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要求哪些属于投资分析师执业行为金融分析师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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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证券分析师的自律组织和职业规范
十六字原则:独立诚信、谨慎客观、勤勉尽职、公正公平。——常考
第一节&&证券分析师的含义和职能
  一、证券分析师的含义
  1、在美、英、日等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里,“证券分析师”一般是指在较宽泛的意义上参与证券投资决策过程的相关专业人员。
  2、日本证券分析师协会(SAM)在其制定的《证券分析师职业行为准则》(1987年)中定义:“证券分析业务是指对与证券投资相关的各种信息的分析和投资价值评价,以及基于此所做的投资信息的提供、投资推荐或投资管理。”
  证券分析师不仅包括基于企业调研进行单个证券分析评价的分析师,还包括从事证券组合运用和管理的投资组合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以及提供投资建议的投资顾问,甚至包括经济学家、企业战略分析师等一系列广泛的职业人。
  目前,我国证券分析师的内涵可以从纵横两个方面来理解:
  横的方面看,现行法律法规所界定的证券投资咨询不限于二级市场上的投资分析和建议,还包括一级市场上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重组等资本运营方面的财务顾问服务;
  纵的方面看,我国的证券分析经过几年来的探索和发展,正在摆脱市况描述和个股推荐的低级阶段,朝着宏观经济的深入研究、企业的跟踪调查分析、投资理念的倡导和投资技巧的传授等深层次的服务方面发展。
  二、证券分析师的主要职能及业务范围
  证券分析师的主要职能包括:
  1、运用各种有效信息,对证券市场或个别证券的未来走势进行分析预测,对投资证券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评判。
  2、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过程提供分析、预测、建议等服务,传授投资技巧,倡导投资理念,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
  3、为涉及上市公司收购、兼并、重组等方面的业务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4、为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等的决策提供依据。
  证券分析师的主要职能决定了证券分析师的两大基本业务内容,即:
  (1)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2)财务顾问业务。
  其中,上述证券分析师的前两项职能对应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第二节&&国际主要证券分析师自律组织
  一、分析师组织的功能
  1、为会员进行资格认证;
  2、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行为标准管理;
  3、证券分析师组织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证券分析师进行培训、组织研讨会、为会员内部交流及国际交流提供支持等。
  二、国际主要证券分析师自律组织
  (一)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组织
  1、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协会
  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协会(Association of Certifie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alysts,简称  “ACIIA”)由欧洲金融分析师协会(EFFAS)、亚洲证券分析师联合会(ASAF)和巴西投资分析师协会(APIMEC)经过3年多的策划,于2000年6月正式成立,注册地在英国。
  ACIIA设有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会和秘书处,各司其职。秘书处于2002年由英国
迁至瑞士苏黎世。ACIIA的主要宗旨是建立国际性的职称评估计划,推出投资分析师国际水平考试,并颁发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ertifie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alyst,简称?CIIA”)资格。
  2、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水平考试(CIIA®考试)的特点、考试内容及在我国的推广情况
  CIIA考试的基本规则是:
  (1)分析师考试内容分为由当地成员组织主办的当地国家知识(法规、伦理或行业准则、会计、市场结构等)考试(3小时)和国际通用知识考试(15小时)
  (2)国际通用知识考试由经过成员组提名的专家们严格挑选和过滤,由此避免对某成员组织的依 赖。
  (3)国际通用知识考试包括基础考试(9小时、3份试卷)和最终资格考试(6小时、2份试卷)。其中,基础知识考试教材采用瑞士协会所编的教材,其考试课程及内容认可有效期限为5年;出于对成员国本地考试机构的尊敬,成员国的教育系统如通过评议,考生可免除基础考试,直接参加最终资格考试。
  (4)国际通用知识考试以世界主要语言进行,避免考生在语言上的障碍。
  (5)通过最终能力考试,并具有3年以上金融分析、基金管理或其他投资领域工作经验的考生将被授予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资格,并颁发由ACIIA主席及其下属的国际考试委员会(IEC)主席与考生所在国或地区证券分析师协会主席共同签署并采用统一文字(英文)格式的CIIA文凭;且CIIA资格被授予后,只要保持成员国国家协会的会员资格,CIIA资格将永远被保留。
  (6)CIIA考试每年举行两次,时间一般定于3月份和9月份。
  3、考试内容
  CIIA考试分为国际通用知识考试和国家知识考试两部分。其中,国际通用知识考试分为基础和最终两级,内容涉及经济学、企业财务、财务会计和财务报表分析、股票定价与分析、固定收益证券定价与分析、金融衍生工具定价和分析及投资组合管理等领域。标准知识考试旨在考核国际范围内通用的金融和投资知识和技能,因而考试内容是全球统一的。国家知识考试由本国/地区相关协会组织,内容主要包括当地的法律法规、金融政策、会计制度、职业道德和职业准则等。
  4、CIIA考试在中国的进展
  目前ACIIA的CIIA考试还处于导入推广期,其首次考试举办于2001年3月,目前已有包括日本、中国香港、法国、德国、巴西等13个国家或地区推广了该项考试。为了适应中国金融和投资领域的快速发展,提升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并实现本土人员和国际水平接轨,中国证券业协会三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于日通过《关于推广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水平考试的议案》,同意在国内水平考试的平台上引进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水平考试,将其作为高级证券分析师水平的衡量标准。同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积极努力下,ACIIA于2005年2月认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全部五门考试的人员,可免试基础标准知识考试,而直接报名参加最终考试。这种灵活的安排,兼顾了中国的实际情况和CIIA考试的国际标准,必将吸引更多国内的从业人员投人这项考试。
  (二)亚洲证券分析师联合会
  亚洲证券分析师联合会(Asian Securities Ana1ysts Federation Inc.,ASAF)是亚太地区非官方的证券分析师行业交流与合作组织。ASAF前身是成立于1979年11月的亚洲证券分析师委员会(Asian Securities Ana1ysts Counci1,ASAC)。随着亚洲证券市场的发展,各地相继成立了证券分析师协会。亚洲证券分析师委员会于1995年改组成现在的联合会,更名为ASAF。
  ASAF的发起者为澳大利亚、中国香港、日本及韩国的证券分析师协会,宗旨是通过亚太地区证券分析师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证券分析行业的发展,提高亚太地区投资机构的效益。其注册地在澳大利亚,秘书处设在日本东京,最高决策机构是会员大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ASAF执行委员会(ASAFEXComm)行使权利。
  (三)CFA协会
  CFA协会是一家全球性非营利专业机构,负责在全世界管理CFA(特许金融分析师)课程和考核项目,并为投资业制定专业行为操守和投资表现报告准则。CFA协会的前身是投资管理与研究协会(Association forInvestment Management andResearch,AIMR)。AIMR是北美的证券分析师组织,也是原先世界上影响最广的分析师团体。它由原来的地区性证券分析师公会,即金融分析师联盟(Financial Analysts Federation,FAF,成立于1947年)和与特许金融分析师学院(Institute ofChartered Financial Analysts,ICFA,成立于1963年)于1990年合并而成,总部设在美国。
  (四)欧洲的证券分析师组织
  欧洲证券分析师公会(European Federationof Financial AnalystSocieties,简称“EFFAS”),成立于1962年,由欧洲19个国家(奥地利、乌克兰、比利时、芬兰、俄罗斯、瑞士、法国、瑞典、德国、西班牙、匈牙利、葡萄牙、波兰、爱尔兰、意大利、挪威、卢森堡、荷兰、希腊)的协会组成,其总部位于德国的法兰克福。目前,会员总数超过14 000人。
  (五)拉丁美洲的证券分析师组织
  拉丁美洲金融分析师和投资经理协会联盟(LatinAmerican Federation of Associations of Financial Analysts andInvestment Management),前身为拉丁美洲证券分析师公会(Federation Latino—Ameri.candeAssociationesdle AnalistasFinancieros,简称“F1AAF”)以巴西协会为中心,包含墨西哥、阿根廷,于1998年召开成立大会。
  三、各国投资联合会及其《国际伦理纲领、职业行为标准》
  (一)投资分析师总要求
  《国际伦理纲领、职业行为标准》从总体上对投资分析师提出了三大基本要求,即:
  1、诚实、正直、公平;
  2、以谨慎认真的态度,从道德标准出发进行各种行为,包括对待公众、自己的客户、潜在的客户、雇主、雇员以及其他投资分析师等;
  3、努力保持和提高自己的职业水平和竞争力,掌握和应用所有本职业所适应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度,包括《国际伦理纲领、职业行为标准》以及本国或地区的准则。
  (二)投资分析师道德规范三大原则
  1、公平对待已有客户和潜在客户原则;
  2、独立性和客观性原则;
  3、信托责任原则。
  (三)投资分析师执业行为操作规则
  1、在做出投资建议和操作时,应注意适宜性
  2、合理的分析和表述
  第一,投资分析师所做的投资推荐或操作要有合理的基础,要有合理的研究和调查作为依据;
  第二,在投资推荐或操作后要保留相应的记录;
  第三,在发布投资建议时尽一切努力来避免材料的不正确表述;
  第四,在发布投资信息时,要合理判断相关因素,哪些需要包括在内,哪些需要排除掉;
  第五,在进行投资建议时,要分清楚事实与观点之间的区别。
  3、信息披露
  4、保存客户机密、资金以及证券
  (四)投资分析师执业纪律
  1、禁止不正确表述
  2、利益冲突的披露,当投资分析师自己所持有的证券与客户推荐品种存在利益冲突,避免做出不公正和主观的推荐。
  3、交易的优先权,投资分析师为客户或者雇主代理的证券或投资时,应当比其自身所持有的相同的证券具有交易的优先权,避免个人交易对客户或者雇主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4、自行交易,投资分析师在客户不知情或者在与客户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不能自行对客户的账户进行交易。
  5、禁止利用非公开信息
  6、禁止剽窃
  (五)投资分析师责任
  投资分析师负有监督、审计以及影响其他人行为的责任,来禁止各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职业道德标准的行为。
第三节&&我国证券分析师自律组织
  一、建立我国证券分析师自律组织的必要性
  证券分析师与律师、会计师在业务上的区别,无论是从发达证券市场的成功经验来看,还是从我国证券分析师职业的未来发展来看,在政府进行必要的法律监管的同时,利用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是行之有效的做法。
  二、我国证券分析师自律组织及其任务
  中国证券分析师行业自律组织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制定证券投资咨询行业自律性公约和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与职业道德规范。自律规范的确立弥补了法律规范的不足,为证券投资咨询行业的运作和证券分析师执业提供有效的保障。
第四节&&我国证券分析师职业规范——重点
  本节的知识逻辑结构
  一、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的十六字原则
  1、独立诚信原则;
  2、谨慎客观原则;
  3、勤勉尽职原则;
  4、公正公平原则。
  二、证券分析师职业责任
  1、证券分析师应当珍视其职业称号和职业名誉,不得做出有损于证券分析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2、证券分析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服务技能,并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努力完成客户委托事项,不断提高执业水平,维护客户与社会公众的利益。
  3、证券分析师明知客户或投资者的要求或拟委托的事项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证券分析师执业规范的,应予以拒绝,且如实告知客户或投资者并提出改正建议。
  4、证券分析师对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服务时,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原则。但证券分析师可以依据客户具体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和投资目的提出适合不同客户需要的特定建议。
  5、证券分析师应当在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的表述中将客观事实与主观判断严格区分,并就主观判断的内容做出明确提示。
  6、证券分析师应当将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中所使用和依据的原始信息资料或工作底稿妥善保存以备查证。
  7、证券分析师应积极参与投资者教育活动。
  三、证券分析师执业纪律
  1、证券分析师必须以真实姓名执业。
  2、证券分析师的执业活动应当接受所在执业机构的管理,在执业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和维护所在执业机构的合法利益。
  3、证券分析师应当主动、明确地对客户或投资者进行客观的风险揭示,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4、证券分析师应当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重要信息及客户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依据未公开信息撰写分析报告,不得泄露、传递、暗示给他人或据以建议客户或其他投资者买卖证券。
  5、证券分析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客户利益与自身利益存在冲突,或客户利益与所在执业机构利益存在冲突,或自身利益与所在执业机构利益存在冲突时,应当主动向所在执业机构与客户申明,必要时证券分析师或证券分析师所在执业机构须进行执业回避。
  6、证券分析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私下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客户、机构和个人馈赠的贵重财物。
  7、证券分析师应当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共同维护和增进行业声誉。证券分析师不得在公众场合及媒体上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8、证券分析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业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或职务,证券分析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机构执业。
  9、证券分析师及其执业机构不得在公共场合及媒体对其自身能力进行过度或不实的宣传,更不得捏造事实以招揽业务。证券分析师及其执业机构不得进行含有歧义和误导内容的宣传,或可能会使公众对证券分析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
  10、证券分析师不得以客户利益为由做出有损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
  11、证券分析师应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严正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在研究和出版活动中不得有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研究成果的行为。
  12、证券分析师在研究过程中应尽可能熟悉与了解已有的研究成果,充分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在研究报告中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时应当注明出处。
  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操作规则
  (一)《证券法》
1999年《证券法》对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业务人员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明确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审批制度和年检制度,并对从业条件和要求、行为规范、业务管理和责任承担等方面做出了明文规定。其中,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二条分别规定: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引用有关信息、资料时,应当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要充分说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必须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三)《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1、执业回避
  2、执业披露
  3、执业隔离
  (四)《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2003年发布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简称《指引》)用专门的章节规定了研究咨询业务内部控制(第五节),以重点防范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无资格执业、违规执业以及利益冲突等风险为目标,提出建立证券公司研究咨询业务的有效内控机制的要求。
  (五)《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1、对开展会员制业务资格、流程、监管措施的规定
  (1)业务资格
  (2)业务流程
  (3)收费标准及风险准备金缴纳
  (4)监管措施
  2、13种禁止会员制机构及人员的行为
  (1)通过参与卫星电视等公共媒体栏目,在注册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之外招收异地会员。
  (2)出租、出借公司及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或以租赁、承包的方式开展会员制业务。
  (3)以“黑马推荐”等方式明示或暗示投资者一定获得投资收益,或以“免费赠股”等营销方式招揽业务。
  (4)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宣传及营销活动,或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
  (5)直接代客操作,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6)买卖本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7)与关联机构及其人员、有关利害关系人达成一致行动,操纵证券价格。
  (8)在做出评价、预测和推荐之前,为自己或关联方进行交易提供相关信息。
  (9)为自己、关联方及特定客户的利益,做出有损其他客户和投资者利益的推荐。
  (10)与相关媒体、通讯服务机构及其他合作方进行咨询服务收入分成。
  (11)通过未报备的电话、邮箱、传真、短信平台及网址提供咨询服务。
  (12)通过未报备的银行存款账户向客户收取、存放咨询服务收入。
  (13)其他违反相关法规要求、有损客户合法利益的情况。
  随着我国证券分析师职业规范以及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操作规则的逐步出台,我国证券投资咨询行业的管理逐步正规化,操作也逐步规范化。
楼主辛苦啦!!!谢谢
感谢分享哦~~~可惜的就是这么好的东西比较分散,找到另外几章有点儿小困难~费了点儿时间呢
辛苦辛苦!
辛苦楼主了,谢谢~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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