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有房产权,如果新婚姻法女方加名字后,一旦发生的情况下,所产生请求离婚,女方会不会索要房产财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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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一方放弃产权归另一方所有,如果离婚
婚后,一方放弃产权归另一方所有,如果,房子是归单方所有吗?会不会有纠纷
还有就是中介说如果以一个人的名义贷款,银行可能通不过,先去以一个人的名义去贷,如果真通不过,再以两个人的名义去贷,一方可以只占千分之一的产权,这样你也问问,如果离婚会不会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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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婚前一方所专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哪些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又该如何保护?是签订一份婚前财产协议,还是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离婚时,婚前财产要作进行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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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协议离婚,房子是期房,以后有了房产证以后如何去掉女方名字?女方算再买房算二套吗?
&10-06 18:06&&悬赏 25&&发布者:liuyan…… &地区:北京-昌平区 回答:(5)
房子在北京,明年6月交房。
合同是两个人的名字,未约定比例。
女方北京户口,男方外地户口。
贷款是男方的商贷。
我们协议离婚,不知道房产证下来后如何去掉女方名字?怎么办理?需要交什么费用?女方再买房算二套吗?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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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区]
276273积分
回复时间:日 19时46分
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登记在谁名下产权归谁所有。既然房屋合同是你们夫妻二人的名字,那么按照购房惯例,房屋产权也会登记在双方名下,没有约定比例的情况下,双方共同共有,各自占有一半份额。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1,我们协议离婚,不知道房产证下来后如何去掉女方名字?
协议只要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没有违法内容就是合法有效的。既然你们双方协议离婚,有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处理,房屋产权归属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如果协议约定该房屋归男方所有,那么你可以要求去掉女方的名字。但这里有个问题是你必须要注意的,因为对于贷款购买的房屋来说,要去掉共有人姓名是需要首先将贷款还清的,贷款未还清之前,无法办理变更共有人登记,第一是房管局不受理,第二是银行不同意。
也许有说法是只要你经过银行同意就可以办理,但这绝对是个理论说辞,因为银行不可能同意,明明是两个产权人,还贷风险较小的情况下,银行绝不会去掉一个还贷或者还贷保证人,将这种风险加大由银行承担的,至少实践中,银行还没有同意过的先例。
另外,房屋贷款购买的,很多房屋是暂时没有房产证的,产证都抵押在银行。即便你取得了产证,也必须首先将贷款还清,然后到房管局办理变更共有人登记。
我的补充:
2,怎么办理?需要交什么费用?
如果你的房屋贷款还清,那么需要首先到银行解押,将抵押手续办理完毕。而后带上房产证、身份证、双方离婚证、离婚协议及房屋抵押手续解除完毕等文件到房管局,提交变更共有人登记申请,房管局审核通过后即可。
费用方面都是根据你房屋具体情况收取的,原则上夫妻之间做更名登记不收取税款,只需要交纳少量的工本费即可,具体到时候以房管局给你计算的数额为准。
我的补充:
3,女方再买房算二套吗?
所谓二套房是指名下已经有一套房屋的情况下,再次购买房屋且登记在本人名下,这才能算作是二套房。
如果你们房屋仍然登记在双方名下,女方再次购买房屋的,那么肯定是二套房,不过女方是北京户口,是允许购买二套房的,从限购政策来说,并没有什么实质影响。
如果你们的房屋还清贷款后,成功去掉了女方名字,或者通过一些非正常途径将女方的姓名去掉了,那么女方名下就没有房屋了,这样女方再次购买房屋就不能算二套了,只能算首套。
总是二套是根据名下实际上有几套房产确定的,和曾经购买过、出售过多少套房产都没有关系。
我的补充:
4,关于离婚的其他相关问题。
(1),关于是否能够离婚:
离婚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那么可以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可;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另一方也可以诉讼离婚。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只要法官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适合继续共同生活的,就会判决离婚。
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双方分居满两年、家庭暴力、重婚或有恶习屡教不改等。
(2),关于财产分割:
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取得的财产,没有特殊情况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双方平均分割。如果对方有过错,你可以适当多分财产以作补偿。但一般不存在赔偿的问题,就离婚要求精神损失费或青春损失费的,法院不会支持。
(3),关于债务承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如果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属于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否则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4),关于孩子抚养权:
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般本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如果孩子较小,随母亲可能性大.如果是两个子女,一般父母各抚养一个.不抚养孩子一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 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
抚养费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或者支付抚养费的实际经济情况相应变更,可以要求增加也可以要求减少。
不能以不要抚养费为由剥夺对方的探视权,是违法的。
(5),关于管辖法院和所需材料:
起诉离婚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法院都可以。
起诉离婚需要准备诉状、双方身份证件、结婚证以及要求分割财产的证明等相关证据即可。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我的补充:
5,总结意见。
房屋登记在你们双方名下,产权应当归你夫妻共同所有。但贷款购买的房屋,在贷款还清之前都无法办理共有人变更登记,即便是你一个人还贷也办不了,首先银行不会同意,其次房管局也不会受理,只能等贷款还清后才能去掉女方姓名。
女方在本房屋去掉姓名后,再次购买的房屋应当认定为首套,而不是二套房。
具体变更流程,还需要根据你房屋详细情况来确定,另行咨询银行和房管局也是非常必要的。
追问:非常感谢您如此全面细致的解答!现在只有最后一个问题了,由于贷款近期无法还清,因此短期无法更名,而女方非常在意这一点,因为会耽误她买首套房,您对此有什么建议吗?
回答:首先我个人认为女方是北京户口,对于限购政策本身来说并不影响,因为北京户籍可以购入第二套房屋,只是在贷款方面利息会高一些而已,这个从你们离婚的法律角度上,和你是没有任何关系的,你可以不考虑。
另外,你的房屋在贷款前肯定是无法去掉女方姓名的,但你们可以在离婚协议上做相关约定,贷款还清之日起多少时间内变更登记,将女方姓名去掉。依次给女方一定的保障吧。
此外,如果你们双方都同意,也可以将这个房屋出售,房价款全部归你所有即可,这个你们各自再重新购置房屋即可,你和女方所纠结的问题也就最快得到解决了。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术业有专攻啊!感谢如此全面细致的解答,感谢搭建了这个问答的平台。感谢赵亮律师!感谢大家!
[北京-朝阳区]
回复时间:
1、协议离婚应当明确房子归属,如果归属男方,女方协助男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具体操作规程及相关费用咨询当地房管部门;
3、如果女方名下无其他住房,再购房不应当算二套房。
详情可以来电咨询,专业律师为您提供精准解答。
追问:男方不满足限购要求,女方名下无其他住房。去掉女方名字是过户行为吗?
回答:你的表达不明确,建议来电咨询。
感谢轩律师!现在电话是否方便?我尝试换个方式表述可以吗?
协议明确房子归属男方(购房合同是双方姓名,期房,房产证还没办),约定房产证办好后去掉女方名字。
问题1:房产证办好后,女方名字可否去掉?(男方此刻无购房资格)
问题2:此时女方(北京户口,名下无房,也无贷款记录)再买房还算首套吗?
[北京-东城区]
102485积分
回复时间:
如果没有约定出资比例,一般分割时,会在平均的基础上考虑对于购买房屋的实际贡献,有所差别。
如果男方不符合限购政策的要求,是不能进行过户的。
关于房屋过户流程,手续和费用,建议咨询房管部门。
如果该房屋在女方名下,如果再购房,属于二套。
追问:不好意思,表述不专业。我换个方式好吗?
协议明确房子归属男方(购房合同是双方姓名,期房,房产证还没办),约定房产证办好后去掉女方名字。
问题1:房产证办好后,女方名字可否去掉?(男方此刻无购房资格)
问题2:此时女方(北京户口,名下无房,也无贷款记录)再买房还算首套吗?
[北京-东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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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去掉女方名字,需要女方及银行同意
追问:感谢赵律师回复!女方现在是同意的,但将来就不好说了。能否在离婚协议里注明以规避风险?比如:“房产证签发后一月内,女方应协助男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这样可以吗?款是我一个人贷的,也要银行同意吗?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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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你应当到房产管理部门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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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情况的9种情形,离婚后怎么划分
来源:李超培 | 时间: 10:31:13 | 浏览:次
山东潍坊李超律师整编。李超律师&潍坊民商法律师
鉴于夫妻之间房产归属的相关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继承法》以及《合同法》等规范性文件中,且内容纷繁复杂,延庆法院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汇总和分析,以期为公众普法、解惑。
疑惑之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如何认定房产归属?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前一方已经支付全部房款购买的房屋,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产权证仅仅是一个物权凭证,决定房产归属的关键是房产的出资情况,而非房产证的取得时间。即便婚后才取得产权证,该房屋依然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公民对个人的财产权益具有处分权,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将一方拥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变更房屋登记,在房产证上加署配偶的名字,就是一种常见的赠与方式。夫妻双方应携带相关证件,办理变更手续。如果双方没有对房屋的份额做出特别的约定,而只是简单地加上另一方之名,则应认定房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各拥有50%的产权。为了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法官建议双方将各自拥有的房产份额在房产证上注明。
疑惑之二: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购买的房屋,仅仅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穷流溯源,购房的出资来源是该房婚前的个人财产。如果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当认定房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果房产证上登记双方的名字,应视为出资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疑惑之三: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如何认定?
此类问题主要指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性质的房产。这类房产的价格远远低于当时的市价,且通常与一方的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因素有关。多数情况下,一方单位会直接将房产证办理在该方名下,夫妻离婚时极易对该类房产的分割问题产生争议。
婚后购买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可能存在以&共同财产购买&和以&个人财产购买&两种情况,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该类房屋,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此类房屋,是否应当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并无定论,通常对此种情况的房屋归属问题极其谨慎。笔者认为,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疑惑之四: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贷款购买的房屋,应该如何认定?
如果双方没有对婚后财产进行特别约定,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双方名下,也不问房屋是贷款购买抑或全款购买。
但当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时,另一方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权益遭受损害的一方只能在离婚时请求擅自处分的一方赔偿损失。法官提醒夫妻双方在购房时应该将双方姓名同时签署在购房合同、发票等购房资料上,并将房产证办理在双方名下,以避免日后发生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的情况。
疑惑之五: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登记于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司法解释三&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时,公众对该规定的可操作性提出了质疑:&难道每次还贷要保留存根和凭条?&我国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除非有特别约定,不论是一方利用个人婚后工资还贷,还是利用双方婚后工资还贷,均属婚后利用共同财产还贷,另一方无需举证证明。针对离婚时双方共同分割的部分,一些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一个简便的公式:离婚时双方共同分割的部分=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其中,实际总房款=房款的本金+利息)不难发现,&司法解释三&所确立的享有房屋产权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原则是:还贷越多,补偿越多;增值越多,补偿越多。当然,如果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
&司法解释三&在措辞上反复推敲,力求精准严谨。本条规定采用的是&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而非&应当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就在于司法解释三的制定者充分考虑到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在判决房屋归登记一方所有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下,可以判决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此外,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购房一方在婚前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离婚后依然由该方偿还贷款。银行与购房方签订贷款合同时,考察的是购房一方的资信及其还款能力,继续由其偿还贷款有利于保障银行的利益。
疑惑之六: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房屋,应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而是仅仅对涉案的房屋进行分割,告知当事人针对债权债务纠纷另案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房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依照情理,在夫妻双方感情尚好的情况下,出资父母并不会通过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房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此种情况下,夫妻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有违父母的初衷和意愿,也侵害了出资父母的利益。&司法解释三&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将产权登记与房屋归属相挂钩,只要&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就视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认定该房产为其子女的个人财产,符合公平原则。但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视为一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疑惑之七:双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房屋,应如何认定?
在房价畸高的一线城市,单凭夫或妻一方家庭的力量通常无力购房,双方父母为子女买房提供资助,是目前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父母的出资在婚姻法上如何界定?是赠与行为还是借贷行为?这些问题引发了普遍的关注。通常情况下,如果有书面借条或口头协议能证明父母和子女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关系处理。不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应认定该项出资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公众对此存有疑问,该项出资究竟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出资的归属以出资时间作为标准:如果是婚前出资,原则上该出资视为双方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如果是婚后出资,原则上视为双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对房屋按份共有。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疑惑之八: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登记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时,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婚后夫妻因感情破裂离婚时,登记一方极易主张该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另一方在购房时的出资行为,另一方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法官建议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的男女双方,在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签署双方的名字,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疑惑之九: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争议房屋,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双方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的归属没有争议,能够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可以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做出判决。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告知当事人待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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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站文章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作者: 杨欣
& & 房产是每一个家庭必须的生活资料,几乎每个婚姻的裂变都会涉及到离婚房产分割问题。在 离婚诉讼中,房产往往是夫妻分割的最主要财产,它浓缩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大部分财富 的积累,凝结着当事人几年甚至几十年的辛苦和汗水。 当夫妻关系融洽时,它是双方的&爱巢&;一旦夫妻感情突变,它又是双方争夺的&主战场&。
& & 笔者在日常办案和接待咨询中,接触到当事人大量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问题,在此特对这些 问题进行梳理,希望对面临类似问题的当事人能够有所帮助。
& & 问:离婚诉讼中可以只起诉离婚而不要求法院分割房产吗?
& & 答:从法律上讲,&不告不理&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司法原则。如果原告单独起诉离婚并 不要求法院对财产分割进行处理,那么法院本无理由在原告诉讼请求之外处理财产问题。 但是,我国法院在审理夫妻离婚案件时,为了避免出现&诉累&,常常在判决夫妻离婚的同 时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一并进行解决。即便原告起诉离婚时并不要求对财产进 行处理,如果被告要求分割财产,那么法院还是有权处理双方的财产问题的。
& & 问:夫妻只有一套房产,离婚诉讼中可以按房间进行分割吗?
& & 答:不行。离婚房屋按房间分割违反了一物一权(所有权)的物权原则。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权利人要实现其对物的直接支配 和排他的权利,须以国家公权力的保护为后盾。而国家公权力要实现对物权的保护,必须以确定 物的范围和界域为前提。
& & 《物权法》并没有以具体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一物一权原则,而是以一 种隐而不显的方式肯定了这一原则,这在物权的概念、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等条 款中均有体现。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广义上的一物一权原则,还 包括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种类一致、效力相同的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住宅楼中&一 物&的最小单位是&套&,一套房屋的范围和界域内只能确定一个所有权,一套房屋内的不同房 间,不能单独设立所有权。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的统一登记制度中,不允许对同一套房屋登记两个 以上的所有权。 故不动产虽然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但成套建造的单元楼房不得由两个以上个人分别所 有该套房屋内的不同房间。
& & 夫妻两人离婚时,一套房屋不能由两人分别所有不同的房间,但这并不妨碍离婚时或离婚后, 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将某个房间甚至整套房屋提供给另一方居住使用。
& & 问:夫妻双方都没有能力支付对方房屋折价款,夫妻离婚房产分割可以直接确认按份共有, 而不进行折价补偿吗?
& & 答:夫妻离婚房产分割一般应在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处理,上海法院分割夫妻共有房产的方 式一般是一人得房一人得房子的折价款,这是由房产的特殊属性决定的,也是因为夫妻双方房产 共有的基础不再存在,为避免离婚后继续发生纠纷的有效处理措施。 但是,对于明显由一方得房而得房的一方离婚后无法支付房产折价款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 请求法院不判决支付房产折价款,而直接判决房产离婚后仍由双方按份共有,由离婚判决书明确诉讼双方对离婚后房产的持有比例? 上海高院在2007年由高院民一庭、执行局、立案庭、行政庭等部门,就如何贯彻审执兼顾原则多次磋商研究,形成了《关于贯彻审执兼顾原则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明确:如双方经济状 况不佳,且感情破裂、确无共同生活可能的,可判决房屋产权归双方共有并确认各自份额,但可 明确由一方使用,使用方须支付使用费,以解决对方的居住问题(使用权房参照上述办法解决)。
& & 此需要提醒的是:这样属于特例,如果法院有别的选择,一般不会照此意见判决按份共有。
& & 问:夫妻双方只有一套房屋,一方既不同意分割也不愿支付房屋折价款,可以申请法院拍卖 分割拍卖款吗?
& & 答:在法院作出判决前申请法院拍卖诉争房屋,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单方申请是不行的。
& & 问:我放弃所拥有的房产份额,法院就会判决离婚吗?
& & 答: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这和当事人是不是放弃财产份额没有关系。虽然 在离婚诉讼中承诺放弃所拥有的房产份额可以作为离婚谈判的筹码,但离婚谈判是有许多技巧 的,建议不要轻言放弃房产。否则,如果放弃分割房产后对方仍不同意离婚,便无路可退了。
& & 问:婚前买的房子就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买的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前婚后是按照 房产证颁发的时间界定吗?
& & 答:目前确有许多观点认为,只要房产证颁发的时间在结婚之前就是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房 产证颁发的时间在结婚之后就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观点的法律渊源在于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 登记制度,一般情况下,房产权属登记是房产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
& & 只有办理了房产产权登记 或者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产所有权。因此,有人认为房产证只要是婚后办出来的,那么房 产就是婚后取得的,是为夫妻共同财产;反之,房产证只要是婚前办出来的,该房产就为婚前个 人财产。 但在实践中,存在房产为婚前签订合同购买、但由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证需要一段时 间,有时候婚前购房但产权证在结婚后取得,对于该类房产是否为共同财产,上海法院以购买房 产、签订合同的时间点作为确定产权性质的标准,并没有以房产证取得的时间点作为判断房产是 否共有的标志。 另外,许多婚后取得房子,如遗嘱继承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夫妻婚内 协议约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父母全额出资为自己子女一方购买的房产且该房产登记在自 己子女一人名下,这些也都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 问: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房屋婚后的增值部分是夫妻共 同财产吗?
& & 答:物权法主张物的孳息属于物的所有权人,房产因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增值属于房屋的自 然孳息,因此夫妻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属于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婚 前按揭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出资者一人名下,那么该房屋及房屋婚后的增值部分归出资者一人所 有;如果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么该房屋及房屋婚后的增值部分在离婚时 均可以要求分割。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 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 问:父母全额出资,单独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父母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 &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无论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还 是双方名下,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若房屋产权证上也登记有子女的名字,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此时的房子不仅是 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 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登记时会把房屋产权仅登记在自己子女名 下。此时,夫妻双方一旦发生离婚诉讼,如有一方坚持要求对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进行分割该 如何处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3期(总第16期)对此做了解答: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需有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观表现 形式,通常不动产物权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式为登记。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应区分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对外效力是指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一旦不动产物权经登 记,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内效力则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权利人。
& & 实践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有时将房屋产权只登记为未 成年子女一人。但这并不意味着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该未成年子女,而应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 房屋时的真实意思。因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通常仍然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 有财产。但是,对于因房屋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负责偿还。 2007年,上海高院对此问题做了进一步解释:至于产权人只登记为子女一人的房屋所有权问 题,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3期问题六巳有答复。但鉴于未成年子女未出资, 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在处理房产权利时可适当调整子女所得的比例。 由此可见,如果夫妻购房时将房产仅仅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仍然可以认做为夫妻和子 女共有,夫妻离婚时有权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但是,如果夫妻购房时,将所购买的房产登记在成年子女的名下,夫妻离婚时能否主张对该 房产进行分割?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均未作出规定。 笔者认为,鉴于成年子女已为独立民事主体,并不像未成年人一样在父母监护之下,因此, 此时若父母仍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否则就视为对子女的赠与。赠与 完成时,父母即丧失对财产的所有权。
& & 提示:离婚房产分割的具体方法 关于共有物的分割, 《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 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 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鉴于前文讲到的房 产分割的特殊性,故不可能对诉争房产进行实物分割。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 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此,只要夫妻双方协商一 致,夫妻离婚房产分割可以有以下几种方法: 1、折价。夫妻只有一套房产的,离婚后房产归夫妻一方所有,获得所有权的一方支付另一 方房屋折价款;夫妻有多套房屋的,也可以对多套房屋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 2、变卖。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将诉争房产在市场上出售,然后依法分割卖房款。 变卖在夫妻离婚诉讼中很少遇到,其主要原因在于变卖需要夫妻双方均同意出售为前提。 3、拍卖。拍卖和变卖的方式基本相似,都是在诉讼期间将诉争房产出售,然后依法分割卖 房款。但拍卖和变卖的不同之处在于:拍卖是法院委托拍卖行按照拍卖规则进行出售,但拍卖的 价格往往会低于市场价。 4、赠与。离婚诉讼案件中将诉争房产进行赠与处理。 5、放弃。离婚房产分割诉讼中,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如何行使均为当事人的自由,夫妻一方 放弃分割夫妻共有房产,只要意思表示真实,法院一般都会确认。
永不停止对证据的挖掘;永不停止对法律的专研;永不停止对最佳法律方案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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