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了解熟悉掌握的区别作为社保局经办人员需要掌握的政策

绵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为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号)》、《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建议补充意见&(绵人社办[号)》文件精神,确保绵阳市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的顺利开展,绵阳市社保局采取“三化三落实”,积极稳步推进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工作。
&&& 一是强化领导,落实文件精神。为确保文件精神在绵阳落地生根,绵阳市社保局先后多次组织各县市区及市本级相关科室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工作,并结合绵阳市社保工作实际,将省市宏观文件精神具体化,对补缴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进行分析预判,制定出预防和解决对策。
&&& 二是细化培训,落实经办流程。为确保养老保险补缴工作顺利开展,绵阳市社保局对经办人员进行分层强化培训,明确责任,制定任务分工。要求经办人员吃透相关文件,熟悉补缴流程,熟练掌握系统操作程序,严把补缴各关口,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 三是简化程序,落实便民宗旨。为确保养老保险补缴工作收到实效,绵阳市社保局坚持“便民利民,惠民为民”服务宗旨,进一步简化补缴申报程序,对外出务工或其他原因无法亲自来大厅办理的人员可由他人携带相关证件代办,补缴审核通过后电话通知缴费,避免参保人员多跑路、跑空路。
&&& 目前,绵阳市养老保险补缴工作已步入常态。截止8月底,市本级2016年度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补缴共申报152人,已办理补缴108人。
&&&&&&&&&&&&&&&&&&&&&&&&&&&&&&&&&&&&&&&&&&&&&&&&&&&&&&&&&&&&&&&&&&&&&&&&&&&&&&&&&&&&& (市社保局个体征缴科&&& 李银彪)抓培训 业务知识全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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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邓超辉) 4月4日的下班时间,一场培训会在温江区社保局展开。由社保局业务科长和业务骨干给窗口工作人员带来了一场涉及所有社保经办业务知识和新政策新规定的培训。“我们要求每个工作人员不仅要掌握本岗位业务知识,同时还要掌握其他岗位业务知识,以便每一位工作人员能对办事群众提出的问题给出及时解答。”温江区社保局负责人介绍说。
本报讯(记者 邓超辉) 4月4日的下班时间,一场培训会在温江区社保局展开。由社保局业务科长和业务骨干给窗口工作人员带来了一场涉及所有社保经办业务知识和新政策新规定的培训。“我们要求每个工作人员不仅要掌握本岗位业务知识,同时还要掌握其他岗位业务知识,以便每一位工作人员能对办事群众提出的问题给出及时解答。”温江区社保局负责人介绍说。记者了解到,为提升工作人员的学习能力,温江区社保局建立了以考促学的学习机制,每季度组织一次工作人员考试,并通报考试成绩,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督查工作人员自觉学习业务知识,以便更好为参保人员服务。“下一步,我们将把这种培训和考试作为一种常态化的工作方式,保持经办队伍的业务熟悉度。”社保局负责人告诉记者。温江区社保局自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活动成效的重要标准,确保教育实践活动取得让群众看得见、真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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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企业经办人员社保登记及参保经办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来源:市社保局
(温馨提示:本期培训班报名人数已满。)
各参保企业:
  为帮助参保企业深入了解掌握我市最新社保政策,准确把握社保登记及参保经办业务规范,定于近期面向各参保企业免费举办两期企业经办人员社保登记及参保经办业务培训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及内容
  培训分两期举行,11月5日和11月6日各一期,每期一天。每期安排:
  上午:
  9:30- 9:45 局领导讲话
  9:45-10:30 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10:40-11:40 社会保险登记及登记有关政策法规解读
  中午:午餐(费用由我局负责)
  下午:
  14:00-14:30 社会保险稽核法律风险提示
  14:40-16:40 社会保险登记及参保经办实务解读及演示。
  二、培训对象及人数
  各企业社会保险经办人员(每家企业只限1个名额)。每期270人,两期共540人。因报名人数有限,先报先得,满额为止。
  三、报名方式、联系电话
  发送报名信息至邮箱:(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单位社保编号、职务、手机、培训时间)
  注:每个企业只限一个名额,培训名额有限,报名是否成功以短信通知为准。报到时必须提供附件的《报名回执》(回执上加盖企业公章)。
  联系电话:刘老师(0755);徐老师 (0755)。  
  四、承办单位及培训地点
  本次培训由我局委托中国(深圳)国际人才培训中心具体承办,培训地点为福田区福中路人才大厦5楼报告厅。
  因停车位有限,请尽量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附近公交站点:人才大厦、武警支队、深南岗厦、莲花二村站)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5年10月27日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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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回执表
  我企业 &&&&&&&&&&&&(身份证号码:&&&&&&&&&&&&&&&&&&&&&&&&&& )共1人
  报名参加2015年__月__日举办的社保登记及参保经办业务培训班。
  企业名称:(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社保编号:&&&&&&&&&&&&&&&&&&&&&&&&
  联系电话:&&&&&&&&&&&&&&&&&&&&&&&&&&&&&
  培训时把此回执表交至签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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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506-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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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子湖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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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时间: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常用政策及业务...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常用政策及业务经办流程问答——就业工作(一)
一、促进就业
1、我市哪几类人员进行就业登记?
答:就业登记人员包括:
(1)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
(2)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
(3)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劳动者。
2、到什么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答: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为:&&&&& &&&&&&&&&&&&&&&&&&&&&&&&&&&&&&&&&
龙子湖区人力资源市场&&&&&&&&&&&&&
淮河路485号
<SPAN style="FONT-SIZE: 12 FONT-FAMILY: 仿宋_GB-3072265
蚌山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奋勇街小区
<SPAN style="FONT-SIZE: 12 FONT-FAMILY: 仿宋_GB-
禹会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涂山路429号1楼大厅
<SPAN style="FONT-SIZE: 12 FONT-FAMILY: 仿宋_GB-
淮上区就业培训服务中心
淮上区政府一楼东大厅
<SPAN style="FONT-SIZE: 12 FONT-FAMILY: 仿宋_GB-
高新区人才交流劳务服务中心
燕山路1599号招商大厦4楼
<SPAN style="FONT-SIZE: 12 FONT-FAMILY: 仿宋_GB-
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投资大厦718号
<SPAN style="FONT-SIZE: 12 FONT-FAMILY: 仿宋_GB-3<SPAN style="FONT-SIZE: 12 FONT-FAMILY: 仿宋_GB0
怀远县就业局
怀远县榴城路西段
<SPAN style="FONT-SIZE: 12 FONT-FAMILY: 仿宋_GB-
五河县就业局
五河县浍河路中段
<SPAN style="FONT-SIZE: 12 FONT-FAMILY: 仿宋_GB-
固镇县就业局
固镇县垓下路中段
<SPAN style="FONT-SIZE: 12 FONT-FAMILY: 仿宋_GB-
3、办理就业登记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1)办理就业登记应提供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蚌埠市用工增加(减少)登记表》、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还应提供办证所需的相关资料;
(2)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或通过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等形式实现就业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或乡镇事务所)办理就业登记(其中: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的还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4、我市哪几类人员可以进行失业登记?
答:(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能继续升学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的失地(失林)劳动者;
(5)士兵、运动员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自谋职业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其它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它失业人员。
5、到什么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答:(1)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中有就业转失业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7日内,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个人档案等资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个人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携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办失业保险待遇。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同时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3)其它类型的失业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区工作站(或乡镇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
6、办理失业登记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办理失业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肄业)证明;
(2)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止经营或注销登记证明;
(4)劳动者失地(失林)的,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
(5)退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提供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7)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8)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7、失业登记在什么情况下进行注销?
答:(1)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劳动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8)主动申请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其它:户籍迁出本市(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其它情形。
8、什么是“零就业家庭”?
答:“零就业家庭”,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中,目前无一人就业的城镇居民家庭。
9、 “零就业家庭”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答:“零就业家庭”的认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籍成员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就业的家庭成员(不含内退人员和在校学生);单亲家庭成员中有一个以上(含一个)未就业的家庭成员(不含内退人员和在校学生);
(2)全家当前无一人的月劳动收入达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10、哪些家庭不能认定为“零就业家庭”?
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零就业家庭”:
(1)家庭户籍成员中有一人已实现灵活就业,并正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
(2)家庭户籍成员无正当理由半年内三次拒绝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就业机会的;
(3)故意隐瞒收入事实、瞒报真实情况的;
(4)用人单位已决定聘用,因本人原因不愿就业的;
(5)部分家庭成员异地就业,基层就业服务机构无法了解其真实收入情况的;
(6)市人社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1“零就业家庭”双向认定的条件及办理程序是哪些?
答:(1)“零就业家庭”的认定,按照“社区受理、街道审核、区级认定”的原则,由申请者向所在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零就业家庭认定申请表》,经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后,报区人社部门认定。申请认定“零就业家庭”,应根据认定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2)凡自认为符合“零就业家庭”条件,却未被认定的家庭,可直接向市失业保险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提出认定申请,并填写《零就业家庭双向认定申请表》。市失业保险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可以直接进行调查认定,也可将《零就业家庭双向认定申请表》反馈至区人社部门,经申请人所在街道、社区核实后,由区人社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反馈;
(3)对符合“零就业家庭”认定条件的,应及时予以认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作出解释和说明;
(4)办理结果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失业保险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12、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的范围是哪些?
答:就业援助对象共分五类,总的前提条件是:本市城镇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失业登记”,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已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经原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用的集体企业职工下岗失业的;
(4)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且就业确有困难的“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6)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
(7)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
(8)其它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就业确有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毕业两年以内、连续6个月未就业且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高校毕业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它就业援助对象。
13、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就业援助对象申请认定除携带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分别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下岗人员提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证》;失业人员提供能证明本人国有企业身份的《失业职工证》(或《失业保险金申领单》);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提供《一次性安置协议书》;
(3)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下岗人员提供《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证》;失业人员提供能证明本人集体企业身份的《失业职工证》(或《一次性安置协议书》、《失业保险金申领单》);
(4)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提供区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证明;
(5)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失业职工证》(或《一次性安置协议书》、《失业保险金申领单》),或区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的证明,身份证;
(6)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区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
(7)就业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区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8)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本人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区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与户主的关系证明、连续6个月未就业证明等;
(9)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失业职工证》、《失业保险金申领单》丢失的,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证明;《一次性安置协议书》丢失的,到档案托管单位复印并加盖档案托管单位公章。
14、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应如何申请?
答:(1)申请认定就业援助对象的,携带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或乡镇事务所提出申请;
(2)填写《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由本人签字,并作出愿意接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承诺;
(3)社区工作站或乡镇事务所按照规定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社区、乡镇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逐级上报;
(4)区人社部门最终认定。
15、用人单位招用就业援助对象可以享受哪些社会保险补贴?
答:各类单位招用就业援助对象,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援助对象实际缴纳的5项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补贴,但不包括就业援助对象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般为3年;对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享受政策之月起计算)的可延长至就业援助对象退休前劳动合同期满,但最长不超过5年。同一就业援助对象被不同用人单位招用享受社保补贴的,享受时间累计计算。
16、哪些就业援助对象被企业吸纳或灵活就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答: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以下人员,被企业吸纳及灵活就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即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即享受过失业保险待遇(含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且就业确有困难的“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3)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零就业家庭,其中一人可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就业确有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
(5)毕业两年以内、连续6个月未就业且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高校毕业生。
17、企业吸纳哪几类就业援助对象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持 《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以下人员: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 (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18、企业吸纳就业援助对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定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报送下列材料:
(1)填写《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申请认定表》一式四份。
(2)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增人员)。
(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5)企业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9)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19、对吸纳就业援助对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定的企业需核查哪些情况?
答:1、核查当期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规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是否已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2、核查企业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企业为新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新增岗位招用失业人员。
5、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20、企业吸纳就业援助对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按规定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上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同时在企业新招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并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专用章予以确认。
21、用人单位如何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答: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按规定向人社部门申请上季度社会保险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人社局就业资金支出专户,市人社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2、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3)相关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
(4)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签章的参保人员花名册;
(5)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复印件;
(6)《用人单位吸纳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情况表》、《用人单位吸纳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市劳动保障征缴中心核定盖章)。
23、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哪些规定?
答:(1)就业援助对象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2008年12月31日前被认定为“4050”人员,其享受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已满3年(截止2011年12月31日)的人员,目前仍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时可申请第二次社保补贴,补贴的期限至退休为止;
(3)灵活就业人员申报就业并领取社保补贴的,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月拨付”的办法,凡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停发当月补贴,停发的月份不再补发。
24、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答:符合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经社区初审,街道复核,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通过银行直接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25、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哪些材料?
(1)《蚌埠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5)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6)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失业职工证》或《一次性安置协议书》或《失业保险金申领单》原件、复印件。
26、哪些人员自主创业可以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具有我市户籍,持有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及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
27、哪些行业不得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不得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8、如何办理自主创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定?
答: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填写《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申请认定表》(附件1)一式四份,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标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并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专用章予以确认。
29、自主创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定需核查哪些情况?
答:(1)创业人员及所创业领域是否属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
(2)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3)创业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
30、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是哪些?
答: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包括具有我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有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愿望,持《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及自主创业的农民工。
31、申请贷款要具备什么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其工商登记注册人应与贷款申请人相符;
(2)有税务机关登记注册证;
(3)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
(4)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属特种行业的需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其从事的经营项目与登记范围相符;
(5)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还贷能力和反担保能力;
(6)经营状况良好。
32、那些行业不得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答:小额担保贷款不得用于从事建筑业、房屋中介、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性行业。
33、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是多少?
答: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女大学生10万元以内,女性8万元以内,男性5万元以内,具体金额由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根据贷款申请人的经营项目、经营规模、资金需求、反担保能力等因素确定。对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扩大贷款规模,贷款额度掌握在50万元以内。
34、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是多长?
答: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原则上每位贷款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但对从事发展前景良好项目、具有扩大经营规模能力、带动更多人就业、还款信誉良好的创业者,可享受最多不超过两次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贷款到期后经营正常的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最长时间为一年。
35、小额担保贷款能否享受贴息?
答: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项目及赴境外就业的,均作为微利项目。微利项目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负担,展期和逾期形成的利息,由贷款人自行承担,财政不补贴。
36、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答:(1)贷款申请人或其亲友的房屋(两证齐全)、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有价证券,经评估认可后,可作为抵(质)押品;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各类企业员工、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可作为第三人提供反担保;
(3)经营正常的企业可提供反担保;
(4)产权、股权、应收账款、商标、专利等动产和无形资产可进行反担保。
37、小额担保贷款程序有哪些?
答: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乡镇)推荐、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
38、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1)填写《蚌埠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表》;
(2)营业执照(组织起来就业的需提供《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证明》;
(3)税务登记证;
(4)《就业失业登记证》;
(5)身份证;
(6)反担保有关材料。
39、“整贷直发”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有哪些?
答:“整贷直发”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优先支持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农村妇女、退役军人自主创业的贷款需求。
40、“整贷直发”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工商登记注册人应与借款申请人相符;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
(3)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其从事的经营项目与登记范围相符,经营状况良好;
(4)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还贷能力。
41、“整贷直发”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是多少?
答:“整贷直发”贷款额度和期限:邮政储蓄银行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一般在5万元左右,妇女、高校毕业生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8万、1 O万元。
42、“整贷直发”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是多长?
答:整贷直发”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43、“整贷直发”小额担保贷款能否享受贴息?
答: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利息,财政全额负担(含因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而增加的利息),展期和逾期形成的利息,财政不贴息。对信用记录好、按期归还贷款、贷款使用效益好的贷款人,再次申请贷款且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可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44、“整贷直发”小额担保贷款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1)填写《蚌埠市小额担保贷款“整贷直发”申请推荐表》;
(2)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3)本地户口本或居住证明材料;
(4)借款人婚姻证明材料;
(5)经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
(6)从事特许经营的,还应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若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借款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
(7)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2年以内)应持毕业证;
(8)涉及抵押担保的,还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若有)、共有权证(若有);
(9)涉及保证方式的,应提供保证人有效身份证以及保证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45、“整贷直发”小额担保贷款办理程序有哪些?
答:“整贷直发”小额担保贷款办理程序:
(1)社区申请;
(2)人社审核;
(3)财政复核;
(4)邮储银行受理;
(5)邮储银行与人社同时实地调查;
(6)邮储银行审批;
(7)签署合同;
(8)贷款发放。
46、赴境外就业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赴境外就业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
(1)《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2)身份证;
(3)反担保有关材料;
(4)组织赴境外就业机构的《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境外就业中介协议书》;
(6)护照、签证、出境证明;
(7)入境许可、工作准入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47、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贴息的条件是什么?
答: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各类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48、哪些企业不能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答: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
49、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程序有哪些?
答:(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将企业基本情况通过网站进行公示后进行审核;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认定证明》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转至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4)财政部门接到审核材料后进行复核,经复核通过的,在《认定证明》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转至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5)《认定证明》一式四份,由负责认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各留存一份;
(6)《认定证明》有效期为2年。
50、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 (1)《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职工名册、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和工资发放表(企业盖章);
(4)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
(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51、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现场核查哪些内容?
答:(1)核查该企业是否符合规定的企业条件;
(2)核查企业招用人员是否属于政策规定的人员;
(3)核查企业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
(4)核查企业是否与符合条件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5)核查企业是否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5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如何贴息?
答:对经认定符合贴息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对其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在200万元(含)以内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上述企业贷款额度在400万元(含)以内2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25%给予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展期、逾期和罚息形成的利息,不予贴息。
53、哪些机构可以申请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答:未纳入财政全额供给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所(站)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54、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上述机构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并实现成功就业的,可申请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 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SPAN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元/人,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SPAN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元/人;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省内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SPAN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元/人,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SPAN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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