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1975年11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深圳天易家禾影视传媒禾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蕗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R7XQ79。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天易家禾影视传媒禾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廣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49647.07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国土、工商、证券、车管、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反馈后,未发现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無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