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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顺路买菜出意外也算工伤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细化,“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将成为其中的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4种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细化,&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将成为其中的关键。
&&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介绍,&上下班途中&的概念在具体实践当中可以有多种情况,在理解和认识上的不一致也导致各地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出现裁判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把这个问题作为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当中的一个重点来进行研究和规定。
&&将于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赵大光表示,&合理&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我们认为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他说。
&&&合理路线包括的范围就比较广泛,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赵大光说,&理解这一条规定,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
&&新规于9月1日起实施 明确工伤保险责任认定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细化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等问题。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高发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本规定。
&&规定5类工伤保险责任主体
&&针对目前劳动关系中经常出现与职工存在用人关系的单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情形,具体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容易产生争议的情况,这次出台的规定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做了规定,同时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孙军工表示,这不仅突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力求在用工单位之间以及用工单位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合理分配责任。
&&确定工伤认定三个思路
&&规定同时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确定了三个思路:一是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二是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三是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此外,规定明确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三种处理方式,并对涉及劳动关系确认的行政审判程序作了规范。规定全文共10条,将于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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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新规今起实施:下班回家顺路买菜出意外算工伤
  温州网讯 下班回家顺路买菜出交通意外,视为工伤;儿童安全座椅将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严禁教师开学收受礼品礼金……9月,这些和大家生活相关的新规正式实施。
  新规 1
  下班买菜出意外算工伤
  前提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明确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4种情形,其中下班后顺路买菜,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出现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记者街头采访发现,不少市民对于这一政策存在误读,认为“只要离开家门后任何形式的意外都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9月1日施行的《规定》作出解释,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4种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相关负责人认为,《规定》是《工伤保险条例》的延伸和细化,强调的是“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要以“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为前提,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职工在下班途中买菜出意外都算工伤”。“前提条件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第二个条件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在上下班途中走路摔倒受伤、高空坠物砸伤等情况,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该负责人介绍,此前温州对工伤认定的实际操作中,对“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事故的,就已经按照《规定》中的精神进行操作了。近年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的工伤案例比较常见,这与现在开私家车的人越来越多有关。从在处理的各类工伤案件综合来看,“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引发工伤的案件数量是最多的。
  新规 2
  儿童安全座椅 实施强制性认证
  明年起,未认证过的安全椅不得销售
  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关于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指出,自今日起,对儿童安全座椅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明年9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文件中“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就是儿童安全座椅,而强制性产品认证,是我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评价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据人民网报道,目前国内有合资及民营在内的200多家儿童安全座椅生产企业,而符合国标生产的企业仅有约50家。
  市区兴文里的一家婴儿用品店的老板说,店里的儿童座椅价格基本上在2000元左右。这些座椅都是从国外进口的,虽然上面没有国家安全认证标志,但有欧盟安全认证标志。市区欧洲城一家销售儿童安全座椅店里的座椅价格也从几百元到5000多元不等。价格相对昂贵的进口产品基本上只有欧盟安全认证标准,而价格相对低廉的国产品牌,基本上都取得国标和欧盟安全认证标志。该店店员说,他们是温州地区的总代理,每个月销售七八十张儿童安全座椅。
  据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处工作人员介绍,儿童安全座椅的安全认证应该由生产厂家委托相关认证机构进行认证,该认证机构应该有一定的认证资质并取得国家认监委的认可。据他们了解,温州地区没有此类认证机构。
  如果温州地区有生产儿童安全座椅的厂家,该工厂就应该向国家认监委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获得相关3C认证证明,并将其认证信息输入相关网站,他们依法核实。明年9月1日后,根据相关规定,市场上的儿童安全座椅如果没有取得相关强制认证或者虚假认证等,他们将对这些违规产品进行查处。
  新规 3
  私家车6年内免检
  日(含)后注册登记的 私家小汽车,可以享受免检政策
  根据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的免检制度。在此期间,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车主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处理完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后,可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意见》规定,对于日(含)之后注册登记的私家小汽车,可以享受免检政策;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私家小汽车,仍执行原检验规定。需要提醒的是,检验周期是法定的,此次私家小汽车检验周期没有发生变化,仅是试行对6年内新车免予上线检测。因此,车主还是要每2年申领一次检验标志。见习记者 王建D 整理
  新规 4
  新学期严禁教师
  违规收礼品礼金
  今天开始的新学期,是教育部颁布的《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金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后的首个学期。《规定》要求各地抓住教师节及学校开学、学生毕业等节点,对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问题,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监督检查。
  8月28日,教育部办公厅又印发《关于中秋、国庆期间及开学前后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通知》,对中秋节、国庆节、教师节及开学前后狠刹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提出要求。
  教育部出台相关禁令之后,温州市教育局就将这些禁令编成手机短信,发给全市的每一位老师。温州市教育局监察室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一次的规定是对之前的“六条禁令”的重申,体现了教育部对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视,坚决肃清不良风气的决心。作为老师,收受家长礼金,是渎职,有损教育工作者的形象。如果有人违反规定,顶风违纪违规,将会依据相应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在温州某实验学校任职的吴老师说,社会上可能还存在老师收礼的现象,但随着教育局三令五申“严禁收礼”以及校方严格的监查,收礼现象正在越来越少见。陈女士的女儿上小学五年级,她说现在都不送礼了,即使送了老师们也不会收。在特别的节日里,她会与孩子一起动手做一些小食品、卡片送给老师。
  本文转自:温州网
责任编辑:王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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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顺路买菜出意外&这也算工伤
&&&&来源:&&&&&
沈阳市民徐先生下晚班后,回家途中因车祸受伤。单位认为徐先生实际到事发地点的时间比正常情况下晚了15分钟,因此认为其下班后去了别的地方,出现交通事故不属于下班途中不能认定为工伤。真的是这样吗?
8月20日,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谢长丽认为,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对工伤认定提供了更具体的依据。
案例:下班后被撞伤申请工伤认定
徐先生是沈阳某电缆公司一名职工。日晚,徐先生在单位加完班后骑车行至苏家屯区林盛加油站附近时,不慎与姜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徐先生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其身体多处骨折。
徐先生将姜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关的赔偿。法院审理判决姜某担60%责任,徐先生40%责任。徐先生认为自己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该属于工伤,于是向苏家屯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为工伤。苏家屯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其为工伤。
焦点:未直接回家受伤算不算工伤
对此,沈阳某电缆公司不服认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沈阳某电缆公司认为,“徐先生是晚上9点离开的厂区,从单位到发生事故地点仅需要5分钟。然而,徐先生与大货车相撞的时间为晚上9点20分。根据时间点,可以证明徐先生下班后并未直接回家,而是去了其他地方,从其他地方出来后回家的途中发生了事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
徐先生解释称,“当晚,单位安排我和其他员工加班,晚9点才下班。下班后,我先到单位宿舍换工作服,上完厕所后于当晚9点10分离开的单位,9点20分时,我走到林盛加油站附近时,与姜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判决认定姜某负主要责任,我负次要责任。由于我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苏家屯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是正确的。”
最终,法院驳回沈阳某电缆公司诉讼请求。
难点:没标准工伤认定难以统一
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谢长丽,多年来一直从事与工伤认定相关的法律工作,对工伤认定所存在的困惑有着极深的体会。
谢长丽说,近年来,工伤赔偿一直是劳资双方发生纠纷的重点领域,加之当前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大量使用,将原本简单的劳资关系“复杂化”,更易在工人发生工伤后出现“扯皮”和纠纷。
谢长丽说,以往认定工伤主要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然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本条规定“上下班途中”情形的认定却出现很大的争议。
“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认定标准,给司法机关审判案件带来了一定困难,曾出现同样的案例不同判的怪现象。
(责编:孝媛、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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