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明确经济法的渊源概念概念,必须正确认识什么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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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范文
内容摘要: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需求也逐渐提升。在二者相互促进的同时,也会产生摩擦、碰撞。大量社会弱势群体就是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其产生具有历史性、必然性。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市场经济发展尚不完善,如果弱势群体的利益迟迟难以得到保障,那么社会矛盾将进一步激化。因此,如何促进社会的全面…
内容摘要: 摘要:以农业、农民以及农村为主要内容的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中的中心问题。以农民问题为最终核心内容的三农建设是我国多年以来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工作环节。在三农建设中提出一切以农民权益为最终出发点的设想。想要更好的保障农民的人身权益,必须得到配套完善的法律法条的支持。在我国现今社会,有关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
内容摘要: 摘要:经济法原则中最为重要的即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和目的的具体体现,它贯穿于经济法研究中的各个领域,是经济法理论的基础。从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到十六大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对经济法的本质和内涵的理解和认识在不断地趋同…
内容摘要: 摘要: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阶段中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全力以赴搞好经济建设。同时,习总书记指出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要求依法治国。所以,在我国如火如荼的搞经济建设的同时,不能忘记要依法,在经济领域,最直接的管理经济问题的法律就是经济法,这就要求在经济法共识的基础上践行…
内容摘要: 摘要: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不断进步,极大推动了智慧城市建设步伐。依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整个世界的智慧城市构建数量已经高达几千多个,专家分析研究给出,在未来几十年智慧城市建立速度将以21%的速度逐年递增。由此可见,智慧城市发展迅猛之势。经济法问题是智慧城市构建活动中,时常伴有的问题,所以对整个智慧化城市构建具有主要影响。…
内容摘要: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与科技的发展,对价值与准则的论证逐渐受到了广大学者的关注。在法治社会下,经济法的价值、优势与作用对社会的产生了不可替代的影响,经济法的合理应用对社会的进步可以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合理准确的应用经济法是时代的新要求,也是社会执行正常秩序的根本要求。本文将根据经济法的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对其价值…
内容摘要: 摘要: 经济法的平等内涵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空间,缓和了交易状态不平等给中小企业带来的竞争压力从经济法的内涵入手,分析经济法与中小企业发展之间的联系,并对中小企业进行重新准确定位,以此为出发点研究经济法环境下保障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措施。 关键词: 中小企业;经济法;发展;市场经济 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就…
内容摘要:摘要:《经济法》课程在会计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应被忽视;任课教师应当在《经济法》课程第一堂课上对学生强调《经济法》课程的重要性,让学生对《经济法》课程有清晰的认识。《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应以会计各类资格考试的内容为基础,并与其他的课程如《税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等相衔接。关键词:三本院校;会计专业;…
内容摘要:摘要:国家主义强调国家对社会的广泛控制,将公民自由纳入国家强制力的范围。自由主义强调社会与国家的区分与对立,要求划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限,使市民社会免受国家任意干预。在市场经济模式下,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国家―社会论都已不合时宜。在社群主义视角下,现代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主要是一种互动的连带关系。经济法赋予政府经济调…
内容摘要:摘要:考虑到区域经济组织在世界经济发展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以及欧盟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区域经济组织构建的成功经验和表率作用,本文以欧盟在经济贸易立法的发展变化为视角对区域内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趋势进行阐述,以此为区域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借鉴。关键词: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区域经济一体化也日渐突显…
内容摘要:[摘要]文章论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冶的主要法律和政策依据;法治国家,是指依靠法治理或管理国家;依法治国应该正确认识什么是法;要正确认识什么是法,必须明确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概念和特征;实行依法治国应该正确认识经济法的概念、地位和体系,充分发挥经济法的重大作用;实行依法治国需要制定《经济法纲要》。[关键…
内容摘要:摘要:国际市场变幻莫测,各国学者也应从多方面对国际经济法进行剖析,提出不同的理论。本文通过分析当今时代背景,概述了杰克逊实用主义、彼得斯曼自由主义两种分析国际经济法的视角,以便使国际经济法的理论更为丰富。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多元化;视角国家经济法兴起于二战之后,是刚刚起步的一项法律,同时也是概念饱受争议的领域。尽管如此…
内容摘要:摘要:经济法课程采用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多方面的能力、提高教师队伍的业务水平等.为此,所选取的案例应具备两个特点:一要与教学内容相符合;二要贴近学生生活,接地气.精选案例、丰富教学形式、案例教学与理论讲授有机融合这三种途径能够有效地实施案例教学法.关键词:应用型人才;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法;有效…
内容摘要:摘要:自1980年高等院校正式开设经济法课程以来,大量的法律专业、财经院校纷纷开设经济法课程。针对过去单一的成绩管理考核形式,提出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相结合的成绩管理考核方案设计,总结新考核方案实施结果。关键词:经济法;考核方案;实施效果经济法作为国家调整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包括总论、经济主体法、市场规则法、宏观调控…
内容摘要:摘要:人类社会始终都在不懈地追求正义,正义是美德的最高体现,同时正义也需要法律来体现和维护。正是出于人类对正义的追求,法律才得以制定并实施,经济法同样是人们为了实现正义目标而制定的法律。对法律而言,正义是其永远不变的价值追求,但正义存在着实质正义、形式正义两种形式。由此衍生了法学领域中颇受学者关注且争论颇大的问题,即若…
内容摘要:摘要:提升体现经济法本质的独特的经济法理念与建立相应的经济法程序规则是经济法研究的当务之急,经济法程序机制的构建对于经济发展和经济法完善具有重要意义。认清经济法诉讼程序的盲区,解决立法程序的失范问题,是经济法程序建设的重心。关键词:经济法程序;诉讼;立法;经济公益;正义;失范;效率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
内容摘要:摘要:法是社会关系的反映,而越来越强调市场经济的中国,社会关系的基础也必是以生产为核心的生产关系。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市场经济不断地完善,经济法在日常的经常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经济法是为了梳理市场主体间的权责,使市场经济更加有序发展。经济法在改善企业管理、促进公平、促进对外经济作用显著,同时中国市场经济也不断…
内容摘要:摘要: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类专业经济法课程面向学生专业广泛,课程内容涉及面宽,与法学专业相比,教学目标具有差异。当前,学生学习经济法课程基础薄弱,对课程认识不足,教师教学方法传统、陈旧。因此,在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实践中,应根据不同经济类专业学生的需求,合理设置经济法教学内容,不断改革和创新教学方法,提高经济法课程教学的质量…
内容摘要:摘要:经济法课程的案例教学,与学生对该课程的满意度密切相关。本文就案例教学的发展背景、经济法案例的特点、课堂案例教学如何组织等问题做了相应的探究,提出了优化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途径。关键词:案例教学;教学法;经济类课程从世界法制的发展趋势看,两大法系泾渭分明的格局不再,“两大法系呈现一种相互融合的状态”(王利民)。我国…
内容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各大企业也由此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开始呈现出放大效应。对于此,要求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必须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对放大效应的形成机制进行有效完善。以下就是对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形成机制的详细阐述,望其能为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提供有利的文字参考。一、经济法主…
内容摘要:一、引言价值取向之任何法律需要追崇的,很多的法律学者也就这个问题开展了很多探究。很多人对于法律价值的内涵,是这样看待的:即法律需要公平正义,是维护社会正常规律的准则,是人们可以安居乐业的生活的基本保障,是社会生产高效运转的主要动力。多数法学工作者对于法律价值的概念是这样认为的,社会和人对法律的一种需要。不论是宪法,还是…
内容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给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法治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回应这一重要议题过程中,学界一方面应秉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基本逻辑,给予构建经济法治体系以准确解读,另一方面,还应结合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①这一客观条件,着力加强重点经济领域的立法。正…
内容摘要:根据党十七大以后提出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针对其中“促进高校办出特色,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以及”“优化学科专业和层次、类型结构,终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的要求,在教育部的指导下,由多所应用技术大学联合成立了应用技术大学联盟,在高校转型发展及人才培养…
内容摘要:一、《国际经济法》课程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一)学生对新课程缺乏认识国际经济法作为新兴的一门实践性很强课程,主要是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两个主要的教学内容组成,它的教学内容比较实务性。很多学生对国际经济法缺少一种认知,从而让他们对这么功课失去了学习的兴趣,导致了学生对法课程比如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学科的重视,这种片面化认…
内容摘要: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经济法的概念出现得比较为晚。1979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二次会议的官方文件提出要制定经济法,直到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将经济法确立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七大法律部门之一,经济法因此成为独立的法学部门。与其他部门的法律相比,我国经济法存在着独特的现象,通过对这些现象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国家管理的经济…
内容摘要: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义务承受者的法律关系主体,是每一个部门法都须研究的重要课题,对其定性会影响到法律关系的其他方面。在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中,经营者作为经济法的主体,其内涵、外延的界定一直是经济法领域专家学者讨论的重要论题之一。经营者这一概念作为经济法主体频繁出现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
内容摘要:一、谦抑干预的基本内涵所谓谦抑性干预是指在市场竞争和经济自由的基础上,在法律具有发挥作用的范围内,经济法应给予市场机制足够的效能空间,保持必要的内敛和谦恭,不轻易对经济运行进行国家行政干预,在处理市场与行政关系时杜绝“泛干预现象”的发生,使经济法作为发挥补充性和保障性的一种机制。优化和充实国家对经济干预的理论内涵,有助…
内容摘要:一、拥有多位“双师”教师,能够胜任情境教学对师资的要求目前,高职院校的经济法任课教师大多是“双师”或“双师素质”教师,能够胜任情境教学对师资的要求。以我校财经系经济法教研室的老师为例,他们均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和中级职称,有较为深厚的法学功底以及较丰富的科研经历,通过多年的经济法课程教学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教学经验。其中有…
内容摘要:一、经济法诉讼概述(一)民事诉讼很多学者主张经济诉讼实质上是民事诉讼,但通过对民事诉讼的研究不难看出,虽然民事诉讼涉及到了经济活动内容,但并不全面,很多经济问题无法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所以民事诉讼不能直接理解为经济法诉讼。(二)综合经济诉讼综合经济诉讼概念出现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这个时期很多学者认为经济法诉讼是综合经济…
内容摘要:一、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必要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意指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部分的责任相分离而独立存在,在理论的构建上形成自己的体系。作为经济法理论的组成部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也体现了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重要性。不论是在经济法的体系逻辑还是对于现实需要的重要性上,经济法责任的独立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经济法责任独立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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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法概念、对象、体系的再认识
[内容提要]:在市场经济体制和与之相适应的市场经济法制日趋完善的新形势下,必须重新认识我国经济法的概念、对象与体系。基于对传统的经济法基本理论的深刻反思,我国的经济法应以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以宏观调控法、市场管理法、资产资源管理法及涉外经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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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在市场经济体制和与之相适应的市场经济法制日趋完善的新形势下,必须重新认识我国经济法的概念、对象与体系。基于对传统的经济法基本理论的深刻反思,我国的经济法应以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以宏观调控法、市场管理法、资产资源管理法及涉外经济管理法等为基本框架,从而构成我国经济法的科学体系。  [关键词]:经济法、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经济法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市场经济法制的日趋完善,为经济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条件,迎来了中国经济法空前发展的新纪元。在新形势下,反思过去,面对现实,展望未来,对经济法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必然会形成某些新的认识。为进一步促进对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的研讨,笔者拟就经济法的概念、对象、体系等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略抒浅见,以就教于法学界同仁。  一、关于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是经济法学体系和结构的支柱,也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能否科学地揭示和界定经济法的概念,不仅关系到经济法理论框架的构筑,而且直接决定着经济法能否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因此,对于经济法概念的揭示与探讨,是经济法学研究不可回避的、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之一。如果这一问题不能得到圆满的解决,无论经济法在形式上是如何的繁荣,在实践中是多么的重要,其结果都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成为没有根基的空中楼阁。  有鉴于此,自经济法概念被引入我国后,二十年来,对经济法概念的研讨始终是我国经济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所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人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经济法的概念作出了种种不同的界定,并由此形成了不同的经济法学说。(注:对经济法概念的不同认识,形成了种种不同的经济法学说,举其要者,大致有三,即“纵横统一说”、“经济行政法说”、“学科经济法说”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某些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颇有影响的经济法学说已经逐渐地被放弃。顺应时代的潮流,经济法学家们对经济法的概念又重新进行认识并另行作出界定。  尽管经济法产生的历史条件和因素错综复杂,但考察经济法概念产生的历史过程,在笔者看来,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实际上就是对既存法律的一种分类和再分类的活动。在大陆法系国家,经济法概念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是对法律突破了传统公法与私法分类状况的认可与折衷。由于资本主义垄断的形成,为了适应国家对经济的统制,同时也是为了维护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秩序,资本主义国家从对经济活动的自由放任并依靠“看不见的手”来调整经济关系,开始走向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国家干预。与此相应,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先后颁布了大量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这些法律的出现,一方面打破了传统的私法自治的局面,使私法关系渗透了国家干预的痕迹;另一方面,也突破了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传统理论,使公法融入了对私权关系调整的内容。这种法律性质及其内容的演变,被法学家们概括为“私法的公法化”。正是为了适应这种法律性质及其内容的变化,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家们将那些介于传统公法与私法之间的法律概括为“经济法”。由此可见,无论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的动因如何复杂,表现在法理上,则是因应变化了的法律,对原有法律体系的一种重新分类活动。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出现虽然也是对法律的重新分类,但其产生的基础却与资本主义国家有着天壤之别。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管理国民经济已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职能,特别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无时无刻不在参与、干预和管理着社会经济活动,甚至具体到某份经济合同。加之社会主义国家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因此,规范国家行政活动的行政法最大量的是国民经济管理法规。这种情况在以行政法作为典型公法的资本主义国家里是不可思议的,也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传统行政法所不能包容的。尽管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干预和管理社会经济的手段、方式和程度有了根本的变化,但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决定了国家对于市场经济的介入和干预的程度是资本主义国家所无法比拟的。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出现,同样是对传统法律分类的再分类,但这种分类的基础不是对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折衷,而是对内容庞杂的行政法的再分类以及对其他相关法律的重新概括。  综上可见,无论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都意味着对法律体系的重构。既然经济法是法律重新分类的活动和结果,而法律分类又是一种人的主观抽象概括活动,那么,在对法律重新分类的过程中,基于主观认识的不同,对经济法概念的理解就必然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差异。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本身就是对法律的重新分类,但这种分类绝不是主观的随意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对已有科学分类的充分尊重,而不是随心所欲的归纳和概括。否则,经济法就永远无法获得应有的独立地位。  纵观我国经济法概念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到,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不仅受制于经济体制,而且还受制于法制的发展水平。首先,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受制于一定的经济体制。在我国,虽然经济法的概念被正式接受至今仅仅有着20年的历史,但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产生着对经济法概念的不同认识。在计划经济体制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下,产生着“纵横统一说”等经济法学说,而且这些学说在当时的经济体制下亦不无道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也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法学说,目前经济法学界正在致力于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科学的经济法学说的建立。这一状况恰恰证明了经济与法的关系,表明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其次,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还受制于法制的发展水平。在我国《民法通则》及一些重要的商事法律尚未出台前,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存在着极大的随意性,有些经济法学说无节制地扩大经济法领域,将传统民法与商法的内容视为经济法,有的甚至主张用经济法取代民法。这样做的结果,不仅无法使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反还导致了法律学科与法律体系的严重混乱,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中国法制建设的步伐。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特别是随着我国《民法通则》及一些重要的商事法律的制定与颁布,那些“大经济法”的主张及“综合经济法说”等观点都相继退出了法学舞台,也相应地净化了经济法理论。我们认为,除了内容庞杂且没有统一法典的行政法外,凡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业已被确定地归属为某一独立法律部门的法律,都不应再列入经济法的范围。不仅民法如此,商法作为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独立性亦应受到经济法的尊重,也不宜纳入经济法的领域。否则,经济法就无法摆脱“综合症”的困扰,难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法制建设的发展与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亦日趋深化,人们越来越倾向于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政府)干预或管理社会经济关系之法。尽管在具体的认识和表述上仍有差异,但在原则问题上可以说已经形成了最基本的共识。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认为,我国的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干预或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表现,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毫无疑问,经济法的概念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密不可分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任何对经济法概念的定义都直接源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说,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实质上也是在深化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在逻辑关系和认识顺序上,定义本应结论于对事物本质的揭示之后或同时。本文对经济法概念所作出的定义同样不能违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一般规律,只是为了叙述的便利,才将对经济法定义的结论交待于对调整对象研究的过程之前。  把有无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是为法理学所确认的一项普遍适用的原则。因而,经济法要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必须有其独立的调整对象,即特定的经济关系。从经济关系的法律性质上考察,以经济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可以分为两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民法和商法统一进行调整,这就从立法上排除了经济法直接调整此类关系的可能性。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只能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亦即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发生于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以行政管理性为其基本特征,可以把它简单地概括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  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发生在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根据在此类关系中经济行政机关有无上下级之间的隶属性,还可以将这类关系细分为两类,即不同层次的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隶属关系和不同职能的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业务范围上的管理关系。前者即上级经济行政机关与下级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如上级税务机关与下级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后者则是由于职能分工的不同,某一政府机关在业务职能上与其他政府机关之间发生的管理关系,如财政机关的决定对同级政府机关的约束。第二类是发生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根据引发此类关系产生的政府行为的不同,可以把这类关系细分为两类,即因抽象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和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前者是特定政府机关向市场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所形成的管理关系,如特定政府机关向不特定市场主体颁发的行政法规或规章;后者则是特定的政府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并依其职权向特定市场主体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所形成的管理关系,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者的处罚。就上述两类行政管理关系的性质而言,第一类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并不都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的是行政法的规制内容;而第二类行政管理性的经济关系则是经济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并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要正确认识由经济法调整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性质,必须澄清以下问题:  首先,必须搞清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与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的区别。有的同志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或者认为隶属性是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基本特征。(注:李中圣:《经济法: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1;期。)我们认为这种概括并不确切。如前所述,严格意义上的隶属性只存在于上下级经济行政机关之间,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并无隶属性可言,存在的只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我们认为将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概括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较为准确。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不仅包括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包括那些应由经济法调整的具有行政隶属性特征的经济关系。  其次,必须搞清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与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联系。有的同志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管理主体包括国家机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4月版,第207~213页。)诚然,;广义上的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可以具体化为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职能活动,也就是说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和途径是多种多样的,但是绝不能因此便得出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是经济管理机关的结论,更不能把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活动看作是经济管理行为。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活动由宪法、诉讼法和有关的组织法等予以调整,此类关系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无干,不能混为一谈,否则必将重蹈“大经济法说”之覆辙。国家立法机关主要是以经济立法的形式去表现和实现国家的经济意志,要实现国家权力机关的经济立法意图,离不开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都是由政府来完成的,都要转化或表现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因此,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实质上就是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  再次,必须搞清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与市场主体行为的联系,即与平等主体关系的联系。有人认为既然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既然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应由民商法来加以调整,经济法就不应涉足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关系,其实这是不应产生的误解。必须看到,经济法所调整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基础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活动。一般说来,只要市场主体的行为在民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就可以排除经济法的介入,而由民法来加以调整。在民法调整的范围内,主体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权。但当市场主体的行为超出了民法调整的范围,导致市场机制失灵、民法无所作为时,即可能引起经济法的介入,而当作为经济法主体的政府机关依据其管理职能及管理权限介入该经济关系时,此种经济关系即成为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并随之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例如,当市场主体依法公平竞争时,其相互关系为民事关系;当市场主体实施商业贿赂、降价排挤、强行搭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就会引起有关管理机关的介入,在有关管理机关与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市场主体之间就会形成反不正当竞争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并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由此可见,那种认为经济法不能作用于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观点是不切实际的,完全摈弃经济法对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作用,无疑是拆除了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赖以存在的基石,使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无所指向,从而实质上导致了对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否认。有人把国家通过政府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对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评价比作体育竞赛的裁判,我们认为不无道理,体育竞赛的裁判虽不能直接参与竞赛,但裁判的对象却是竞赛场上运动员的竞技活动。在运动员违例犯规时,裁判员就要主动干预,对犯规的运动员及时判罚,以恢复竞赛秩序并保证竞赛的公平进行。经济法对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作用情同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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