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理赔时间报警了,我还可以撤回理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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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今年8月的一天,我驾车时不慎将行人刘某撞伤。事故发生后,我立即拨打122报警,并将刘某送往医院救治。因事故发生后我非常紧张,加之其他一些原因,我忘记告诉保险公司。经交警部门认定,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刘某治疗终结后,我和他一起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一口拒绝,理由是我未在发生事故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导致无法定损。请问: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是否成立?
 祁伟  答: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本起事故所有损失的理由难以完全成立。  我国《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该条虽然规定了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后负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未履行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就一定免除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只有当投保人故意不报案或者逾期报案是因本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并且由此导致事故的具体损失无法确定的,保险公司才可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你虽然未及时通知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但在事故发生后,你已经及时拨打122报警,事故现场在交警部门的控制之下,而且受害人刘某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伤残赔偿等方面损失,均是有票据、误工证明和法定赔偿标准的,不存在无法确定损失的情形,保险公司对这些方面的损失应当理赔。对本起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方面损失,如果因没有定损而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则可以免责。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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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拖得起,经常采用这种方法,能拖得就拖,最后你只好屈服了。 而且大公司一般都和法院、仲裁机构有很多联系,比你个人的关系要好很多,所以法院虽然不能太过偏向保险公司,但是在流程上经常在权限范围内尽量拖延。 如果你觉得判决应该执...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按目前的情况,您无需请律师,如果担心,找个懂法律的朋友或街道的法律援助员直接出庭就可以。 因为保险公司上诉是针对一审结果,对交警队责任认定有疑虑,你并未得到赔款,未从中受益。我感觉保险公司应该通过行政复议先解...
要分两种情况:1、在上诉期限内提出撤诉的,法院会准许。 2、在上诉期满后提出撤诉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然后根据情况依法作出是否准许撤诉的决定。 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 第三百零四条 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
首先要弄明缘由,是你们的错还是保险公司的失误。 其次,你们是出险后才发现的还是购买的时候就发现了。 最后,带好相关资料和双方的邮件、信件往来,一起去。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所以,准许撤诉的裁定不能上诉,上诉没有法律依据。二,如果现在有新的证据,可以重新起诉。假如一审同意撤诉后法院给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所以你可以再起诉。起诉过程和原来一样,不同的是内容,因为你们之间又多了一个协议。你起诉应当以这个协议为依据。满意我的...
你好: 1 是上诉还是申诉,还是其它途径? 没有过上诉期限15天,就可以提起上诉;过了就不用提了,不会被受理的。其他途径:自己向一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诉,在2年内;或者向检察院申诉,申请其提起再审的抗诉,没有2年得限制。...
如果您考虑尽快得到赔偿,建议积极与对方保险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话,向法院表示坚持意见即可,最终由法院作出裁决;如果考虑得到公平公正赔偿,可以等到二次手术后在起诉或重新鉴定
超越另一个自我
如果保险公司未在立案后7天内交齐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的话,法院会裁定按撤诉处理。
好像回答过了,你手里有这个单子,只能证明当时保险业务员在误导你,保险公司并没有错,你去法院是告不赢的,但是你可以凭着你的这个单子到当地保监会投诉,能够全额退保。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达成的销案协议能否撤销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郑淑梅
  【案情】
  孙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险,后孙某在保险期间内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孙某赔偿各项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后保险公司又对孙某进行电话回访,就涉案事故达成销案协议。孙某诉至法院,认为其是在保险公司的误导下放弃理赔,请求判令撤销该销案协议并赔偿孙某车辆损失58 000元。
  【审理】
  法院认为,双方达成的销案协议依法成立。从电话回访的内容分析,孙某同意销案的原因是此前保险公司拒赔,致其误以为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能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赔偿。而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未能对其拒赔理由提供法律及合同上的依据。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明知或应知本案保险事故应予赔偿,在其认知能力较清楚,结果判断较明确的情况下,对孙某作出拒赔表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在销案协议订立过程中,保险公司故意隐瞒孙某可以获得保险赔偿的事实,对孙某进行诱导,致其误以为不能获赔而作出同意销案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与其期望获得保险赔偿的真实意思明显不符。保险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故法院判令撤销孙某与保险公司达成的销案协议并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孙某车辆损失5.8万元。
  【评析】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理赔机构,基于工作经验及对保险合同的理解,其明知或应知保险事故是否属于赔偿范围,而在无法律和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拒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故意隐瞒被保险人可以获得保险赔偿的重要事实,对其进行诱导,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销案协议的,应认定被保险人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保险公司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故双方在此基础上达成的销案协议也应予以撤销,保险公司也应依据合同的相关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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