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 免税分利润是否亨受免税

以案说法:合伙企业&取得对外投资收益不免税
案情简介:溧水地税稽查局在检查辖区一家咨询合伙企业时发现,该企业成立于2013年1月,由一家公司和一个自然人出资组成。2014年该企业投资一家境内家电公司,分回税后收益20万元,但该企业未对这笔收益申报缴税。对此,企业会计解释,他认为这笔投资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所称的免税投资收益,所以才没有申报缴纳。&
税务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的范畴,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规定,即使其对外投资获取的是权益性投资收益,也无法享受免税优惠。&
因此,该合伙企业投资于境内家电公司分回的税后收益20万元不属于免税的投资收益,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税。另外,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分配原则分配。其中,属于自然人合伙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由支付的合伙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属于法人合伙人应得的利息所得,并入法人当年的生产经营所得总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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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企业投资收益全部免税吗?来看税法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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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收益全部免税吗?来看税法怎么说
投资收益:是对外投资所取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等收人减去投资损失后的净收益。严格地讲所谓投资收益是指以项目为边界的货币收入等它既包括项目的销售收入又包括资产回收(即项目寿命期末回收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价值。投资收益是指投资者从投资中所获得的投资报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2015年1月,峡江公司收取明强公司分配的“投资利润”58万元,会计处理上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对于这笔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看法不一。一种观点认为,峡江公司将该笔收入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就是属于营业外收入,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峡江公司将该笔收入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但该笔收入是收回的“投资利润”,根据《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等规定,不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峡江公司承认是公司会计处理错误,应作为“投资收益”核算。该公司认为,峡江公司是明强公司《章程》和工商股权登记中明确的股东,分回明强公司税后利润应该享受免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笔者认为,对于该笔收入不应简单从该公司会计处理看待问题,也不能片面认为是“投资利润”,就应当作为“投资收益”免缴企业所得税。而应该对峡江公司对明强公司投资行为做出全面分析后,按照会计准则、税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判定该笔收入的性质。经核查峡江公司资料,相关情况如下:日,峡江公司与长江公司签订《合资组建明强公司协议》,《协议》约定明强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长江公司占70%,峡江公司占30%。日,峡江公司以“垫付明强公司办工商执照资金”名义,支付明强公司30万元,会计处理为:借:其他应收款——明强公司30贷:银行存款30日,明强公司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正式对外营业。日,峡江公司以“明强公司还借款”为由收回明强公司款项30万元。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30贷:其他应收款——明强公司30日,峡江公司以“明强公司分配股东利润”名义,作以下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58贷:营业外收入58综合上述情况表明,峡江公司对明强公司并没有进行实质投资。一、明强公司成立时,峡江公司向明强公司交付款项没有作为投资。日,峡江公司向明强公司划转的30万元资金,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准备长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应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会计分录的借方应是长期股权投资。峡江公司将该笔资金作为“其他应收款——明强公司”,是作为一笔资金往来业务,放在往来账上,峡江公司2010年末《资产负债表》上没有“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很显然,峡江公司并没有将其视为一项股权投资,所以只能认为是该公司借出一笔款项给了明强公司。二、明强公司经营期间,峡江公司并不真正持有明强公司股权。日,峡江公司在划出资金不到1个月的时间内,就从明强公司收回了这笔款项。可以看出,峡江公司划出的资金仅仅是用于明强公司注册验资,并不是用于对明强公司的投资。即使认为峡江公司按《公司章程》约定支付了投资款,其收回30万元资金也是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其抽逃出资后,其在明强的公司的实际投资金额为0。此后到日的这段期间内,峡江公司没有再发生对明强公司的任何股权投资行为。《公司法》规定,对公司资本奉行“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资本维持原则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一)项“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第(二)项“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的,人民法院应支持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投资收益”是相对于“投资”而言的,没有“投资”,也就谈不上有“投资收益”,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2014年12月,峡江公司按名义上享有30%的股权分回利润,但因其实际投资金额为0,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仅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其从明强公司分回的利润不能作为“投资收益”享受免税政策,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高顿网校温馨提示:高顿网校为您提供权威、专业的初级实务、高级实务、税务处理、技能拓展、全面会计实务等资讯。在线会计实务试题,每天免费直播上课,更多精品网课免费试听。高顿网校会计实务频道为大家提供大量的会计入门基础知识,对会计从业人员非常有参考价值。《取证上岗直通车》,保过取证+真帐实训,一次搞定好工作! 通过会计从业考试,并具备出纳、会计实操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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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要注意特例
来源:陈衡 邱宁波 &   |
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实践中征纳双方经常会出现免税年度、免税限额等方面的争议问题。笔者通过相关案例并列举观点,供大家参考。
免税所属年度的确认:A公司日作出决议,分配以前年度的利润200万元,投资方B公司2013年4月收到款项并计入投资收益。B公司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时被告知投资收益的免税所属年度为2012年,并非B企业入账的2013年。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政策也一样是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在实践中,由于企业内部沟通问题,投资方财务人员常常不能及时掌握被投资企业的分配情况,甚至是在银行对账单出现富余款时才发现被投资企业已经作出分配,导致被投资企业分配与投资企业入账之间存在较长的时间差。若被投资企业作出分配和投资方入账均发生在同一年度,则会计和税务均不存在太大问题。相反,若存在案例中发生在不同年度的情况,为保证企业申报数据的准确性以及A、B企业分红年度的同一性,B企业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要求调整年度汇算清缴数据后才能办理免税手续。
不按投资比例分配:甲公司由A、B、C公司投资设立,分别占50%、40%、10%股权。2013年3月甲公司作出分配决议,分配2012年度利润100万元,其中A公司55万元、B公司45万元,C公司放弃此次分配的权益。A、B公司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时,被告知免税额分别为50万元和40万元,超比例部分不属免税范围。
近年来,不按比例分配情况在不断增多,原因不一,可能是各投资人对分红的需求不一造成,也可能是股东对被投资企业的不同贡献造成。在税务处理方面,部分股东放弃权利,其他股东超比例分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可以免税的问题,各地税务部门处理并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并不禁止不按比例分配的情况,税务法律法规也无禁止性规定,按有利于纳税人原则,超比例的部分也属于免税范围。但是为证明不按比例分配的合法性,税务部门应该要求被投资企业提供所有股东签字确认的分配决议,甚至要求被投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分配条款。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公司法不禁止,但是按照市场原则,股东不会无偿地放弃权利,应该会在其他方面获得补偿,若把多分部分也纳入免税范围,可能会助长幕后交易,将应税收入转化为免税收入。而且放弃权利可以视同为对其他股东的赠与,受赠的股东超比例分得款项为受赠所得,而不再是股息红利,应依法缴纳,所以案例2中,A、B公司的免税额分别为50万元和40万元。
分配额超过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总额:A公司2012年度税前利润400万元,调增100万元,实际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税后利润275万元。2013年3月作出决议,分配2012年度的税后所得375万元。投资方B公司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时,被告知分配不能超过年度税后利润,超过部分不属于免税范围。
公司法及会计政策以&利润&衡量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所得税法以&所得&来计算税额。两者类似却不尽相同。如上例,A公司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而会计利润仅有400万元。纳税人的观点很直接,既然按500万元征税,免税额也应按500万元为基础计算,税后就是375万元,符合避免重复征税的立法原则。税务部门的观点也很合理,公司法规定税后利润才可以分配,而且超过税后利润分配的话,将在会计上形成负的未分配利润余额,相当于亏损,所以分配不能超过税后利润,免税范围也不应涵盖超过的部分。但是笔者认为公司法与税法是不同的法律范畴,税务部门解释公司法的&税后利润&定义的做法不专业、不明智、无权限。税务部门应该紧紧抓住居民企业间的税政策本身以及背后的立法原理作为立足点进行判断。笔者认为居民企业间的投资收益免税的立法主旨在于鼓励投资,避免重复征税,那么投资方的免税额就应该与被投资方的应纳税所得额存在必然的联系,不能完全割裂,所以纳税人的观点应该得到支持。
分配额超过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A公司为核定征收企业,2012年度汇算清缴时的年度总收入500万元,按10%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计征企业所得税12.5万元。实际A公司账面盈利58万元,税后仍有45.5万元。2013年3月作出决议,分配2012年度的利润45.5万元,投资方B公司2013年4月收到款项并计入投资收益。B公司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时被告知投资收益的免税限额为税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超额部分不属于免税范围。
案例3与案例4是一个相同问题的不同表现,案例3是会计利润小于应纳税所得额,案例4则是相反情况。案例4中的A公司的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账载利润大于应纳税所得额,税后的余额也相应地存在差异,这种现象在核定征收企业中非常常见。该案中,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余额=50-12.5=37.5(万元),而按会计利润计算的余额=58-12.5=45.5(万元),从而导致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对免税限额的不同看法。
笔者认为,核定征收是对财务制度不健全,无法准确核算应税所得的企业的一种征收方式,因此可以推定企业账面利润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所以上例的税后利润45.5万元只是一个&虚&数,并非一个&实&数。同案例3的观点,居民企业之间投资收益免税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投资、避免重复征税,抓住了立法主旨,案例问题可以迎刃而解,所以只有税后分回的投资收益才属于免税范围。【】 责任编辑:zh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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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被投资单位的分红能否申请免税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问:我单位2012年收到被投资单位的分红200万元,是2009年度~2010年度的分红,能否在2012年度申请免税?
  答: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号)第四条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属于备案类的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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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转增资是否需要缴税
10-01-04 &匿名提问
您好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股份制企业如何享受定期减免税?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外商投资企业改组或与其他企业合并成为股份制企业,原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 第一,原外商投资企业依照规定,对其资产重估进行了税务处理。 第二,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期未达到税法规定的可以享受有关定期减免税优惠的经营期限的,已按第八条规定补缴了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不符合以卜条件的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不得重新享受第八条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但原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第八条的规定可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开始或者尚未期满的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可以依照税法规定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至期满。(2)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投资者作为股东投资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可以依照第八条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21.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再投资退税按其投资方式分为哪两种优惠处理办法?再投资退税是对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的一种优惠措施。对再投资退税有两种优惠方法。具体是指:一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二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当期基础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所谓“经营期”,是指外国投资者从再投资资金的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对再投资开办的新企业,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22.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如何计算再投资退税额?再投资应退税额外负担=再投资额÷(l-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这里需要作几点解释:(1)公式中“原实际适用的税率”是指分得的税后利润当年实际是按多少税率计算缴税的,如果当年还享受减税优惠,那么,实际运用的税率还应包括按规定的比例减税的因素,以真实体现该再投资额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款。(2)退税率是指按上述(一)、(二)项规定分别适用的40%或100%。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的投资公司,而且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利润(股息),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可视同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例:内地某中外合资经营的化工企业,中外双方的股权比例为6:4。1996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所得税后应分配到利润中的75%直接增加到该企业的注册资本。请计算企业1997年应纳所得税和再投资退税额。解:(1)应纳企业所得税=200×30%=60(万元)(2)应纳地方所得税=200×3%=6(万元)(3)企业税后利润=200―60―6=134(万元)(4)外国投资者分得的税后利润=134×40%=53.6(万元)(5)增加的注册资本=53.6×75%=40.2(万元)(6)再投资退税额=40.2÷(1-33%)×30%×40%=7.2(万元)23.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怎样对再投资退税进行管理?税法所说的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购买本企业股票(包括配股)或其他企业的股票的,不适用税法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1)办理再投资退税的程序①在依照税法规定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提供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其目的一是确认当年度是否享受减免税,以确定实际适用的税率;二是确认该再投资额确实是外国投资者从其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得的。对于分得的免税利润再投资是不予退税的;对于再投资是来源于其他方面的,如:借款所得、结算所得等,也是不予退税的。②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l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③外国投资者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当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举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2)对再投资退税的管理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者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如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②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后3年内,该企业均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3年内,该企业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③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应向原纳税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原纳税地税务机关按上述退税程序办理退税时,应同时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寄送《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通知单》。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按上述管理规定对再投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如果发现有再投资后经营期不满5年撤出的,或者再投资新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外国投资者应按规定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全部缴回或部分缴回已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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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股份制企业如何享受定期减免税?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外商投资企业改组或与其他企业合并成为股份制企业,原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 第一,原外商投资企业依照规定,对其资产重估进行了税务处理。 第二,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期未达到税法规定的可以享受有关定期减免税优惠的经营期限的,已按第八条规定补缴了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不符合以卜条件的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不得重新享受第八条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但原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第八条的规定可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开始或者尚未期满的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可以依照税法规定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至期满。(2)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投资者作为股东投资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可以依照第八条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21.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再投资退税按其投资方式分为哪两种优惠处理办法?再投资退税是对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的一种优惠措施。对再投资退税有两种优惠方法。具体是指:一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二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当期基础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所谓“经营期”,是指外国投资者从再投资资金的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对再投资开办的新企业,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22.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如何计算再投资退税额?再投资应退税额外负担=再投资额÷(l-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这里需要作几点解释:(1)公式中“原实际适用的税率”是指分得的税后利润当年实际是按多少税率计算缴税的,如果当年还享受减税优惠,那么,实际运用的税率还应包括按规定的比例减税的因素,以真实体现该再投资额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款。(2)退税率是指按上述(一)、(二)项规定分别适用的40%或100%。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的投资公司,而且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利润(股息),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可视同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例:内地某中外合资经营的化工企业,中外双方的股权比例为6:4。1996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所得税后应分配到利润中的75%直接增加到该企业的注册资本。请计算企业1997年应纳所得税和再投资退税额。解:(1)应纳企业所得税=200×30%=60(万元)(2)应纳地方所得税=200×3%=6(万元)(3)企业税后利润=200―60―6=134(万元)(4)外国投资者分得的税后利润=134×40%=53.6(万元)(5)增加的注册资本=53.6×75%=40.2(万元)(6)再投资退税额=40.2÷(1-33%)×30%×40%=7.2(万元)23.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怎样对再投资退税进行管理?税法所说的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购买本企业股票(包括配股)或其他企业的股票的,不适用税法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1)办理再投资退税的程序①在依照税法规定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提供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其目的一是确认当年度是否享受减免税,以确定实际适用的税率;二是确认该再投资额确实是外国投资者从其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得的。对于分得的免税利润再投资是不予退税的;对于再投资是来源于其他方面的,如:借款所得、结算所得等,也是不予退税的。②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l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③外国投资者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当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举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2)对再投资退税的管理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者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如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②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后3年内,该企业均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3年内,该企业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③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应向原纳税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原纳税地税务机关按上述退税程序办理退税时,应同时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寄送《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通知单》。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按上述管理规定对再投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如果发现有再投资后经营期不满5年撤出的,或者再投资新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外国投资者应按规定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全部缴回或部分缴回已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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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你这情况要这么区分:1、如果公司将房屋给超市经营,不管超市是否盈亏,都取得固定的收入,那不管公司与超市之间的协议如何,都按租赁业征税,以取得的收入来纳税。2、如果公司给不取得固定的收入,根据超市的经营情况取得一定的收入,按投资分红计算。3、公司和超市之间如果形成租赁关系,房产税由公司缴纳,按12%计算税款4、公司和超市之间如果形成投资关系,房产税由超市缴纳,按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10%~30%)后按1.2%计算税款。5、如果双方形成投资关系,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形成租赁,则不需要如果公司是外资那就另说,不收房产税的,收的是城市房地产税,按租金收入计算和房产原值计算孰高的原则来要缴纳税。所得税这么算:假设你取得的分红是1000,你的税率是33%,对方是1.5%,那得这么算1、来源对方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对方所得税税率)=1000÷(1-1.5%)=1176.47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对方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388.23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对方的应纳税所得额×对方所得税税率=388.23×1.5%=5.82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388.23-5.82=382.41
城市房产税的纳税人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兴办的企业,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和华侨等,而且仅对中国境内的房产征税。城市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1.房产的计税价值,2.房产的租金收入。税率:按积水价值征税,适用税率为1.2%,按则金收入征税,适用税率为18%。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税后投资收益时,先按规定将其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然后将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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