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签字盖章生效,只具有其一合同约定生效条件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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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退出保险,乙方自离开公司之日起,甲方不在为乙方受保。 八、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下列以下条款: (一) 。 (二)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技术等 联系不上的一切后果自负。 (二)本合同不得涂改。本合同以中文文本原本为准,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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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期间交付了3000元学习费和3年的服务费21000元还有20000元押金。并且签订合同,中途不得离职。现在日本核辐射,由于家人担心,我们在日本要求回家。经过 不低于一万元人民币的违约经济责任。 最后还有一条 本协议有甲乙双方及乙方担保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及担保人协商一致,如发生争议,双方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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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不得以任何目的透露其信息。如有违反,乙方有权解除合作关系,并且甲方无理由退还乙方技术服务费。 6. 甲方为乙方网站提供专业的客服人员,及 定价。 六 其他 1.本合同及复印件、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其它未约定事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3.本协议书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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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不得以任何目的透露其信息。如有违反,乙方有权解除合作关系,并且甲方无理由退还乙方技术服务费。 6. 甲方为乙方网站提供专业的客服人员,及 定价。 六 其他 1.本合同及复印件、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其它未约定事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3.本协议书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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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收益(包括乙方收益及第三方收益)赔偿予甲方,并且乙方应额外赔偿上述金额的50%作为弥补甲方的运营等损失。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约定乙方不得自行行使本协议中 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此后无正文) 甲方:陕西数字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公章) 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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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后台培训服务。 3.甲方有义务提供给乙方产品技术上的先进性和完整性,并且24小时服务于客户,及时的、尽快的解决客户问题。 4.甲方将对乙方 明星奖励。 六 其他 1.合同及复印件、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其它未约定事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3.本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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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第三方经营的。 10.1.3、故意破坏、改变房屋结构或设备、设施、违反相关约定的; 10.1.4、乙方未按时向甲方交纳租金或相关税费的。 10.1.5、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具有优先于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如发生争议或协商、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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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支付之日起三十天内一次性支付完毕。乙方支付后,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仍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的保密义务,乙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款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赔偿因为从事竞 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涂改、冒签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甲 方:(盖章) 乙 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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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提供虚假信息(学生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虚假学历等)或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不能达到协议约定的服务目标的,甲方不予退还任何款项。 第五条:免责条款 1、 ,所造成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合同文本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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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9) 甲方为乙方提供网店运营方面的咨询服务并且提供网络营销培训,乙方可到甲方公司免费参加培训。 (10)甲方提供乙方网上商城的 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其它未约定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的原件、复印件、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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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很多合同都有这样的条款: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理解争议点在于合同经签字“或者”还是“并且”盖章后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各持不同观点从而引发了纠纷。法院认为,从字面解释一般应解释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除非当事人特别约定协议经当事人签字并且盖章后生效。本站律师认为,法院持该观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现在在某一合同纠纷中,出现了新情况,双方在合同约定"本合同至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一方盖章并签字,另一方只是盖了公章,却未签字,该合同的效力如何呢?
从法律规定看基本会产生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有效:依据:1,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
2,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未生效(不是无效):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与签字盖章后生效,对应的是盖章并签字后生效,两者从形式上看,都是并列关系,但是正如之前文章分析,前者实际上属于选择关系,后者才是并列关系。那么,严格从合同条款上看,凡是不同时盖章及签字的,都不认为合同已经生效,因为形式要件不具备。但是,司法实践中并非全部如此,合同法也有其他相关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比较典型的情况是,虽然合同一方签署行为存在瑕疵,但是在争议发生之前,合同双方自始至终都认为合同是有效的,这种情况可以认为合同双方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合同形式上的瑕疵并不足以影响到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可认为该合同已经生效。律师提示,对于事后履约行为的取证,将成为主张合同生效一方的难点,因此应当注意把握细节的处理,以便在双方争议激化之前就掌握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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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约定签字或者盖章后合同生效,如果仅签字,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作者:王寅翼  时间:  浏览量 0  合同签字盖章法律效力裁判观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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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字盖章法律效力裁判观点汇总
一、【裁判观点1】
【提示】当事人以其尚未成立的子公司名义与对方签订合同并开始履行的,应认定其为合同当事人
【裁判摘要】当事人公司以其尚未成立的子公司名义与对方公司签订合同,并开始履行,应认定其为本案所涉合同主体。该合同形式上所有瑕疵,但合同双方已经开始实际履行,且合同其他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
【提示】对履行期限相对比较长的继续性合同,遇有法律调整或新法出台,适用旧法,可根据公平原则作适当调整。
【裁判意见】对履行期限较长的继续性合同,遇有法律法规调整时,应当适用签订合同时的法律,从公平原则出发处理案件,即法律应当允许各方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自己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整,但应赔偿给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二、【裁判观点2】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期(总第147期)】
【提示】合同当事人双方持有文本内容不同,一方主张另一方存在故意欺诈情形的,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裁判摘要】导致合同当事人分别持有的合同文本内容有出入的原因复杂多样,不能据此简单地认定合同某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欺诈的情形。合同一方当事人如果据此主张对方当事人恶意欺诈,还应当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三、【裁判观点3】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
【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3集(总第39集),第173-180页】
【提示】名称、内容相互矛盾的合同,应根据合同中是否有特别约定以及当事人的实际履约情况综合认定合同性质。
【裁判摘要】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名称为《房屋购买租赁协议书》,该名称既有购买即买卖合同的性质,又有租赁合同的性质,认定本案协议性质应当从协议约定的全部条款内容来综合分析判断。因为双方在协议中特别约定“本协议所签房屋面积产权归乙方”,该约定显然与租赁合同关系不符,实际上体现了买卖合同的性质。特别是从实际履约情况看,协议签订后,乙方给付款项,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上均载明是房款。因此,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应当认定协议性质为房屋买卖合同。
四、【裁判观点4】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7期(总第93期)】
【裁判摘要】有争议的合同文本经司法鉴定认定,一方当事人的签名系伪造,印章系变造,且经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查证,均不能证明变造的印章为该当事人自己加盖或授意他人加盖,也不能证明该当事人有明知争议合同文本的存在而不予否认、或者在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过变造印章、或者明知他人使用变造印章而不予否认等情形,故不能认定或推定争议合同文本为该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提示1】当事人签名和盖章可以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当事人的签字,包括自然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发的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根据《民法通则》第38条和第43条的规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代表了企业的意思表示,可以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同样,盖章也可以产生合同成立的效果。合同书上盖章的意义在于证明该合同书的内容是印章记载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此时合同书上的印模具有证据作用。加盖真实印章的合同,其权利义务由该当事人承受。
【提示2】他人伪造或变造签名、公章形成的合同文本,当事人确不知情的,不能认定或推定此合同文本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有争议的合同文本经司法鉴定认定,一方当事人签名系伪造、公章系变造,且经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证,均不能证明该变造章为该当事人自己加盖或者授意他人加盖,也不能证明该当事人明知合同的存在而不作否认表示、或者在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过该变造印章、或者明知他人使用该变造印章而不作否认表示等情形,故不能认定或者依法推定争议合同文本为该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裁判观点5】&
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双方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两者均具备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裁判摘要】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生效条件作出了特别约定,即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合同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裁判观点5-1】
·【提示】如何理解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裁判摘要】系争付款协议约定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从字面解释一般应解释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除非当事人特别约定协议经当事人签字并且盖章后生效。因此,上诉人以付款协议只有代理人的签名,没有法人加盖印章为由,主张付款协议尚未成立,缺乏依据。
【解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上。实践中,很多合同都有这样的条款: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理解争议点在于合同经签字“或者”还是“并且”盖章后生效。本案中法院认为,从字面解释一般应解释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除非当事人特别约定协议经当事人签字并且盖章后生效。本案中,代理人是签订付款协议是经过授权的,具有法律意义。代理人的行为后果,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在这个意义上,代理人的签字与被代理人的盖章是有同等法律效力。
【裁判观点5-2】在对外发生法律关系时,最能被视为法人意思表示、也被相对人普遍接受和认可的是法人单位印章或法人代表签字,在协议书中已加盖有公司印章的前提下,该签字的真伪并不影响协议书的效力,亦不能因此改变保公司的意思表示。
·【裁判摘要】虽协议处字迹,经鉴定非该公司工作人员所书写,但因在对外发生法律关系时,最能被视为法人意思表示、也被相对人普遍接受和认可的是法人单位印章或法人代表签字,在协议书中已加盖有公司印章的前提下,该签字的真伪并不影响协议书的效力,亦不能因此改变保公司的意思表示,故在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加盖有其印章的协议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认为案涉协议无效,担保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六、【裁判观点6】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据此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还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从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七、【裁判观点7】
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17号
【提示】当事人使用期更名前的名称、单位公章签订合同不影响合同效力。
【裁判摘要】当事人使用其更名前的名称以及更名前的单位公章签订合同,虽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6条关于更名企业名称和印章使用的相关规定,但究其实质,由于更名前与更名后的企业实属同一主体,且对于本案所涉债务,更名后的公司在一、二审均予以认可,故不应因当事人使用公章及名称上具有表面瑕疵而否认所签订协议的效力。
【裁判意见】使用其更名前的名称以及更名前的公章签订的合同,由于更名前后的企业属同一主体,不因该行为具有表面瑕疵影响合同效力。
八、【裁判观点8】
·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
【提示】法人变更名称,如果合同相对人基于合理信赖,认为对方当事人名称没有发生变更,则此后签订的合同对变更名称前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裁判意见】法人变更名称,应当通知合同相对人。如果合同相对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对方当事人名称没有发生变更,则此后签订的合同对变更名称前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九、【裁判观点9】
·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实际缔约方以第三方名义签订合同,不能以双方之间借用名义签约的意思表示对抗缔约相对方,除非缔约相对方对此明知并认可。
【摘要】第三方代替实际缔约方签约,这是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对双方依法产生约束力。该意思表示不能对抗缔约相对方,除非缔约相对方对此明知并予以认可。第三方代为签约的行为,规避了国家相关法律,但不因此影响实际缔约方与相对方签订合同的效力。
十、【裁判观点10】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1期(总第169期)】
【裁判摘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已经被上级单位决定停止职务,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公司以此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一、【裁判观点11】
【提示】公司不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形下,应当对其公章管理人员私盖公章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摘要】银行依据在担保方项下盖有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合同请求该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依据充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银行与本公司盖章人员恶意串通,没有证据证明银行明知本公司盖章人员私盖公司的公章。银行拿到公司盖完公章的合同之后,派人到公司进行了核实,合同上的公章及名章均系公司的印签。银行尽到了注意义务,行为没有过错。公司盖章人员是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管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其利用管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的便利,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实施公司的担保行为,是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属于盗盖公章的行为,公司不能免责。其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不能转移给无过错的一方。【裁判意见】
①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免责:A.相对人与私盖公章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B.相对人没有认真审查公司盖章行为,疏于对自己权利的保护,应当知道或能够知道盖章人未经授权;②在公司不具备上述免责事由的情形下,应当对公章管理人员私盖公章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十二、其他:
·【提示】公章的效力: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因合同上所盖印章并非其合同专用章或备案公章而免除合同责任。
【裁判要旨】本案中,星大公司在与李建标签订的《水泥供应合同》和向李建标出具的三份收取水泥的收据上加盖的虽不是星大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不符合签订买卖合同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但系星大公司自身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所致;现星大公司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合同及收据中所涉印章与其公司无关,也不能证明印章是李建标私自加盖的,故应认定在合同和收据上所加盖该印章的行为,是星大公司的行为,对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星大公司承担。现有证据证明,星大公司已经实际接收了李建标所提供的水泥,且已用于工程施工,故应认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星大公司理应按照约定,将水泥款及时支付给李建标。本案中,星大公司理应对其未履行及时付款义务的行为,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对星大公司上诉主张合同及收据上所加盖的印章,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理由,因星大公司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佐证,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陈其象律师提示】
&&& 通常加盖公司印章不是公司文件生效的必要条件;但如果法律作出了特别的强制规定,则未加盖公司公章的公司文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公司法》
&&& 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 (二)公司经营范围; && (三)公司注册资本; &&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二条【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公司名称; && (二)公司成立日期; && (三)公司注册资本; &&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 (十)修改公司章程; &&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八十六条【募集股份的公告和认股书】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第一百二十九条【股票的形式及载明的事项】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 (一)公司名称; && (二)公司成立日期; &&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 (四)股票的编号。 &&&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债券票面的记载事项】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第二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票据法》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七条【票据签章】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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