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农产品开票税率了税率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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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免税产品已做免税备案可以开专票吗?
15:21:00 来源: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免税产品已做免税备案可以开专票吗?放弃免税呢?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因此,纳税人销售免税的产品不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
“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因此,放弃免税后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贵公司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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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备案的国际联网备案号:15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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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
&&&  经国务院批准,铁路运输、邮政业和电信业已经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了规范和完善跨境应税服务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日起施行。日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日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 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条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跨境应税服务(以下称跨境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 1.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是指:&&   (1)寄递函件、包裹等邮件出境;&&   (2)向境外发行邮票;&&   (3)出口邮册等邮品;&&&  (4)代办收件地在境外的速递物流类业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是指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  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免税销售额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邮政服务和收派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六)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转让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的报道权或者播映权,且该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在境外播映或者报道。&&&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七)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八)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服务:&&   1.国际运输服务;&&   2.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3.航天运输服务;&&   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  (十)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 1.电信业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程租服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国际语音通话服务、国际短信服务、国际彩信服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电信业服务。&&&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  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鉴证咨询服务,以及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鉴证咨询服务,不属于本款规定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所提供的广告服务。&&&  第三条 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服务,除第(五)项外,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空中飞行管理服务,以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的航班计划或者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服务书面合同。&&&  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除空中飞行管理服务外),与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签订的书面合同,属于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临时来华飞行,未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的,以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服务书面合同。&&   第五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下列情形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一)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  (二)纳税人向境外关联单位提供跨境服务,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上述所称第三方结算公司,是指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职能的资金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支付给境外合作方的费用)&(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免征增值税跨境服务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见附件);&&&  (二)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以及第(十)项第2目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纳税人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  (二)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将有关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报送的材料或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对纳税人的本次跨境服务免税备案不予受理,并将所有报送材料退还纳税人。&&&  第九条 原签订的跨境服务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服务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免税跨境服务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各项资料。  第十一条 纳税人提供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服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跨境服务增值税管理工作,针对纳税人的备案资料,采取案头分析、日常检查、重点稽查等方式,加强对纳税人业务真实性的核实,发现问题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此前,纳税人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跨境服务,已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办备案手续;未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此前,纳税人提供的跨境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日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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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收入如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微讨论&&&&彭飞(上海市国税局):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计生用品,申请直接减免增值税获批。销售产品后,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假设免税前收取117元,其中100元是收入,17元是增值税;免税后只收客户100元,如何开票?具体来说,销售额和税金在发票上各是多少?做账是否还是确认100元为收入?这样开票和做账不符(票上收入显示85元左右,税金15元左右;做账时收入为100元,无税金),审计时是否有问题?
  另外,纳税人填写新的申报表时,是填不含税销售收入(85元左右)还是直接填100元?过去申报表中附列资料一的填表说明上有说明,不再计算不含税销售额(即填100元),但是新的申报表的附件填表说明好像没有这项内容了。从销售实质上来看,的确应当是100元和0元划分,和做账相符。但是金税系统想开100元和0元,必须选择零税率。企业开零税率的话,就是混淆了免税和零税率,总觉得不妥。但是如果开85元和15元,又会带来很多不便。
  王骏(中翰税务师事务所):最近,福建国税出过一个减免税公告,强调开具免税普票开具税率为零。
  张溶(福建国税12366):福建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四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的普通发票,其中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选择&0&。
  周春华(湖南国税12366):直接减免在防伪税控开普通发票,金额是100元,税率&0&,税额0元,合计100元。
  杜洪博(天津国税12366):我们这边税率也是零。
  周春华:附表一比对可以通过。
  彭飞:也就是说,还是用了金税系统零税率那档?
  周春华:开票选择零税率。直接减免,会计核算时按成交价确认收入,也不核算应纳税额,因为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时已经明确要全部用于免税项目的生产或者销售,其购进项目的进项税额应计入采购成本,因而也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以及减免税款等问题。
  彭飞:也就是说把免税当零税率开。
  张溶:是。
  彭飞:从方便大家的角度考虑,把这种操作当成是金税系统设置,虽不合理,但也是无奈之举。
  微思考
  可以看到,只有福建省国税局对此问题发布了公告,即《福建省国税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若干管理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税局2014年第3号公告),对这个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解决了实际操作问题。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0&。这等于是对免税项目开具发票按零税率填开做了明确规定。
  抛开操作层面的问题,回到法理上,我依然觉得,对免税收入在开具时选择零税率是混淆了零税率和免税的概念。当然,这种形式上的混淆并不代表大家概念里的混淆。我认为在金税系统不作出改进的情况下,免税项目按零税率开具发票,是一种无奈之举。
  我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改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入手,设计诸如超市折扣单一样的界面,比如上文例子,销售额100元,税额17元,免税额-17元,总额100元。把这些信息都在票面上体现。一目了然,也符合目前税法对免税和零税率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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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产品怎么开票?
不限账套,不限用户,还完全免费?!
用手机APP也能随时记账看报表!
传统财务即将面临转型或淘汰
2000万财务人未来何去何从
港中大-上国会强强联手
全球23强,免联考
公司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属于免税的,公司想进超市货架,但是超市要考专票,请问这种情况下公司能开专票吗?能开普票吗?还是说要超市去自开票。
奇怪,农产品干嘛非要专票?
超市要专票,是一般而言,就是为了抵扣。你公司销售自产的免税产品,就开普票。
回复 沙发 中国财务官王骏 的帖子
05:47&&:浪子你咋就这么勤奋啊?大周末的早晨就起来了?
[quote]原帖由 xyzwb 于
07:42 发表
超市要专票,是一般而言,就是为了抵扣。你公司销售自产的免税产品,就开普票。
如你所说,超市要专票是为了抵扣,但是销售免税农产品不能开专票应该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免税货物能不能开普票我就不是很清楚?不知道你有没有相关的文件?
免税货物当然可以开普票
1、《发票管理办法》(新)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特殊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普通发票,当然可以而且应当开具普通发票。
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二款(三)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这里含义:一是购进不免税的农产品(非销售者自产的),凭专票或海关票抵扣;二是向农业生产者单位购进免税农产品,凭销售发票(当然是普通发票)抵扣,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免税农产品的,凭收购发票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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