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和股东的责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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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一样的吗
法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含义
公众采纳地区:广西-桂林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058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0 人 法人名称指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指的是代表公司处理事务的负责人。 14:25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 员工关系与劳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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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张立岩 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著作权声明:文章是作者原创,已经授权劳动派发表,欢迎大家分享至朋友圈,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W. [- |% a! A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些组织,其所聘用的具有劳动关系的人员,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支付责任;1年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O&&d&&z1 o2 \&&F3 o: Z
通常认为,法定代表人不属于用人单位雇用的劳动者,对其劳动合同问题,《劳动合同法》未作规定。那么,法定代表人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应当签订而没有签订,他在符合相应条件时就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要求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这对用人单位是很不利的。
回答这个问题,先要搞清楚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的特征
首先,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其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人。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处理法人事务,无需法人另外授权。' Z7 N. J. m! E9 z( _$ `7 Y; N9 a
再次,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行为时,他本身是法人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的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都应由法人承担。/ q$ Q, f4 q5 D
机关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谁担任特定的领导职务谁就是法定代表人,如公安局的局长,大学的校长。他们与法人单位之间是人事编制关系,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究竟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实践当中,这个问题似乎一直存在不同的声音。* q* v) |4 G' ~0 v$ V
第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规定,厂长、经理应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法》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对“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进一步明确:“按照劳动部劳部发的规定,厂长、经理是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这些规定至今未见废止。
第二种观点认为
企业法定代表人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理由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既在劳动合同中作为“法定代表人”出现,又同时作为劳动者出现,是自己和自己签合同,这样的合同不成立。此一说法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有道理,但对此稍加分析,就会发现此说不妥。
法定代表人之“他”非乙方劳动者之“他”,一人两种身份皆是法律赋予,但是角色毕竟不同。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以有限公司为例,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由章程约定。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是依据法律或章程规定的程序选出。作为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时是公司行为,作为公司成员,是公司的劳动者,理所当然要受劳动法的调整,所以签订劳动合同,是其法定权利和义务。这种一个人同时出现在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实质上仍然是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而不是自己和自己订立的合同。这种说法很有道理,但并不完全正确。7 q9 G1 m/ v! ~* u0 N- C: f# P& {; n8 ?
区分情况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第五十条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从实践来看,通常的做法是,经理(总经理)的劳动合同与董事长(代表公司)签订;经理(总经理)以下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人事总监等,与经理(总经理,代表公司)签订。其他人员可以与经理(总经理)签订,也可以与人事签订,根据各个公司的不同情况而定。9 K# x0 Z( v4 c0 V* c
但《公司法》没有对更为重要的职务——董事长的“聘任”规定。《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条款规定董事长是“产生”而非“聘任”。因为一般来说,董事长就是老板,老板当然只能聘任别人,不存在“聘任”自己的问题。
法定代表人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一概而论3 C/ ^$ k8 U8 P- w$ K
对于股东委派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如国资委委派的董事长,集团公司委派的下属独立子公司的董事长,原则上应与委派人如国资委、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不应与任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与任职公司发生劳动关系。
对于其他企业,主要应看其是否是股东,尤其是否是大股东。如果是大股东,就属于“老板”,属于雇主而非雇员(劳动者),也不应与公司发生劳动关系。在理论上,其与公司发生劳动关系,也就是与自己发生劳动关系,既无必要(让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让自己承担责任),也无法说得通。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充分表明此点,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第二十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从中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不应当与自己“签订”合同(包括劳动合同),不一定要为自己缴纳社保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当与管理人签订合同(可以是劳动合同,也可以不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总结法定代表人与企业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当然,如果法定代表人从公司领取工资,同时,也存在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他名义上是老板,实际上仍然是劳动者,应当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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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得非常好:法定代表人与企业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当然,如果法定代表人从公司领取工资,同时,也存在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他名义上是老板,实际上仍然是劳动者,应当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谦谦君子,广结善缘,碧溪金沙,写意枫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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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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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溪金沙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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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得非常好:法定代表人与企业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当然,如果法定 ...
现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此情形: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母公司过来的员工且不占股,只拿工资。但是这情况,该员工会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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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ytao 发表于
谢谢分享。( Q# M. d( x+ n0 c
分享知识是件开心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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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楼主经常为我们普法。
命运如掌纹,弯弯曲曲都掌握在你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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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你赶快收集证据,告用人单位争取权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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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逸绝尘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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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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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招君勋章企业流行找替身当法定代表人 逃避法人责任-中新网
企业流行找替身当法定代表人 逃避法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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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起交通肇事赔偿案中,执行人员发现,承担连带责任的肇事车辆挂靠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竟是一个毫无偿还能力的80多岁的老人。这一情况让法院的执行工作一时陷入困境。这是通州法院日前执行一起案件时遇到的尴尬事。
  记者采访了解到,近两年,债务人逃避法院执行工作的手段又有创新,不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存在着用“替身”去当法定代表人的现象。“一方面把‘替身法人’作为实际出资人逃避法人责任,另一方面可以避开坐飞机、住星级宾馆等高消费限制。”市二中院一名执行人员说。
  80岁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执行能力
  2011年10月,王某驾驶一辆汽车被后面一辆小轿车追尾相撞,王某和车上的另一乘客当场死亡,因赔偿协商未果,2011年法院一审判决肇事小轿车挂靠的公司――北京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21万元。
  2012年年底,法院执行此案。执行人员来到汽车服务公司的办公地点时,发现公司早已人去楼空。随后,执行人员到工商部门查询时意外发现,汽车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竟是一名80岁的刘姓老人。而就是这位刘姓老人,执行人员也无法找到。“即使找到这位老人,他也没有经济能力偿还。”申请执行人说,实际掌握着这家企业的是姓张的30多岁年轻人,但法定代表人却是一位远在京郊农村的老人。
  “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也很无奈”。昨天,法院的执行人员告诉记者,这样一来,此案势必成为一块难啃的“硬骨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可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拘留,“但这是一个没有任何执行能力的80岁的老人,没法拘留,显然,这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情况特别多!”昨天,记者从东城、通州、密云等多家法院了解到,近两年,法院在执行案件中,经常能碰到法定代表人为七八十岁的老人,或者是毫无执行能力的法定代表人,诸如农民工或残疾人,这让法院的执行工作一时陷入困境。
  找个“替身”当法定代表人是潜规则
  和这家汽车服务公司的做法类似,记者调查发现还有不少企业存在着找个“替身”当法定代表人的情况,特别是在一些中小企业当中。
  几名从事多年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告诉记者,这种做法已经是行业内的潜规则,尤其是最高法出台举措限制高消费后。“主要就是怕公司出事情,出了事情有人挡着!”律师范伯松告诉记者,本市甚至曾出现过一家企业因严重的经济问题,法定代表人锒铛入狱,这位“被代表”的法人代表直到走上被告席那一刻才知道自己是这家企业的“负责人”。
  朝阳法院一名执行人员告诉记者,除了“替身”被用来作为挡箭牌,恶意钻法律漏洞,逃避法定代表人责任外,还有一些企业实际经营者则是出于自身身份的考虑,用“替身”隐瞒实际出资人身份。比如有公职在身的公务员,因为公务员不允许经商,他们要自己创办公司,必须利用替身。
  “尤其是限制高消费后,找个替身当法定代表人的现象越来越多!”昨天,北京一家法院执行局局长说,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实施,“老赖”坐飞机、住星级宾馆、打高尔夫、旅游度假等八类高消费行为被明确禁止,违者将被拘留、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为了应对这一规定,很多企业主选择了把七八十岁的老人推上法定代表人席位,这样不仅避免自己当上“老赖”,而且还逃避财产赔付,使法院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往往有一些人恶意去找替身当法定代表人,与这种公司经济交往中一定要多留个心眼,防止出现金蝉脱壳、抽逃资金的情况。”针对这一新情况、新问题,丰台法院一名执行法官建议,为避免“老赖”钻法律的空子,应及早出台实施细则,破解这些执行难问题,可考虑尽早建立社会征信体系,将个人与企业的工商登记年检记录、诉讼记录、违法违规记录等通过信用信息中心联网集中,供相关联动执行部门共享,使这类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难以得逞。
  此外,丰台法院经调研建议,要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在立案审判阶段即引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并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从源头避免被执行企业在诉讼期间转移资产的可能,为案件后续执行打牢基础。另外,还要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协调配合,将被执行人的信息及时反馈给工商部门,并与法院做好信息沟通,使法院的强制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文/本报记者 侯毅君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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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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