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年终奖金扣税拿33000元 税要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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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2009年12月从中国境内取得年终不含税奖金48000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2000元,从美国取得股息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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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匿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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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2009年12月从中国境内取得年终不含税奖金48000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2000元,从美国取得股息收入10000元,已按美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150元,则李某2009年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元。A.8023.52B.8425.88C.8323.53D.7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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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密码:2016年年终奖扣税标准,年终奖扣税计算方法
发表时间: 09:59:39 文章来源:
《2016年年终奖扣税标准,年终奖扣税计算方法》是有独特网()为你整理收集,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一、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以上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相信大家对于以上的内容都非常熟悉。  虽然之前我们也看到过类似年终奖多一元,缴税多千元这类的报道,但以为只是少数现象而并未特别在意。近日随着年底和春节的到来,通过9米计算器计算年终奖的非常多,而网上针对我们的计算结果而出现了激烈的争论,主要的原因就是税前多而税后少的问题。经过我们的分析,这并不是个别的现象,而是有规律的普遍问题:即当税前年终奖除12的结果跨越9级税制每一级的临界点时,一定会出现多一元(及以后的一定范围)后扣税明显增加的问题。具体结果参见附图。  以24000元为例,除以12后是2000,对应的税率是10%,速算扣除为25,按现行年终奖扣税计算方法计算扣税为2375;而对于24001元,除以12的结果为,大于2000,因而对应税率为15%,速算扣除为125,由此计算扣税为3475.15,比24000元的多出1000多元!  出现这种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计算方法的缺陷,即在确定税率时,用奖金额除以12的结果来比照,而计算时,一方面用全额奖金乘以税率,但速算扣除数并没有相应地乘回12!  仍然采用24000元的例子,如果计算时将速算扣除数乘以12,则相应的结果为:  税前24000元,扣税=*12=0  税前24001元,扣税=5*12=0=2100.15  按此方式计算,则完全不会有临界跳跃的问题!  9米计算器的计算方法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14]9号)文件,并参考了若干地方税务机关官方网站的例举。  需要大家帮助解答的问题是:  1.我们对于国税发[2014]9号文件中的计算方法的理解是否有误?  2.大家采用的计算方法是否与我们一致,是否会将速算扣除数乘以12?  3.如果全国都在执行国税发[2014]9号文件的计算方法,那么在此文件之后,任何一级税务机关是否有任何关于计税结果出现不合理跳跃应该如何处理的解释,或是出台过新的计算方法?  在以上问题之外,是新的问题:  1.如果国税发[2014]9号文件的计算方法是仍然在沿用的方法,而且我们对于该计算方法的理解也无误,那么计税结果一定会出现不合理的跳跃!这就违背了多劳多得以及公平纳税的原则!而从2014年到现在的6年时间,不知有多少纳税人不明不白地多扣了税!  2.我们宁愿是我们的计算有误,即本来就应该将速算扣除数再乘以12来计算,这样一定不会出现不合理的跳跃式扣税。  3.如果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将速算扣除乘以12,我们的万税国家会因此而损失多少税收啊?!我们的国家会干吗?  这是困绕我们的问题,希望与大家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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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25=1975,这样计算正确么?
:) 完全正确
回复 楼主 dywds2000 的帖子
要结合发放当月工资,如果低于2000元,年终部分可以再扣基数差额
原帖由 dywds2000 于
11:23 发表
6.67,-25=1975,这样计算正确么?
前提条件不明确,要说清楚以下几点:
1、今年除了这次发过几次一次性大额奖金?如以前发过一次性大额奖金除这次外用没用过年终奖金计算个税?
2、本月正常工资应纳税所得是达没达到个税起征点?多少?
3、最后这20000是税前还是税后的?
把上述几点明确了,才可以给你答案
回复 楼主 dywds2000 的帖子
等着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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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缴纳税费 哪些不需调整账务?
  “现行规定,纳税人当月应缴税款可以在次月7日或10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因此,一个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的企业,每年都要碰到跨年度缴纳税费的账务调整问题。虽然、财会制度已经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仍把握得不够准确。企业跨年度缴纳的税费究竟哪些需要作账务调整?哪些不需要作账务调整?”最近,某企业财务人员向江苏省通州市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咨询员结合税收规定,举例进行了说明。  日,某企业申报缴纳了所属期为2007年12月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共计10万元,印花税1万元;2007年度应缴的房产税5万元、土地使用税1万元、车船使用税1万元等共计18万元。企业上年年末均未计提上述税费,而在缴纳的当月,即今年1月作了营业税金、费用支出的账务处理。  2007年度该企业盈利,日,该企业在申报、汇缴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也未对上述税费作纳税调整。那么,上述税费哪些需要作账务调整,哪些不需要作账务调整?  第一,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共计10万元,需要作账务调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条规定,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该企业跨年度缴纳的所属期为上年度的应缴税费,不得在本年度成本费用中予以列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通知》(国税发〔号)明确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该企业在申报缴纳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没有作纳税调整,那么就不得将这少计的费用转移到2008年度内补提补扣。该企业必须作如下账务调整: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00元,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00000元;结转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3000元,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3000元,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7000元,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7000元。  2007年度因少计费用10万元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3.3万元,在日前,该企业可以向税款缴纳地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并要求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申请抵缴下期应缴税款。《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返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国税发〔号文件规定了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费用,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提补扣,但是并没有规定不得在以前所属年度内补提补扣,法律没有禁止的就不得予以否认。跨年度缴纳的10万元税费,如果该企业要求在2007年度内补提补扣,并不违反现行的规定。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允许其在2007年度内予以补提补扣,并退还该企业2007年度因少计费用而多缴的税款,或抵缴下期应缴税款。如果说纳税人自己放弃权益,必须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权益人自己主动的申明。在纳税人没有申明放弃权益的情况下,是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  值得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以往年度少计费用而多缴税款,应当给予其退还多缴税款或准予其抵扣下期应纳税款的期限,并没有作出年限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在以后任何一个年度内发现了纳税人以往年度因其少计费用而多缴的税款,在纳税人没有主动申明放弃权益的情况下,税务机关都应当给予其费用所属年度内补提补扣,并退还其多缴税款或准其抵缴下期应纳税款的权利,否则违法。  第二,印花税1万元、房产税5万元、土地使用税1万元、车船使用税1万元等共计8万元,不需要作账务调整。  《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0),6602管理费用科目说明中,该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仍然包含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这说明企业会计制度、准则的管理费用科目中一直包含上述四小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财税集字〔1986〕40号)规定,从日起,集体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应在企业管理费或商品流通费等成本费用中按实列支。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88〕第522号)规定,从日起,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五条指出,管理费用中包括印花税等税金。这说明上述四小税费用归集和列支,规定也一直包含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因此,会计制度、准则与在这四小税费用归集的科目上所规定的内容是一致的,两者并无冲突。《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企业所得》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换句话说,财务、会计制度与规定的内容相一致的情况下,按处理办法进行的账务处理,并不违反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该企业在上年年末未预先将应缴未缴的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预提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的情况下,可以在缴纳的当月把它作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费用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而不必区分其税款所属期。这似乎与上述税前扣除应遵循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有矛盾,但这就是《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第四条所指的“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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