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做过私募股权众筹管理办法的?是哪个公 司的?

2015年证监会定“股权众筹”监管方向
2015年证监会定“股权众筹”监管方向
  证监会表示,近日已致函各地方政府,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同时,部署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中介活动的机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
  &股权众筹&出定义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后,证监会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规则。到底什么是&股权众筹&,不仅业界颇多争议,就连政府部门也没有统一标准。《指导意见》对股权众筹有简明定义,但是细节尚待证监会界定。在细则出台之间,证监会以口头形式对股权众筹做出解释。
  证监会发言人邓舸表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体而言,是指创新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互联网平台?穴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雪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由于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
  他表示,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等基金筹集行为,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众筹行业乱象多
  业内人士称,目前不少的平台通过线上线下的各种活动公开宣传、募资,加上新三板火热,不少平台的项目对接新三板市场,将一些非特定投资人的项目打包成私募投资基金,在公开与非公开中踩踏红线,这些都是与监管冲突的地方。
  与以债券为核心的P2P不同,股权投资的风险具有较长的潜伏期,一般要在投后至少两三年之后才能显现。同时股权众筹一般是创业类的早期企业,成功率低,风险大。如果行业过热,出现过多的平台,推出质量没有保证的项目和企业,而没有对所投资的项目和企业进行筛选,公开向公众募资投资,会布下风险地雷。
  去年底,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私募股权众筹必须非公开发行,人数在200人以内,且门槛较高。此后,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回应称,股权众筹分为面向合格投资者的私募股权众筹和面向普通大众投资者的公募股权众筹。
  按照证监会的定义,目前市场上的&股权众筹&都不&正宗&。
  另一个问题是合格投资人的界定。业内人士指出,现在不少平台的投资人没有经过审核,不存在合格与不合格之说。有的平台1万元起投,有的5万元,有的10万元。而按照监管意见,合格投资者的标准要求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目前这个要求,大部分平台都没有做到。
  私募公募分开管
  在《专项检查的通知》中,这个件会进一步将私募股权融资与股权众筹的概念作了区分:&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
  业内人士认为,证监会此次可以说明确了公募股权众筹,只有拿到牌照才能经营,这意味着除了目前已经取得公募股权众筹试点资格的阿里巴巴、京东和平安之外,市面上其他股权众筹平台都将被定义为互联网私募股权,其从事的股权众筹业务也应按照私募股权管理办法的规定运营。
  也就是说,《通知》的出台意味着&股权众筹&未来仅特指&公募股权众筹&,而现有的&私募股权众筹&将用&私募股权融资&代替。区分公募股权众筹和私募股权融资主要有三点:能否进行公开宣传、有无合格投资人概念、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
  另一方面,在本次《众筹机构专项检查通知》中,证监会指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这意味着,不论是股权众筹发起还是股权众筹平台设立,都需要获得证监会批准。因此,不论是股权众筹发起或股权众筹平台设立,都需要获得&审批或许可&。
  平台增速将放缓
  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共有235家众筹平台,目前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达211家。其中,股权类众筹平台数量最多,达98家,占全国总运营平台数量的46.45%。零壹财经此前预计,众筹行业将在下半年迎来爆发,平台数量在年底前可能达到500家,2015年全年的交易规模则有望达到150亿元至200亿元。
  业内人士称,监管政策逐渐落地后,原来平台数量不断创新高的局面将受到影响,新增平台速度会变慢。如果严格施行监管政策,有不少平台面临出局的可能性。
  目前,大部分股权众筹平台通过&领投+跟投&模式进行投资,一些平台还设置了担保功能吸引投资者,意通过这些模式降低风险。业内人士表示,未来像担保这种模式肯定行不通,有悖于风险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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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与非公开股权众筹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 09:24:45
来源:学生帮客
&&& 股权众筹:主要是指通过平台用互联网进行小额的股权融资众筹,区别于线下的,具体到现实中是指众多创业者的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互联网中介平台进行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目前,一些网络平台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众筹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股权众筹融资。只有获得公募股权众筹试点拍照的的平安、阿里、京东才属于证监会的股权众筹范畴。:融资主体是企业、是项目方。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非公开股权众筹融资包括下面三种形式:1、天使合投模式;2、个人直接股东模式;3、基金间接股东模式。同时股权众筹平台不具备基金发行和管理资质,也不得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融资主体是一个基金的发起人,是投资管理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这样大家对于众多的众筹平台有没有更好的认识?关于股权众筹平台大家可以参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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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青岛中路龙海国际A座408室& 联系电话:400-060-7055& & 传真:& 鲁ICP备号-2360也做股权众筹了 深窥各大平台乱象与“中国现象”
作者:宋长乐 孙骋
第1页:360模式
第2页:大部分股权众筹平台是违法的吗?
第3页:“中国现象”
  一、大部分股权众筹平台是违法的吗?
   日,十部委出台《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规定: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这次通知表示:
  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
  目前市面上很多股权众筹平台业务形态并不符合《指导意见》的要求,往往还混淆公募和私募,在两者政策之间钻空子。
  首先我们来看证监强调的“互联网形式的非公开股权融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是什么?在这里,先要厘清公募、私募股权众筹的概念。
  公募的股权融资募集对象是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公开发行,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是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证监会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目前《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所以相对应的,这次证监会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平台上的融资者是否进行公开宣传;是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股东人数是否累计超过200人;是否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现在,大多数股权众筹平台都有这几个特征:
  首先,互联网开放的特性,导致股权融资的募集必须公开发行,融资者对融资信息进行公开宣传;其次,投资者是通过网络来募集的,属于非特定对象。
  很多股权众筹平台都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通过广告等形式宣传等违法行为,对参与者人数也没有限制,投资者的标准往往没有《达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股权众筹平台的很多行为,已经远远超过私募股权的权限了。“互联网形式的非公开股权融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既不属于合法公募范畴,也不属于合法私募范畴。
  针对这次检查,某股权众筹平台在其公众号发文如下:
截图:某股权众筹平台的公告
  可以看出,这家平台认为央行针对公募股权众筹,并且觉得自己从事的是私募股权众筹,所以这些政策的出台都和自己没关系,甚至认为目前不存在单独申请私募牌照。
截图:平台声称互联网私募股权众筹不需要牌照
  事实上,2014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就股权众筹融资的性质、投资人门槛、融资者的准入范围等做出初步界定: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参与股权众筹的投资人(个人)金融资产方面不低于1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
  这些股权众筹平台声称,针对这次证监会检查需要做出这些调整:
  所有项目融资信息将只对审核通过的跟投人展现,不再公开宣传,
  未经平台审核通过的用户无法参与认购,
  保证融资完成后累积项目股东不超过200个,
  平台为用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不涉足投资基金……
  未来股权众筹平台必将对用户有更高标准的审核,股权众筹融资的性质、投资人门槛、融资者的准入范围都提高了,才会结束股权众筹的违法乱象。  二、即将推出牌照制吗?
  在证监会的这份通知里,“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这句话意味深长。
  我们再来梳理一下去年以来与股权众筹相关的政策:
  2014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就股权众筹融资的性质、投资人门槛、融资者的准入范围等做出初步界定。管理办法要求,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参与股权众筹的投资人(个人)金融资产方面不低于1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
  日,央行会同有关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时,明确将《指导意见》中的“股权众筹”与“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的私募股权融资”区分开来。
  而证券业协会在7月29日发布的《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则将私募股权众筹列入其中,确立了备案制要求。这也许意味着公募股权众筹的牌照制管理与私募股权众筹的备案制管理就此确定。
  昨日的通知也是证监会在《指导意见》发布后的首次发声,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的发展也将就此摆脱监管真空。
  此前传闻公募股权众筹已经有三家试点:京东、阿里、平安。但此消息一直未获官方证实。《指导意见》要求公开、小额,未来还会发放牌照管理,要备案,要监管。实际情况中,公募比私募更难监管,涉足的人更多,监管条例也会更严格。
  牌照制监管是必然趋势。
  三、互联网能特殊化吗?
  其实不管是公开发行还是非公开发行,“股权众筹”都是平台们寻找的更新鲜的说法而已,这些平台本质上是怎样的业务模式,就应该受限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不能因为在互联网上做业务就不受法律限制。
  金杜律师事务所的陈府申律师表示:
  把私募和公募搬到互联网上做,大家以为这些可以不受监管,所以把很多概念混淆了,对于公开发行,目前的证券法和刑法都有相关规定,甚至有罪刑叫作“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罪”,所以股权众筹的很多玩法,在现行法律里都可以找到对应的条款。
  “最近出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对于私募机构所了许多要求,比如是否达到管理资质,是否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有没有受限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等等,私募机构必须在满足资质、备案等情况下募集资金。”陈府申认为:私募和公募都要受限于法律规定,不可以因为是互联网途径就搞特殊。
  《指导意见》表示公开可以做股权众筹,所以一些平台大张旗鼓自称是公募,有意避开私募,但公募也可能有违法的情况,游走在公募和私募之间,妄图以此利益最大化,在法律的监管下,这些挣扎都是徒劳。
(责任编辑:孙立欣 HF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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