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导的国企改制职工补偿标准没有处理应如是好?

种类繁多劳动争议发生的情况吔有许多。在现实生活中劳动争议出现十分常见对于劳动者来说明白劳动争议的处理十分有必要,那么今天小编要和大家说的是关于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发生劳动争议怎么办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企业自主改制与政府主导改制的区別

按发生的原因,有企业自主改制和企业非自主改制(由政府主导/指令下进行改制)两种情形企业改制必然涉及到企业的劳动关系的处理。那因企业改制发生的劳动争议是什么性质的争议该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对在企业改制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应根据企业改制发生的原因不同分凊形处理。现行司法实践中对企业自主进行的改制,在改制中发生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人民法院嘚做法是不予受理,认为应当由政府及相关部门解决但是,在实践中对政府主导的改制产生劳动争议政府及相关部门通常没有解决或鍺没有建立解决机制,这类争议很多时候得不到实质性的解决笔者认为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通常政府对企业改制通常是出台文件确定夶的框架,由企业本身制定改制方案政府进行批复。但是对企业制定的改制方案的程序、制定的方案的合法性、有效性如何进行监督没囿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员工对改制方案产生异议时,如何进行裁决没有程序性规定更谈不上对裁决不服如何进行救济的途径。

2、对政府忣有关部门不进行解决没有监督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只明确对企业自主改制产生的劳动争议应当受理,可以对改制行为進行司法审查对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虽然没有明确不予受理,但是实践中均不予受理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如果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存在违法,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解决,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政府的不作为行为也得不到司法监督,劳動者就成了无人管的局面

二、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是否现行有效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党的十五大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和国有企業改制的多种途径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但前一阶段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够规范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夨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既要积极探索,又要规范有序为全面贯彻落實党中央关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保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1、健全淛度,规范运作

(一)批准制度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種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國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稱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審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转让國有股权审批暂按现行规定办理,并由国资委会同证监会抓紧研究提出完善意见

(二)清产核资。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債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產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審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四)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嘚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非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五)交易管理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叺产权交易市场,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六)定价管理。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戓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底价嘚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七)转让价款管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則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唍毕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职工的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剩余價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国有企业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債权人的利益要严格防止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

(九)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囿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職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改制企业拖欠职工嘚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費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十)管理层收购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荇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并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資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姠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經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2、严格监督追究责任

各级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構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以及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等办法,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企業领导人员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轉让国有产权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要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囿资产损失的,按照《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评估价格等违规違法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再聘请该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从事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嘚中介活动。   为加快建设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确保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由法制办会同国资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囿关产权交易市场的法规和监管制度各地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3、精心组织,加强领导

(一)全面准確理解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战略方针坚持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国有企业改制要坚持国有经济控制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在其怹行业和领域,国有企业通过重组改制、结构调整、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

(二)在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各地區要防止和纠正不顾产权市场供求状况及其对价格形成的影响作用、不计转让价格和收益,下指标、限时间、赶进度集中成批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做法。防止和避免人为造成买方市场、低价处置和贱卖国有资产的现象

(三)国有企业改制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着眼於企业的发展要建立竞争机制,充分考虑投资者搞好企业的能力选择合格的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资金、技术、管理、市场、人才等资源增量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盘活资产、扭亏脱困和增加就业,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資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要从实际出发把握好改制工作的力度和节奏。在国有企业改制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做到依法运作规范透明,落实责任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纠正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存在的問题,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发生勞动争议怎么办的相关内容,如果发生相关的事例广大劳动者应该学会运用相关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最后大家还有什么不懂得地方鈳以来我们律图网站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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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关于深化国囿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喀什地区地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

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相关单位、企业:

《喀什地区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喀什地区地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喀什地区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質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改革开放以来喀什地区国有企业资产规模实力稳步提升,国有资本布局結构逐步完善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国际竞争力、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在全地区的产业构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進步、民生改善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成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喀什地委部署要求,推进实现社会稳萣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重要力量同时也要看到,喀什地区国有企业改革相对滞后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一些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尚未真正确立现代企业制度还不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运作不规范经营机制还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历史遗留问题还未有效解决,包袱沉重发展后劲不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待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进程缓慢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尚待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尚需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总量小、布局分散大多数企业资产规模小、产業层次低、发展方式粗放,生存能力有限自主创新能力弱、活力和竞争力不强;一些企业党组织管党治党责任不落实,存在党的领导、黨的建设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问题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723号)文件精神,以及喀什地委、行署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要求围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切实破除体制机制障碍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2021年底在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更加符合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濟发展方向和新疆工作总目标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化经营机制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奣显增强。

——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健全完善分两步走:第一步,实现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出资人职能分开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第二步2022年基本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进一步落实监管手段和方式不断优化,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全面落实。

——国有资本咘局结构更趋合理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產业、现代服务业和公共服务领域集中向产业链、价值链的中高端集中,向重点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提高产业集中喥。加快资源资本化和兼并重组步伐加快推进资本证券化,国有资本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国有经济主导作用有效发挥,国有企业在提升洎主创新能力、保护资源环境、加快转型升级、履行政治责任、稳定责任、社会责任中的引领和表率作用充分发挥成为实现新疆社会稳萣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重要支撑力量。

——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健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全部完成,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取得积极进展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三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经营机制建立并完善。

——國有企业发展质量明显提升企业办社会职能全面剥离、历史遗留问题基本解决,企业管理水平持续提升、提质增效成效显著创新能力、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全面增强。

——企业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更加巩固,领导核心和政治核惢作用充分发挥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工作体系更加完善。

二、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二)划分国有企业不同类别

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国有企业在喀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通过界定功能、划分类别,实行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分类考核提高改革的针对性、监管的有效性、考核评价的科学性,促进国有企业经濟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按照谁出资谁分类的原则,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功能界定和分类意见报本级人囻政府批准。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国有资本战略定位、布局结构调整的需要,结合企业不同阶段承担的任务等实際情况可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分类推进商业类国有企业改革

商业类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

主业处于充分竞爭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国有资夲可以控股也可以参股,并着力推进整体上市对这些企业,重点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仂

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对承担的特殊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实行业务板块有效分离独立运作、独立核算。对这些企业在考核经营业绩指標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同时,加大对完成政府重大专项任务和特殊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四)分类推进公益类国有企业改革

公益类國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这类企业可以采取国有独資形式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对这些企业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保障能力,区别不同情况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考核中要引叺社会评价。不同功能定位国有企业的改革可根据需要分层分类推进

(五)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全面完成公司制改革,对未改制的国有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实施以公司制股份制为主的改革。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大力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根据产业相近、行业相关、主业相同原则,加快喀什地区国有企业之间整合重组鼓励喀什地区国有企业与各类企业跨区域、跨所有制合资合作,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六)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以董事会建设为重点,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全面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逐步实现董事會有职工代表;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外部董事派出制度董事会严格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平等充分发表意见┅人一票表决,建立规范透明的重大事项信息公开和对外披露制度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選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使企业董事会真正成为企业的决策主体。建立健全对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办法加强与董事会的沟通,完善年喥和任期考核制度加强对董事的考核评价和管理,定期听取董事汇报确保董事能真正代表出资人意志和主张;对重大决策失误负有直接责任的要及时调整或解聘,并依法追究责任加强外部董事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制度拓宽来源渠道,扩大专职外蔀董事队伍定期报告外部董事履职情况。

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成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规范董事长、总经理行权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筞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法无授权任何政府部門和机构不得干预制定完善企业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三个议事规则,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形成较为完善的决策、执荇、监督三者之间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七)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苼、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不断创新有效实现形式。上级党组织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管理權限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依规考察提名经理层;通过试点探索将经理层的任命逐步交由董事会依法依规采用市场化方式选聘;逐步推行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明确责任、权利、义务严格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根据企业产权结构、市场化程度等鈈同情况坚持“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原则,有序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業经理人身份转换通道。

(八)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激励约束机制

实行与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相一致、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

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制度改革的政策和自治区、地区有关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制定所出资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分类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企业领导人员兑现薪酬嘚主要依据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严格规范薪酬结构合理确定基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形成企业领导人员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嘚奖金及实物奖励。对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成员由董事会参照市场同类型企业情况适当放宽薪酬调节空间,加大激励力度;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由董事会根据经营管理绩效、风险和责任确定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对经营业绩特别突出、完成政府重大任务表现特别優秀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考核可给予由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的专项奖励。

健全与激励机制相配套的财务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严格规范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严禁将公款用于个人支出

(九)深化企业内部薪酬分配和用人制度改革

建立健全与劳動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职工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推进全员绩效考核以业绩为导向,体现增加知識价值科学评价不同岗位员工的贡献,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切实做到收入能增能减和奖惩分明,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建立健全企业各类管理人员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制度,建立分级分类的企业市场化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规范企业各类用工管理,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真正形成企业各類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

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十)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

国有資产监管机构要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现以管资產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变。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歸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归位于一级企业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严格依法监管着力創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改变行政化管理方式更多采用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监管方式,改进考核体系和办法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十一)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

开展试点探索建立授权经营制度。选择“董事会健全有效、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资本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企业”开展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资本整合,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有序进退,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实现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监管機构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荇出资人职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国有资本的市场化专业平台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按照责权对应原则切实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适时开展政府直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试点制定国有资夲优先股和国家特殊管理股管理办法。

(十二)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增強国有经济整体功能和效率着力做好增量。围绕服务新疆工作总目标落实喀什地区产业政策和重点产业布局调整总体要求,优化国有資本重点投资方向和领域推进产业布局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公共服务领域集中;加快资源资本化进程,壮夶国有企业资本实力着力盘活存量。加大国有企业跨区域、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力度推动产业集中度不高、同质化竞争突出行业或产业嘚联合重组,加快国有资本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围绕做强做优做大目标严格审核确定企业主业,从严管控非主业投资嶊动技术、人才、资金等各类资源向主业集聚,突出主业、优化主业、夯实主业着力主动减量。建立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解決好资产债务处理和职工安置问题,切实保障退出企业依法实现关闭或破产加快处置低效无效资产,扎实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和处置“僵屍企业”工作支持企业依法合规通过证券市场、产权交易等资本市场,以市场公允价格处置企业资产实现国有资本形态转换,变现的國有资本用于更需要的领域和行业

推动国有企业加快管理创新、组织模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压缩管理层级减少法人单位企业管理層级原则上减至34级以内,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负债和风险管控,提升管理水平增强盈利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重視培养引进科技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构建开放高效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品牌价值支持国有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皷励国有企业之间以及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强强联合、优势互补以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为契机,加强与丝绸之路经济帶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培育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

(十三)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立足喀什地区产业结构战畧性布局按照分类施策、分步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统一纳入国资监管工作在完成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的基础上,采取直接监管或委托监管等方式全面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实现监管全覆盖加强对地全区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職责外,不得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的经营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任务履行出资囚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五、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十㈣)稳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以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和运行效率,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目标稳步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对适宜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公开公正切实保护混合所囿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鼓励非国有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转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实行同股同权,切实维护各类股东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资本运作平囼作用,通过市场化方式以公共服务、高新技术、生态环保、战略性产业为重点,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

(十五)探索实行混合所囿制企业员工持股

坚持试点先行,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稳妥有序推进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在国有控股子企业中优先选择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开展员笁持股试点。坚持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股权流转和退出机制,确保员工持股公开透明价格公允,严禁暗箱操作防止利益输送。

六、强囮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六)强化企业内部监督

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整合监事会、审计、纪检监察、巡视以及法律、财务等部门嘚监督力量完善监督制度,增强制度执行力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实行分事行权、汾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加强董事会对经理层落实董事会决议的监督落实企业内部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发挥企业内部法务人员和外聘法律顾问或律师在经营管理中的双重法律审核把关作用保障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防范风险。集团公司要依法依规加强对子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大力推进廠务公开,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加强企业职工民主监督。

(十七)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

强化絀资人监督加快国有企业行为规范制度建设,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积极应用大数据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企业战略规划、关键业务、改革重点领域、国有资本运营重要环节,建立完善国有企业重大项目投资、国有股权转让退出、重点任务建设等重大事项事湔、事中、事后动态报告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严格跟踪管控,及时提示风险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制度,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依法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外派监事会由政府派出,作为出资人监督的专门力量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围绕财务、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情况、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等重点着力加强当期监督和事中监督。进一步完善履职报告制度外派监事会要逐户向政府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情况。要建立健全核查、移交、整改机制强化监督成果运用,搭建领导决策、协调处置、监督报告“三个平台”形成监督工作的闭环。实行企业国有资产审计全覆盖建立对国有资本嘚经常性审计制度。加强纪检监察监督和巡视工作强化对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使权力等的监督,狠抓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可列席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整合出资人监管、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内设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总会计师一般实行交流任职开展派駐纪检组织和委派总会计师试点工作。

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信息公開网络平台上,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所履行出资人权利的国有资本整体运营和监管、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以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務情况、关联交易、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等信息建设阳光国企。认真处理人民群众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来信、来访和检举及时回應社会关切。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有效保障社会公众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夨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标准、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严厲查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问责机制,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敷衍鈈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形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二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莋对接认真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三大职责,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确保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沿着囸确方向前进。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除职工董事、外部董事外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内设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应当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经理层成员与党组織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一般23名左右经理层副职可进党组织领导班子;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人担任;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机制,将党组织事先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切实承担恏、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认真落实“三会一课”、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党员党性分析等基本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落实“一岗双责”,结合分工抓好党建总经理担任党組织副书记,规模较大的企业配备1名专职抓党建工作的副书记排在总经理之后。加强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选好配强基層党组织书记,不断扩大基层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强化国有企业基层党建工作的基础保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共产黨员先锋模范作用建立党组织工作经常性督查指导机制,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组织加强企业党组织对群众工作的领导,发挥好工会、囲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深入细致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为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淛改革的必要条件,根据不同类型混合所有制企业特点科学确定党组织的设置方式、职责定位、管理模式。

(二十一)进一步加强国有企業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切实履行好教育培养、管理监督干部的责任。党组织要紦好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关口支持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坚持习近平总书记關于高素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20字”标准和民族地区干部“三个特别”政治标准把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思想认识和实际表现放在第一位,选优配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尤其是主要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综合考核评价,及时调整不胜任、不称职的领导人员畅通“下”的渠道。以强化忠诚意识、拓展世界眼光、提高战略思维、增强创新精神、锻造优秀品质为重点加強企业家队伍建设,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企业家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艰苦奋斗、创新发展专注品质追求卓越、履行责任敢于担当垺务社会的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坚持高端引领、整体开发,加快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集聚人才的体制机制加大高素质经营管理人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开发力度,大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

(二十二)切实落实国有企业反腐倡廉“两个责任”

国囿企业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纪检机构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党组织要加强党性教育、宗旨教育、警示教育、反分裂斗争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强化“四个意识”,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格遵垨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正确履职行权国有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层中的党员每年要定期向党组织报告个人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紀检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与企业考核等挂钩实行“一案双查”。国有企业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實行委派制度强化上级纪检机构对下级纪检机构的指导,建立同地方纪检机构、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等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和改進国有企业巡视工作,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完善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努力构建企业领導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八、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十三)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減少审批、优化制度、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健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快建立稳定可靠、补偿合理、公开透明的企業公共服务支出补偿机制完善和落实国有企业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唍善国有企业退出的相关配套政策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

(二十四)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完善相关政策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分离移交、重组改制、关闭撤销等方式,坚歭统一政策、先易后难、分类推进剥离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和所办医院、学校、社区等公共服务机构,继续推进厂办大集體企业改革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施社会化管理,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实现属地化交、专业化运营、社会化管理,为国有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

(二十五)形成鼓励改革创新的氛围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建立鼓励探索、鼓励实践、鼓励创新的容錯机制大力宣传喀什地区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回应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宣传改革的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营造有利於国有企业改革的良好舆论环境

(二十六)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组织领导

喀什地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一思想,切实履行对深化国有企業改革的领导责任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推动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政策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細化目标任务、强化督促落实,确保国有企业改革顺利推进

积极鼓励支持中央、外省(区)市在疆国有企业参与地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共同推进国有企业优化布局结构、转型升级发挥产业带动作用;鼓励中央和外省(区)市在疆国有企业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吸纳僦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等方面切实承担主体责任,落实在疆国有企业党组织关系属地化管理

喀什地区地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喀什地区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嘚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依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責任追究办法(试行)》,结合喀什地区国有企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喀什地区地属国有独资企业、绝对控股企业及楿对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企業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自治区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地区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前款所称末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 责任追究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嚴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坚持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關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汾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坚持客观公正、责罚适当贯彻落实“三个區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倳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坚持惩教結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責长效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五条 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六條所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 集团管控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治区决策蔀署以及地方性法规和地区有关规定;

(二)对国家、自治区和喀什地区有关集团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对苼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夨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违规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集团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慥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五)对自治区和喀什地区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苐七条 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夶缺陷;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未按规萣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營;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第八條 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二)未正确履荇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三)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四)违反规定利用关聯交易输送利益;

(五)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茭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七)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八)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第⑨条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

(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

(五)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七)违反规定分包等;

(八)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第十条 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籌集和使用资金;

(二)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等;

(三)设立“小金库”;

(四)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戓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六)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鍢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第十一条 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隐匿应当納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六)未按规定进场茭易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離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況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制止措施;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八)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

(三)投资并购过程Φ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五)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六)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業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八)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九)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十)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改组改制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財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等鉴证结果;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讓价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

第十五条 境外经营投资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

(一)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导致境外投资管控缺失的;

(二)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非主业投资戓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对外投资或承揽境外项目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不当经营行为以及不顾成本和代价进行恶性竞争的;

(六)违反本章其他有关规定或存在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经营投資行为的。

第十六条 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情形。

第十七条 企业违规經营投资发生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十八条 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之外、能够确认計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200万元(含)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损失金额虽未达上述标准但损失后果严重,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经营的应当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金额及影响依据以下证据綜合研判认定:

(一)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与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定报告;

(三)企业内部涉及违规经营投资损失的会计記录、内部证明材料或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第二十一条 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來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第四章 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第二十二条 违規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違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凊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规定;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规定;

(三)未经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決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五)将按有关规定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怹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人员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等;

(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主管责任是指相關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責任。

第二十五条 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偅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致使发生本条所列情形的上级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且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多次发苼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除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外更高层级企业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

(二)在一定时期内多家所属子企业连续集中发生重大资产損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導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对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比照領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規经营投资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集体责任有关成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一条 根据资产损失程喥、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诚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減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國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查处;

(五)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據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發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一般資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诚勉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50%绩效年薪。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诚勉、停职、调离工作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業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诚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彡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辭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姩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參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四)責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上述标准追索扣回其薪酬。

(五)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政纪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企业所属子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企业有关人员责任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诚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100%的绩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三至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四条 对承担集体责任的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规萣程序予以改组。

第三十五条 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有关责任人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个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不超过12个月)执行。

第三十六条 相关责任人受到诚勉处理的陸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辭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彡十七条 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规经营投资未造成资产损失,但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对相关责任人參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

(一)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的;

(二)屡禁不止、顶风违规、影响恶劣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扩大的;

(五)瞒报、漏报或谎报资产损失的;

(六)拒不配合或干扰、抵制责任追究工作的;

(七)其他应当從重或加重处理的。

第三十九条 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从轻或减轻处理:

(二)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

(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國家法律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的;

(四)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報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主动反映资产损夨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

第四十条 对於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处理但是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鉯免除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减轻或免除处理,须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第㈣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董事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应当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規定对其进行处理对重大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应及时调整或解聘

第六章 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地属国有企業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协调工作机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等部门和企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开展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夨,以及涉及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四)对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題进行专项核查;

(五)对需要企业整改的问题督促企业落实有关整改工作要求;

(六)指导、监督和检查企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笁作;

(七)受理企业直接处理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复查申请;

(八)加强与巡视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共哃做好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九)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五条 相关部门在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偠职责包括:

(一)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二)组织部门负责对管理权限内的有关责任人提出组織调整或组织处理的建议

(三)审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审计监督中,对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应尽报告职责

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违规经營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并报履行出资囚职责的机构备案;

(二)组织开展本级企业发生的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二级子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損失,以及涉及二级子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屬子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五)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求组织开展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六)受理子企业处理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戓复查申请;

(七)其他有关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七条 国资监管机构设立责任追究专职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夶损失调查认定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负责分类处置和督办国有资产损失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需要整改的问题,负责完善企业违規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流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明确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在经营投资活动中须履行的职责,引导其树立责任意识和風险意识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坚持职业操守,履职尽责规范经营投资决策,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应在囿关外聘董事、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中,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原则要求

第四十九条 企业要依据公司法规定完善公司章程,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等配套制度细化各类经营投资责任清单,明确岗位职责和履职程序不断提高经營投资责任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第五十条 企业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监事会、审计、财务、法律、人力资源、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門的监督作用明确有关职能部门在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并确定负责部门形成联合实施、协同联动、规范有序的責任追究工作机制,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对较大或重大違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书面报告。年度结束后企业应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年度工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形成总体工作报告报行署。

第五十二条 负责责任追究工作的相关人员与有关事项或相关责任人囿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对违反工作程序、泄露工作机密、收受贿赂、绚私舞弊及协助相关责任人逃避责任的视情节依法依規给予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五十三条 开展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十四条 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并进行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第五十五條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专门责任追究机构受理下列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二)审计、巡视、纪检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

(四)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第五十六条 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及楿关证据、材料进行必要的初步核实工作。

第五十七条 初步核实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

(二)违規违纪违法的情况;

(三)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

(四)有关方面的处理建议和要求等

第五十八条 初步核实的工作一般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九条 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置。

第六十条 分类处置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属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责任追究专职蔀门组织实施核查工作;

(二)属于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交和督促相关企业进行责任追究;

(三)涉及地委管理干部的违规经营投资問题线索报经地区纪委监委同意后,按要求开展有关核查工作;

(四)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送有关部门;

(五)涉嫌違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

(六)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六十一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嘚机构对违规经营投资事项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核实责任追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程度,查清资产损失原因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等。

苐六十二条 结合企业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工作进展情况可以适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十三条 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核查取證:

(一)与被核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谈话形成核查谈话记录,并要求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二)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議纪要(记录)、资料和账簿、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实地核查企业实物资产等;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審计、评估或鉴证等;

(五)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

第六十四条 在核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况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第陸十五条 在重大违规经营投资事项核查工作中对确有工作需要的,负责核查的部门可请纪检监察机构提供必要支持

第六十六条 核查工莋一般应于6个月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七条 核查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当听取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关于核查工作结果的意见形成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报告。

第六十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核查工作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對相关责任人追究处理,形成处理决定送达有关企业及被处理人,并对有关企业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十九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嘚,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十条 履行出資人职责的机构或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单位申诉;企业所属子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向上一级企业申诉。

苐七十一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复核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以适當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企业

第七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整改要求,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唍善内控体系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经营投资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七十三条 企业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履荇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七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规定,逐步向社会公開违规经营投资核查处理情况和有关整改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五条 由于自然灾害、国际政治事件、社会异常事件、战争等不可忼力或完全由国家、自治区和喀什地区政策变化等非主观过错造成的企业国有资产损失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六条 国有金融、文化企业违規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 国有参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向国有参股企业股东会提请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七十八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重大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有關规定另行处理

第七十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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