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转为销售合同,两个都有欠款的,需要两个诉状吗

两个被告的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两个被告的起诉状篇一
民 事 起 诉 状
男,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联系地址:
抵押物地址:
女,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联系地址:
诉讼请求:
一、判令宣告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签订的《个人授信协议》、《个人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
二、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
元,罚息元,复息
元,本息合计
元(利息、罚息、复息暂计至 年 月
日,之后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及人民银行之规定计至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判令对抵押的房产处理后所得之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不足部分由被告一继续清偿;
四、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判令被告一、二连带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事实与理由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个人授信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个人循环授信额度
元,期限为120个月,自 年
日止。为担保上述协议项下债务的履行,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一将其所有的位于
抵押给原告;被告二向原告出具《个人授信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依据以上协议,原告与被告一于日签订《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上述额度项下贷款人民币
元用于经营,贷款期限为60个月,贷款利率为年利率7.68%,逾期罚息为未偿还贷款本金按日在合同的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息,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被告一采取“等额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详见《个人授信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授信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个人贷款借款合同》]
上述抵押房产,已于日在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编号为:1D。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足额发放了上述额度项下贷款人民币
元,贷款期限为60个月,自
月 日止。贷款发放后,被告一却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已连续2期未按时足额还款,被告二亦未代偿。截止至
日,被告一尚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
元。被告一、二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贵院,请求依据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
二0一四年四月十一日民事起诉状两个被告的起诉状篇二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57岁,汉族,陕西省XXXXXX村民,现住XXXX。联系电话:XXXXX
被告:XXXXX,男,56岁,汉族。陕西省XXXXXX,现住XXXX。联系电话:XXXXX5。
被告:XXX女,57岁,汉族。陕西XXXXXX。系被告XXX妻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XXX和被告XXX连带向原告偿还两笔合计110000元借款本金及该两笔借款剩余未支付的借款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XXX和被告XXX共同承担。 事实及理由:
因我与被告是朋友,被告也与我妻子是亲戚。农历2011冬天,被告XXX以资金周转为由提出向原告借款50000元,因为原告收入单薄,便想将家里仅有的一些土地赔偿款贷出去增加些收入,且原被告双方关系不错,便同意将第一笔50000元借款借于被告。原、被告双方遂于日签订了借款手续,被告当场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元,借款利息按每月1.5分计算,利息半年一清。于是当天我便将50000元交给了XXX。第二笔60000{两个被告的起诉状}.
借款我以同样的方式于日交给了被告,由被告的妻子XXX清点的钱。被告妻子XXX将60000元借款清点后被告当场向原告支付了第一笔50000元借款从借款之日至日共计11个月所产生的8250元的借款利息。
到了2014年初,因原告儿子需要钱购买挖掘机需要10万元,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和未给付的贷款利息,被告均已没有钱一时半会无法偿还为由拒绝向原告偿还上述两笔贷款。无奈原告只能向他人借款帮助儿子筹集购买挖掘机的资金。2015年4月。我突然生病住院,因为无钱住院治疗,便又多次向被告请求偿还两笔借款本金和剩余利息,被告说自己做生意赔了钱,现在连借贷本金都无法向原告偿还,只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借款利息。拒绝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和剩余借款利息。
原告认为,被告XXX与被告XXX系夫妻,该两笔共计110000元的债务产生于两个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系两个被告的共同债务,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原告与二被告已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二被告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向原告连带清偿约定的偿还义务。因二被告明确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的财产权益。无奈原告遂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处理本案,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XXXX人民法院
附:借款合同二份。
日民事起诉状范本两个被告的起诉状篇三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男,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南白镇白龙社区六小区。身份号码:197810,联系电话:,
被告:黄××,男,40岁,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遵义县公安局干警,住遵义县南白镇西大街遵义县公安局家属楼。联系电话:
被告:王××,女,35岁,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遵义市电线杆厂职工,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两个被告的起诉状}.一、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原告相应利息(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中8万元从日起算,10万元从本案起诉之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日,被告黄宏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老城红军街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日,被告黄××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出具借条一张,
约定日前还款8万元,日前还款7万元,9月30日前还款5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发生后,原告仅收到被告黄××还2008年所借款项2万元。日,原告向被告催告还款无果。此后,原告通过多种途径找被告催告还款,但被告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也未向原告提供债务履行的担保,致使原告已到期的借款不能实现,且尚未到期的借款也将面临无法实现的局面。因被告黄××与王××系夫妻关系,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欺间,所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对原告承担共同清偿的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债权的实现,特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关于不安抗辩权之规定,以及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借款合同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附:{两个被告的起诉状}.借条2份复印件;
民事起诉状副本2份。民事起诉状 范本两个被告的起诉状篇四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兴,男,****年**月出生,汉族,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住北京市*************,手机:136****2655
委托代理人:小明,男,****年**月出生,汉族,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吕银华,男,****年**月出生,汉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住该院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一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执业律师,依法接受被告人家属陈芳委托,并经被告人刘勇(老勇,注:因该案另有一同名被告人,为便于区分,以其小名代指)同意,作为其辩护人,参与了由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刘义柏等三十六名被告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一案的一审审理。 在参与该案的过程中,原告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严谨勤勉履行辩护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办理该案之前亦未曾因执业活动不当而遭到当事人投诉或行业主管部门惩戒。
但是,在该案一审宣判后尚处于二审期间,该案一审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双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吕银华(即本案被告),在其名为“脑残审判长”的新浪博客中(URL:更为甚者,在其《断狱记》第十九篇《拒绝裁定的审判长》中,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毫无依据的污蔑诽谤。其原文为“从这一天起,张磊大律师要到其他法院走穴,搞点外快,没有出庭,《双峰记》由王兴大律师来写,王兴大律师很谦虚,将张大律师比作曹雪芹,但称自已不如高鹗。许是王大律师相对年轻,收被告人不干净的银子尚不够多,心还没有完全染黑,记述相对比张大律师要公道,对我“眼花”的言论也没有做什么文章,更没有写毁灭国家之类的咒语。”被告将原告记述“相对公道”的原因归结为原告“收被告人不干净的银子尚不够多,心还没完全染黑”,是一种毫无依据的恶毒攻击。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职业声誉和社会评价。
其一,原告所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收取费用,并指派原告依法提供法律服务,是完全合法的民事行为。刑事被告人家属支付的律师费和民事诉讼当事人交给人民法院的诉讼费在性质上并无不同,完全不存在“干不干净”的问题。而要认定一个公民的收入为非法的“脏钱”,需要严格的法律程序。被告作为具有刑事审判职责的法官,本应具有相当的法律素养和中立审判的公正立场,但其却对刑事被告人充满敌视和偏见,毫无依据地将不特定的刑事被告人的财产认定为“不干净”,已经构成对所有刑事被告人以及可能会成为刑事被告人的所有公民的侮辱和贬低。
其二,原告作为律师,因提供法律服务而收取费用,凭自己本事吃饭,天经地义堂堂正正。收取费用多少完全基于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两个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平等的合意,受市场规律的支配,实在是不需别人置喙的。被告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无端认定原告收“脏钱”在先,又认为原告因“年轻”而收钱没有同行多,字里行间又对原告业务能力及创收能力进行了贬损。 其三,最恶劣的是,被告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力的法官,以审判长的名义发表评论文章,却直接污称辩护人“心黑”,实在是恶劣之极。即便依其字面意思理解,原告“心还不够黑”,至少也是在说原告的心“一定程度上已经黑了”。被告此言论,对原告不仅诽谤,更是侮辱。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行为规范》第八十三条 也规定了“在、授课过程中,应当避免对具体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或者使用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但被告无视法官职业要求,没有在判决书中充分、认真、严谨地说理释法,反而在案外针对未审结案件进行大量带有强烈主观偏见的评论,不仅严重干扰了案件的二审审理,更令公众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及审判人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而其以在职司法人员的身份所发表的明显侮辱性言论,也造成一定范围内的公众对原告职业声誉的误解及负面评价,使原告的名誉遭受侵害。
基于以上理由,原告特依法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受理或指定其他法院公正审理该案,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谢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兴
附:证据目录
1、原告身份证明
2、双峰县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辩护人身份
3、被告博客文章《断狱记》截图及文字稿起诉状两个被告的起诉状篇五
法定代表人:
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约定的交房义务。
2、判令被告因逾期交房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至日,全部违约金请计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 年 月 日与被告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被告所开发的位于柳州市xx路x号的xx大厦楼盘xx号房,购房金额为x元,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按照合同第八条规定,被告应于2011年x月x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同时合同第九条规定,预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
款万分之二违约金。
截至起诉日,原告仍未收到被告的收房通知书,被告也未向原告书面说明无法按期交房的原因,原告所购房屋仍在施工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迟延交房既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也不存在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事实明显,给原告带来金钱和时间上的多重损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原告现诉至贵院,请求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第八条、第九条之约定,判令被告立即履行合同规定的交房义务,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比例,支付违约金x元。
此致民事起诉状(第三人)两个被告的起诉状篇六
民事起诉状
原告:颜xx
、男、汉族、19xx年2月20日出生、湖南省xx人、残疾人、现住株洲市石峰区xxxxxxxxxxxxxxx。
被告:吴x、男、汉族、1975年x月xx出生、湖南长沙人、个体户(长沙市雨花区唐湘大酒店)、现住长沙县暮云镇南塘村龙家冲组商贸二区8栋66号。电话:1867488xxxx{两个被告的起诉状}.被告:宋xx、男、汉族、196x年x月2x日出生、湖南长沙人、住湖南省长沙县暮云镇南塘村龙家冲组商贸x。
电话:1350745xxxx
第三人:颜xx、男、汉族、19xx年7月8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北xxxxxx。电话:1376238xxxx
第三人:颜xx、女、汉族、19xx年5月x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新民二村2栋102号。电话:1310023xxxx
1、 判决被告支付本金80万
2、 判决被告支付利息8万(1.6万∕月×5)
3、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日两被告借原告父亲颜致中(已故)人民币80万(利息为1.6万每月),所借款项皆用于唐湘大酒店日常经营,原告父亲病榻弥留之际与被告口头约定上述本金利息向颜健辉归还,用于解决颜xxx生活问题,并将借据交由颜xx保管。
2012年12月原告父亲因病过世,被告除2013年元月向颜xx支付一个月利息后就拒绝给付本金和利息,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和利息未果。原告以为两被告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原告的财产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雨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颜xxx
日民事起诉状两个被告的起诉状篇七
民事起诉状
原告:谢某某,······。
被告:郑某某,······。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判决婚生女儿谢某和婚生儿子谢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2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三万元;
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9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经过短暂的认识了解,于2010年X月X日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 2010年X月X日生下女儿谢X,2013年X月X日生下儿子谢XX。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性格、价值观等存在严重差别,未能建立夫妻感情。被告缺乏家庭观念,脾气暴躁,酗酒成性,经常对原告恶言相向,动辄打骂原告,但是原告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一直容忍着被告的种种恶行。被告在2015年X月X日因饮用联邦咳嗽水导致产生幻觉,企图对原告及两个孩子使用武力,甚至将家里的东西砸烂,拿出汽油扬言要将其点燃将家人烧死,原告因惧怕失去理智的被告会对孩子和自己的性命造成威胁,只好报警求助。由于后果极其严重,被告最终被警方拘留15天。即便如此,被告仍旧不思悔改,不仅日复一日的酗酒,每每酒醉就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最终,于2015年X月X日晚上,被告再次醉酒,回家后与小儿子谢XX玩耍,因小儿子不
慎抓花了被告的脸,被告便借故说是原告指使的,再次殴打原告,就连被告的家人前来劝阻也遭到被告的毒打,同时惊动了左邻右里,原告再次报了警,并开始了分居生活。
原告认为,被告家暴的恶劣行为让原告及两个孩子的身心都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身心俱疲,原告每每看到被告便心生恐惧,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已彻底破裂,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绝无和好的任何可能。其次,考虑到两个孩子从小就和原告关系更加亲密,原告也固定的工作,被告目前却仍旧待业毫无收入,且其长期酗酒、并曾多次家暴企图伤害孩子,原告无论从精神上或者身体上更加有利于孩子未来的成长。最后,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即原告)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为维护原告婚姻自由和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汕头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谢XX
2015年X月X日民事起诉状2两个被告的起诉状篇八
民事起诉状{两个被告的起诉状}.原告 樊剑,男,29岁,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山泉镇联合村六组人 被告 戴明,男,28 岁,汉族,四川省青神县西龙镇桂坪村四组人
4. 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所签协议有效。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本次诉讼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协议上的义务,将车过户到被告名下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次诉讼所产生的全部费用,赔偿因被告违约而使原告产生的经济损失共¥:
元整。 如被告在本次判决生效后拒绝履行,原告将前往车管所依法注销协议上
的车辆,给被告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被告自行负责,原告不承担任何法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 日购买了原告所有的哈飞路宝轿车一辆(车牌号川A401K7,车架号LKHBG2AG64AW01506发动机号H)转让价格为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
由于当时已经是清明节了,车管所放假过户已经来不及。被告说想清明节回家用,而且态度非常好答应可以和原告约定某某天内过户,于是原告将车及其全部手续交给被告,并同时签下协议根据该协议规定,被告应于前必须过户。
清明节后原告催促被告尽快履行协议上的内容,尽快将协议上的车辆过户到被告名下。但是被告最先以暂住证未办下来为由未办理该车过户的事宜,原告多次提醒被告如果不抓紧过户,等该车过了年检有效期后就过不了户了(该车年检有效期到2010年5月)被告说一定马上办理,可是后来被告以自己出差或忙或者车坏在老家等等为理由一直没有为该车办理过户手续,后来该车也超过了年检有效期。到2010年7月左右,原告跟被告电话打不通,短信也不回复。原告没法和被告联系,一直等到2010年9月底,原告终于与被告联系上,但是被告说他去青海出差要大概两个月(也就是11月左右),并答应回来后马上办理协议上的事宜,今年初(春节前)原告在成都龙泉汽车检测线附近发现被告和车,原告以为被告已经在办理车辆手续了,于是告诉被告办完年检一起到车管所过户,当时车里还有被告另外一名朋友在场,但是直到春节后,此事还未解决,被告对原告的电话和短信已经不闻不问。2011年6月初原告又接到了交警寄来的该车的罚单,整天夜不能昧,白天不思茶饭,精神恍惚。给原告带来非常大的精神压力。
在这期间的2010年3月和8月四川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出了个规定:如果车主户头上有未年检及未报废的机动车,将不予办理该人的驾管及车管业务(详见2010年9月《四川省交通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和定期检验业务中有关问题的批复》第六条和第八条及《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加强车辆和驾
驶人管理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通知》第二部分第一项)。根据以上规定由于被告的故意拖延,直接导致原告方的驾驶证业务无法办理;原告本来购买新车,由于协议上的车已经超过年检有效期而且也未在规定时间年检,原告购买新车或二手车都将不予注册。
由于原告眼看驾照即将到期,如果不处理自己户头上的未年检机动车辆将不能办理关于驾照的一切业务。于是原告到自己当地法院调解庭申请调解,但是被告也是不接调解人员的电话,期间原告也和被告通过短信及电话联系上过,被告也答应要办理过户手续可是至今被告也未履行其协议,就这样拖着。后来原告所在的法院通知原告说无法进行调解,只有起诉被告才行。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履行协议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给原告带来的风险和损失是巨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章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协议上的内容,但是被告一而再再而三的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被告以出差、车坏、忙等理由推脱,给原告精神和经济上造成严重的压力和损失,对于被告的种种表现,原告决定起诉被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八条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
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据材料有3份:(1)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的协议一份。(2)《四川省交通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和定期检验业务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一份(来自四川省公安厅网站)。(3)四川交通厅网站下载的《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加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通知》(来自四川省公安厅网站)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理由和法律依据,请依法判决,以实现原告的诉讼请求。
青神县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一份。
起诉人:樊剑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准的汽车,车管所凭机动车所有人的包含自行解体说明和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内容的书面材料,可按照机动车灭失办理注销登记。
三、对原有机动车已经转卖但未办理转移登记,且机动车连续3年以上未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转卖原机动车的包含受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的旧机动车交易发票、二手销售统一发票或旧机动车交易协议。车管所核查受买人信息后,办理注册登记,并收存旧机动车交易发票、二手销售统一发票或旧机动车交易协议的复印件。
四、对已交售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但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如果符合交售报废机动车当时的车管法规和政策,可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相关牌证办理注销登记。
五、对机动车注销登记率、定期检验率在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上一个月均达到90%以上,且书面承诺在6个月之内将本单位机动车注销登记率提高到100%的单位,可办理其机动车的注册登记。
六、存在未定期检验、未报废注销机动车问题的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办理新增机动车的转入或转移登记时,车管所应当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存在的问题处理完毕后再办理其机动车的转入登记。
七、在办理机动车的注销登记业务中,机动车所有人涉及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承诺不使用注销车辆号牌号码后,可先行办理注销登记,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及时接受处罚。
八、存在有未参加定期检验或未报废注销机动车问题的机动车
驾驶人,在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初领、增驾、换证、提交体检证明等业务时,应当先办理机动车定期检验或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后,方可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相关业务。但是,对于所持驾驶证状态为“注销可恢复”或换证有效期和提交体检证明的截止日期在30日以内的,由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作出在下次申请办理有关业务前办理完毕机动车定期检验或注销登记的书面承诺后,可办理有关业务。车管所应在驾驶证管理系统内做好记录,如未履行承诺,则暂停受理有关业务。
二O一O年八月十五日
民事起诉状两个被告的起诉状篇九
高州市怡景花园民事起诉状
原 告:高州市怡景花园业主委员会
法定负责人:阮**,女,汉族,1970年出生
地 址:高州市怡景花园
职 务:业委会主任
电 话:137*****299
代 理 人:邱**,男,汉族,1950年出生
地 址:高州市怡景花园
职 务:业委会秘书长
电 话:157*****165。{两个被告的起诉状}.被 告:高州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高州市石仔岭彩虹公司旁
电 话:6388106
法定代表人:冯**,男,汉族
职 务:丰华物业副主管
电 话:139*****338
一、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一次性返还2015年怡景花园露天小车位租金共82080元给原告;
2、判令被告全部退还2015年1月至3月向业主强行分摊加收电
费共78419.78元给全体业主;
3、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高州市怡景花园业主委员会于日正式成立。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程序呈报给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经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批,正式确认成立;高州市怡景花园业委会是一个合法组织。由高州市公安局核准,同意刻制“高州市怡景花园业主委员会”公章一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小区业主委员会在社会活动中,完全可以行使法定代表人的相应权力。因此,在接到被告送来《关于怡景露天小车位是否继续租凭》的书函。原告本着相互诚信,团结协作,互利共赢的原则,于日(详见附件1)在回复《关于怡景露天小车位是否继续租凭》里面已明确指出:由业委会委托丰华物业公司与业主租用车位签订租凭合同书,对代收的车位租金应全部划入业委会共管账户。但在过去的两个多月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车位租金,被告却百般推诿,横蛮拒绝。之后,原告于日,再次向被告发出《返还车位租金催告书》的正式书函(详见附件2),并表明团结协作、互信诚让的态度,但到现在都未见被告的一字回音,被告的对抗态度,令广大业主对其无不愤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关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
被告这种做法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侵占了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原告向被告催还车位租金是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的,理由是充分的。因此,恳切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支持,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返还2015年怡景花园1、7、8、9、10、11号楼旁,原绿化用地上的38个露天小车位租金共82080元给原告。
2009年1月,怡景花园业主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详见附件5)中,其中物业管理费的构成第2项明确指出;“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置设备的日常运作、维修费用,电梯运行、维修费用。”该文本的字里行间,足以说明了物业费已包括了设施设备的日常运作、电梯运行的一切费用。被告独断专横,认为服务协议里约定的“设施设备的日常运作和电梯运行”不包括电耗是唯心推论。怡景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当时是由被告单独制定,而且被告也按照该服务协议运作了5年,现在却在该服务协议没有任何变更或补充,并且未通过业主大会同意,就单方面向业主强行分摊加收公共水电费的行为是违法的。住建部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已明确规定,自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区域内增加收费的每一个项目,都必须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后方可实施。现在荒谬的是,被告在没有征得原告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单方面对广大业主进行欺骗性的调查,并以此调查为依据,强行向业主分摊加收电费。现在,广大业主纷纷向业委会痛陈被告的下流行径,并强调被告的独自调查是无效的,强烈要求原告向被告追讨其不法所得共计78419.78元(明细数据见附件6)。
在此,请被告回应广大业主,2015年被告两次向业主强行分摊加收电费中,是否做到明码标价,价目齐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是否通过了业主代表大会,是否得到了业委会的授权。《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地指出:“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的原则约定或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报物价局备案。”基于这一点,被告所谓的《关于电费分摊方式调查结果的公示》是没有法律支撑的,是没有任何说服力的,是无效的。
2014年10月,党中央在北京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讨论依法治国。当下,依法治国的东风吹遍神州大地,丰华物业却在挑战法律的权威,还在信奉人大于法、权高于法的那一套。我们坚信,法律会给我们一个公平正义的说法,我们恳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民事起诉状的真实依据,支持原告通过法律手段,向被告追讨上述款项及利息所得。
高州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高州市怡景花园业主委员会
代理人:业主委员会秘书长邱***
1、本诉状副本1份
2、证据目录及证据2份
附件1:《关于怡景露天小车位是否继续租凭》 附件2:《返还车位租金催告书》
附件3:《关于电费分摊方式调查结果的公示》 附件4: 《反映丰华物业公司乱收费的问题》 附件5: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月份公共电费分摊明细及总和 高州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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