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义务对其家里的公共管道是否有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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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业主的装修进行监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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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物权法解析物业管理中6大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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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位:规划的车位应当先满足业主需要
问:我在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由于开发商将车位的价格定得很高(十五六万元一个),我不打算购买车位,只想租。但是开发商说车位只卖不租,根据《物权法》,小区车位应该如何归属?业主是否可以要求租赁车位?& 
《物权法》的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该条规定得很明确,在建筑区划内的停车位,业主应同开发商协商购买或者租用,开发商不同意出租,只愿意出让的话,开发商的行为也是合法的;如果开发商出租或者出让的是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话,那业主完全可以向开发商主张权利,毕竟根据该条规定,业主共有道路和其他场地中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是属于业主共有的,不属于开发商所有,业主完全可以不向开发商支付这类费用。
二、物管:业主大会可更换小区物管公司&  
问:我们小区物业管理收费高,管理水平低,与业主关系紧张。根据《物权法》,我们业主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来更换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小区业委会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五、七十六条的规定,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更换小区物管公司,其权利、义务包括:制定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等。
三、业主承担公共部位维修、维护费& 
问:小区内的公共绿地、道路,或者建筑物公共部位(电梯、水箱)的维修、维护费用,根据《物权法》,应该由谁来支付?&  
《物权法》没有直接规定公共绿化、道路或者建筑物公共部位的维护、维修费用的承担问题。但《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该条应含有业主承担公共部位维修、维护费之意。
物业管理实践中,日常维护、维修费依法属于物业管理服务成本,从业主所交的管理费中支出,支出超出管理费用之外的,视物业管理的体制而有所不同:包干制的,超出部分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酬金制的,超出部分由各业主分摊。若公共部位的维修属中修或以上的,则不管属于何种制度,该费用由各业主承担。有维修资金的,在维修资金增值部分中开支,增值部分不足以开支的,由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垫支,垫支部分再向业主收回。
四、业主对建筑物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问:一些小区物业公司为了谋取利益,在小区内搞各种展会,并利用建筑物的外墙为一些公司做各种墙体广告,或者改变会所功能,将其改成酒楼、歌厅等经营性场所。《物权法》中对此有何规定,业主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根据前述规定,“建筑物的外墙”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业主对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未经许可,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做广告牟利。对于“会所”,应考虑其性质,如果登记为“经营性用房”,则权利人对其享有完全的使用和处分权;如果属于业主共有,则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牟取利益。  &  
五、业主享有“阳光权”  
问:我居住的小区商品房,原本楼盘规划的间距比较开阔,但是等收楼时才发现,楼盘间距实际上很窄。我购买的是第2层房屋,尽管卧室都是朝南,但是一天之中,很难有较长时间能够射进阳光,通风情况也不太好,居住的感觉相当压抑、不舒服。我想咨询,根据《物权法》,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89条的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可见《物权法》为公民维护“阳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由于开发商的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而影响了相邻建筑物的日照权利,开发商应当承当相应的侵权责任,权利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消除妨碍等,但是《物权法》的规定只是明确了“阳光权”的归属,《侵权责任法》则将明确权属受到侵害该怎么办,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安排的9件预备立法项目中就包括制定《侵权责任法》,待该法出台后,广大公民的“阳光权”将会更好地得以保障。
六、邻居要为维修问题提供便利& 
问:我居住在一楼,房屋下水管道经常发生堵塞事件,污水漫到房间内,不得不找人维修。但是由于发生堵塞不是我们一家的问题,而是关系到楼上、楼下很多邻居,他们由于家里暂时没有堵塞,常常不愿意我们去他们家查找原因,因此一直没有找到问题所在,每次维修都是治标不治本,到现在问题都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请问,根据《物权法》,我有权请求邻居配合维修房屋吗?& 
根据《物权法》第8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煤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此前因为修房子、通管道等问题,引发邻居之间的纠纷很多,此次明确规定,如果邻居必须要通行,或者通管道等,必须要提供必要的便利。比如楼下邻居发现家中管道堵了,问题可能出在楼上,那楼上邻居就要提供便利,让楼下居民进行管道的检查。
来源:物业管理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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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中失火,物管没有救火义务
江女士家中发生火灾,物管公司在知晓后仅采取了报警措施,没有亲自参与扑火。火灾导致江女士家受损27万元。针对这个损失,江女士认为该由物管承担,双方闹上了法庭。日前,锦江法院判决表示,业主家发生火灾,物管没有救火义务。   案件  火灾受损 业主告物管  今年4月某日凌晨,江女士家因用火不当发生火灾,随后江女士向物管报警。可是火势立刻蔓延开来,造成了房屋内财产受损达27万元。江女士认为,物管公司在管理的物业范围内发生火灾时,没有采取合理措施,导致业主财产损失,违反了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物管公司辩称,此次火灾是江女士家人残留烟头处理不当导致,物管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报警器报警后,即派人员上楼核实,并立即报警。因此,物管公司在此次火灾事故中,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判决  房屋内部 非物管范围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管公司与该小区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规定,物管公司是针对该小区的公共区域、共用设施提供物业管理服
务,其服务范围不包括小区业主房屋内部。由此,在江女士房屋内部火灾发生时,物管公司没有为其扑灭火灾的合同义务。此外,还应当说明的是,火灾的扑救是一
项富有专业性、技术性的工作,物管公司非消防机构,没有火灾扑救的法定义务。由此,江女士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锦法 记者查看: 547|回复: 1
物业管理公共区域污水管道堵塞、损坏责任分析
  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尤其是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公共排污管堵塞,污水倒灌导致低层业主室内淹水受损而责任难以认定的问题。即使是法院的判决,也先后出现有判开发商赔偿、判楼上业主共同赔偿、判物业管理公司赔偿等多个版本。
  同样的事情,为什么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呢?笔者结合自身经验,对有关公共污水管堵塞的责任确定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归纳小结。笔者希望该小结能为广大业主、一线物业管理者、开发商规范自己的行为、规避自身的责任,带来一些帮助。
  责任主体一:开发商
  开发商作为房屋和配套排污管道的建设单位,即产品(房屋排污管)的生产者,当产品(房屋排污管)出现问题,首要的责任主体当然是开发商。
  一般判定管道是否属于开发商的责任,需要把握两个准则,其一是保修期准则,即出现堵塞的排污管是否在保修期之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给排水管道最低保修期为二年。当然,这里提及的只是最低保修期限,只要业主愿意,也可以在购房时和开发商进行协商约定更长的保修期,具体以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及房屋质量保证书的约定为准;其二是事实性准则,即出现堵塞的排污管的实际状况,可以证明责任主体为开发商。如笔者曾遇到一起使用达三年的排污管堵塞返水的问题,究其原因,是通过架空层的排污管未接入污水井,三年来大量的污水直接流入架空层内,直至三年后架空层局部污水积满,于是发生排污管堵塞返水问题。使用三年才发生排污管堵塞倒灌,相对于给排水管道二年的保修期限,是早过了保修期的,但排污管未接入污水井的事实是不可否认的,因此,责任仍然应该由开发商承担。
  依笔者的经验,以上保修期准则和事实性准则之间,既是相互依存的,也是相互独立的。所谓相互依存是指,当排污管在保修期之内,排污管的实际状况存在设计缺陷或施工缺陷,则可以认定为开发商的责任;反之,当排污管在保修期之外,排污管的实际状况也不存在设计或施工缺陷,则可以认定不是开发商的责任。所谓相互独立是指,当排污管堵塞的原因非常明确,如排污管倒坡、路径过长、未接通等,即使公共排污管已经过了保修期,但责任仍然应该是开发商;反之,即使公共排污管在保修期之内,但排污管的实际状况既不存在设计缺陷,也不存在施工缺陷,其责任主体也不是开发商了。经总结,笔者认为有关排污管堵塞是否属开发商的责任,可参照表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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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排污管堵塞责任主体之开发商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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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一:公共排污管堵塞责任主体之开发商责任划分
  责任主体二:业主
  房屋公共排污管,一般是供楼上楼下等相邻业主排放污水的设施,是相邻业主公共设施之一,并属于相邻业主共同所有。公共排污管除因设计和施工缺陷原因可能引起堵塞外,业主的不文明使用和业主不配合维修,同样会造成排污管堵塞引发损失的情况。
  实际工作中,我们疏通堵塞的排污管时,经常会疏通出水泥块、泡沫剂、卫生巾、刷子、塑料瓶、塑料袋等物品,给人的感觉,似乎排污管道是垃圾桶。当然,我们有理由相信,有些业主(包括装修人员)也是无意而为之,但排污管堵塞造成相邻业主损失的事实确实严重。通常公共排污管的用户有几户、十几户、有的甚至是几十上百户,一旦出现损失,很难追查到具体的责任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堵塞的排污管是公用设施,相邻业主都有对其保护的义务,如因相邻用户不文明使用的原因,造成相邻业主受损,在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而相邻可能的责任业主又不能证明自己对相邻业主造成的损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依据公平原则,相邻业主应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由业主原因造成排污管堵塞损失问题,除上述不文明使用的情况外,相邻业主的不配合,也是引发排污管堵塞并产生损失的重要原因。
  如某栋二楼业主的下水道发生堵塞,需要到一楼进行疏通,但一楼业主因各种原因,不予配合甚至是阻止疏通,并最终造成了二楼业主室内淹水受损,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和《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遵循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16字方针;以及《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时,相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因相关业主阻挠维修造成其他业主财产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负责赔偿。”该栋一楼业主应当赔偿二楼业主的淹水损失。有关公共排污管道堵塞责任主体之业主责任划分可参照表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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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公共排污管堵塞责任主体之业主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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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二:公共排污管堵塞责任主体之业主责任划分
  责任主体三:物业管理企业
  实践中,一些物业管理者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片面地认为包括排污管在内的属于业主的共用设施,出现问题,其责任就是业主。其实并非如此。笔者以为,《物权法》对有关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的确定只是物权的主体资格的确定,而并非物业管理责任的划分规定。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属相应业主所有没有错,但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约定,业主可以将属于业主共有的并共同应尽义务的共用设施,如共用排污管道的维护管理交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其具体的维护管理细节,及承担的责任,通常是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形式约定的。
  以建设部制定的格式合同为例,格式合同中约定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属委托物业服务的内容之一,并约定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养护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根据该约定,公共排污管的维修养护责任就是物业管理企业。当然,约定了物业管理企业为维修养护责任单位,仍还不能绝对地认为排污管出现问题其责任就一定是物业管理企业,具体的还需关注合同的细节约定。如合同细则约定:“排污管堵塞的一切责任均由物管企业承担”,则物管企业必须承担一切责任,无论是使用不当还是管理不当;进而言之,倘若合同约定:“物业需半年对公共排污管进行检查清理1次,对业主的急修需在6小时内解决”等,只要物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检查落实了,应急维修到位了,自然也就不存在责任可言。
  需要补充的是,格式合同中同样也约定大中修由业主承担;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等内容。因此,倘若公共排污管出现需要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情况,首先物管企业需及时向业委会申请启用维修资金,并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安排维修、改造或更换排污管。但倘若申报过程中,出现业委会不重视、不配合、甚至是阻挠的情况,其出现问题,物管企业是可以不承担责任的。
  总之,笔者认为,有关排污管堵塞是否属物管企业的责任,主要看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具体公共排污管道堵塞责任主体之物管企业责任划分可参照表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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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公共排污管道堵塞责任主体之物管企业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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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三:公共排污管道堵塞责任主体之物管企业责任划分
  当然,以上分析只是分别从排污管道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单位独自角度进行的。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同时出现两者都承担责任的情况,如物管企业和业主的责任、业主和开发商的责任等。但分析判定的过程,仍然是按照本文的主题观点和方法进行。出现多个责任主体,说明有多个过失主体。
  正如文章开头所写的,笔者总结排污管堵塞的责任,就是要分清责任主体、过失主体,从而为开发商、业主、物管企业各自规避自身的责任,规范自身行为,带来帮助。
  最后笔者还要特别强调,有关排污管堵塞的问题,能判定好责任其实并非是处理该问题的最高境界,处理该问题的最高境界应该是防患于未然。特别是一线的物业管理者,我们要在物业的早期介入中,协助开发商合理地做好排污管的设计和施工;我们要在物业投入使用后,引导广大业主养成良好的上下水使用习惯;我们要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排污管维修保养标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共排污管道不堵塞或少堵塞的利好局面。
深受启发啊,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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