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全球企业所得税税率率降低对全球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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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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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没有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的所得的税率及计税基数是多少?
(此项所得是咨询费)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税率是10%。该税率的基数,按照企业所得税法19条、实施条例103条规定,以全部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说明,若非居民企业所得咨询费为100万,利润为5万,费用为2万,则
1、企业所得税为100*10%=10万,
2、营业税为100*5%=5万。
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
不知这种理解是否正确?望高手指教。谢谢。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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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提下:lol
简单地讲:
营业税按合同总额的5%征。
将营业额划分为国内完成和国外完成部分。
国外完成部分,不征企业所得税。
国内完成部分,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不征企业所得税;国内完成部分,构成常设机构的,按国内完成对应的合同金额乘以核定利润率再乘以适用税率(25%)。
计算起来就这么简单!
另外,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由主管税务机关具体确定。
前提:假设100W为含税金额,我是专管员的话:lol
1.营业税 100W*5%=5W
2.河道 5W*1%=500(需要征收)
3.所得税(我认为咨询费不适用预提所得税),应采用核定利润率方式,一般为20-40%,所得税率为25%
一般以30%核定
(100W-5W)*30%*25%=7.125W
不过有一段时间没碰非贸了,至少我做的时候是那么计算的,哈哈
把境外完成的劳务也征所企业得税是不对的!
看看这个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第三条的规定。
谢谢johnster的回复。
有两个疑问:
1.河道?这是行话,听不懂啊。如果是两个附加税的话,印象中外国企业是不用缴纳的。
2.咨询费不适用预提所得税&&有什么具体规定吗?
再次感谢!
外国企业核定利润率征收的问题,印象中只有在中国有机构且与机构相关的所得才核定征收。好像是最近有个文件。
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征收的地方税费,各地叫法不太一样。
简单地讲,按税收协定征收的叫预提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法征收的叫企业所得税。
[ 本帖最后由 lirugang 于
09:52 编辑 ]
百度百科对预提所得税的解释: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均应就其收入全额(除有关文件和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征收预提所得税。按预提方式,即由所得支付人(付款人)在向所得受益人(收款人)支付所得(款项)时为其代扣代缴税款,课税的一种个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
“按税收协定征收的叫预提所得税”这种说法不对吧?难道某一国家未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就不能有适用10%的余地?
外国企业咨询费能否适用10%税率?欢迎大家继续讨论。
首先要看该外国企业所在国与我国是否税收协定。
如果有,按协定办理。
没有办事机构是一方面,还要看是否派员来华,以及在华停留时间。
如果超过协定时间(一般为183天),则构成常设机构,需要就与常设机构有关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如果该项目不能正确核算其收入和成本,则主管税务机关会进行核定,利润率为15%至30%,且不排除适用更高的核定利润率(如果税务感觉不爽的话)。
如果派员来华停留少于协定时间,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没有协定,按所得税法规定。
如果派员来华,则构成机构场所,需就与该机构场所有关的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同常设机构。
如果没有派员来华,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是免不了的,为合同总金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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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上各位!
我想是不是税法本身的规定有一些不严密的原因。
& &&&因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我看来“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全部所得,只要是从中国出去的。
& & 再看所得税法第19条,“其他所得”是一个兜底条款,字面上意思是其他全部所得的情形。
& & 而依据fortrying的解释,则此时的“其他所得”应该需要法律特别规定才能适用源泉扣缴,并非所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都要征收所得税,比如fortrying所说的没有派员来华又无机构场所的则无需缴纳所得税。
& &&&不知道这样理解是否正确。但如果正确也郁闷,因为法律条款太不严密了。当然,或许有其他文件我不了解。
也来讨论一下。
营业税。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什么叫中国境内?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所以营业税5%是很确定的。
企业所得税。
首先看是否有税收协定。
1、如有税收协定,则要判断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如果派员来华,任何12个月内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构成常设机构。源自境内劳务的利润,应视为常设机构利润并征税。
如果判断有源自境内劳务,则按核定利润率计算所得,按25%税率征。
如不构成常设机构,不征。
2、如果没有税收协定。则要判断该非居民企业是否在中国境内有机构场所。
有机构场所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境外但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25%税率征税。也要税务登记,预缴,汇算清缴,注销等程序。
无机构场所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10%的预提所得税率征。这时计税依据是按收入全额,还是比照财产转让所得按差额?我理解应该按全额,因为预提所得税税率设计已经为低税率了,所以无扣除。
问题:怎样判断有机构场所否?楼上各位认为,派员来华即为有机构场所。
怎样判断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提供劳务所得,按劳务发生地确定。什么叫劳务发生地?是不是提供劳务的人员在境内,叫劳务发生地在境内?还是像营业税那样,提供的在境内也好,接受的在境内也好,都叫境内?
怎样判断发生在境外但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期待高手解答。
回复 藤椅 lirugang 的帖子
不构成机构场所的,应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按10%征收所得税。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
回复 12楼 sisyphuster 的帖子
关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请参阅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victory: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 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没有派员来华又无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的劳务,其劳务所在地不在境内,因此有关收入不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无需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处所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所得(Passive Income).
“——在我看来“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全部所得,只要是从中国出去的。”要按您这么说,我们从国外进口机器设备,外国公司也必需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的了!这与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不符!
原帖由 sisyphuster 于
16:04 发表
谢谢johnster的回复。
有两个疑问:
1.河道?这是行话,听不懂啊。如果是两个附加税的话,印象中外国企业是不用缴纳的。
2.咨询费不适用预提所得税&&有什么具体规定吗?
再次感谢!
1.上海外企不缴纳那些地方附加税,惟独这个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流转税的1%)不能免
根据《》()第四条规定,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第六条规定,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
  (一)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二)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三)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上述劳务所得通常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但个别税收协定对此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中英税收协定专门列有技术费条款)。
  如果涉及特许权使用费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按收入全额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而如果被判定为劳务所得,则需要根据对方企业是否在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而,对于付给非居民企业的劳务费我们需要作判断,即:非居民企业是否在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对于这一点的判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进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第一条规定,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的规定,具体执行中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
  如果境外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境外企业负有主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则应依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9号令)进行。
  如果经过上述判断后,境外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则对于其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所得应按劳务发生地确定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如果境外企业所提供的劳务确实发生在境外,则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对于非居民企业应仅就其来源于境内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境内企业也无需为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 本帖最后由 johnster 于
08: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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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费适用 25%税率,taxable income 可以用实际利润或核定利润来计算,看税局对具体情况的判定
只有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passive income才适用20%(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因为咨询费属于劳务,劳务判断境内境外的标准是发生劳务的所在地,所以非居民纳税人在境外发生的劳务只有构成机构场所的才产生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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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美国,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目前,在美国,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10-01-02 & 发布
美国需要改革企业所得税
点击数:7 【字体:小 大】   长期以来扮演资本主义世界领袖角色的美国,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上不幸地缺乏竞争力,这令人感到遗憾。美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中名列第二,许多其他税收政策也加大了美国企业竞争的难度。一些研究——比如达特茅斯学院的马修?斯劳特(Matthew J. Slaughter)在2004年进行的研究——表明,70%的企业所得税最终是由美国工人负担的。  对于制造业及运输企业之类的资产密集型工业企业而言,美国的税收尤为繁重。例如,卡特彼勒(Caterpillar)、波音(Boeing)、联邦快递(FedEx)以及商业航空公司和汽车制造商,它们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并提供了数百万就业岗位。但要想保持或增加就业岗位,并在全球范围竞争,这些企业必须能够获得可接受的资本支出回报。  我们怎样才能使美国企业更富竞争力,并增强它们提供好工作的能力?这里有两点:加快资本投资费用化,以及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让我们允许美国企业在资本支出发生之时就予以摊销,而不是采取现行的长期折旧制度。原因何在?厄尼?克里斯蒂安(Ernie Christian)和加里?罗宾斯 (Gary Robbins)等专家曾表示,随着时间的推移,对支出每减税一美元,就会为国内生产总值(GDP)带来约9美元的贡献。即使不考虑新就业机会对经济的益处,对美国财政部来说,这也是一个相对廉价的选择——因为政府的唯一成本就是资金的时间价值。  这种做法如何影响到美国的就业?请让我用联邦快递的一个例子来说明:如果我们从波音公司订购一架波音777飞机,按照先行的税收制度,在税务处理上通常应该在7年内对该笔支出进行摊销。但购买一架价值1.5亿美元的飞机有着极大的风险,因为你不知道,在下订单之后4年左右交付飞机时的市场状况。降低风险的最好方法是允许企业更快地收回这笔资金。这样做可以降低风险,并鼓励企业加快在对设备、设施及人员方面的投资。  在任何情况下,加快资本费用化都是一种明智的税收政策,而在目前这种经济低迷时期尤其如此。  美国还需要降低本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9%的税率在经合组织中名列第二,仅次于日本。美国一些贸易伙伴的税率则低得多:德国30%、中国25%、英国28%、荷兰26%。  跨国贸易为美国带来的益处众所周知:更多的就业机会、国家财富和消费者选择,所有这些都有助于提高生活水平。然而,税收政策却破坏了美国经济:首先,对外国企业而言,在美国做生意的吸引力较低;第二,我们加大了美国企业在本土以外与外国企业竞争的难度。  美国企业扩展全球业务十分重要,但有人对此提出了质疑。联邦快递是一个极好的例子,因为我们的业务取决于是否拥有一个全球网络。如果我们的网络中不包括印度和德国,那么需要将货物从印度运送至德国的顾客,就不会利用联邦快递开展任何业务(所幸我们的网络确实包括这两个国家!)。当然,我们业务更强劲的增长也预示着就业机会的增长,在美国和世界各地皆是如此。  但如果我们必须为自己赚到的每一美元利润支付39美分的企业所得税,而外国竞争对手却支付较低的税款(通常远远低于美国),毫无疑问,我们的竞争者将会有更多的收入,投资于新资本项目和就业岗位。  美国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与全球其他地区严重脱节。我们必须将联邦税率降低至少10个百分点,而各州应随之效仿。在此之前,我们将继续落后,而这仅仅因为我们什么都没有做。  尽管政治上的争论集中在华尔街和商业街、或政府基础设施投资方案上,但我相信,资本支出费用化和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做法,将迅速刺激额外的经济活动。  这种做法对经济和较长时期内联邦税收的积极影响,将远远超过财政赤字短期内相对小幅上升的负面影响——特别是与消费退税和/或政府增加支出等其他举措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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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为至超额累进征收,纳税人的纳税年度一经确定不能随便变动,只对纳税人年度工薪收入超过美元的部分征税,有些州政府不仅对遗产征税而且对接受遗产的人还要再征一次税。以下是小编整理的3篇最新美国的税收制度范文,欢迎参阅!
美国的税收制度 04:36:38 |
国自独立以来,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税制体系及税务管理体系,对正处于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攻坚时期的我国,有很多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美国联邦和州共开征80多个税种,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在美国联邦财政收入中,个人所得税约占35%,社会保障税约占30%,公司所得税占7%左右,其他税占7%左右,非税收入占20%左右。
个人所得税。美国征收联邦个人所得税,除阿拉斯加等7州外的各州还征收州个人所得税。
(1)美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遵循属人原则,凡美国公民,均就其来自美国国内外的所有收入纳税;非美国公民的外国人,只就其来自美国国内的收入纳税。
(2)课税范围主要包括:雇员的工资、薪金、退休金;独资或合伙经营取得的商业利润;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资本利得、农业收入及其他收入。
(3)联邦个人所得税实行15%-39.6%的五档税率。非居住的外国人在美国取得的与工商业活动直接有关的所得,比照美国公民适用的累进税率纳税;取得与工商业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所得,除税收条约另有规定外,按30%的比例税率纳税。州个人所得税税率一般为1%至11%。
(4)应纳税所得额为纯所得减去减免项目后的余额,纯所得为调整毛所得减去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调整毛所得为总所得减去不予计列项目和经营费用后的余额。总所得中不予计列项目有:资本利得的半数,州和地方政府公债的利息,雇主提供的医药费,教师的讲学金,失业救济金,慈善机构赠予的救济款,亲友馈赠的礼金,战争负伤抚恤费,债务支出、债权收入等。从调整毛所得中可以扣除的项目,分为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标准扣除是对单身或夫妻联合申报分别核定一个普遍性的减免额;分项扣除的项目包括州与地方政府的税款、抵押借款、医药费、给慈善机构的捐款、幼儿保育支出、工会会费、意外事故损失、与工商业有关的直接费用支出等。从纯所得中可以减免的项目,包括纳税人个人及其配偶等家庭成员每人每年可享受的3000美元左右的免税额。为鼓励购房,个人购房支出也可在税前扣除。
(5)个人所得税采取先按季预缴,再按年申报清缴和部分预扣两种方式。即:职业固定的雇员,其工薪收入的应纳税款由雇主预扣代缴,年终由纳税人申报结算;纳税人的其他收入,按季自报缴纳,年终结算;资本利得税在出售股票、财产取得收入时课征,年终不再申报;外国人在美国按总额单一税率所纳税款在取得收入时预扣,年终不再申报。 公司所得税
(1)美国采取登记注册标准,将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区分为美国公司和外国公司。即:凡根据各州法律成立并向州政府注册的公司,不论设在国内国外、其股权归谁,都是美国公司;凡根据外国法律成立并向外国政府注册的公司,不论其设在何处、股权归谁,都是外国公司。
(2)课税对象:美国公司来源于国内外的收入和外国公司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收入。
(3)应税所得额为收入减去可扣除费用后的余额。联邦公司所得税的可扣除费用主要包括:经营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律师费用等)、税收(已纳州、地方和外国政府的税收)、营业损失(呆帐损失、自然灾害等)、折旧与损耗(固定资产折旧、油井损耗等)和其他扣除。州公司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则在此基础上有所调整。
(4)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至30%,超额累进征收。外国公司在美国取得的与工商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收入,由付款单位按30%的比例税率预扣税款,不再办理申报结算。州公司所得税税率从5%到10%,各州不一。
(5)允许公司自行选定纳税年度,并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两个半月内申报纳税,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的纳税年度一经确定,不能随便变动。
社会保障税,也称薪工税。该税现已成为美国第二大税种。
(1)社会保障税由联邦保险税、铁路公司退职税、联邦失业税和个体业主税四税组成。现已有98%以上的工资收入者(含个体职业者)缴纳此税。
(2)社会保障税采用15.3%的单一税率,由雇主和雇员各付一半,雇员应负担的部分由雇主在支付工资时扣交,并代其报税。
(3)只对纳税人年度工薪收入超过72000美元的部分征税。
财产税。财产税是一种对物税,课税基础是财产的价值。美国财产税尤其是房地产税是各州政府收入的支柱,财产税一般占州税收收入的80%以上。
(1)财产税的课税基础是税务部门为税收目的而估定的财产价值,纳税人必须据此纳税。
(2)应税财产主要指有形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只有少数州对无形资产征税,但税率都很低。
(3)大部分州的财产税税率在2%到4%之间,少数州及大城市(如纽约)的税率则较高。
(4)购房的银行贷款利息可在税前扣除。
销售税。州政府对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额课征普通销售税,联邦政府则对某些特殊商品征收,如酒税、烟税和限制特定消费或行为的麻药税、赌博税等。除新罕布什尔、俄勒冈、蒙大那、特拉华和阿拉斯加等5州外,其他都征收销售税,税率大多为4%到5%有10个州超过5%(如加州为7.75%)。
遗产税与赠予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可征收此税。有些州政府不仅对遗产征税,而且对接受遗产的人还要再征一次税。
(1)遗产税对死亡者的总遗产课征,由遗嘱执行人纳税。遗嘱执行人在未纳税前不得将遗产分给继承人。
(2)计算应税遗产时,准予扣除税法规定的统一税收抵免额和配偶遗产税减免额。统一税收抵免额逐年变动,配偶遗产减免额为50万美元。
(3)税率为10%至70%的21档全额累进税率。
(4)每个公民的终身免税额为675000美元,每人每年赠送额在1万美元以上的可免税,超过1万美元的部分就可使用自己的终身免税额度。
除上述主要税种外,美国还有商业税、泊车税、公用事业税、酒店税、体育馆税、汽油税等等。美国没有单独的农业税收,农业收入也按统一的税种征税,但享受更多的优惠。
与联邦制相适应,税收管理体制也由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构成,各级政府都有独立的课税权和固定的收入来源。联邦政府主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国内消费税、关税、遗产与赠予税,其中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州政府主要征收销售税、州个人所得税、州公司所得税、州消费税等,销售税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地方政府则主要征收财产税、地方销售税、地方个人所得税等,其中财产税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在税收收入总额中,联邦税收收入占60%左右,州和地方占40%左右。
联邦税法由国会制定和修改,由财政部颁布实施细则,由税务局解释执行;各州和地方议会可自主制定各州或地方征收的税种和征收办法。
美国联邦、州、地方三套税务机构,分属各级政府,各司其职,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美国国税局局长必须由总统提名,经国会通过后任命。国税局、州税局和地税局拥有独立的执法权,有权根据税法解释税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如果纳税人不服,可申请法院裁决
解释,其他部门无权干预;有权根据税法对欠税多少进行估算,欠税人如不服,须负举证责任。
美国人的纳税意识很强,大都能自觉如实报税、缴税。但美国公民和公司一般不亲自申报纳税,而是委托会计公司代办纳税。
在美国,除小额交易外,其他交易必须通过银行转帐,否则就是违法。在银行开户必须有身份证明,每个美国人(含法人和自然人)都有一个社保号,银行按社保号把每个人的利息收入按税法规定报告给税务局。同时,联邦与地方税务局、税务局与海关等有关部门之间互通信息,使税务局能及时、全面掌握每个纳税人的情况,防止税收流失。
美国税务局有权对纳税人有关帐簿和记录进行稽查,有权召集纳税人到税务局接受调查、出示会计记录,以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判断是否有偷税行为。纳税人如不缴税,针对不同情况,税务局有权行使三种权利:一是抵押权,即有权以纳税人的房地产地契为抵押,督促纳税人付清欠税。二是强索权。即税务局可以冻结纳税人财产用于清缴税款。三是占有权。指税务局有权依法处置纳税人财产,用以缴税。
美国十分重视运用先进技术管理税收。仅1997年,联邦就拨付3.36亿美元预算用于税务局的技术更新,其中改造计算机信息系统花费2.06亿美元。现在,税务局已能每天24小时直接处理纳税人的电子报税、电话报税,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美国各州税务局的内设机构一般有五个:法制机构,负责税法执行的一般解释、宣传、复议、应诉等;审计(稽查)机构,负责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调查及处理;研究统计机构,负责税收收入的统计和分析;征收机构,负责接受和处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征收;服务机构,负责人事、财务、接待。美国对税务审计很重视,如,夏威夷州税务局从事审计的人员占正式职工的55%以上。
启示与借鉴
之一:必须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培养公民依法纳税意识是推进依法治税、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一是进一步加强税收宣传教育,并以经常性宣传和违法责任(包括曝光税案)为重点。二是加大处罚和曝光力度,让那些想违反税法者不敢为、不愿为,并在学习税法上变被动为主动。三是彻底转变经济要发展税收就要减免的经济税收观,依法治税才是税收支持经济发展的最佳途径。四是要改变执法让路保稳定的观念。只要税务机关的行为合法,企业破产就不应追究税收的责任,相反,税收确保了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充分发挥作用,国家经济政策得以全面贯彻落实。
之二:必须积极推进税制改革。好的税制应该与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相协调,我国税制还应作进一步完善。一是制定税收基本法,明确界定国家税收体系及中央与地方税收
体系、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关系、税务机构的设置与管理等,避免政策随意性带来不良影响。二是实行税收法定原则,除立法机关外,其他任何部门无权设定公民和法人的纳税义务,政府和税务主管部门只能在法律授权内制定实施办法等。因此,应将我国现行各税种的行政规章上升为法律,授权地方开征的税种也要由省级人大立法,严禁越权制定税收政策。三是正确认识增值税。我国应该从税制优化和征管效率上对增值税的优劣作冷静思考,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应研究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合理解决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不均问题。四是研究开征社会保险税、遗产税、环境保护税等,逐步取消屠宰税、土地增值税、筵席税等税种。五是实行国民待遇,统一内外税制,当前重点是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六是个人所得税采取个人申报和夫妻联合申报两种方式,并分别规定免税额。七是改革农业税制,尽快修改《农业税条例》,改征实为征金,统一由地税机关征管,避免多头收税和管理。从长远讲,可考虑统一农业税制与工商税制,如对农业收入征收增值税、所得税或者只征收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税。 之三:必须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税收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影响税收执法公平,影响纳税人的平等竞争。一要规范税收管理,包括科学划分财政与税务、国税与地税的职责,做到各司其职。中央收入、地方收入严格按照各征各税原则征收管理;共享税实行“税源共享,分离(或分项)征收,分别管理”。二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税收管理。三要在存款实名制基础上,逐步实行除小额交易可使用现金外,一律转帐交易的支付体系,并实现税银联网。要进一步宣传税法,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五是可逐步实行网上申报、税务登记等,提高征管效率。六是要大力发展和规范税务代理,使办税社会化。
之四:必须适当下放税收立法权。我国税收立法权过于集中,政策调整往往要么滞后(如农业税政策),要么不切地方实际,并且大多对地方不利(如燃油税所代替的费原是地方收入,改为税后却成为共享税,并且中央占了较大部分;支持经济发展的税收减免大多以减少地方收入为代价等),因此应赋予省级人大必要的地方税收立法权,以协调中央与地方的利益。
之五:必须正确对待税收计划。美国等绝大多数国家根据经济税源和税制测算当年税收收入,政府不下达税收收入任务,税务机关的职责就在于依法征收。实践证明,下达收入任务不但影响执法,还影响经济长期发展。因此,我国应根据经济税源和税制指导税收征管,不再下达指令性任务;考核税务工作不再只看收入任务完成与否,而应从执法、收入、队伍等方面综合考核并以是否严格执法为主。
美国医疗保险制度中税收政策的分析与借鉴 04:35:07 |
美国医疗保险制度中税收政策的分析与借鉴
欣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税收学院
要】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以私人医疗保险为主要形式,政府主要通过联邦税法对医疗保险市场进行干预,新医改法案也涉及通过调节税
收,加大政府对医疗保险的管理力度。这些税收政策,对构建我国的基本医疗体系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美国医疗保险
美国新医改
一、美国医疗保险制度概述
美国实行以商业医疗保险为主的医疗模式。其医疗保险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私人医疗保险,美国绝大多数人是靠这种方式获得医疗保险的;另一类是由政府提供的社会医疗保险。
私人医疗保险,分为雇主为雇员及其家属购买的商业医疗保险和个人购买的医疗保险,其中雇主为雇员支付保险金,这种情况约占90%。雇主为雇员及其家属购买的商业医疗保险,作为一种员工福利形式,
由雇主提供,变换工作的人继续享有健康保险;由公司为其职工团体购买,避免了逆向选择问题。2008年,美国有1.763亿人是因雇佣关系而获得医疗保险,约占美国拥有医疗保险人数的58.5%。在雇主提供医疗保险计划中,员工也要按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的保费。
政府提供的医疗保险包括:联邦医疗照顾计划(Medicare,面向老年人和残疾人)、联邦医疗救助计划(Medicaid,面向贫困人群)、联邦儿童医疗保险计划(SCHIP,面向困难家庭儿童)以及现役军人、退伍军人及家属和少数民族享受的免费医疗等老年保健医疗。
近年来,医疗保健支出增长迅猛,使得政府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商业医疗保险金也不断上涨,医疗保险购买需求下降。暴露出了高成本、低覆盖率等一系列问题。这也成为奥巴马政府新医改法案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新医改法案将扩大社会医疗保所险覆盖人群的范围,解决未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中的未参保人群的投保问题。医改法案实施后,将让全美大约3,200万没有医保的人获保,使医保覆盖率从85%升至95%。
二、美国医疗保险中的税收政策
1.美国社会医疗保险金资金来源。美国政府提供的社会医疗保险的资金主要源于社会保障税和其他税费收入。如Medicare的资金来源于两个部分:①75%来自于社会保障税,
②25%来源于符合享受“医疗照顾”项目人群的每月匹配支付的费用。Medicaid资金来源于政府的一般税收,由联邦政府支付55%、州政府支付45%,共同资助对低收入居民实行部分免费医疗。
2.美国社会保障税的征收。2008年,美国联邦的社会保障税依照雇员工资的7.65%征收,雇主也要按雇员工资的同样比例缴纳社会保障税,两项合计相当于雇员工资的15.3%。在7.65%的比例中,1.45%的份额在征收之后拨给美国卫生部专项设立“医疗信托基金”,由美国卫生部的卫生健康资金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专项负责用于“医疗照顾”项目的实施。自营者应缴纳的医疗保险税是其自营净所得总额的2.9%。自营者所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医疗保险费用的25%是免税的。
3.联邦税法中隐性补贴对美国医疗保险的影响。政府对健康保险市场最大的影响是通过联邦税法实现的,医疗保险中隐含政府补贴。按照联邦税法,个人的工资收入需要同时交纳社会保险工薪税和个人所得税。雇主付给雇员的工资要纳税,而但是雇主向医疗保险计划的缴款则不纳税。该税法通过降低以其他商品来表示的机会成本,实际上构成了对购买健康保险的补贴。例如,雇主给雇员增加工资1000美元,雇员必须为此纳税,但是如果雇主用这1000美元为雇员购买医疗保险,雇员则不必纳税,那么雇员就会倾向于以医疗保险的形式获取该
1000美元。
工人希望以健康保险形式获得的报酬比例高于没有这种补贴时的比例,导致了人们消费保险的数量增长。个人所得税属于累计税,对于高收入者使用更高的所得税率,则这种隐性补贴的效果更为显著,进一步拉开了高低收入者在医疗方面的消费水平。同时也加大了团体购买私人保险与个人购买私人保险之间的差距。美国人口统计局的最新统计数字显示,
通过雇主购买私人医疗保险的美国人目前大约有1.75亿,只有2700万人完全靠个人购买私人医疗保险。
此外,近年来,由于健康保险变得越来越昂贵,为了既定的保险金,人们不得不放弃较多的工资。美国政府2008年估计,在全国3亿多人口当中,依然有4630万人口没有得到保障。与此同时,还有几百万美国人的医疗保险额不够。如果那些没有保险、或者保额不够的人不幸病了,
他们需要自行支付医疗费用。美国一半的个人破产案例都在相当程度上是高昂的医疗费用所致。
4.奥巴马医疗改革中的税收政策。奥巴马医改法案提出要加大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率,就需要政府筹集更多的资金对低收入群体给予补贴,其中就涉及到对某些税种的调整。奥巴马要求国会提高富裕人群的所得税,计划不再延续前小布什总统针对富裕人群的临时减税计划,该计划2011年到期。通过增税,联邦政府将在未来10年内增加收入约2万亿美元,其中3178亿美元用于医改。此外,奥巴马政府于4月1日起提高了香烟特许权税,所得收入将用于资助SCHIP计划。同时,政府对小企业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险给予退税。小企业为其员工缴纳参保费用的一定比例将以退税的形式返还,最高可达50%。预计每年退税规模将达到60亿美元。困难家庭可根据其收入情况享受一定的退税。
三、借鉴美国医疗体制中的税收政策
1.控制对医疗保险的隐性补贴程度。在我国,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是以社会保险费的形式缴纳,并且职工缴纳五险一金不扣个人所得税,
所以这样就形成了政府的隐性补贴。补贴的存在有利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率,但同时也会拉大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从更大幅度上增加高收入者的福利水平。因此,需要合理安排隐性补贴的比重。
2.规范化筹集资金的渠道。目前,我国以社会保障费的形式统筹基本医保资金,各地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不同的标准,缺乏法律强制性、征收效率低下、有失公平性。如果改为社会保障税形式,则可以克服上述缺陷。同时,可以选择社会保障税之外的以某些税种作为补充,加强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的调控力度。
参考文献:
[1]艾伦?克拉特:《社区福利与公共福利:公共保障系统管理: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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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http://www.healthreform.gov/forums/blog/blog_.html.[5]http://sbs.mof.gov.cn/zhengwuxinxi/diaochayanjiu/459.html.
美国慈善税收制度的监管模式 04:37:03 |
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慈善税收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在长期的税收征管实践中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监管模式。深入考察和剖析这些国家先进的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对改善我国慈善税收征管不力的现状具有重大的
研究意义和参考价值。
关键词:慈善税收制度;监管模式;监管措施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慈善事业不仅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更是一跃成为调节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的有效机制之一。这样蓬勃发展的慈善事业背后有着很多积极的动因。其中,相应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就是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慈善活动,推动慈善事业发展最有力的杠杆。但在现实中,不法分子滥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而导致国家税收流失的现象已是屡见不鲜。为确保这类政策支持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初衷能够真正得以实现,笔者认为,分析和借鉴国外慈善税收制度的监管模式是很有必要的。
一、美国模式
美国慈善税收制度的监管模式主要由法律保证、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慈善组织与基金会的内部监控以及行
业自律构成。
在这种多层次监管模式中,联邦政府的国内税务署作为慈善组织的实际主管部门,主要以三种方式监督慈善组织的运作:审核慈善组织提供的年度报表(包括年度收支的明细账目等),审计慈善组织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和通过评估处罚违规的慈善组织。其具体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一)免税资格认定制度在美国,除了教会和一些规模较小(通常年收入不超过5000美元)的组织外,慈善组织在成立后并非自动获得免税资格,而是要在向
国内税务署另行提出申请,并通过其认定后,才能取得这种资格。
非营利组织在申请免税资格时必须按规定填写免税申请表,提供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组织章程及其执行细则、财务报表等),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国内税务署在收到免税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还要对申请《国内税收法典》501(C)(3)条款的慈善组织进行组织检验和运营检验。组织检验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慈善组织的治理文件(将其创设为法律主体的文件)进行审查,检验其工作目标是否符合免税的要求。其主要包括两个验证条件:一是组织存续阶段的所有收入全部用于与其宗旨相关的事业;二是组织解散时的全部财产统统转交给其他同类机构或政府。运营检验的目的主要是审查非营利组织的活动,以防止其发生为私人谋利的腐败现象或从事某种被禁止的政治性活动。这种检验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国内税收法典》的修正,即如果慈善组织主要是从事符合免税目的的活动,即可获得免税资格。也就是说,运营检验虽要求慈善组织不能只是为个人利益而成立或运营,但个人仍可依法从慈善活动中获得正当的个人利益。最后,如果慈善组织的免税申请和证明文件
能够满足相关条款的要求,国内税务署将颁发与其组织类型相符的免税认定证明。
(二)分类申报管理制度
国内税务署是按照组织类型和收入规模对慈善组织进行分类申报管理的。根据美国税法的相关规定,除有关教会组织外,慈善组织必须在会计年度期间内(一般是期末)向国内税务署进行纳税申报,并递交相关的文件和材料。其具体规定主要包括:首先,年收入超过25000美元的慈善组织必须填写990或990―EZ申报表:如果同时满足年收入不超过100000美元和年末总资产不超过250000美元这两个条件的,就必须填报990―EZ表;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则应填报990表。其次,慈善组织如在2年内出售、交换或处置可扣除慈善捐赠财产的,除财产价值在500美元以下或财产用于慈善分配的外,则须填报8282表来进行申报。最
后,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还需另外填表报告捐赠者的信息。
(三)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制度
在美国,慈善组织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将其免税申请表、有关证明文件、免税资格证明以及最近三年的申报表等资料和信息向社会公开和披露,以接受来自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人均可通过信函、传真、互联网、电子邮件和实地调查等方式索取其所需的信息和资料,以了解和监督该慈善组织的财务状况、内部结构及其运营情况。
也就是说,慈善组织是有义务满足社会公众所提出的查询要求的,如其有不接受公众监督、拒绝提供相关资料、
不协助调查或故意诱导等行为的,都将面临国内税务署的严厉处罚。
(四)税务审计制度
美国国内税务署依据联邦税法的授权,可以对慈善组织的账目和记录进行审计。其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涉及税
务审计工作依据的线索、税务审计工作开展的方式和税务审计工作的处理办法等三个方面。
首先,税务审计工作依据的线索主要包括:990表所提供的信息、心怀不满的雇员或前支持者提供的信息、新闻媒体所披露的慈善组织或其管理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等。其次,税务审计工作开展的方式非常灵活,比如说,接受审计的慈善组织可以同国内税务署审计人员商谈,提供一些支持自己的相关信息,还可以要求查看审计结果。再次,税务审计工作的处理办法一般有两种:假如审计人员得出的结论是慈善组织没有违法乱纪行为,那么国内税务署就会发给接受审计的慈善组织一封正式信函,对事实予以确认,宣布维持现状;假如审计人员发现其确实存在问题的,那么国内税务署将责成其限期改正,并课以相应的处罚。同时,那些已经受到处罚或已交纳罚金的慈善组织,应当如实地将上述情况在该年度的990表上体现出来,以引起相关负责人和查阅该表的公众的注意。
(五)相关的惩罚性措施
在美国,这种相关的惩罚性措施主要包括三种处罚手段:限期改正、罚款和取消免税资格。对慈善组织而言,最为严厉的处罚莫过于取消其免税资格。但由于这种处罚实质上就等于判处慈善组织死刑了,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是很少使用的,通常的做法是允许慈善组织对其行为进行纠正,并交纳一定的罚金。相关的具体规定有:美国《国内税收法典》501(C)(1)项禁止慈善组织内部人员从与该组织的交易中获取不当利益。而且,根据《国内税收法典》4958条的规定,符合免税条件的组织,向任何利益冲突人(个人或组织)提供超额利益的,都将受到惩罚性税收的处罚:该慈善组织将被课征相当于超额利益百分之十的惩罚性税收;收到超额利益的利益冲突人则将被课征相当于超额利益百分之二十五的税金,而且如果利益冲突人不能及时改正此类违规交易的,还须缴纳所
获利益百分之两百的税金。
二、美国慈善税收制度的监管模式的经验启示尽管在法律体系和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慈善税收制度的监管模式总是各具特色。但通过对美国近年来慈善税收监管模式的总体发展趋势的考察与剖析,笔者认为,有一些基本经验还是非常值得我国在构建相关监管体制的过程中加以参考和借鉴的:(一)实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与实行是各国法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因为依法强制慈善组织将其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不仅能够有效地提高慈善组织运作的透明度和增强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还
能达到降低对慈善组织进行税务监管的成本和确保社会监督得到真正落实的双重目的。
所以,像美国就根据慈善组织的类型确定了其信息公开的级别和内容要求:年收入超过25000美元的慈善组织必须向国内税务署递交990表,较小的慈善组织则须填报990―EZ表,而且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还需另外
填表报告捐赠者的信息。
(二)多种监管方式相结合
在世界范围内,随着近年来法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社会力量的不断壮大,早期政府监管的单一模式已逐步为法律保障、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层次监管模式所取代。也就是说,绝大多数慈善事业发达的国家都在这种多层次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本国特色的一整套比较完善的监管体系,其区别仅在于对各监管方式的侧重有所不同而已。实践证明,法律保证、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三者互为补充,共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
克服单一政府监管模式运行成本相对高昂和整体效率相对低下等弊端和不足。
(三)采取严格的税务管理手段
慈善组织的社会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是国家为其制定和实施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最基本的前提和最主要的依据。为防止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沦为不法分子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和途径,各国纷纷运用了各种严格的税务管理手段以
保障这些政策能够得以真正的落实。这些手段具体包括免税资格认定的程序法定化,免税资格年度审核的制度化,
全面纳入税收管理的范围以及普遍进行纳税申报等。
(四)配置相关的惩罚性措施
相关的惩罚性措施是慈善税收监管体系规范慈善组织运作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说,如果一国的慈善税收监管体系缺少这类惩罚性措施或是对这些措施的设计安排不够科学合理的话,那么该国的慈善事业亦会很难实现其
健康发展的目标。
笔者认为,在这一方面,我国完全可以借鉴美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即根据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分门别类地制定相应的惩罚性措施。比如说,若享有免税资格的慈善组织及其内部工作人员假借慈善组织的名义从事违背其宗旨的行为,并从中获取不当利益的,税务机关首先应责令该慈善组织限期改正,并对该组织课征一定比例的惩罚性税收,而且还应对该组织的相关内部人员课以相当于其所获利益一定比例的惩罚性税收。如果该慈善组
织仍不能及时校正其违法违规行为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税务机关方可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免税资格。
①姚俭建,黄丹。关于构筑中国特色慈善事业监督体系的思考。社会科学。2004(10)。②巢莹莹,陈微。中外慈善组织政府管理比较及启示。经济师。2009(1)。③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款规定:从事宗教、慈善救助、科学、公共安全测试、文学、教育、促进国家或国际业余体育竞技比赛、预防虐待儿
童或动物这八方面事业的民间组织可以获得免税资格。
④组织检验和运营检验都是由美国税法实施条例具体规定的。
⑤马骏。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法律问题研究。山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⑥牛余鑫。慈善组织法律监督研究。华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⑦王俊霞。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所得税优惠制度研究。西
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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