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能做公证吗可以做债务公证嘛

买房必看!那些开发商不会告诉你的买房内幕,你被骗了没?
买房可不比购物,买之前不晓得这些事,买了后哭都找不到地方哭......
小编有个朋友最近可郁闷了
买的房子各种出问题
漏水、物管差、无法停车都不说
就说住进去两三年了房产证至今没有拿到
想结婚连公证都做不了
反正也是一堆事儿
其实啊买房水特别深
而且房子不比名牌包
买了不好还可以找售后
所以在买房前下面这些问题大家可都要注意了
按揭买房时,银行会查个人负债情况吗?
会查征信,上面不显示个人存款记录和负债情况,只显示个人征信是否良好,和你目前名下的信用卡使用情况和贷款情况。
申请房贷的条件和需提供的资料申请房贷需要满足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在贷款银行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 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无不良信用记录;
4. 能提供银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
5. 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相关规定;
6. 在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7. 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直系亲属房屋更名免收哪些税呢?
直系亲属间的房屋更名过户不仅仅就单指赠与,还可以继承和买卖。
其中,继承是仅限于出让人已经过世的情况下,而赠与和买卖这两种形式则要求出让人仍然健在。而直系亲属间的赠与,则应缴纳3%的契税和2%的公证费,免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此外,如果赠与的房产再转手进行买卖,需缴纳的相关二手房交易税费或将更高。
房屋赠与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赠与人必须是房屋产权的拥有人,同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赠与的房屋必须具有合法的权属证件,不存在产权纠纷;
3、赠与人和受增人均属自愿,有书面赠与协议(合同),并办理公证;
4、房屋赠与必须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审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5、受增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6、不得为逃避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债务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等而设定赠与;也不得为规避法规管理,如缴纳税费等而设立赠与。总之,房屋赠与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购房合同可以做婚前财产公证吗?
首先,必须要有房产证才可以做公证协议;其次,没有结婚也可以办理公证,但是是以双方结婚为生效条件。换句话说,如果你们两个没有结婚,这个公证就是无效的。
公证的具体流程:
当事人准备材料。应携带以下资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没结婚的自动忽略)等。
2、房产证(成都这边是必须要有房产证才能做房产公证)。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亲自到公证处填写有关表格。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公证人员核对相关信息。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在公证人核对完信息之后,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婚前房产公证费用: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按照收费标准,该类民事协议公证费为400元,代书费为80元,打字复印、副本等收费另行计算。
注意:如果是夫妻双方做房产公证,是必须在双方都知晓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时候还需要双方签字,所以,如果是一方想瞒着另一方私下做公证是行不通的哈~
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预售合同区别?
其实两者在法律效应上没有任何区别,都具有法律效应。
之所以会有两种不同的合同,原因就在于你买的房子是不是现房。
如果买的是现房(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则签署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是期房,则签署的是预售合同。
现在成都市场上都是以期房为主,大部分人买房时签的都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等到交房时可以直接办理过户手续,不用再额外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了。
按揭买房是否必须还完贷款才能拿到房产证?
只要交房了,就会有房产证。只是大家会以为按揭房是要将房产证抵押在银行。其实,目前按揭买房,银行一般不会要求把房产证留在银行做抵押。
我们在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房时,要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及《贷款合同》。在产权等相关证书办理完毕后,房管部门再对该房屋进行登记备案,设定抵押权。因此,我们需要到房管局办理标明抵押事项的《房屋他项权证》,然后把《他项权利证》放在银行,就可以拿到房产证了,但是房产证上会备注贷款尚未还清的情况。
当贷款全部还清之后,再带着银行所开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去房管局做变更登记,同时解除房屋抵押,撤销《他项权利证》。
除了以上几种情况
下面这个大家都要看好了
有4种情况就算签了购房合同也是可以解约的
出卖人“先卖后抵”或“一房二卖”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先卖后抵”是指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在未转移房屋所有权之前,未经买受人同意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行为。
“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出卖人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又出卖给第三人的行为。
如出卖人出现上述行为,属于拒不履行合同的恶意违约行为,该行为导致买受人购买房屋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质量存在重大瑕疵,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是指房屋主体结构工程及地基基础工程质量出现质量问题后,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难以进行修复,无法确保建筑物安全,经检验确属不合格的情形。
“房屋质量重大瑕疵”是指因房屋质量问题已严重影响到买受人的正常居住使用。但如果只是一般性质量瑕疵,可以通过短期修复解决的,不属于重大瑕疵。
如房屋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质量存在重大瑕疵,说明出卖人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属于重大违约行为,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从法律上讲,出卖人交付的房屋面积与约定有差异时,属于瑕疵给付,买受人可以选择减少房价或者解除合同方式维护权益。在出卖人与买受人对该瑕疵给付没有约定处理方式时,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可以选择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买受人也可以选择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买受人如何解除合同。
“迟延交付房屋”是指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的行为。
买个房子好复杂
不过像小编这种买不起房的也不用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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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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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需要公证吗
  目前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扩大,房地产交易纠纷也逐渐成为投诉热点,消费者需要寻求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公证成为一个有效手段。因为双方进行交易,合同是最好的凭证,也是促成双方买卖的手段,这不仅让消费者安心,也是今后维权的重要证据,如果不进行公证,可能合同存在瑕疵或欺诈,这样将来要进行诉讼,就会显得很乏力,没有凭证支持受害一方。因此不管从维护市场稳定或者当事人权益出发,都应该进行公证。
  二、购房合同如何公证
  (一)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时,申请公证双方需要向公证机关提交相关的资料,这些资料包括,出售方:企业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及买卖房屋合同文本。购买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法人资格证书。房屋买卖双方在办理合同公证时,公证机关一般要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以下情况:
  1、买卖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2、房屋产权状况;
  3、双方当事人对买卖合同内容是否认同,是否协商一致以及法律后果是否明确。
  (二)在提交了所需材料之后,公证机关除去要对所提交材料是否齐备、属实进行审核之外,主要对合同的下述内容进行审核: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合同中买卖房屋的坐落位置、数量、房屋结构、质量及附属设施情况和使用面积;房屋买卖价款数额、付款日期、付款方式;被买卖房屋交付使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及有关手续的约定;双方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它内容;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及签约时间等。公证机关工作人员对审查内容审核之后,将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填写审批表,正式办理合同公证手续。
  另外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时,购房一方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首先房屋买卖合同应经过房地产交易所核定;其次商品房开发销售手续不健全的房屋,一般不予公证;办理合同公证应尽量委托自己的律师代为办理,这样无论从专业的角度,还是从操作便利的角度看,对购房人都会更加有利。
  根据规定,购买外销商品房,必须经过公证,购房合同自公证之日起生效;购买内销商品房是否公证,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约定公证的,购房合同自公证之日起生效,约定不公证的,购房合同自正式签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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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能公证吗
还没有房产证的购房合同能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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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方扩大解约权  实例1:《××居商品房认购书》中规定:“若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十天内未能依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付首期房价款,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商品房认购书,并不退还定金。”  实例2:《××花园商品房认购协议》中规定,“认购方应在2003年×月×日之前前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者视同违约,开发商不另行催告,本协议自然作废。”  点评意见:订立或解除合同必须在当事人自愿前提下进...
  单方扩大解约权  实例1:《××居商品房认购书》中规定:“若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十天内未能依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付首期房价款,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商品房认购书,并不退还定金。”  实例2:《××花园商品房认购协议》中规定,“认购方应在2003年×月×日之前前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者视同违约,开发商不另行催告,本协议自然作废。”  点评意见:订立或解除合同必须在当事人自愿前提下进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按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商品房买卖中,买受人迟延履行债务,出卖人要进行催告,催告后,买受人还有三个月的宽限期,如在此期限内仍未履约,方可解约。此外,条款中所谓“违反任何条款”、“未能依时签署”等内容都不具体明确。这种做法客观上隐瞒了导致不能签订购房合同的多种情况,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经营者自身责任等,故意排除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或经催告履行债务的可能。上述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单方扩大了经营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剥夺了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  任意使用免责权  实例:某房地产公司制定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中规定: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管制及办证行为滞后、政府市政配套未到位、第三人破坏、高考期间停工或其他政府规定、施工单位工期延误、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等。出卖人在交房时告知买受人即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  点评意见:在上述原因中,有的确实可以作为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等,但也要甄别情况实行部分或全部免责。有些则纯属开发商自身或第三方原因造成,如承建商施工误期、因技术上需要更改图纸、因天气影响或其他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导致的延误等,这种情况下应由开发商向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其实像高考期间停工、办证行为滞后等内容是开发商可以预料并提前做好准备的,不能作为免责事由。而像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第三人破坏等则是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开发商应向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再依法律、依约定向第三人追偿。该格式条款私自扩大自己的免责范围,将第三方对开发商违约的风险转嫁到消费者头上,使开发商的逾期行为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违约责任不对等  实例:某消费者投诉称在购房时所签购房合同中违约责任一栏有这样一则内容:“(1)甲方须于××年×月×日前将房产交付使用,甲方若延期交房,则每迟交一个月,按乙方已付房款3%计算罚金,付给乙方作赔偿。(2)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缴清房款,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已交购房款中,扣罚10%的金额作违约金,同时不予办理进户手续。”  点评意见:上述格式条款对合同双方支付违约金的额度规定不对等。经营者延期交房必须等一个月后方计算罚金,且额度仅为消费者已付房款的3%;消费者若未按期交付房款,则立即视为违约,并扣罚消费者已交购房款的10%作违约金。由于商品房的标的额大,双方承担的违约金数额相差悬殊。这种条款的实质是设置陷阱,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消费者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来源:吉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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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往往会接触到很多的购房票据,例如付完首付有首付证明;付了全款有全款证明;交了税费有税费证明。这些票据包括合同、付款收据、发票等。很多人认为这些东西是没什么用途的,这种心态可以说是大错特色。购房票据丢了影响范围可不小!
购房票据丢了影响这么大 还不快来看看!
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的,但有风险,即原业主若反悔的话,你无法从法律上获得支持,当然,公证只是证明你进行了相关交易,你有追回所付房款的权利.不过我还是建议你要慎重考虑.毕竟房款不是几百几千的数,现实中象你这样情形进行交易,有成功,也有不成功的,这主要要看对方的诚信和信用,另外,对方出现了债务危机,或发生了什么意外,那你所购买的房子是不能过户的,当然,你也有可能通过法律起诉来追回你的所付房款,但很麻烦很费...
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的,但有风险,即原业主若反悔的话,你无法从法律上获得支持,当然,公证只是证明你进行了相关交易,你有追回所付房款的权利.不过我还是建议你要慎重考虑.毕竟房款不是几百几千的数,现实中象你这样情形进行交易,有成功,也有不成功的,这主要要看对方的诚信和信用,另外,对方出现了债务危机,或发生了什么意外,那你所购买的房子是不能过户的,当然,你也有可能通过法律起诉来追回你的所付房款,但很麻烦很费精力,且有可能会得不偿失.市场上有那么多的房子可以选择,何必冒这种风险呢?要是我,在房产证没拿下之前,象这种情况,我晚上是会睡不着的.
个地方和对方
不能公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是禁止交易的。
可以做公证 但是原则上是不能交易的!
没有房产证的建议您不要买,如果和业主很熟或有其他关系还可以,不然很容易引起纠纷,风险也很大
购房!!!!!!
没有房产证的建议您不要买,如果和业主很熟或有其他关系还可以,不然很容易引起纠纷,风险也很大
不可以公证,有产权证的财可以交易。
优可以的,你可以去公证处问一下。如果还没下来房产证 你直接去开发商哪里写你父母的名字不就可以了,这个简单
第1-10条,共1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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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债并做房产抵押公证 债权人可否享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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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2年初,胡先生的朋友余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而向他借钱,为表明自己会如期还钱的诚意,余某主动提出以其名下的一套98平方米的房子作为抵押,该房子市值约为80万元。胡先生随即与余某签订借款协议,并订立抵押协议,借给余某50万元,并约定年利率20%,一年后归还本息,并以余某的房产作为抵押。抵押协议签订后,余某将其房产证拿来交给胡先生保管,共同到某公证处办理房产抵押的公证,但未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胡先生要求余某还钱,但余某因生意失败还不出钱,后该房屋被他人依法保全查封。胡先生想知道的是,当时借款时余某以其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公证,他对该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吗?律师解答:在本案中,胡先生对余某的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权虽办理公证,但未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没有取得他项权证,所以抵押合同尚未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房屋进行抵押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才生效,未经登记,抵押权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部门为县级以上的房屋管理行政部门,而不是公证机关。因此,虽然胡先生与余某签订了借款合同,但是胡先生对余某的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权尚未生效,胡先生对该抵押房屋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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