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案需要经过哪些部门 办理麻烦么

关于境外投资审批几个问题的回顾
关于境外投资审批几个问题的回顾
在做境外投资项目(包括境外上市项目)过程中,经常碰到同样的一些问题。今天把这些问题厘清一下,以备后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管理体制,境内居民所进行的境外投资,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类:境内个人境外一般投资;境内机构境外一般投资;境内个人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境内机构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
大体上而言,境内居民进行境外投资,需要获得商务部门、发改部门以及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批或登记。
详细情况介绍
(1)境内个人境外一般投资
境内个人赴境外所进行的一般投资(即实业投资,设立、控制或参股、并购实业企业),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放开,目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尽管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第26条规定,“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但是实践中对于境内个人的境外投资,发改委基本上没有核准的实例。此外,即便发改委予以核准,在办理商务部门的审批和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批之时,存在法律障碍。
商务部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仅适用于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不适用于境内个人的境外投资,并且目前并未有商务部门发布的关于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规定。
外汇管理方面,尽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目前国家对于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并未明令禁止。但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迟迟未公布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实业投资)的操作细则,因此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在外汇管理方面尚未放开(尽管温州在2011年年初曾有进行了试点,但后被叫停)。
总之,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实业投资),至少存在外汇管理部门审批的法律障碍,因此目前尚不可行(不过,如果不涉及资金的进出境,则本身也无需外汇管理部门审批,此方案可行)。
(2)境内机构境外一般投资
境内机构所进行的境外一般投资(即投资实业企业),需要履行发改委的项目核准、商务部门的企业设立/并购等的核准,以及外汇管理部门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2009]30号)。
(3)境内个人或境内机构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
目前,关于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直接相关的两个法律规定为:[2005]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以及《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10号令”)。
首先,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75号文的规定是: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而10号令的规定是: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据此,特殊目的公司是一个与境外上市相连的概念。
其次,对于境内个人或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现有的法律要求是:(1)发改委的文件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项目核准进行了规定,并规定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参照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规定办理;(2)商务部的文件(包括10号令)只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包括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核准进行了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境内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的核准;外管局的75号文则详细规定了境内个人或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的外汇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
(1)境内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只需要进行75号文外汇登记即可(虽然发改委也有“参照适用”的规定,但实践中发改委并未对此进行实际管理;此外,75号文也没有规定办理75号文外汇登记需要提交发改委或商务部门的境外投资核准文件);
(2)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需要发改委按照限额进行核准;需要商务部核准(注意只能是商务部,权限未被下放);需要做75号文外汇登记。由于实践中,商务部基本上没有批准过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因此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面临实际的操作困难。
外汇管理部门
按额度核准
按额度核准
按审批流程办理
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无明文规定
无明文(操作性)规定
尚未放开,无法办理(不涉及资金进出境的除外)
特殊目的公司
按额度核准
商务部核准
75号文外汇登记
虽有规定,但实际难以办理
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无明文(核准方面)规定
75号文外汇登记
实践中仅需办理75号文外汇登记
特别说明:
关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理解:如果是境内A企业在境外设立了B企业,B企业又返回境内设立了C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如何认定B企业的性质?
看境外投资的相关手续:B企业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会被标注为“特殊目的公司”并且应由商务部审批,C企业的外商投资批准证书会被标注为“特殊目的公司投资”,外管局境外直投系统中B企业也会被标注为“特殊目的公司”。
由于实践中,商务部几乎没有批准过境内公司设立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因此通常B企业只是A企业设立的一般境外企业,不算是“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除非B企业或控制它或它控制的其它境外企业日后打算在境外上市或进行股权融资(此时,B企业应当申请转变为“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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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去国家部门办过事的都知道吧,只要经过这些国家机关,所有的事简单也变得复杂了
&境外投资备案是挺麻烦的,他会问你一系列的问题,比如你这个钱从哪来的
什么款项 打到国外
&什么用途,等等 ....
& 让你准备的材料也是一大堆,材料不齐全就退回 ,依次往复。
我建议还是找一家靠谱的代理公司比较好
他们能教你怎么准备材料
帮你递交材料 和这些部门经常打交道应该很熟,所以办起来会比较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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