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的签订建设施工合同范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宣告作废怎么办?

当前位置:&&&&&&在合同上注明合同作废是啥意思?在合同上注明合同作废是啥意思? 
16:15:49  来源:中国法院网签订租赁合同后尚未履行,双方又在合同上注明合同作废。事后租赁方要求出租方退还其押金10万元,出租方认为合同作废并非解除合同,不愿退还押金。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认定双方合同已解除,判决出租方返还租赁方押金10万元。
  2015年,阿强曾向老李租赁过店面,双方合作挺愉快的,解除合同时双方还注明没收押金事宜。2016年9月,阿强又与老李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老李将一处店面租给阿强,租赁期限从2016年8月初到2021年7月底,每月租金为1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阿强应向老李交付10万元作为押金,合同期满后,阿强交清租赁期间应交付的一切费用后,老李应将押金无息退还阿强。
  2016年10月,阿强在租赁合同尾部空白处书写“合同作废”并签署姓名与时间,老李在阿强签名处底下签字确认。
  2017年1月,阿强将老李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老李立即返还阿强押金10万元。
  阿强诉称,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他得知该出租店面是未经原房东同意而转租的,加之自己资金周转困难,遂与老李商量解除租赁合同,老李同意解除并返还押金。但合同作废后,老李却拒绝返还押金。
  老李辩称,租赁合同的解除系阿强主动提出,阿强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实质是一种违约行为,其无须返还相应押金。老李转租涉诉房产,已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其转租行为不构成阿强合法解除合同的理由。老李同时称,他应阿强要求在租赁合同的空白位置签署姓名及时间,并不清楚租赁合同上的“合同作废”字样从何而来,双方并未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合意。老李认为,即使其认可阿强所称的“合同作废”的字样,但亦不认为“合同作废”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解除。“合同作废”仅仅可认为是其同意阿强不再承租诉讼房产,但不包括其同意免除阿强因单方违约而应承担的责任。
  法院查明,阿强主张涉案租赁合同一式两份,老李所持有的另一份合同亦注明“合同作废”,法院于庭审时告知老李于庭审结束后七日内向法院提交其所持有的合同原件,但老李未按期向法院提交。阿强未使用涉诉房屋。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一致同意解除讼争合同,老李主张讼争合同解除系阿强主动提出,阿强单方违约,老李无须支付押金,但老李就其主张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老李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依据讼争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阿强交清租赁期间应交付的一切费用后,老李将押金无息退还阿强,因此押金的作用在于确保阿强在租赁期间及时交清费用,而老李在租赁期开始前即解除租赁合同,并未产生需要阿强支付的费用,双方亦未就押金另行约定,故依据合同履行情况,阿强要求老李返还押金10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作废”为什么解释为解除?
  “合同作废”是否具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该案的承办法官林达解释说,一方面,从文义解释上看,虽然“作废”并非解除合同的规范表述,但“作废”在文义上具有废除终止的意思,即除履行部分外,双方签订的合同其余内容均不再履行,并恢复原状,即应返还押金。且老李作为已与阿强签订过两次租赁合同的市场交易主体,从此前双方的交易惯例而言,对协商没收押金,则明确予以约定,故其对于“作废”所表达的意思及签字确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更应是清楚明了,而本案中并未予以约定,应可佐证系返还押金之意;另一方面,从实际履行上看,双方就“合同作废”签字确认后,双方均未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阿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讼争房屋,老李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也未要求阿强支付租金或承担违约责任,可见,老李以实际行动确认解除讼争合同。(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吴淑贞) 日期: 16:15:49 |免费找律师:400-888-8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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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与中标清单内容矛盾
中标合同中约定的施工范围并没有包含通风工程,但在中标清单中含有通风工程内容。对于施工单位以何为准,是不做通风工程,并再中标价中扣除此部分价款,还是需要做此部分。
 问题来自:上海 -  悬赏:5分 咨询时间: 14:33 咨询人:f403abm14cv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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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一般要看,中标清单在有些情况下是中标合同的附件,或者说是中标合同的一部分,而且还涉及到相关的工程问题。
回复时间: 15:09
目前建设单位告知以清单为准,要求我方施工,并且不另行对于合同中的施工范围进行修改,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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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律师。。。
回复时间: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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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版主]
建设单位应当另行支付通风工程工程款。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回复时间: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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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以合同约定为准。
回复时间: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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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能协商,可诉讼解决,如需帮助可与我联系
回复时间: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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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合同与中标清单的关系,是否为附件;一般以清单为准,与发包方书面确认清楚再施工,详询律师提供帮助。
回复时间: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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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另行支付通风工程工程款
回复时间: 16:42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建设单位应当另行支付通风工程工程款。
回复时间: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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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标合同为准,如果清单包含在合同中,那么你要接受。
回复时间: 15:20
目前建设单位告知以清单为准,要求我方施工,并且不另行对于合同中的施工范围进行修改,这样合理吗?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优先与中标清单!但有些情况,也不尽如如此,电话咨询!
回复时间: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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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另行支付通风工程款
回复时间: 16:07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建设单位应当另行支付通风工程款。如需帮助请来电详询,本律师将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回复时间: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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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协商处理
回复时间: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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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确属实,一般宜作为增加的工作量来计价。
回复时间: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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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你所述,既然中标价包含通风工程,当然应当施工,否则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回复时间: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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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建字第7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已经作废.doc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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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废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废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建字第78号文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市场秩序正常,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 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 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第五条 凡进行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八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  4.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  5.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7.设计变更;  8.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  9.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  10.争议解决方式;  11.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第九条 发包方可以将组织、管理和协调工程建设的权力及职责,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在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时,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并写进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应与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的权限、责任一致。  第十条 承发包双方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工期定额,确定相应的施工工期,以确保工程质量。没有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合理工期。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规定。  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发包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应严格按施工合同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 工程价款应以定额和相应取费标准作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和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并按合同约定对价款进行适时的调整。  第十三条 发包方应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签订总包合同;但大型或专业复杂的工程也可分别发包给几个施工企业承包。  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才准将部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对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现场派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常驻人员,管理、监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分包方行为造成违反总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担责任。  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转换政府职能的要求,对施工合同进行以下管理: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贯彻国家制订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组织推行和指导使用;  3.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4.对施工合同签订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合同履行,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查处违法的行为;  5.制订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  6.确定损失赔偿范围;  7.调解施工合同纠纷。  第十五条 发包方应加强施工合同的内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的代表,或聘请监理单位及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监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承包方应自觉把合同管理作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工作内容,加强内部管理:  1.制订管理办法,建立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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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思考与对策  目前,施工合同经济案件大幅度增加,在拖欠工程款严重威胁到施工企业生存的情况下,把希望寄托在建设单位发“善心”归还拖欠款,是无所作为、愚蠢的行为,在市场经济和法制日益完善的情况下是不可取的。只有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请求,最后取得法律公正的解决,维护自己的利益,才是明智之举。但是如何能在法庭上胜诉,还取决于施工企业财务、技术、经营人员素质和合同条款完善程度,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1、案例一与案例二,建筑公司虽然胜诉,但是工程款已无法追回,造成这种情况是由于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未做好前期工作,对建设方的社会信誉与经济实力缺乏了解,为承包工程埋下极大的隐患,最后造成恶果。该案例带有普遍性。  2、案例四与案例五之所以能胜诉是由于施工企业在合同管理上比较严密,合同是打官司的重要法律凭证。案例五中,施工企业所以取得胜诉,是由于合同签订时条款比较完善和合同管理的资料齐全。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首先,合同的条款要严密、完备,符合法律、法规,这样才能立于不败之地。新“合同法”规定不能采用工程留置权。因此,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为防止工程款拖欠,应设定具有偿还能力的“保证人”或设定有效的“抵押”手段等。其次,签订合同条款时把今后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加以设防。首先,认真考察对方,了解对方的情况;另一方面设想今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纠纷,尽量在合同中加以设定,使合同尽量完备和严密。一旦发生纠纷引起诉讼,设定协议管辖条款,由原告方的法院受理,为今后胜诉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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