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住房公积金提取多少天要用多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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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
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直各公积金汇缴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贷款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
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结合我市实际,对《汉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汉中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进行补充和修订,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号文件印发的两个《细则》同时废止。
  附:1、《汉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 & & & && 2、《汉中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二O一一年六月七日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 9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汉中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及各县区管理部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市中心及各县区管理部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职工户口迁出本市、县、区或出国、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七)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辞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一年的;(八)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九)其他可以提取的情况:1、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2、遭遇车祸、火灾、意外人身伤害等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3、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六条&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一)、(五)项提取情形的,账面留存最近六个月缴存额,取至千元位整数。第七条&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二)、(三)、(四)、(七)、(八)、项提取情形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职工个人账户。第八条&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中第(六)项提取情形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在账面留存最近六个月缴存额前提下,提取额为(月租金一家庭月工资收人× 15%)×12提取至千位整数。第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九)项提取情形的,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超出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可提账面缴存余额取至千元位整数。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小于家
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应负担费用,取至千元位整数。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按照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提取账户内余额。第十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第十一条& 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应还贷款本息年合计额,直至贷款结清为止。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和。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书面申请、单位出具的《汉中市住房公积金转出使用审批表》,并按以下各条要求出具相关凭证。第十三条& 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第十四条&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第十五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一)购买商品房(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须提供的依据资料(原件和复印件):1、提供已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国家工商局、建设部监制的标准合同文本原件(对非标准的地方自制合同文本,需提供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予办理);2、预付款收据(税票);3、提取时限为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过期不再受理。(二)职工拆迁安置住房所须提供的依据资料 (原件和复印件):1、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缴款通知书和缴款通知;2、购房款“收款收据”或购房发票;3、如协议上是配偶的名字,须同时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4、提取时限为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过期不再受理。(三)职工参加集资建房所须提供的依据资料(原件和复印件):1、计划部门签发的项目批复、房管部门签发的集资建房批文;2、单位参加集资人员的证明和交款收据;3、提取时限为房管部门签发批文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过期不再受理。(四)职工购买房改住房所须提供的依据资料(原件和复印件):1、由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签发的售房收款批文和经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核盖章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明细表》及单位证明;2、结婚证或户口薄(使用配偶公积金的);3、提取时限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签发的售房收款批文起一年之内有效,过期不再受理。(五)购买二手房所须提供的依据资料 (原件和复印件):1、二手房交易合同(国家指定的房产交易市场);2、已过户房产证;3、提取时限为房产证签发一年之内有效,过期不再受理。(六)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所须提供的依据资料(原件和复印件):1、市区内提供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区提供县区级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宅基地批文;2、提取时限为规划部门核发许可证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过期不再受理。(七)职工大修自住房所须提供的依据资料(原件和复印件):1、需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的《房屋修缮工程查勘意见书》,并明确建议为大修的;2、维修相关费用票据或明细;3、提取时限为《房屋修缮工程查勘意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过期不再受理。第十六条& 职工离休的,提供市委老干部管理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干部管理局颁发的离休证及复印件。职工退休的,提供市县区劳动部门或本单位签发的退休证明、县处级干部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相关证明或退职证及复印件。第十七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复印件和汉中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汉中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复印件。第十八条& 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第十九条& 职工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偿还住房贷款凭、当前余额单及复印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书面申请。第二十条& 用于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提供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证明及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复印件。第二十一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一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职工档案关系所在地开具的该职工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及复印件。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居民户口本及复印件。第二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对于继承权或受遗赠权无争议的,死者单位出具继承相关证明,有争议的提供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三书之一或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第二十三条&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1、
重大疾病范围为: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
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以及当年度负担医疗总费用超过5万元(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个人自负部分超过5万元)的;&2、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3、病案首页复印件;4、医院出具的当期治疗费用发票;5、非本人患病的提供婚姻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6、提取时限为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过期不再受理。只限提取一次。第二十四条&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1、公安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2、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大额支出费用票据;3、提取时限为公安或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一年之内有效,只限提取一次。第二十五条& 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双方持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与单位经办人(专管人员)共同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
  第五章&&& 公积金转移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调动,辞职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于一年内再次就业的,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职工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无工作单位
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暂由调出单位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封存管理,新单位给职工建立公积金制度后可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第二十七条& 职工办理转移审批手续时应提交以下凭证。1、本人书面转移申请和身份证复印件;2、劳动人事部门调令、单位接收函或签订的用工合同;3、调入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职工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须注明转入地公积金机构全称、公积金缴存账号、开户银行全称,转入地单位全称、单位公积金帐号、个人公积金账号);4、职工在进入新单位工作之后3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转移手续。
  第六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八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汉中市住房公积金转出使用审批表》。第二十九条& 单位经办人(专管人员)凭合规提取凭证及单位出具的《汉中市住房公积金转出使用审批表》,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区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中心或县区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第三十条&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单位经办人员凭中心审批同意后的《汉中市住房公积金转出使用审批表》和支款凭证,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伪造提取材料套取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或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责令其退回所提款额,并被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在案,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1年7 月1日起实施。原《汉中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细则》(汉市房资[2006]1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政府主办  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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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引(试行)
  一、提取业务指引
  (一)提取条件。
  1、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自有住房的,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4)支付维修(大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的。
  2、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3、特殊情况提取。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遭遇自然灾害、车祸、意外事故等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辞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二年的。
  (二)提取额度和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住房消费提取额度。职工因住房消费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个人账户余额,账面留存三个月的缴存额,其余部分取至百元位整数部分,且不得超过住房消费额。办理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还款期间提取住房公积金要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贷款还清后,方可办理其他用途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5年内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金额;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首付款金额(包括提取配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部分)。装修自有住房(限提取一次),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500元的提取额度(包括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额度为不超过当年应还贷款本息之和(包括提取配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部分)。还贷提取可每年办理一次,也可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直至贷款结清为止,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职工支付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的,按当年实际支付房租和物业费金额每年提取一次,均最高不超过1万元。
  (4)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支付自有住房维修(大修)基金,按实际支付金额一次性提取(包括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
  2、销户提取。职工离休退休、出境定居的,按销户提取个人账户内储存余额(本息合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按销户提取个人账户内储存余额(本息合计)。
  3、特殊情况提取额度。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账面留存3个月缴存额,其余部分提取到百元位,每年提取一次。
  (2)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账面留存三个月的缴存额,其余部分提取到百位。
  (3)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辞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二年的,可按销户提取个人账户内储存余额(本息合计)。
  4、不同提取原因应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住房消费提取,应提供:
  购买商品房,提供:①签订日期五年以内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②支付房款票据(任意一张)。
  购买单位房改房,提供:①房改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②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①签订日期五年以内的《拆迁安置协议》,②支付房款票据(任意一张)。
  购买二手房,提供其中之一即可办理:①签订日期五年以内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契税完税证明,②变更后的五年内房屋产权证。
  职工单位全额集资建房,提供:①单位盖章的分房房价表或内部购建房协议(五年内有效),②已交房款票据(任意一张)。
  职工建造自住住房,提供:①本人或配偶《宅基地审批表》(五年内有效),②施工合同或支付费用票据。
  职工大修自住住房,提供:①房屋产权证,②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的《房屋修缮工程勘察意见书》,并明确建议为大修的,③相关费用票据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票据。
  职工装修自住住房,提供:①房产证或已备案购房合同,②签订日期一年以内的装修合同、装修工程预算、相关费用票据。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①个人住房借款合同,②并与合同相对应的最近三个月以上的还款流水(银行打印盖章的银行卡还款扣款单原件或者还款扣款活期存折明细)。在本市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还贷提取的,在申请办理提取时只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职工支付房租和物业费的,提取房租提供:①租赁合同,②支付房租票据;职工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提供: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票据。
  职工交纳维修(大修)基金的,提供:①已备案购房合同,②交纳维修基金票据。
  除提供相关项目证明材料外,职工配偶提取时,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夫妻同户户口本);职工直系亲属提取时,还应提供有效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户户口或单位证明)。
  (2)销户提取,应提供:
  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或证明、养老保险机构的退休金申领审批表等的任意一项。
  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地定居证明(是外文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原件及中文译文材料)。
  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提供:①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②继承人继承权属证明或公证书,受遗赠人提取提供受遗赠权属证明及公证书,③受益人身份证明。
  (3)特殊情况提取,提供: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供:①医院诊断证明,②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票据;遭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由社区、村委会或所在单位提供证明。
  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辞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二年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4)委托提取,应提供:
  ①委托人、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②委托书。委托提取资金转入提取职工本人绑定的银行卡。
  (三)提取办理程序、时限。
  1、提取程序。职工需提取本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相关业务提取附件资料,到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填写“汉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见附件1)办理支取手续;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由本人亲自办理,因事不能亲自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人银行卡及相关提取资料,由被委托人直接到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填写“汉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办理提取手续。
  2、审核办理时限。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同一单位集体办理和装修提取的按预约时间办理),经审核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将提取资料退回,并告知原因。
  3、取消缴存职工在本市内因工作调动(跨县区)转移其原单位公积金余额时需要调入单位所属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具账户确认书要件的要求。
  三、本《指引》自文到之日起实行,以前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按本文执行
  四、本《指引》由市中心归集科、资金运用科负责解释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政府主办  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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