一词的欠条.如以下借条,还包括签名及时间等内容,在第一步堵住后患: 教你写好正规借条借条是日后要求、利息,现还欠款5000元”.4,虽一字之差,或辅以其它证据.若用圆珠笔或其他易褪色的墨水写字据,以防涂改伪造、主张权利和利益的凭证.3,原则是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字迹会模糊不清.但解决此类纠纷的根本办法,经协商约定为日前全部还清、用途,又可解释为尚欠、归还时间、债务人,学会写借条.注意形式、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等),一般诉诸司法鉴定,否则易被持据人增写其他内容.一个完整的借条包括四个要件,使用大写数字.2:“王某借柳某现金50000元、数量.以下数点需特别注意.借款,钢笔用黑墨水或蓝黑墨水,一般按合同法审理.1.这里的“还”字因有两个读音,就十分不规范.格式内容要完整、还物,还是市民们拥有法律意识和常识:债权人,将收写成付、欠款内容.写清标的物,字里行间不宜有空格空行,既可理解为归还.不要用褪色的笔书写.内容表述要清晰.此据 (居中)欠款人、还款,借物,却颠倒是非.法官审案时,必须真实记载当事双方的真实身份及具体事项(如应具体清晰地写明金额.00)元整,遭遇保存不当受潮或水浸时,特立此据【就这样可以就可以不可以我也没办法了】【借条、欠条、收条的规范写法】借条、欠条、收条上,即使只是一字之差都可能演变成纠纷或者不同种类的纠纷.规范书写借条、欠条、首条,应写清标的物、债权人、债务人、欠款金额、时间等内容..还有哪些细节需要注意?详戳长微博↓↓via绵阳司法
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李春晖律师认为,本案中涉及的是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的焦点集中于借条的格式及利息约定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本案中虽然借款字据是写在收款收据上,容易使人产生歧义,张某之所以能胜诉重点在于其将此张字条的用途明确作出了表述,能够清楚地表明这是张借条,而非收款收据.在这里也提醒广大读者,在借钱给他人时,一定要注意所写的究竟是借条还是欠条,虽是一字之差,但所承受的权利义务完全是相反的,因此在借款关系中一定要准确表达双方的真实意思,一定要清楚字条所表述的内容.关于利息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如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就应当在借条中作出明确约定,否则将视为未约定利息.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借款利率的规定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在日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六条就规定: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她故意写错名字想赖掉2万多元;他借钱收“收条”1000万或成1000元 小小借条学问大,写不好真的容易惹纠纷 法官“开”范本 教你写借条■生活报记者 王斯 通讯员 李景强 王志新 彭情宝核心提示明明叫覃艳华,在写欠条时却故意漏个字,写成覃艳想赖账;本意是1000万元借款,借款人却只打了个收条,声称是投资款,收条上竟写成1000元……近日,南宁市基层法院审理了不少类似的“乌龙”借贷纠纷.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的增多,因为借条书写不规范引发的纠纷在南宁也越来越多.小小借条,学问还真不少.5月15日,记者请法律专家“开”出借条范本.借条该怎么写,才能有效避免纠纷,让专家来告诉你.故事一签名少写一个字 就想赖掉欠账代某曾垫资帮覃艳华给某工地的工程机械加柴油,事后大部分油款已结,但尚有20056元未付.日,经结算,覃艳华给代某写了张欠条.代某当时没留意,覃艳华在欠条上签的名字是“覃艳”.此后覃艳华一直拒不还款.今年1月12日,代某偶遇覃艳华时,当面要求其付清欠款,但覃艳华矢口否认欠钱,并称欠条不是她本人所写.一气之下,代某报警.迫于压力,覃艳华承认她以“覃艳”的名义写了这张欠条,并承认欠款属实.当民警问她为何欠条不写全名时,她自称就是想不付钱.随后,代某将覃艳华告上南宁市邕宁区法院.(见习记者谢盼盼 实习生吴洪 通讯员杜鹃)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高发,争议中很大一部分涉及对借款主体、出借主体及还款事实的认定,而产生争议的主因是借条书写不详尽,还款操作不规范所致.3日,记者从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法院了解到,该院以案例形式,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当前民众在民间借贷中存在的误区,法官支招民众如何避免风险.案例一:赵某向林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给林某借条一份.因赵某未及时还款,林某将其诉至法院.赵某在庭审中辩称,借款是事实,但钱是蔡某拿去用了,林某也是知道的,应该找蔡某要钱.法官在审理中了解到,款项的确是蔡某所用,因出借人林某不信任蔡某,要求赵某出具借条.评析:本案审理的关键是要明晰借条的法律性质.从民间借贷实践来看,借条是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向出借人出具的凭证,其反映了借款合同实践性合同的性质,赵某答辩借款实际由他人使用,并不能改变赵某借款人的身份,他仍应向林某返还借款,至于用掉的钱,他可以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向实际使用人主张.案例二:陈某向徐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未及时还款,徐某将陈某诉至法院.陈某在庭审中辩称,徐某并非实际出借人,借条的格式系案外人李某提供,借条中的出借人栏是空着的,有部分款项陈某已经归还给李某.徐某则表示不认识李某,且未收到陈某归还的借款.评析:民间借贷实践中经常存在借条未写明出借人的情况,那出借人应该如何认定呢?本案涉及的就是出借人主体的认定.如果陈某有证据证明实际出借人并非徐某,法院可裁定驳回起诉.当然这里的举证难度较高,往往很难推翻借条的证明力.本报记者袁定波周斌 2011年年初,银行信贷收缩,中小企业融资难,民间信贷暗潮涌动,相关纠纷也纷沓而至.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当前特别要依法妥善审理好涉及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制日报》记者对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几家法院进行深入调查后发现,这些法院今年受理的涉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案件均大幅增长,而民间借贷的“异化”问题也颇让法官们担忧.案件数量金额翻倍增长 2010年,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受理涉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6起,涉案金额共计2400余万元;而2011年至今,该院已经受理这类案件52起,金额8100多万元.案件量与涉案金额增长均超3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和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的情况类似.东莞第一法院共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415件,其中大量涉及中小企业或资金最终流向中小企业.虎丘法院民二庭庭长韩若铭认为,涉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纠纷大量出现,除政策调整外,中小企业自身经营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弱,盲目承接业务、风险控制不足,以及违法放贷等都是重要原因.韩若铭说,为审理好这类案件,保障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虎丘法院在审理中强调三个“严格”,即严格采取保全措施、严格审查证据、严格甄别涉及高利贷案件.“对有可能涉及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的民间借贷行为,法院加强对借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审查,在借条存在疑点的情况下,加强对借款事实的审查,绝不简单下判.”韩若铭说,对于高额揽息、预先扣息的违法行为,法院不予保护.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民众之间的相互借款越来越普遍,借贷的数额也越来越高,但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民间借贷现已走向正规,面向社会.受到法律保护,一但产生纠纷,债主首先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往往就是一张借据,因此民间借贷中借据内容的不规范引发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民间借贷中借据内容存在的风险隐患――实践中有不少债主法律意识谈薄,误解民间借贷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双方可在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四倍以内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一旦发生纠纷,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借款期限是借据的重要内容,但确容易被人忽略.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两年,有的主张适用二十年诉讼时效,因此,为了保证债权安全回收,借款人应将还款期限清楚的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两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填写借条中应写出借人的全名,借款内容表达清楚,不能有歧义.(见习记者 谢盼盼 实习生 吴洪 通讯员 杜鹃)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高发,案情虽相对简单,但矛盾却很突出.争议中很大一部分涉及对借款主体、出借主体及还款事实的认定,而产生争议的主因是借条书写不详尽,还款操作不规范所致.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法院以案例形式,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当前民众在民间借贷中存在的误区,法官为大家支招如何避免风险.案例一:赵某向林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给林某借条一份.因赵某未及时还款,林某将其诉至法院.赵某在庭审中辩称,借款是事实,但钱是蔡某拿去用了,林某也是知道的,应该找蔡某要钱.法官在审理中了解到,款项的确是蔡某所用,因出借人林某不信任蔡某,要求赵某出具借条.评析:本案审理的关键是要明晰借条的法律性质.从民间借贷实践来看,借条是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向出借人出具的凭证,其反映了借款合同实践性合同的性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对借条的性质作了规定:&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另在第五条规定:&借据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为债务人,具有被告主体资格.&因此,出具借条说明了两个事实:出借人已交付借款,出具借条人即为借款人.回到案件中来,赵某答辩借款实际由他人使用,并不能改变赵某借款人的身份,他仍应向林某返还借款,至于用掉的钱,他可以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向实际使用人主张.春节过后,一波自主创业的小高潮来临,民间资金借贷多了起来,但随之而来的纠纷也多了.晚报律师帮帮团近期接到了许多市民关于此问题的咨询电话,问题多集中在高利贷是否受法律保护、借条该怎么写、担保人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让我们一起来听听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对这些问题的解答.【案例一】借条格式不规范,给自己惹了大麻烦市民曾女士最近很郁闷,她莫名其妙接到一张法院的传票,一名姓张的先生把她给告了,原因是她欠了这名张先生3万元钱,但她并不认识张先生.原来,曾女士一年前曾向姐夫的同事借款5万元,其间已还款2万元.借钱时,对方拿出的是一张空白格式的借条,当时应对方要求,她只把借条上有关借款人的内容填完,出借人那一栏空着.如今,张先生持有的借条就是当时曾女士开给姐夫的同事的那张,只不过原本空出的出借人一栏已填上了张先生的名字.曾女士很困惑,这种情况合法吗?钱到底该还给谁?【律师解答】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树远:在这种情况下,曾女士对张先生有承担还款的义务.因为根据规定,借条是双方存在债权债务的有利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借条是不真实的或者伪造的情况下,就可认定曾女士与张先生之间存在债务债权关系,进而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来之前,她应当按照借条的约定还款给张先生. 民间借贷中,特别是亲友之间的借贷,因碍于情面,出借人一般让借款人“免”借据,或者即使写了借据,内容也很简单,比如只写借款本金,对利息只作口头约定,殊不知,这样会给日后维权留下隐患.近日,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借条书写不规范引发的借款纠纷,原告要求给付借款利息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王某与李某是朋友关系,2012年9月至12月间,李某先后分五次向王某借款合计本金145000元用于转借他人,并写下了借据,但五份借据上均未约定利息,后双方因还款一事产生纠纷.今年8月,王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偿还本息.庭审中,双方对借款145000元及借据均无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借款时有无约定利息及李某给付王某的金额是多少,但双方均未就还款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借据上没有约定利息,且王某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实双方约定了利息,李某对“约定利息”又予以否认,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王某主张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还款金额,王某称李某偿还了20250元,李某则称其偿还了37040元,但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法院采信原告王某的陈述即李某偿还了20250元,李某尚欠本金124750元,应予归还.[法官提醒]现今法治时代,事事讲证据,都说“亲兄弟明算账”,那么,借据该怎么写?法官给大家支支招:
↓↓↓如果您觉得内容有用请收藏本页面↓↓↓
对内容有意见请举报内容:
借条的标准格式相关推荐
借条的标准格式最新消息
借条的标准格式热门排行收据·借据·欠据_律法网法律知识库
收据·借据·欠据
导读: 日常生活中,人们难免涉及到金钱或财物的往来。这时,我们就会给他人打借条、收条或欠条,或者让他人给我们打借条、收条或欠条。别看这三个词儿只是一字之差,但其中的学问可大着呢,一个小小的疏漏就有可能被别有用心、见利忘义的人利用,从而给我们带来无
日常生活中,人们难免涉及到金钱或财物的往来。这时,我们就会给他人打借条、收条或欠条,或者让他人给我们打借条、收条或欠条。别看这三个词儿只是一字之差,但其中的学问可大着呢,一个小小的疏漏就有可能被别有用心、见利忘义的人利用,从而给我们带来无尽的麻烦。有的人由于给他人写错便条而承担了本不该承担的债务,有的人由于接受了错误的便条而使自己的债权化为泡影;有的人由于不注意而不得不双倍支付借款,也有人由于不懂法而失去了应该得到的金钱。
一、莫把协议当收据
【案例】2003年8月,媒人甲和媒人乙将妇女丙介绍给未婚男子丁做对象,后媒人甲和媒人乙以丙的名义向丁索要现金2400元。随后,丙和其母亲在丁家居住了两天后再未露面。2004年春节后,媒人甲、乙与丁的两个姐夫戊、戌经协商后签订书面协议一份,协议内容为:“关于丁与丙婚姻纠纷,经女方及媒人们同丁的亲戚戊、戌双方协定,由女方退给丁2300元,此事算到底,丁不再找寻女方及媒人的事。”媒人甲和媒人乙及丁的两个姐夫戊和戌都在这份协议上签了字。2004年3月,丁持此协议将媒人甲和媒人乙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个媒人归还协议中约定的2300元钱。但两个媒人均辩称这2300元钱在签定这份协议时已经付给了丁的两个姐夫,两个媒人请求法院驳回丁的诉讼请求。但他们对自己的辩解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最终没有支持两位媒人的意见,判令这两位媒人在5日内给付丁2300元。
【评析】这个案件中,两个媒人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真的已将2300元钱交给了丁的两个姐夫,只有他们四个人心里清楚。这份协议只能证明就丁和丙这件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了,这个一致意见就是让丙退给丁2300元钱。到底这笔钱付了没有,这份协议本身是不能证明的,因为这份协议上没有记载这笔钱已经给付了。
如果两个媒人当时确实已将这2300元钱交给了丁的两个姐夫,他们当时应当让丁的两个姐夫写一张收条,或者在这份协议上注明2300元钱已给付,但两个媒人没有这样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据此,两个媒人主张这2300元钱已给付,他们就有责任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一事实。若他们拿不出充分的证据,就视为没有给付。本案中,由于两个媒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丁及他的两个姐夫也都不承认收到这2300元钱。因此,即使两个媒人真的已支付了这2300元钱,他们也只能自认倒霉。
这个案件告诫我们,协议不是收据,付款一定要向对方索要收据,或者在协议中注明款已付。
二、别将收条写成借条
【案例】2005年10月,甲公司为建造厂房与个体工匠乙签订施工协议一份,约定由乙组织民工进行建造,甲公司支付工人人工费。2005年11月,乙以缺工人生活费为由向甲公司要钱,甲公司付给其5000元,乙当时为甲公司书写借条一份,载明借到甲公司现金5000元。2006年1月工程完工后,甲公司与乙进行了结算,在扣除了乙支取的各项款项(含乙于2005年11月支取的这5000元生活费)后,其实。确认甲公司尚欠乙工人人工费元,甲公司当时为乙打了欠条。后由于甲公司拒付欠款,乙将甲公司告到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欠款元。甲公司辩称2005年11月乙借甲公司的5000元应予抵销,主张只应还乙元。对此,乙认为2005年11月份的这张5000元的借条,实际上是甲公司预付给乙的工人生活费,该款的时间由于在结算之前,在2006年1月双方结算时已经扣除了。但乙未能提供这5000元已扣除的证据。
最后,法院以借款与欠款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为由,认为这5000元在结算时没有被扣除,从而在认定这5000元可以抵销的情况下,判令甲公司偿还乙工人人工费元。
【评析】借条和收条表明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借条是借了他人现金、财物时写给对方的凭证,借条表明当事人之间是借贷关系。而收条则是在收到了他人交来的现金、财物时为他人书写的凭证,收条反映物资的流通关系。
本案中,甲公司在2005年11月付给乙的5000元现金,实际上是预付的人工费,乙在收到这笔钱时本应当写张收条,写明收到甲公司预付人工费5000元,但却写成了借条。同时,在2006年1月双方进行结算时,按习惯做法,这5000元也应当会扣除,但问题是乙提供不出这方面的证据。尽管这笔钱发生在结算之前,但由于乙借甲公司这5000元与甲公司欠乙人工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因为时间有先后而相互包含。因此,从法律上来讲,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只能视为这5000元没有被扣除。
这个案例告诫我们,特别是农民工朋友,在收到他人预付给自己的工资时一定要写收条,而不能写成借条。若写成借条,在随后的结算时,一定要索回自己写的借条。
三、借给他人钱不能收收条
【案例】日,被告张某因生活所需向原告王某借款,原告交给被告5000元,被告当即打了一张收条给原告。半年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法庭上,张某否认收到的这5000元是借原告王某的,辩称是原告王某曾借自己5000元,在王某还款时,由于当初王某写给自己的借条丢失,王某要求自己为其书写了这张收条。原告王某也举不出其他证据证明这5000元是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收条在法律上通常是履行义务的凭证,并不必然反映当事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该义务产生的法律关系既有可能是借款,也有可能是赠与或买卖合同关系等。王某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收条所记载的款项实为借款,且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能注意到收条与借条之间的差别。王某仅以收条来主张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这是《人民法院报》上刊登的一个案例。该案例刊登后,在人民法院网上产生了较大的反响。很多读者认为本案原告王某持有被告张某出具的收条,这足以证明被告张某收到了原告王某的5000元现金,既然被告张某收到了原告王某的5000元现金,那么,被告张某就是债务人,就有义务偿还这5000元债务。其实,这些读者的认识是错误的。错误的原因在于他们对借条和收条的法律关系没有区分清楚。借条是借了他人钱物时给对方写的凭条,借条实际上就是一份简化了的借款合同,借条能单独反映当事人之间是借贷关系,债权人仅凭借条就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而收条是在收到他人交来的钱物时向对方出具的凭据,收条反映了物资的流通,收条并不必然反映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收条上载明的钱物可能是合伙投资,也可能是应付货款等等。因此,仅凭收条主张是借款,达不到证据的盖然性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据此,本案原告王某要想让被告张某清偿收条上载明的5000元现金,他就必须另外拿出证据来证明他与张某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也就是说,他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这5000元是被告张某向他借的。但原告王某并没有举出这方面的证据,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他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这个案例告诫我们,收条不是借条,借给他人钱物一定要让对方写借条,而不能写成收条。
四、借给他人钱要让借用人当场写借条
【案例】林某和乔某是好朋友,林某因做生意资金缺乏,便找到乔某提出向其借款3万元,乔某答应三天后将钱交给林某。三天后,乔某电话通知林某到家里取钱。林某便来到乔某家里,当时,乔某将3万元现金交给了林某,林某将一张早已写好的借条交给了乔某,乔某看借条上写明了借款金额、借款人、借款时间,便收下了这张借条。后,由于林某迟迟不还这笔借款,乔某便起诉到了法院。法庭上,林某否认自己曾向乔某借过钱,并称乔某持有的借条是乔某伪造的,不是自己写的。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后认定:借条上的字迹都不是被告林某所写。原告乔某也提供不出其他证据证明林某曾借过自己的钱。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乔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这个案件中,尽管原告乔某持有借条,但由于这张借条不是借用人林某当场书写,而是林某早已准备好的,因此,这张借条完全有可能是林某事先让他人写的,司法鉴定的结果完全证实了这一点。究竟这张借条是谁书写,茫茫人海何处觅?其实,作为出借人的乔某完全应当想到这张借条不是林某书写,他当初就不应该收下这张借条。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但防人之心不可无。当初的疏忽招来的是3万元打了水漂,换来的是一个沉痛的教训。
这个案例告诫我们,借给他人钱时,一定要看着让借用人当场写借条,切不可收下借用人事先已书写好的借条。
五、借他人钱一定要自己亲笔写借条
【案例】李某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杨某借款5万元,当时,杨某将借条写好,李某看金额无误,便在借条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此后,杨某持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借款25万元。在法庭上,李某一看到杨某出示的有自己签名的借条,便傻了眼,原来,在借款金额5万元的“5”前已加了“2”,变成了25万元,而且,借条上也没有大写。李某当即要求对这张借条是否经过添加进行鉴定。经鉴定,该借条上的数字“2”与“5”系同一时间一次书写完成。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偿还杨某现金25万元。
【评析】在这个案件中,李某借杨某的钱,但李某却让杨某书写了借条的内容,自己仅在借条上签了名,这就为杨某事后修改借条提供了方便。如果杨某在借款时就不怀好意,那么他在写借条时可能故意在借款金额“5万元”的“5”之前留下一点点空间,也可能故意不写大写。这样,等李某在借条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并离开后,杨某完全可以立即在“5”之前加上“2”,这样,5万元便变成了25万元。目前,尽管文检鉴定技术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如果杨某是在书写借条后的很短时间内添加,那是根本鉴定不出来的。在这种情况下,做为被告的李某便提供不出证据来证明这笔借款实际上是5万元,而不是25万元。法院也只能判决让李某偿还杨某25万元。
这个案例告诫我们,借他人钱一定要自己亲笔书写借条,切不可让他人代写。
六、向他人还款时要索回原借条
【案例1】2002年8月,李某由于做生意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就向朋友王某借了5000元,并给王某出具了一张借条。2003年6月,李某如数归还了这笔借款,但当时他忘记了抽回借条。当他再次返回王某处时,王某已不承认李某归还了借款,并要求李某立即归还借款,两人为此还大吵了一场,此后引起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偿还王某5000元借款。
【案例2】2005年7月,田某借毕某现金2万元。当时,田某亲笔为毕某书写了一张借条。后田某向毕某归还借款时,毕某没有将田某亲笔书写的借条还给田某,而是将找人照着田某的笔体临摹的一张借条交给田某,田某当时看了一眼认为是自己写的借条就收下了,并且当场撕毁后扔进了废纸篓里。没多久,毕某就拿着田某亲笔书写的借条将田某诉至法院,要求田某偿还借款2万元。法庭上,田某反复辩解说这2万元钱自己已经偿还,但却拿不出任何证据。关于办理借款学生考研后初学贷款展期证明的通知面对自己亲笔书写的借条,他的辩解是那样的苍白无力。
最终,法院判决田某偿还毕某2万元借款。
【评析】第一个案例中,李某还了款没有收回借条而被迫再次还款。第二个案例中,田某收了不是自己书写的借条也被迫再次还款。这两个案例的教训很深刻,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深思。我国在大力倡导诚信、和谐,但由于个别人利欲熏心、见利忘义,总是不讲诚信。我们在社会交往中,凭感觉区分不出谁是诚信的人,谁是不诚信的人。既然如此,对比一下收据上签名字的人不是他本人收据有效与否收据·借据·欠据。我们就应当严格、谨慎行事,借款时如果给他人打有借条,那么还款就必须要求对方将借条还给自己,而且要用一双慧眼认真地把借条分辨清楚,看是不是自己原来书写的借条。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庭上纵使你口若悬河,纵使你有三头六臂,但你写的借条在人家手里,你还有啥话可说。在这一方面,还要注意的是有人还款时虽然也将原来书写的借条收回了,但却撕成两半之后就随手扔进垃圾篓。别有用心的人会将它拾起来,重新粘到一起,到法庭上解释说自己不小心撕烂了,到那时,如果拿不出还钱的证据,法院也是会判决还款的。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是,借用人还款时出借人称原借条丢了,在这种情况下,借用人就应当要求出借人给自己打一张收条,写明借款已还,否则,日后出借人将借条拿出来到法院起诉,法院也会判决还款。
这两个案例告诫我们,向他人还款时一定要索回原借条,如果对方称原借条丢失,那么应当让对方给写一个收条,写明借款已还。
七、借款利率要写明
【案例1】卢某为做生意借赵某现金8万元,当时两人约定月利率为15‰。在写借条时,卢某没有将利率写在借条上。因二人关系不错,赵某碍于面子也没有要求写。后来,由于卢某的生意做赔了,没有及时将钱还给赵某。赵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卢某支付借款本金8万元,并要求支付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卢某辩称当时双方没有约定有利息。
最终,法院仅支持了赵某要求卢某支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驳回了赵某要求卢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案例2】姚某因建房借邻居石某现金1万元,当时姚某给石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石某现金1万元,利息2分,日前还清。”直到2005年年底,姚某也未能将该笔借款还给石某。无奈,石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姚某支付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法庭上,姚某辩称,借款属实,但当时约定的利息2分指的是年利率,即每年的利率是2%。
最终,法院认为姚某和石某对借款利率约定不明,没有支持石某要求姚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评析】第一个案例中,卢某和赵某虽然口头上约定有利息,但由于没有写在书面的借条上,卢某又不承认。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认定他们二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在赵某举不出证据证明借款时约定有利息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他要求卢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第二个案例中,姚某和石某虽然约定有利息,但约定极为不规范,也不明确。双方约定利息2分,是每月2分钱,其实贷款买房流程还是月利率2分,还是年利率2分,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很难说清楚。利率和利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利率是利息和本金的比率。利率的表示方法有三种:一是年利率,用百分之几表示;二是月利率,用千分之几表示;三是日利率,用万分之几表示。在约定利息的时候,规范的表述应当用“利率”,而不是用“利息”,并且应当写明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还是日利率。如果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是得不到利息的。本案中,就是因为对利息约定不明确,石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才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这两个案例告诫我们,借款时如果约定有利息,一定要写在借条上,而且一定要写规范,写明确。
八、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名要慎重
【案例】2006年3月中旬,张某通过炊某介绍向李某借款2万元,当时张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李某现金2万元,月底还清。借条打好后,李某对炊某说:“你是介绍人、证明人,你也在这借条上签个名。”炊某二话没说就在这张借条上张某的名字前面签下了自己的名字,炊某的名字前边没有文字。2006年10月,张某由于没有还款,李某将他和炊某一同列为被告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张某和炊某共同偿还借款2万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法庭上,炊某大呼冤枉,他说这2万元钱是张某借的,自己只是介绍人和证明人,他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但李某称,钱是交给张某和炊某了,借条也是他们二人共同写的,这笔款应属张某和炊某的共同借款。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炊某共同给付李某现金2万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在这个案件中,本来钱是张某借的,也是张某花的,炊某只是介绍人,但为什么法院还让炊某承担给付责任呢?原因就在于炊某在借条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而且在他的名字前边又没有表明他的身份。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认定炊某和张某的身份都是借款人,这2万元钱是他们二人的共同债务,由他们二人共同偿还,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当初炊某在借条上写上“介绍人:炊某”,或者写上“证明人:炊某”。那么,法院就会认定炊某的身份是介绍人、证明人,而不是借款人,就不会判决让炊某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当初炊某在借条上写上:“保证人:炊某”,或者写上“担保人:炊某”,那么法院就会认定炊某是保证人,就会判决炊某对这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炊某向李某承担了还款责任之后,炊某还可以向张某追偿。
这个案例告诫我们: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名要慎重,如果一定要签,也要写明自己的身份。
九、不要在空白纸上写名字
【案例】2006年3月,王女士将曾和自己有暧昧关系的已婚男子潘某告到法院,要求潘某归还借款元。王女士称,她在和潘某同居期间,潘某曾向她借了元,并于日由潘某签名、捺手印立下借条一张。内容是:潘某因做生意,向好友王女士借钱,但其不会写字,于是借条由王女士代写,潘某同意。对此,被告潘某十分气愤,他辩称这张借条是王某恶意添加拼凑而成,原因是2005年4月份,他自己因与王某相好,正在和妻子打离婚官司,法院在审理期间,王某要他到外地去看他们同居期间生下的孩子,当时自己说要出庭,王某便让他在空白纸上签下了名字、写上了日期,她说由她找律师代为出庭。此后,因为他与妻子重归于好,他断绝了与王某的关系,王某因为恨自己而将空白纸上的签名加工成了借条。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潘某借原告王女士款元的事实存在,判令被告潘某偿还原告王女士借款元。
【评析】这个案件中,原告王女士和被告潘某两个人谁说的是实话,谁说的是谎话,只有他们两个人心里清楚,外人是不清楚的。纠纷闹到法院由法官来断时,法官是依据法律,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来判断证据,进而认定案件事实。法官判案追求的是法律真实,而不是事实真实。所有的案件都是这样,因为法官不是当事人,他不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他只能根据证据来认定案件的事实。根据证据所认定的事实与案件的真实情况之间可能有差距,但这是无法避免的。本案中,原告王女士拿出了有被告潘某签名的借条,被告潘某举不出证据证明这张借条是伪造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认定被告潘某借原告王女士款元的事实存在。如果潘某讲的是事实,他也只能自认倒霉,谁让他在空白纸上签名呢。
这个案例告诫我们,不要在空白纸上乱签名,若一定要写,写完后应立即撕掉。
十、不要让债权超过诉讼时效
【案例】2001年8月,孙某向韩某借款1万元,约定2001年年底前还清。孙某当时给韩某写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韩某现金1万元,2001年年底前还清。”后,孙某未按期还款。日,韩某将孙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孙某偿还现金1万元。法庭上,孙某辩称借款到期后,韩某一直没有催要过,主张这笔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韩某称他从2002年开始多次向被告孙某讨要过,但韩某没有向法院提交这方面的证据。
最终,法院认定韩某的这笔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并判决驳回了韩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在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有权请求国家公力机关给予公力救济的期限。超过了这个期间,权利人的权利将得不到公力救济。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2年。本案中,原告韩某和被告孙某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01年年底。那么到2001年年底,被告孙某还未还款时,原告韩某的权利就受到了侵害,这笔债权应当从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计算2年,诉讼时效期间到日届满。当然,诉讼时效还存在中断的问题,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计算时效期间的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三种:一是权利人主张权利,即权利人于诉讼外向义务人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二是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即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三是权利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即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法庭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那么从这些情形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本案中,原告韩某主张曾向被告孙某讨要过,如果他的这一主张有相应的证据,则从其讨要时重新计算2年时效,但由于其没有举出证据,法院认定诉讼时效没有中断。
这个案例告诫我们,不要让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向债务人催要时最好留下证据,比如以特快专递方式书面催收,或者让债务人更换借条。■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稻草 - 专业的织梦模板下载站
Ta的文章(4)}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借据合同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