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资金使用小型农田水利管理办法法有哪些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后期管护
  1、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工程建设上重投入,轻管理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在抗旱、排涝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后期管理直接影响到功效的发挥,现在很多地方都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问题,这就导致了水利设施建设上高投入,而后期因管理不善而低效运行。一些地方出于经济考虑及领导的政绩,在水利工程建设上,往往积极争取资金的投入,工作的重心只在农田水利的工程建设上,建完以后的管理维护却没能及时跟上,重视程度不够,管理工作处于很弱或者是没有的局面,这大大减短了工程的使用寿命,建好的工程难以发挥应有效能,有的因无专人管护,甚至达到了毁坏的程度,一些设施甚至被当成了废品处理。   1.2群众对工程的管理及维护认识不够   由于宣传不到位,加上管理的缺失,很多地方的群众对于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及维护在认识上不足,甚至存在误区,认为水利设施与已关系不大,对一些工程的管护工作不能很好的配合,有的为了一已私利,还会拆毁水利工程设施变卖。这些情况严重影响了水利工程设施的长久性。   1.3管护主体不明,职责不清   很多地方的小型水利工程设施,在大投入建成后,就成了无主设施,地方政府无法管护,而当地的群众又不愿意管护,一些基层水利单位又没有能力来进行管护,这就导致一些小型水利工程处于无人管护的境地,常常受到自然或人为的损毁,失去其应有的功能,由于职责不清,主体不明,一些水利工程建完后成了无主工程,管护不利,造成投入资金的浪费,工程自然失去了长久性。   1.4管理经费无保障   一些水利工程项目,由于建设时的大投入,导致资金使用过多,以至于后期管护资金缺乏,很多项目都不能考虑到后期工程运行过程中的管护费用,即便是有,也是杯水车薪,解决不了大问题。加上主体不明,责任不清等情况,管护问题成为小型水利工程后期的一个普遍难题,严重影响了工程的顺利运行及农业生产的稳定。   2、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问题产生原因   2.1领导重视程度不够   从领导的意识上来看,还没有真正从骨子里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认真重视起来,往往在一些人的心里,只把这些工程看作是“政绩工程”、“参观工程”,在自己主政的这一届,只管建,不管维护,往往在工程建设完成之前重视,建成剪彩仪式一完,但不再有人管理了。有些地方是大旱大涝当前,领导才要过问,而平安的日子里无人问津的情况普遍存在。   2.2农民群众的意识跟不上去   由于土地的紧张,加上领导的不重视,很多地方的群众认为一些小型农田的水利工程没有实际用处,正常年份体现不出其功能,一些农沟、干沟等工程,占地多又没用,而且多处于破坏状态,有的地方的群众干脆直接填平作田,而一旦遇到涝灾,损失却是不可挽回的。   2.3农民群众对工程管护不积极   虽然农田水利工程对农民群众是直接有好处的,农民直接受益,本应成管护主体,但由于工程是国家所建,而且又没有明确权责,所以很多地方的农民群众都没能把工程的管护当成自已的事,根本谈不上对工程的主动管理,而对于别人的管护也不积极配合。   2.4管理机制死板,权责不明   一些工程完工后,虽由国家所有,但却归地方使用,村级基层组织和受益群众本应当承担管护责任,但在这方面却没有明确,这就产生有人建,无人管的情况。责权利不明,管理机制死板,最后群众只管用,用坏拉倒,大大减少了工程的使用寿命。   3、措施与建议   3.1加强宣传,提高重视程度   要利用各种手段进行农田水利工程重要性的宣传,无论从领导层面,还是群众层面,都要加强意识,提高重视程度,领导能从大局着想,在建设前肯投入,建设后也能加强管理和维护。要引导农民群众投入到工程管理中来,因为他们是最直接的受益者,提高工程管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主动负责,认真管护。   3.2确定产权,明确责任   工程建成后必须确定归属,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将产权整体移交,将工程建筑物的所有权、使用权整体移交给当地政府或基层组织,增强其责任性和管护意识;也可以将工程主要建筑物实行卖断经营管理,将资产所有权与使用维护权一并转让,按市场经济规则进行运作,由其自行管护;可以进行承包经营,将工程租赁承包,每年收取一定的承包费,允许承包者在物价部门核定的范围内收费,作为承包者的收益,并将部分收益用于管护。   3.3多方筹措,确保管护资金充足   利用市场运作方法,多方筹措资金,政府投入一点,群众自筹一些,同时可以利用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收入一些,确保管护资金的到位,以达到及时管护的目的,一般工程经过多年运行后,由于自然的损毁及人为的原因,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必然要进行维修,解决好维修资金来源非常重要。也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预留一定比例的管理维护资金,建立专项基金,根据工程的使用情况酌情进行管理。   作者简介:董秀岩,公主岭市怀德镇水利管理站,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水利工程。   董秀岩(公主岭市怀德镇水利管理站,吉林公主岭13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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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水利工程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的水库、水闸、泵站、灌区,20年一遇及以上标准海塘,省级、市级河道上20年一遇及以上标准堤防、防汛岁修,钱塘江维护以及小型水库和重要山塘的巡查、海水淡化工程的运行维护、河道保洁和水文业务测验等维修养护经费的管理。农村饮水、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等其他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已建的水利工程进行养护和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
水利工程养护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经常性保养和防护,及时处理局部、表面、轻微的缺陷,以保持工程完好、设备完整清洁、操作灵活,包括水土保持、材料消耗等;水利工程维修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运行、检查中发现工程或设备遭受局部损坏,可以通过简单的修理、较小的工作量,无需通过大修便可恢复工程或设备功能和运行,包括检测、更换物料消耗等。
第四条 各地要积极筹集落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经费的主要来源:(1)国有经营性水利资产经营收益;(2)水利主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3)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水利建设专项资金);(4)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受益区依法合理承担的工程维护管理费;(5)地方政府预算内安排。
公益性水管单位(包括事业性质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管理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以地方财政筹集为主,国有经营性水利资产经营收益优先用于工程的运行维修养护,省财政设立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经营性水管单位(包括满足自收自支的企业性质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自筹解决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
第五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照水利工程隶属关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同级管理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筹措,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并管理的水利工程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资金筹措。
(二)专款专用原则。财政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已建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深化改革原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政办发〔2004〕82号)进行改革,明确单位性质,合理定岗定编,明确岗位职责,公益性水利工程的“两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奖优罚劣原则。根据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安排;考核结果优秀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本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承担防洪、排涝、灌溉等公益性任务的水库、海塘、河道堤防、水闸、泵站、灌区、海水淡化、水文测验、钱塘江维护、防汛岁修等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和应急修复,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水库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大中型水库(含海岛地区小一型水库)的维修养护和小型水库、重要山塘的巡查。
水库维修养护包括主体工程、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附属设施、安全监测设施、观测资料整编与分析、自动控制设施、运行调度系统、洪水测报系统、大坝电梯、自备发电机组的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白蚁防治,防汛设施维护、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安全鉴定以及必要的勘测设计、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等。
(二)海塘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20年一遇以上标准海塘及沿塘水闸的维修养护。
海塘工程维修养护主要包括土方养护、塘顶、塘坡、防浪墙、镇压层(护塘地)、附属设施、坦水、丁坝、盘头、顺坝、直立鱼鳞石塘、护塘林带、消浪结构、安全监测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白蚁防治,海塘隐患探测,备防石整修、防汛物资储备管理以及安全鉴定、零星加固、必要的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三)河道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省级、市级河道上20年一遇及以上堤防及沿堤水闸等交叉建筑物的维修养护和县级以上河道的日常保洁。
堤防维修养护主要包括土方养护、堤顶、堤坡、附属设施、前(后)戗堤、盘头、顺坝、防浪墙、消浪结构、安全监测系统、河道驳坎护岸、自然岸线、堤防绿化带的维修养护,白蚁防治,堤防隐患探测,以及安全鉴定、零星加固、必要的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四)水闸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大中型水闸以及(二)(三)所指海塘、堤防上的水闸维修养护。
水闸维修养护主要包括水工建筑物、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附属设施、物料动力消耗、自动控制设施、自备发电机组的维修养护,闸室清淤,白蚁防治,以及安全鉴定、必要的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五)泵站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大中型泵站的维修养护。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主要包括机电设备、辅助设备、泵站建筑物、附属设施、检修闸、自备发电机组、自动控制设施的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以及安全鉴定、必要的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六)灌区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大中型灌区的维修养护。
灌区维修养护主要包括渠道、渡槽、倒虹吸、涵洞、隧洞、滚水坝、水闸、橡胶坝、附属设施、护渠林、护栏、自动控制设施等维修养护,渠道、渡槽、倒虹吸、涵洞清淤等,以及安全鉴定、必要的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七)海水淡化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因运行维护成本高于售水收入所引起的差额。
(八)水文业务经费主要用于全省水文测验、水文情报预报、水文资料整编及水文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工作。
(九)省防汛岁修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海塘、防洪堤、护岸、水闸、堰坝、翻板门、水库、灌溉设施、农村供水设施的水毁应急修复,原则上工期不超过一年,列入其他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安排。
(十)钱塘江维护是指钱塘江西湖区社井、应沙与萧山鼠尾闸连线至平湖金丝娘桥与慈溪庵东连线之间河段、临浦镇高田陈以下浦阳江河段的维护
(十一)上述所指的水利工程附属设施包括:机房及管理房、水利工程专用道路、工程观测设施、工程管理标志牌(碑)、界桩、护堤(坝)地边埂整修、围墙护拦等。
(十二)本专项资金也可用于省级项目审核、基础研究、安全督察、省级防汛物资储备、钱塘江省管海塘维护等经费支出,列入部门预算管理,其资金管理办法按照《**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字〔2007〕11号)要求执行。
第七条 省级资金的补助标准按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类别档次实行分类分档补助,省级资金补助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分类表详见附表一,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类别档次及系数详见附表二。
  第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中开支:
  (一)水管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经费及日常公用经费。
(二)水利工程中非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支出。
(三)超常洪水和重大险情造成的抢险费用和工程修复费用,以及工程除险加固、更新改造费用和其他专项费用。
第三章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申请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必须由工程管理单位(项目业主)按照《**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测算年度维修养护经费,向同级水利、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审核后,于8月31日前向省水利厅、财政厅申请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并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县(市、区)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资金申请文件;
(2)管理单位机构设置或水管单位体制改革批文;
(3)维修养护经费测算书(海水淡化工程提供上年度运行维护成本核算材料,防汛岁修项目报实施方案);
(4)上一年度维修养护工作情况总结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年度维修养护经费进行审核后,根据省级年度预算落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和上年度维护工作情况,确定年度维护资金补助方案,并联合下达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省财政厅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补助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
(一)申报资料不齐全的;
(二)有改革任务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没有按照《**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验收办法》(*水管〔2008〕87号)通过验收的;
(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经费没有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的;
(四)资金使用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的;
(五)水利工程管理考核不合格的;
(六)维护计划进度、质量不保证及其它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实行专账核算,规范资金支付程序和手续,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弄虚作假,虚列支出。维修养护经费经批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原则上,水利工程维修经费需实行项目管理,管理单位和维修养护单位应签订维修养护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工程(工作)量、合同金额、质量要求、考核监督、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水管单位在维修养护合同任务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完成的工程项目及具体工作量、工程质量、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十五条& 水管单位要加强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建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决算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使用信息反馈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五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辖区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审计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规使用维修养护资金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规使用维修养护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取消下年度资金安排资格。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每年对全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其结果作为次年资金安排补助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附表:省级资金补助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分类表
20年一遇以上海塘及沿塘水闸
海塘及水闸工程维修养护
流域性骨干工程
根据工程功能确定
骨干工程维修养护
海水淡化工程
运行维护成本高于售水收入的差额补助
水文业务经费 
水文测验、水情预报、资料整编、设备维护
水利工程局部水毁应急修复
钱塘江维护
地方钱塘江海塘维护
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类别档次及系数
一类为25个经济欠发达市县
&&&& 第一档:泰顺县、松阳县、庆元县、开化县、文成县、景宁县等6个县,转移支付系数为1;
&&&第二档:龙泉市、仙居县、缙云县、常山县、天台县、淳安县、遂昌县、磐安县、云和县、岱山县、洞头县、嵊泗县、江山市、永嘉县、龙游县、苍南县、青田县、武义县、衢州市、丽水市等20个市县,转移支付系数为0.9;
第三档:三门县、安吉县、舟山市、金华市、平阳县、兰溪市等6个市县,转移支付系数为0.8。
二类为31个经济发达和较发达市县。
第一档:嵊州市、临海市、浦江县、东阳市、桐庐县、建德市、新昌县、临安市等8个县,转移支付系数为0.6;
第二档:诸暨市、永康市、上虞市、德清县、长兴县、海盐县、富阳市、嘉善县、桐乡市、海宁市、平湖市、玉环县等12个县,转移支付系数为0.4;
第三档:瑞安市、乐清市、温岭市、义乌市、绍兴县、湖州市、台州市、嘉兴市、温州市、绍兴市、杭州市等11个市县,转移支付系数为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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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充分发挥小型水利工程效益,根据XX市《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X政办字[2016]19号)和《XX市小型水利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及XX市《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X政办字[201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镇(街道)负责提报年度维修养护方案,按照批复后维修养护方案对小型水利工程进行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及时提报有关验收资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账资料,委托市审计机构审计。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包括工程日常养护经费与工程维修经费。工程日常养护经费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经常进行保养,以保持工程完好、设备完整、清洁、操作灵活。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养护人员工资、材料消耗等日常维护费用。工程维修经费是指对已建工程运行、检查中发现工程或设备遭受局部损坏,通过简单维修、较小工程量,无需通过大修,便可恢复工程或设备运行和功能的费用。第三条管护资金由各镇(街道)报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审核、核算和监管,及时拨付管护资金。第四条报账制资金包含: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养护人员工资、购置适当作业工具等所需资金以及审计费用。第二章申报和验收第五条各镇(街道)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水利部门报送次年维修养护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每年维修工程个数不超过本镇(街道)应维修养护工程总数的20%,维修资金不超过XX市补助资金的30%,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需提供相关材料:(一)项目名称。(二)建设内容。(三)投资金额。(四)完成时限。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实地核实后,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批复维修养护方案,并核定维修养护资金额度。各镇(街道)结合本辖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模式,根据批复维修养护方案组织实施。第七条工程竣工后,各镇(街道)应及时准备验收材料,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水利水产局组织专家对各镇(街道)工程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并委托市审计机构对工程建设内容进行审计。验收合格后,按照审计资金额度拨付资金。需提供相关资料:(一)批复的维修方案。(二)工程建设报告。(三)工程结算报告。(四)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五)工程施工前后对比照片。第八条各镇(街道)应足额配套自筹资金,自筹资金未足额到位的,按未到位资金3倍的比例核减XX和XX管护资金的补助额度,并在资金拨付时一并扣除。第九条凡属下列情况的,不予批准财政补助资金:(一)申报资料不齐全的。(二)资金使用不规范的。(三)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工作抽查考评不合格的。(四)维修养护计划未按批复方案实施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及其它违规行为的。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条管护资金按照“养护为主、维修为辅”的原则统筹使用,原则上用于日常养护的支出控制在70%左右。第十一条维修资金实行报账制。各镇(街道)验收合格后,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报账资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养护人员由各镇(街道)负责考核,考核结果每月报市水利水产局备案。市水利水产局依据各镇(街道)提报的考核结果,每季度通过银行直接拨付到养护人员工资账户。第十二条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投标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管护资金可用于维修养护项目所需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和巡查管护费,并支持镇(街道)水利水产服务站购置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所需的测量仪器、设备和工具等。不得用于办公经费或购置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未经市水利、财政部门认可的开支和费用不予报账。第十四条报账时应提供以下真实有效凭证:(一)报账申请表(见附件);(二)管护人员协议合同;(三)工程审计决算报告;(四)报账费用合法凭证;(五)验收报告。第十五条会计核算。各镇(街道)应明确专人,对管护资金进行专账核算。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抽查考评第十六条日常监督检查。各镇(街道)负责对本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进度、质量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的严肃处理。市水利、财政部门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各镇(街道)资金配套、使用管理和项目管护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各镇(街道)水利、财政部门和补助资金使用主体,自觉接受上级审计、水利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第十七条抽查考评。各镇(街道)财政部门要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管护资金的筹集、使用、报账的情况及相关说明资料上报市财政、水利部门,并形成自评报告,自评须对所有项目全覆盖。市水利水产局、财政局组织对各镇(街道)进行全覆盖抽查考评。抽查考评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财政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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