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变动率 超过二千元 是由税务分局进行告知,还是县市局进行告知

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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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国税稽告〔201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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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事实依据
  经查,你单位于2010年至2012年经营期间采用销售货物未开具发票、全部联次未一次性开具发票或开具非本单位领购发票等违法手段不列或者少列销售收入,共计少申报销售收入 元,造成少缴增值税元,属于偷税。
  (二)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之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之规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违法所得的予以收”:“(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刷、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拟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以一倍罚款元。
  根据上述规定,拟对你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刷、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拟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间、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二、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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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澧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
11:20:25更新 来源:临澧县地方税务局 作者:临澧县地方税务局
临澧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权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税务行政处罚是指罚款。主要适用于以下违法行为:
(一)违反税务管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账簿、凭证管理等)的行为。
(二)妨碍税款征收的行为。
(三)妨碍税务检查的行为。
(四)未按规定执行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行为。
第二条& 税务机关的调查机构对税务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时,必须查明违法事实,并有法定依据。
第三条& 税务检查对象中经初步判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填写《税务案件查处立案审批表》,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二)未具有上述行为,但查补税额在20000元以上的;
(三)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四)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第四条& 经立案查处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报告》,连同有关检查资料,提交审理部门审理。
第五条& 凡按照规定不需立案查处的一般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完毕后,可按照简易程序,由检查人员直接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按照规定报经批准执行。
第六条& 检查人员对税务案件调查取证后,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出处罚建议,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条& 检查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对陈述、申辩情况进行记录或制作《陈述申辩记录》。
第八条& 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第九条& 检查终结,对当事人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必须填制《税务行政处罚审批表》进行审批。
第十条& 行政处罚均按下列权限进行审批。
(一)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分局、稽查局决定。
(二)行政处罚在2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数),由县局决定。
(三)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SPAN lang=EN-US style="FONT-WEIGHT: FONT-FAMILY: 仿宋_GB元以上、公民罚款50000元以上的,由县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审批程序
(一)行政处罚在2000元以下的,由检查人员呈报分局(稽查局)局长审批;
(二)行政处罚在2000元以上的,由税务分局、稽查局初审后呈报县局法规科,由法规科审核报局长审批;
(三)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在100000元以上、公民在50000元以上的,由法规科审核报县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根据情况报送下列资料
(一)《税务案件查处立案审批表》
(二)《税务行政处罚审批表》
(三)《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四)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五)调查报告或稽查报告
(六)调查原始资料及相关证据材料
(七)稽查通知书
第十三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税务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同一违法行为已经给予罚款处罚的;&&&&&
(三) 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税务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税务行政相对人未按规定预缴税款的行为;
(六)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第十四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因税务行政相对人和税务机关的混合过错引起的违法行为;
(二) 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按照较低的标准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屡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影响巨大,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
(四)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按照较高的标准进行处罚。
屡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是指在五年内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情况实行报备制度。管理分局或稽查局对不处罚、从轻(含2000元以下)和从重处罚的案件必须向县局法规部门书面报备(根据情况按第一十二条报送相关资料)。法规部门对明显失当或者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责令执法部门依法纠正。
第十七条 &税务行政处罚执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的规定。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程序
(一)根据情况填制立案表审批;
(二)下达稽查通知书(个别情况除外)
(三)调查取证,确定违章或违法事实,收集证据材料;
(四)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五)对公民罚款2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在10000元以上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
(六)填制《税务行政处罚审批表》;
(七)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批;
(八)根据审批意见填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当事人;
(十)执行。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分别由呈报的管理分局和稽查局送达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审批后应及时登记备案。
(一)对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税务资料给予的行政处罚在征管软件违章管理模块登记;
(二)行政处罚由分局或稽查局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报县局备案;
(三)县局审批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县局法规科建立台账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县局法规科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行政处罚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违法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给予行政处罚;(二)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未采纳的;
(三)税务机关未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或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的除外);
(四)税务文书未实行送达回证的;
(五)在执行税务违章处罚时未按规定填开票据的;
(六)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完毕事项的;
(七)不经审批自行决定的;
(八)超过审批权限的行政处罚;
(九)审核不认真,发现有政策错误的;
(十)擅自变更审批意见下达决定的;
&&& (十一)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时间内未执行且未按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
(十二)登记不及时或不登记的;
(十三)不实行备案的。
第二十三条& 对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资料,由呈报的分局或稽查局分户整理归档、装钉成册,并按档案资料保管规定进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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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津静国税罚告〔号
【发布日期】:日&&&&&&&&&&&&&&&【来源】:天津市静海县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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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你公司销售货物未申报纳税行为处补缴增值税,并罚款0.5倍,计4146.0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对外虚开发票的行为处30万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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