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到期不续签赔偿金需要支付赔偿金吗

劳动合同自然到期不再续签时,单位需要另行支付“代通知金”吗?
劳动合同自然到期不再续签时,单位需要另行支付“代通知金”吗?
  常见疑惑:
  经常碰到用人单位咨询到的一个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双方均未再次就劳动合同期满是否续签事宜再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协商,直至劳动合同自然到期(期限界满)。劳动合同期限界满后,用人单位决定终止劳动关系,不再与劳动者续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提出,因用人单位未提前一个月告知劳动者期限界满后即不再续约,用人单位应当增加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那么,公司到底是否需要为此另行增加支付“代通知金”呢?
  律师答疑:
  所谓的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实际上代通知金并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
  并不是用人单位所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均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仅在用人单位以第四十条规定三种情形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才适用,即以下三种情况下才适用(除非地方性法规有另行规定):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种情形解除合同或已经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一般不需要要不支付“代通知金”。
  注意:但也有一些地方,比如北京,规定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代通金。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来源:http://mp./s?__biz=MjM5MzU5NzMyMA==&mid=&idx=2&sn=e5b89a9061332a105db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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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劳动合同正常到期终止,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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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正常到期终止,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李某在日与公司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于日又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在今年1月25日,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李某,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李某遂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公司则称:合同是正常到期终止,而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所以不需要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么,劳动合同正常到期终止,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需要,补偿金额是多少?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醒企业的hr注意:《劳动合同法》自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期满以后用人单位不再录用员工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经济补偿金应始于日。
游客,如果您要查看本帖隐藏内容请; O' G4 T8 O劳动法律 的 合同正常到期 企业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U/ {7 v9 J6 C8 D6 R$ l7 W+ X; {) ~/ o《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可以看出,合同正常到期,满足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条件,用人单位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N; R! _! G( R& w0 V&&d, Z# J& & 具体地说,首先劳动合同终止后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特殊情况。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续订合同,并且续订合同的条件是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这种情况不需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为是劳动者本人不愿意续订合同。& & 除上述特殊情形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外,其他的情况应该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1)用人单位用意续订合同,但是续订的合同条件比原来的条件差,或是更不利劳动者,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不同意订立合同,劳动者同意订立的;(3)双方都不同意订立合同的。这三种情况中,用人单位主观上并没有续订合同之意,最终造成劳动者不能续订劳动合同,因此应给予经济补偿金。6 \) p0 j# q7 H&&v- O+ A% P7 Y& & 所以,只要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时用人单位并没有主观意愿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就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s% z4 {7 S. y& & 最近有网友咨询到在07年11月28日与公司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 合同到日到期,公司通知不续签,公司只承认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公司的这一做法是错误的。8 V$ S: G5 _$ [& &依据劳动部309号文件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可以不给经济补偿金,但没有硬性规定不给,同时在劳动部劳部社发[2005]12号文件的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该规定正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公司只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是错误的,应当从员工进公司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经济补偿金到合同终止时为止,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计算基数应当是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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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还需支付赔偿金吗?为什么?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还需支付赔偿金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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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合同到期时,劳动合同终止。&&&&&&&&如果此时职工要求续签合同,单位不同意,单位应当给予职工经济补偿金(不是赔偿金)。补偿金的给付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单位同意续签合同,而职工不同意续签,单位不用支付补偿金。根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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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er is ok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林姜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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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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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行政主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日到期,公司于日通知其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小刘在公司工作了三年零八个月,要求公司支付四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而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都有选择的权利,公司有权不与其续签,因此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如果不续签,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只有在公司保持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或是报酬的情况下劳动者不续签的,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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