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条款物业根本没兑现,这样的情况下,物业费收取标准2015怎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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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情况下,的条款物业根本没兑现,物业费怎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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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缴水费电费?
"物业在我还没有交房条件情况下收物业费"你交房?是入住吧?没有办理入住手续应该由开发商处物业费
房产证到手了么?
现在不是哦!现在的规定是不管接没接房、装没装都要缴纳全款的物业费!
根据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根据购房合同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经物业买受人查验收房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交纳;物业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物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买受人无正常理由托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次月开始计收,由物业买受人交纳。已办理交付手续但未使用的物业,应交纳物业费,但根据各省、直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般都有一定程度减免,其中湖南按照90%交纳。
重庆这边的话应该是收百分之五十
天津这边是全交。所以从符合条件之日起你就得交物业费了,交房不是以你来办手续时间算的。而是以房屋审批可以交接之日起算。否则那些房姐,一辈子不住,岂不是一辈子不交物业费了。
只要交房了就交物业费,没交房的开发商交物业费
同建教育物业管理员,正规证书国家认可,高通过!选择同建,选择成功!
没水没电,原因没写明,有的时候只是开关关了而已,有的时候确实是未通水通电(有影响的)。未交房,物业费一样要交,只是对象不一样而已。1如果是因为房屋质量等地产方面的原因导致未能如期交房的话,物业费由开发商出。2如果是因为你自己个人原因而不去交房的话,一般在合同或者协议里都有标明这种情况视为已交房,物业费由你出,从入伙通知书上的时间算起。
至于在未装修入住前,收费的比例各个省份规定不一,比如福建是全额,上饶是70%,湖南是90%
最基本的一点 就是 水电费不是物业费, 在有就是 你要说明你为什么没有水电, 水表点表有吗,如果有,你找物业就问为什么没有开通,物业要处理不上
你可以找电视台 我想电视台非常喜欢这样信息
最基本的一点,水电不归物业管,水电没开通应该找水电局而不是找物业。不好意思挖个坟,实在看不下去楼上这种自己不懂还乱误导人的做法
收房直接交一年的
水电跟物业有关系么?房子产权移交那天开始交物业费,就是入住通知单给你的第二天算.水电没开通找房产售后无疑
对呀 这个合同呀 协议呀里边都有约定的。。合同都不看就签了。。又不想交物业费。。这可还行?
没达到入住条件,就交不了房,开发商违约,还交物业费?
让楼主交费的估计都是开发商的探子.
我是做物业的,对客户的许多烦恼痛苦深有所知,不过也些情况确实不是物业所能左右的,而物业其实就是干活的保姆,从保洁保安到设备运行,都需要人和钱,物业服务费的用途不是为某户业主,而是为这个项目的整体环境和生活的,哪个保姆小时工去您家干活还自备抹布拖把清洁剂的,所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找到具体责任人,不能拿物业费来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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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物业费收取标准2014|物业费包括什么,不交物业费会怎么样,物业费怎么算
  日,《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东发改[号)出台。该通知明确了东莞物业费收取标准2014新规,物业费收取时间、物业费怎么算、物业费包括什么等内容得到进一步规定,新规有效期从日至日。
  一、东莞2014年物业费收取标准
  东莞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 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 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低层住宅, 指地面建筑层数小于或等于3层的住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 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 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政府指导价标准如下(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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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解读
  (一)明确“别墅”实行市场调节价
  《通知》保持现有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继续根据不同类型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同时,为贯彻省的规定,并考虑到别墅物业类型的性质、特点以及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明确“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另外,由于“别墅”定义不明确,《通知》将“别墅”明确为“低层住宅”,并结合目前规划建设部门以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相关规定,将“低层住宅”界定为地面建筑层数小于或等于3层的住宅物业。
  (二)增强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的指导作用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双方约定,为解决双方在协商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引导和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形成公平、合理的协商定价机制以及公开、透明的消费环境,满足业主对物业服务的多样性需求,参考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通知》明确可以分项目分等级等方式制定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参考标准,引导业主、企业合理约定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供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以及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时,结合本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参考使用。
  (三)调整突破政府指导价的管理形式
  《通知》在两方面作出规定:一是“第六条”明确只有在新建住宅物业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才能申请超过政府指导价水平。二是“第八条”明确物业服务双方需突破政府指导价而变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须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后进行。
  (四)明确调整收费标准需征求业主意见并按《合同法》规定重新约定
  经前期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各届普遍认为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质上是履行和变更合同条款的问题。物业服务双方有权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实行确认或审批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为提高调整收费标准的可操作性,切实维护物业服务双方利益,保障“质价相符”,《通知》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双方应严格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需要调整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双方应严格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物业服务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变更或调整的,应按照《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重新约定后执行。对于需突破政府指导价调整收费标准的,须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后进行。
  《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备案制度、物业服务成本内容、预收物业服务费、装修管理收费、出入证收费管理等内容,相关规定与现行政策基本保持一致。
  我局将根据《通知》的规定,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关于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建立实破政府指导价的量化评核指标和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等问题,我局已在之前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拟定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待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物业服务收费法律依据
  2014年起,东莞市物业服务收费执行《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东发改[号),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 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 社会建设,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原《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住宅物业服 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第一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 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 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低层住宅, 指地面建筑层数小于或等于3层的住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 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 市场调节价。
  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 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三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市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 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我局根据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变化情况,可以分项目分等级等方式制定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参考标准,引导业主、企业合理约定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
  第六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行。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水平的,须报我局核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明确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 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双方应 严格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物业服务双方根据合同约 定,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变更或调整的,应按照《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和要求 进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 数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重新约定后执行。
  物业服务双方需突破政府指导价而变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须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后进行。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事后备案制度。新建住宅物业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在住宅物业开始发售(含预 售)20天前报我局备案。物业服务收费变更或重新约定的,物 业服务企业应在调整后10天内向我局备案。
  第十条、我市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和产生的水电费等(不包括二次 供水加压电费)、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 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等。物业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除业主自愿外,不得预收。巳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 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业主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服务费按车位(车库)数量计收。巳按建筑面积收取物业服务费的配套车位(车库),不得重复收取车位(车库)服务费。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电、气等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水电周转金、押金等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人员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证件工本费、装修保证金(押金),具体 标准由我局制定。除上述费用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与装修 管理相关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物业小区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免费提供每 户不少于3张出入证(其中有车位的不少于1张车辆出入卡) 业主申请多配置出入证或因遗失、损坏等需要重新办证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标准由我局核定。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 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自愿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 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和业主监督。
  第十八条、以上规定从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 年10月14日。本市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东莞物业服务收费新规报道
  物业费调整仍需“双过半”业主同意
  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10月15日开始实施
  “20%以上业主联名可申请调物业费”被删
  物业费调整仍需“双过半”业主同意
  东莞时间网讯 认为小区物业费太高,“20%以上业主联名可向当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的愿望“夭折”了。
  昨天市发改局正式公布的新规《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中,已经删除了原来征求意见稿中让小区业主为之兴奋的这一大变化。而且明确,需要调整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双方应严格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召开业主大会,还得“双过半”业主(房屋面积超过半数、人数超过半数)同意。
  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10月15日开始实施。
  “双过半”业主同意才能调价
  按照新规,需要调整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双方应严格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物业服务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变更或调整的,应按照《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经“双过半”业主同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重新约定后执行。
  对于需突破政府指导价调整收费标准的,须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后进行。
  市发改局的相关科室的负责人解释,经前期广泛征求意见,最终认为小区物业管理费调价向居委会申请,不具备操作性。“首先,没有哪项条例明确规定居委会要承担这项工作。其次,居委会没有承担这项工作的义务。”这位负责人说。
  “而且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质上是履行和变更合同条款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说,那么物业服务双方有权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实行确认或审批缺乏法律依据。
  小区业主如何主动维权
  “是不是可以说,删除了两成业主联名即可申请调价的意见,小区业主又将陷入主动维权难的境地?”南城石竹新花园的阿秋很疑惑。
  这位负责人说,首先可以看看物业服务合同中是否有对收费变更的约定,如果注明了服务期内因为服务水平与收费不符,可以调价,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小区,都是没有成立小区业委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小区的部分业主若是不满意物业服务收费,人数并不局限于达到两成,就可以向物业提出来,和物业共同商量讨论如何处理。最后召开业主大会,经双过半业主同意后,才能按照新的标准收费。”这位负责人说。
  如果万一服务合同中没有提及变更收费的条款,那么在没有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情况下,小区业主可以物业没有履行合同为由,采取法律途径维权。
  物管费要破政府指导价 先成立业委会再说
  新政规定未成立业委会小区物管费仍按政府指导价,村委会不再介入
  新政聚焦:昨日,《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经过两个月的征求意见,规定未成立业委会小区仍按政府指导价,需突破政府指导价调整收费标准的,则应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后,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能执行。此前征求意见稿中提及的村委会不再介入。
  南都讯 记者张鹏 昨日,《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经过两个月的征求意见,规定未成立业委会小区仍按政府指导价,需突破政府指导价调整收费标准的,则应按规定成立业委会后,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能执行。此前征求意见稿中提及的村委会不再介入。新规有效期从日至日。
  征求意见稿中提及的村委会不再介入
  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对于物业管理费的调整,此前,在征求意见稿中曾提出由楼盘所在村委会介入。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届普遍认为让村委会介入缺乏法律依据。
  因此,《通知》明确,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于需突破政府指导价调整收费标准的,须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后,依法按相关规定进行。即按照《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重新约定后执行。
  别墅明确定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通知》规定,可以分项目分等级等方式制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参考标准。如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将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也界定了“别墅”定义,明确为“低层住宅”,并结合目前规划建设部门以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相关规定,将“低层住宅”界定为地面建筑层数小于或等于3层的住宅物业。
  发改部门相关人士表示,在之前的规定当中,对于一些既有别墅又有洋房的小区大多数按照洋房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对于别墅的界定也尚未明确。新的办法则有改变,并考虑到别墅物业类型的性质、特点以及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明确“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变更收费标准仍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东莞住宅物业收费新政10.15起执行 促进业主大会成立
  9月29日,记者从东莞市发改局获悉,从10月15日起,东莞将执行全新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新政。根据新政,东莞的别墅住宅今后将实行市场调节价,而其他绝大多数住宅小区则将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值得关注的是,新政首次明确,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要求突破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的,须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后方可进行。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新政
  按照市发改局此次印发的《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低层住宅,指地面建筑层数小于或等于3层的住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参考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通知》还明确可以分项目分等级等方式制定东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参考标准,将引导业主、企业合理约定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供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以及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时,结合本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参考使用。
  别墅执行市场调节价 低层住宅标准明确
  对于别墅物业服务收费调整为执行市场调节价,市发改局解读称,《通知》保持现有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继续根据不同类型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同时,为贯彻省的规定,并考虑到别墅物业类型的性质、特点以及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明确“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另外,由于“别墅”定义不明确,《通知》将“别墅”明确为“低层住宅”,并结合目前规划建设部门以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相关规定,将“低层住宅”界定为地面建筑层数小于或等于3层的住宅物业。
  多数住宅执行政府指导价 收费须由双方协商
  除了别墅,全市绝大多数住宅小区仍将实行政府指导价。
  《通知》明确,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明确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另外,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发改局解读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双方协商确定,旨在引导业主与物业自治,将有利于解决双方在协商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引导和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形成公平、合理的协商定价机制以及公开、透明的消费环境,满足业主对物业服务的多样性需求。
  新增条文有助 促进业主大会成立
  明确调整收费标准需征求业主意见,并按《合同法》规定重新约定,是新政的另一大变化。
  市发改局透露,该局经前期广泛征求意见发现,社会各届普遍认为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质上是履行和变更合同条款的问题。
  按照相关规定,物业服务双方有权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实行确认或审批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为提高调整收费标准的可操作性,切实维护物业服务双方利益,保障“质价相符”,《通知》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需要调整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双方均应严格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物业服务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变更或调整的,应按照《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重新约定后执行。
  最近数年来,多个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频频突破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在广大业主中间产生广泛影响。对于这一点,《通知》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通知》,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行。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水平的,须报东莞市发改局核定。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明确,在物业服务过程中,物业服务双方需突破政府指导价而变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须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后进行。
  “这一规定一方面是为了更好保护广大业主的利益,也希望引导更多小区成立自己的业主大会,实现自理自治。”市发改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以往的物业服务收费调整实践中,往往都是由物业管理公司主导,结果往往以涨价告终,业主很多都是事后才提出反对意见,特别是在一些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这类情况尤为突出。
  预收物业服务费 须业主自愿
  按照《通知》,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和产生的水电费等(不包括二次供水加压电费)、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和业主监督。”在物业服务收费方面,《通知》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除业主自愿外,不得预收。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业主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服务费按车位(车库)数量计收。已按建筑面积收取物业服务费的配套车位(车库),不得重复收取车位(车库)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电、气等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水电周转金、押金等相关费用。
  在以往的实践中,小区住宅装修引发的收费纠纷不在少数。对此,《通知》明确,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人员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证件工本费、装修保证金(押金),具体标准由市发改局制定。除上述费用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与装修管理相关的其他任何费用。与此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通知》还要求,物业小区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免费提供每户不少于3张出入证(其中有车位的不少于1张车辆出入卡)。业主申请多配置出入证或因遗失、损坏等需要重新办证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标准由市发改局核定。
政府指导价标准更新
物业费收取政策更新
  最新报道:
  东莞调整物业费标收取标准 日起执行
  20%以上业主联名即可申请变更收费标准的梦想落空。昨日发布的《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显示,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的这一规定,由于不具备操作性而被取消。这也意味着,申请调整收费标准的程序保持不变。
  取消20%业主联名即可申请调整收费标准
  今年8月份,市发改局就对物业收费管理政策进行了修订,并征集社会意见。当时,征求意见稿中,有一大变化是“物业服务双方如需变更或重新调整约定合同中规定的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20%以上业主联名可向当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对此,不少小区业主都认为这大大方便了小区业主维权,不用走太多程序,就可以提出调价的申请。然而新规出来后,已没有这方面的内容规定。按照新规,需要调整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双方应严格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物业服务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变更或调整的,应按照《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重新约定后执行。这也意味着,新规对于变更物业收费标准的规定,其程序和原来基本保持一致。对于需突破政府指导价调整收费标准的,须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后进行。
  向居委会申请不具备操作性
  市发改局相关科室负责人解释,经前期广泛征求意见,最终认为小区物业管理费调价向居委会申请,不具备操作性。“首先,没有哪项条例明确规定居委会要承担这项工作。其次,居委会没有承担这项工作的义务。”这位负责人说。
  “而且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质上是履行和变更合同条款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说,那么物业服务双方有权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实行确认或审批缺乏法律依据。
  小区业主如何主动维权?
  “是不是可以说,删除了两成业主联名即可申请调价的意见,小区业主又将陷入维权难的境地?”南城石竹新花园的阿秋很疑惑。
  这位负责人说,首先可以看物业服务合同中是否有对收费变更的约定,如果注明了服务期内因为服务水平与收费不符,可以调价,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小区,都是没有成立小区业委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小区的部分业主若是不满意物业服务收费,并不局限于达到两成,可以向物业提出来,和物业共同商量讨论如何处理。最后召开业主大会,经“双过半”业主同意后,才能按照新的标准收费。”这位负责人说。
  如果万一服务合同中没有提及变更收费的条款,但是又没有提供约定的服务,那么就是合同违约,小区业主可以采取法律途径维权。
  居委会介入小区物业不现实
  对于删除“20%以上业主联名可向当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调价的这一变化,有小区业主很失望,也有小区业主表示理解。
  家在南城中信新天地的刘姨认为,“居委会不应该置身事外,小区物业服务双方虽有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居委会应该主动积极地担负起指导和监督,如果物业服务双方出现矛盾时,也应该担负起和事佬的角色。”
  “居委会介入小区调整物业费是不现实的,毕竟他们对每个小区的实际情况没有小区内业主和物业那么了解。”而在东城翠峰花园的张峰表示理解。
  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待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8月中旬,市发改局曾对我市物业费政府指导价的调整征求意见,多层有电梯的小区标准拟从2.4元/平方米涨至2.75元/平方米。
  市发改局就说,关于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以及“菜单式”物业收费参考标准等问题,目前已在之前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拟定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待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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