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知识产权领取房产交易与产权状况告知书需要买卖双方到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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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介机构应查房屋信息 网签变更撤销率高或受罚
-& 15:26:34来源:羊城晚报 赵燕华
[摘要]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金融工作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办理存量房交易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
  昨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金融工作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办理存量房交易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加强对网上签约规范化行为的检查力度,大力查处违规使用网签系统、滥用系统做虚假网签。对网签变更、撤销率高的中介机构将分别给予责令整改、诚信扣分、行为公示、暂停使用网签系统等处理。  《通知》更首次明确要严格执行面签制度:按揭及代办等机构在为二手房交易当事人提供金融、代办手续等服务时,不得为非本机构(指中介机构)促成的交易办理网上交易手续。  中介应书面告知房地产调控政策  广州“3?30”楼市新政满两月,更具体细化的规定不断进行着更新。据了解,昨日下发的《通知》主要针对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业务。  为规范房源信息发布行为,《通知》明确,中介在接受存量房(二手房)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履行房屋信息尽职调查义务,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通知》规定,中介在房屋交易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房地产调控政策并签字确认;交易过程中,应主动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情况,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不得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对不符合购买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不得为其提供中介服务;如因房地产调控政策调整,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中介机构应积极协助当事人解除合同。  规范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  《通知》进一步强化存量房金融服务管理,中介机构不得强迫当事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提供或推荐“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怂恿、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套取银行资金;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合作提供金融服务。  《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在审核购房按揭业务时,应严格执行面签制度,加强对交易当事人身份、房屋成交价格等资料的核实,审批和发放贷款时应核对存量房网上交易信息;如发现中介机构在存量房交易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对违规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中介机构,各金融机构应停止相关按揭业务的办理,终止合作关系。  此外,《通知》还规定按揭及代办等机构在为存量房交易当事人提供金融、代办手续等服务时,不得为非本机构促成的交易办理网上交易手续。一经发现,将给予责令整改、诚信扣分、行为公示、暂停使用网签系统的处理。  骗购行为情节严重将负法律责任  市住建委将加强对网签规范化行为的检查力度,大力查处违规使用网签系统、滥用系统做虚假网签,定期对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合同网签变更或撤销率进行考核排名,对于网签变更、撤销率高的中介机构将分别给予责令整改、诚信扣分、行为公示、暂停使用网签系统的处理。  《通知》要求严查二手房的骗购行为,对提供虚假购房资料骗购住房的,不办理网签或不动产登记。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市场交易情况、发布虚假数据、制造市场恐慌、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将依法给予责令停业整顿、暂停使用网签系统、计入信用档案及市场禁入等处罚,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庄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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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确保房屋交易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有关规定,现就房源核验、房屋交易网签备案、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确认工作公告如下: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邢台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的房源核验、楼盘面积管理、房屋抵押、转让等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 二、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房产管理部门(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要对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保障性等政策性住房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实时将依法办理的房屋转让、抵押等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相关交易信息进行登记。在完成房屋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也要实时将各类登记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有效防范一房多卖、已抵押房屋违规出售等行为的发生,确保交易安全。 & 三、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房屋交易管理信息平台要相互对接,通过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形式,实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确保相关业务办理的连续、安全、便捷。 & 四、房源核验是指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由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部门在房屋交易前,按照房屋交易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数据信息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实时互通共享的房屋登记数据信息,对拟交易(转让、抵押)房屋下列信息进行核查校验后予以确认: & (一)核验房屋证载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不动产权证书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权利人是否与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数据记载信息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实时互通共享的房屋登记数据信息一致; & (二)核实房屋是否存在司法查封、房屋抵押等限制交易信息; & (三)核对申请核验房产的房屋坐落、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总层数、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等房屋权属信息、物理状况是否与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数据记载信息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实时互通共享的房屋登记数据信息一致; & 五、房源核验办事流程: & 1、房屋交易当事人提出申请; & 2、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证明)、身份证件等资料后受理; & 3、对房屋信息进行核查校验; & 4、出具《房源核验确认告知单》; & 5、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部门相关业务科室使用经房源核验确认的房屋信息办理房屋交易(转让、抵押)及产权管理业务: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部门将已确认信息推送至中间数据库,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取后,用于办理房屋登记业务。 & 六、楼盘面积审核备案办事流程; & 1、申请人提出申请; & 2、收取楼盘面积核验资料后受理; & 3、审核; & 4、公示(5个工作日); & 5、出具《测绘成果审核备案确认告知书》; & 6、将审核备案后的测绘成果推送至中间数据库,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取后用于不动产登记业务,或房管部门提取后用于预售许可业务。 & 七、《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确认办事流程: & 1、房屋交易当事人提出申请; & 2、收取《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资料后受理; & 3、审核; & 4、房屋交易确认备案,出具《邢台市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确认告知书(商品房)》; & 5、将已确认信息推送至中间数据库,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取后,用于办理转移登记业务。 & 八、存量房(二手房)转让网签备案确认办事流程: & 1、房屋交易当事人提出申请; & 2、房屋产权状况核验(申请→收取权属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后受理→审核→办结); & 3、网签《邢台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 4、存量房资金监管(申请→受理→审核→出具缴款单→缴款→办结); & 5、房屋交易确认备案,出具《邢台市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确认告知书(存量房)》(申请→收取《邢台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等资料后受理→审核→办结); & 6、将已交易确认信息推送至中间数据库,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取后,用于办理转移登记业务。 & 7、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持新办理的《不动产权证书》到转让管理科申请划转监管的购房款,转让管理科核实不动产登记部门推送的登记信息和不动产权属证书证载信息一致后,划转购房款。 & 九、抵押网签备案办事流程: & 1、房屋交易当事人提出申请; & 2、房屋产权状况核验(申请→收取权属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后受理→审核→办结); & 3、抵押人与金融机构网签《主债权及房屋抵押合同》; & 4、房屋抵押合同备案,出具《邢台市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确认告知书(抵押)》(申请→收取《主债权及房屋抵押合同》、身份证明等资料后受理→审核→办结); & 5、将已交易确认信息推送至中间数据库,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取后,用于办理抵押登记业务。 & 十、档案查询办事流程: & 1、产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 2、受理(核对申请人资料); & 3、查询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档案信息系统; & 4、审核; & 5、出具查询结果。 & 十一、业务办理时限:立等可取。 & 十二、办公地点:桥西区中华大街88号邢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三层。业务咨询电话:
 & 二0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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