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动法解除赔偿标准有工龄赔偿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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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员工必须有工龄工资吗
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面对新一轮即将到来的招聘会大潮,应届的大学生以及待业人士在签订的时候会有许多的细节需要注意,其中劳动法规定员工必须有工龄工资吗就是一个比较热门的问题,是就业者们比较关注的问题,本文对劳动法规定员工必须有工龄工资吗问题进行简答。
  一、劳动法规定员工必须有工龄工资吗
  劳动法没有规定员工必须有工龄工资没有的规定。对企业工资分配,规定应当遵循,实行,实行保护,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是否实行,以及的计算方式,是企业自主权,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规定。
  二、企业员工工资工龄设定标准范本
  (一)员工工龄工资的设定标准
  1.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50元整。
  2.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00元整。
  3.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三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50元整。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四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80元整。
  5.以此类推,之后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龄工资相应增加¥30元整。累计十年封顶。
  6.员工连续请假超过15天或年内请假累计超过30天者,取消工龄按新员工待遇执行并重新计算工龄(总经理特批的除外)。
  7.员工辞职后又复职,原工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
  8.试用期间不计算工龄。
  (二)管理人员工龄工资的设定标准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办公室(包括采购、仓管、文员、销售、业务、设计)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100元钱。
  2.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B级主管级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100元整。
  3.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A级主管级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150元整。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项目经理助理、厂长助理级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200元整。
  5.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项目经理级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250元整。
  6.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经理(不含)级以上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300元整。
  7.以此类推,之后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龄工资按照相关职位相应增加;满三年后,所有级别管理人员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龄工资增加¥50元整,累计十年封顶。(计算方式与&员工工龄工资的计算方法&相同)
  8.试用期间不计算工龄。
  9.连续请事假超过15天或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取消工龄按新员工待遇执行并重新计算工龄(总经理特批的除外)。
  10.辞职后又复职,原工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
  11.如遇提升,从当月起,按提升后相应职位工龄工资计算。降职亦同。
  初入职场的新人在订立的时候要认真对待。仔细的分析自己所需要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条款款,对比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虽然对于定员工必须有工龄工资吗这一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但是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也要细心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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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16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72条)。可见,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如果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业,也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员工离开单位就没人管的问题,因此也就无须“买断工龄”。但现在仍有一些国有企业无视国家政策法规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员时还采用“买断工龄”的做法。针对这一现象,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时,严格禁止企业采取“买断工龄”形式将员工推向社会。
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於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於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一系列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已经颁布和实施,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一套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后,“买断工龄”一词就应该退出历史舞台,在现实生活中也不应该发生“买断工龄”这类事情了。
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是国家政策法规明令禁止的,如果仍有企业在通过“买断工龄”的形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说明这个企业没有依法为其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员工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依法对企业进行制止和制裁。买断工龄的来历相关背景
“买断工龄”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的一种形式。&在当时,企业与员工之间一般没有劳动合同,所有国有企业的正式员工都是“终身制”,我国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国有企业员工的医疗、养老保障完全依赖於企业,员工离开企业则不能享有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同时,一些国有企业在合资、改制过程中,又急需解决大量富余人员的安置问题。因为社会保障渠道单一,员工离开企业难以生存,企业不能无条件地把员工推向社会。但如果企业继续负担大量富余人员的医疗、养老问题,企业将被托垮。面对这些不能退休、不能继续留在企业、企业又不能妥善安置的富余人员,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一些国有企业采取了“买断工龄”的形式,解除了富余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
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很多国有企业采取了“买断工龄”的办法安置剩余员工也只是权宜之计。可见,“买断工龄”是建立在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且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础之上,企业支付给员工“买断工龄”的货币,应该视为企业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后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延伸阅读&&&前一篇:后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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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公网安备30年工龄,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王文胜  日期: 字体:
&&& 职工沈某1985年开始进入某电站任运行工,持续上班近30年,今年因电站拖欠4个月工资,沈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以及月工资补偿标准等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此案经仲裁、一审、二审,日前,双方在中院主审法官主持下达成调解,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沈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5个月工资以及被拖欠工资款共计6.1万元。
&&&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沈某与电站的劳动关系跨越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沈某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沈某的经济补偿金应该分段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六年半的时间,用人单位应补偿6.5个月的工资;《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23年,电站也应按实际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理由是,2007年电站改制,投资主体及企业性质发生变化,电站单方要求所有职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沈某虽一直在上班,但也被迫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因此,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以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电站应按沈某23年的实际工作年限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但沈某应得的该项补偿电站未支付。所以,沈某的经济补偿金连续计算,电站应补偿沈某29.5个月的工资。
&&& 关于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本案中,用人单位提出2008年之前,即《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沈某的经济补偿金应按当时月工资620元的标准计算,明显与前述法律规定相抵触。所以,法院最终要求电站按照沈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沈某的经济补偿金。(岳西县法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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