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销售的茶叶规格型号未标注规格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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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商品无标签 状告超市获赔偿
  购买葡萄酒和茶叶本想送人,回家后却发现商品均无标签。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姚先生一纸诉状将超市告至法院,要求超市退一赔十。日前,三门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超市赔偿姚先生4500元。
  日,姚先生在三门某超市选购了两盒进口葡萄酒和两盒茶叶,一共1564元。回家后,他发现葡萄酒外包装上全是英文,没有中文标签,茶叶礼盒包装也没有标签,仅标注了金骏眉字样,并未标注厂家、生产日期等标识。为此,姚先生向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为由,要求该超市退款并进行十倍的赔偿。但商家不同意。
  根据《食品安全法》以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等共计八类强制性标注事项;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中,超市销售的商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中对于食品包装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对姚先生进行赔偿。
  据了解,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消费者要求“以一赔十”的案件数量激增。在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同时,法官也提醒消费者,并不是所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都适用“以一赔十”的规定,对于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是不适用“以一赔十”的。
责任编辑:王目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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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味茶是否属于茶? 消费者起诉被驳回
作者:邢文娟&&发布时间: 15:37:30
  王明(化名)在房山某超市购买了三盒红茶,发现其购买的红茶含有食用香精,于是以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超市赔偿损失,近日,房山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驳回王明的诉讼请求。
  王明(化名)称,日他在房山某超市购买了三盒红茶。买回家后,王明发现这三盒红茶包装上的产品配料表中显示有红茶食用香精。经查询食品安全标准,GB附录B中明确禁止茶叶中添加食用香精。而超市出售的红茶不但非法添加食用香精,而且还巧用含茶制品的文字和代用茶的生产许可证掩盖违法事实,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因此,王明要求超市返还购茶款38.70元,并赔偿387元。
  超市称,王明购买的那款红茶属于调味茶,并不是王明以为的“茶叶”。该产品完全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的相关规定。王明称生产许可证1402是含茶制品和代用茶的编号,1401是茶叶的编号,但王明购买的商品是调味茶、含茶饮料,并非茶叶,生产许可证编号没有错误。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含茶制品和代用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对含茶制品的定义是:以茶叶为原料加工的速溶茶类和以茶叶为原料配以各种可食用物质或者食用香料等制成的调味茶类。类别编号为1402,即可以添加食品添加剂的类别。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明购买的红茶包装上明显注明“含茶制品”,属于可使用食用香精的范围内。含茶制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1402,涉案商品的生产商具备合法的生产许可证,且编号为1402与商品相符。因此王明主张超市出售的商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欺诈,没有事实依据。
  最终,房山法院判决驳回王明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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