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农村宅基地转让合同合同是否有效

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件概况】2003年2月左右,黄某将其名下的坐落于竖新镇大椿村10队的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转让给刘某,刘某按约支付了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500元(其中500元为押金),黄某交付了房屋,刘某对系争房屋进行了装修。2004年4月左右刘某将系争房屋转让给了顾某,顾某支付了房款,刘某向顾某交付了系争房屋。刘某、顾某均系城镇居民,黄某、刘某间的买卖行为未得到相关组织、部门的批准同意。现黄某提起诉讼,要求:一、确认黄某与刘某之间转让宅基地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二、刘某返还顾某相应的房款,黄某返还刘某房款10,000元;三、坐落于崇明县竖新镇大椿村的宅基地房屋归黄某使用。【法院裁决】根据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房屋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故黄某与刘某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但鉴于黄某、刘某均已履行了合同,系争房屋已经交付刘某多年,且刘某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不宜再返还房屋,现刘某已将系争房屋出卖给顾某,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黄某无权要求刘某向顾某返还购房款,故原审法院驳回黄某要求刘某返还顾某房款的诉请并无不当。现一审法院判决,一、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驳回其余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点评】市欣隆杨东律师分析认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结合案情而言,本案可能存在如下争议问题:第一,黄某与刘某之间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涉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房屋买卖的双方应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且经过宅基地审批手续的,认定合同有效。审批手续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城镇居民购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认定合同无效。因此,刘某系非农家庭户口,故黄某与刘某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第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按照的相关规定,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过错责任范围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损失计算原则上应按照起诉之日宅基地房屋的评估价格折价补偿。第三,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合同效力及返还房屋问题?按照上海高院的相关指导意见规定,就此类的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出售房屋是否经过审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买受人的身份等因素,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综上可见,目前司法实践中,涉及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先要看买受人身份情况,再要看是否经过审批同意,最后还要看合同是否履行交付占有使用。为此,上海房地产律师杨东提醒:对于出卖人而言,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前或者交房前提出合同无效返还房屋的诉求,这样主张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大。对于买受人而言,应当第一时间履行合同并接收房屋,并保留持续占有、使用等证据,这样有利于主张维持现状;当然如果法院认为合同无效应当予以返还,也可以考虑主张因出卖人的过错导致的损失赔偿,当然也包括现在市值与当初市值的差价损失。同时,也需要注意尽量举证自己无过错,来减少自己的赔偿比例。(作者: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读完文章还有法律疑惑?马上
地区找律师
400-6012708
热门成功案例
专业权威律师在线解答
专业律师优质解答随着房价的飙升,很多购房者将目光投向了农村,去购买农村宅基地,在宅基地上建住宅,这看似一笔&划算&买卖,实则不然。家住南平市政和县的陈某早年花钱买了宅基地,但是他怎么也没想到,31年后宅基地竟然&不翼而飞&。这是神马情况?别急,请听小编慢慢道来。
<span style="color:#年前花钱买宅基地
1985年,铁山镇铁山村村民魏某因经济困难,无力建造新房,便将自有的300m&sup2;农村宅基地以1600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某,并签订了购买协议。
<span style="color:#年后产生权属争议
2015年,双方就该宅基地权属问题产生纠纷,2016年1月,魏某向政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陈某在1985年签订的宅基地购买合同无效。
审理与说法
买卖合同视为无效
双方在1985年订立买卖合同时,讼争宅基地是空地,未依法取得讼争宅基地的使用权证,且魏某擅自向陈某转让农村宅基地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确认该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第152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土地管理法》里的相关规定:
第63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法官君有话说
根据以上规定得出,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 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即农民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但现实中,总有一些人会冒险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随着地价(房价)的上升,出卖方反悔的现象屡屡发生,宅基地买卖合同,一旦诉至法院,宅基地买卖协议将会被确认为无效。因此,为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便是遵法、守法、用法。
542人有用541人有用275人有用250人有用宅基地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主要部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触及宅基地,就是触及了制度的核心。但中国目前关于5月25日,石家庄市保障房中心发布消息,市区2017年第一批公共保障房申请将于5月27日开始,6月5}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农村宅基地出租合同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