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原则中“公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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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公证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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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终止招标如何处理?
某项目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无故终止招标,问如何处理?答:招标人非正当理由终止招标,根据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招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解释:一、招标人终止招标程序应当慎重  除非有正当理由,招标人启动招标程序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招投标的过程是形成和订立合同的过程,招标人启动招标程序意味着向潜在投标人发出了要约邀请,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招标人就应当依法完成招标工作。二是允许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难以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和公平。如果允许招标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擅自终止招标,招标人随时可以根据参与投标竞争的情况,通过决定是否终止招标来实现非法目的,为先定后招、虚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提供了便利。三是允许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将挫伤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积极性,最终削弱招标竞争的充分性。招标程序一旦启动,潜在投标人为响应招标即着手投标准备工作,产生相应的人力和物力的投入,终止招标对潜在投标人将造成损失。长此以往,必将打击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信心和积极性。四是不允许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有利于促使招标人做好招标前的计划和准备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招标人因重新调整标段划分、改变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范围、已发布的招标项目基本信息不准确等原因而终止招标,这些情形反映了招标准备工作的不充分。不允许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有利于督促招标人充分重视招标准备工作。  尽管如此,招标过程中出现了非招标人原因无法继续招标的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这些特殊情况主要有:一是招标项目所必需的条件发生了变化。《招标投标法》第9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据此规定,招标人启动招标程序必须具备一定的先决条件。需要审批或者核准的项目,必须履行了审批和核准手续;招标项目所需的资金是招标人开展招标并最终完成招标项目的物质保证,招标人必须在招标前落实招标项目所需的资金;在法定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还应当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上述这些条件具备后,招标人才能够启动招标工作。在招标过程中,上述条件可能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规划改变、用地性质变更等非招标人原因而发生变化,导致招标工作不得不终止。二是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标项目,否则继续招标将使当事人遭受更大损失。这类原因包括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其中自然因素包括地震、洪水、海啸、火灾;社会因素包括颁布新的法律、政策、行政措施以及罢工、骚乱等。&  二、终止招标时招标人应承担一定的义务  (一)在发布公告阶段终止招标的,应当发布终止招标公告。由于公告阶段面向的不特定潜在投标人,因此必须以公告方式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二)向潜在投标人发出了投标邀请书后终止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受邀请的所有潜在投标人。  (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退还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费用。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招标文件印刷费用成本很大,终止招标也不应退回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即便终止招标系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所造成的,从公平原则考虑,招标人应当退还有关费用。  (四)已经递交了投标保证金后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需要说明的是,所谓及时应当是在招标人作出终止招标的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投标人办理退还手续,以减少投标人损失。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是指以现金、支票等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本身产生的孳息,不具任何赔偿性质。为避免因利息退还出现不必要的争议,招标文件应当载明利息的计算方法和退还要求,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并不产生孳息,不存在同时返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问题。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法》第42条规定,招标人启动招标后应当依法履行先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或者因自身原因必须终止招标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依法赔偿损失。  《条例》起草过程中,有的意见建议本条应对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甚至签订了合同后终止招标的情况做出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签订合同后招投标活动已告结束,不存在终止招标的问题,而解除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至于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终止招标则是一个复杂问题,理论和实务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对招标人和中标人有法律约束力,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终止招标属于违约行为,招标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投标活动结束的标志是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最多意味着合同成立,招标人应当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上述两种观点均有一定的道理,没有争议的是两种观点下的责任追究均归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因此《条例》未作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的招标终止有别于暂停或者中止。暂停或者中止招投标活动也是实践中难以避免的现象。招标过程中出现应当暂停的特殊情况的,招投标活动应当中止或者暂停,待暂停的原因消除后再行恢复,以免影响招标效果,甚至造成无法挽回的或者纠正成本过大的后果。暂停招标的情形包括招标人依据《条例》第22条规定决定暂停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条例》第62条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投标活动,招标人在启动招标后需要调整工程设计而决定暂停等。相关法律法规配套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部分省的地方法规的行政处罚条款《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赔偿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直接损失。《 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 第六十三条: “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 发出投标邀请书、 售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 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的费用, 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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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招标采购提示注意事项
招标人招标采购提示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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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制度
(一)招标人要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内部相应工作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政府采购政策法规,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二)招标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二、市场调查
招标人在采购前,应当认真对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进行市场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1、市场价格;
2、技术参数及功能(工程量清单、服务要求);
3、售后服务承诺;
三、采购计划申报
(一)根据上级部门发布的《XXXX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文件要求,分别填写《青田县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批复表》或《青田县政府分散采购计划批复表》,一式四份。
(二)采购内容根据《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关于印发青田县政府采购需求核对工作规范的通知》(青政招〔2008〕4号)文件要求填写,采购计划申报时将采购需求表附后。
(三)非公开招标项目需填写《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申批表》。
(四)招标类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推荐品牌,只提供相关的通用技术参数。特殊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推荐三个(含)以上建议品牌,但不得排斥相当或优于技术参数的其它品牌参与投标。
(五)招标人以市场价格作为参考填写采购预算金额,但是不得将其他地方的政府采购中标价格作为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金额。
(六)采购资金来源要明确。
(七)采购货物是进口产品的,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7号)文件要求,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八)招标人的资金纳入会计核算中心、乡镇会计中心和教育会计中心管理的,须将计划批复书送“三大”会计中心,落实采购资金。其他的招标人在计划批复书下达前将相关的采购资金汇入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专户。招标人的资金不到位的,不能采购。
(九)采购计划书的单位意见中需要单位负责人签字。
(十)采购计划书须写明相关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以方便采购业务的联系。
四、采购文件的核实
(一)在委托县招投标中心制定采购文件前,招标人要提交采购需求,明确规格技术要求、供应商资质需求、付款方式和评标办法。但是不得在采购文件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不得列入单一品牌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的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二)招标人应当接受咨询专家对采购文件的审核意见,不得随意更改咨询专家的审核意见,或擅自对已审定的采购文件做出修改。
(三)招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订《青田县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或《青田县政府采购分散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四)采购文件制定好后,招标人的单位负责人须在《采购文件审查确认函》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
(五)如果对于投标有特殊要求,如允许报出“折扣”、允许报出同时中标多“包”的优惠条件等,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用黑体字标明:“必须在开标一览表中注明,开标时唱出,方才有效”等内容,避免因部分内容不公开而引起误解、争议和投诉。
(六)招标人指定一名单位代表参加标前会议的答疑,按规定职责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作出解答和澄清。
(七)对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只接收供应商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澄清问题,招标人与县招投标中心商量后,以书面方式予以 回答,避免口头回答和澄清。这是避免以后纠纷的重要办法。
五、开标评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当天的招标截止时间前到在县招管办的监督下抽取评标专家,并指派一名技术人员或委托评标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托评标专家的,需要填写委托评标代理书。
(二)开标评标时,招标人是采购的主体,应派人参与开标、评标的全过程,并签字确认采购结果。
(三)组建评标委员会时,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人应如实记录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意见,不得在评标记录中篡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意见和评标结论。
(五)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人代表不得发表影响评标委员会公正评标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评标开始后,除参加评审的招标人代表外,其余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评标区。
(七)采购活动一经开始,招标人不得随意中止或终止采购活动。
(八)要确保评标过程在公正、安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九)招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依法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以下信息:
1、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过程情况及尚未公布的评标内容;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
(十)招标人在采购过程中不得索取或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它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签订合同
(一)招标人必须按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预备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心出具书面确认函。不得擅自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招标人联合县招投标中心下发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须经县招投标中心、招标人和中标人三方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招标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经双方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不得无故拒绝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有悖于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或补充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四)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县招投标中心和县采购办备案。
(五)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招标人和中标供应商是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要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要求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问题,通过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一)招标人在中标供应商将所有货物送至指定的地点后,招标人在五个工作日内自行组织到场验收,检查数量是不是与政府采购合同数量相符,是否在货物背后或侧面位置张贴上商品标贴签。
(二)货物安装就位、校准完毕后,招标人根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调试验收计划,对货物进行验收,仔细检查货物的各项技术指标、质量及售后服务、优惠条件等。
(三)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技术复杂性,可组织部分专家、落选的投标人和招标人共同组成的验收小组对货物进行功能、性能测试;也可请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对货物进行功能、性能测试。
(四)招标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验收的,如因此造成付款推迟十五个工作日,并没有正当理由书面向中标供应商或县采购办提出的,视为已验收合格处理。
(五)招标人根据履行结果出具验收报告,将验收报告和《青田县政府采购XX项目验收结算及付款通知书》送至县招投标中心,县招投标中心按照合同、付款通知书、验收报告和发票复印件办理付款手续。
八、资金结算
(一)采购项目验收完毕后,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分类,分别填写《青田县政府采购货物项目验收结算及付款通知书》、《青田县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验收结算及付款通知书》和《青田县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验收及付款通知书》,对采购项目作出相应的评价,并加盖公章。
(二)招标人的采购款项划入政府采购招投标专户的,应在采购项目款项付毕后十个工作日,开具往来款收据与县招投标中心结清采购结余资金。
九、采购归档
(一)招标人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浙财采监字〔2009〕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建档保存,归档内容包括采购计划、采购计划批复单、采购文件、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
(二)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十、监督检查
(一)招标人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 (二)招标人应当对本部门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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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输入验证码:招标人可以参与评标委员会吗?
实际招标工作中,对于那些本就不想招标的、早已选定意中人的招标人来说,利用“占评标委员会近三分之一的招标人代表”这一规定,在评标操作上“发挥”自身便利条件,利用一些手段左右、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甚至操纵评标委员会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就有人认为,评标工作涉及到专业性和公正性,不应该让招标人进入评标委员会。观点一:招标人参与评标是法定权利一业内人士指出,纵观我国有关评标委员会组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大都明确规定评标委员的组成,都没有对招标人进入评标委员会给予限制。《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也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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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承担着评审投标文件、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重任。组建公道正派、业务素质高的评标委员会并客观公正地评标,对招标人选拔最优中标人至关重要。实践中常出现评标委员会组建不合规、履职不规范、评标不公正等问题,影响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性。本文试依据现行招标投标法律规定对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调整、职责、法律责任及解散等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一、关于评标委员会的组建1.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来源《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招标人也可授权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招标人代表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二是与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第10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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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招标人报监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就投标人提出的异议问题进行了复核,结果评标委员会的意见仍然是维持原评审结果。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复审意见对异议投标人进行了回复。投标人对回复不满意,向监管部门提起了投诉。为了保证评标结果的公正性,监管部门聘请了第三方专家对采购项目进行重新评审,结果第三方专家给出的评审意见与原评标委员会不一致。实践工作中,类似的案例屡见不鲜。面对这样的情况,有两个问题值得思索:一是监管部门是否有权请第三方专家对采购项目进行重新评审。二是当第三方专家评审意见和原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不一致时,究竟该以哪个为准?请第三方专家进行重新评审是否适当◇观点一:不适当采访中,不少业内人士表示,从案例中所述情形来看,直接请第三方专家进行重新评审是不适当的。首先,原评标委员会是按法定程序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没有出现应该回避、或者有收受贿赂等情形,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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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评标委员会制度及其问题评标是招标过程中的核心环节,是招标人、投标人等其他招标采购相关各方最为关注的焦点。招标人的目的是确定最为满意的投标人,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中标,而决定这两个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环节就是评标。评标质量的好坏决定了是否能选出最适合的投标人,既而获得合理的价格、质量和服务。《招标投标法》确立了我国招标中的评标委员会制度,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在实践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例如评标专家受招标人代表干扰性言论影响、收受投标人贿赂或者出现评标决策失误的情况。本文试图从委托代理理论视角出发,分析评标委员会的不同职能与决策方式,结合不同类型采购项目的特点,探讨解决评标委员会制度存在问题的思路。二、评标委员会职能与委托代理关系我国评标制度的发展催生了评标委员会制度的形成,2000年实施的《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及定标的权力,把评标的权力赵勇钱程王丽莉评价指标可量化、自由裁量权小、需要运用较少的专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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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某科技有限公司参与了一国家单位的采购项目,在该项目中标公告发布后,该科技有限公司对中标公告内容产生质疑,认为中标公告中未公布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标产品品牌、型号。随后,因对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不满,针对上述质疑内容向所属财政监管部门提出投诉。那么,中标公告中未公布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标产品品牌及型号是否合法呢?案情分析据了解,目前招标采购信息发布较为混乱,在中标公告的发布上同样如此。部分媒体发布中标信息时,只会注明项目名称、项目说明、公告不发布日期、评标时间、评标地点、中标人名称;有的中标信息中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中标人名称,却没有中标金额和中标产品的具体信息。总之,在中标信息的公告问题上,发布人大都会有选择性的“隐瞒”。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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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现予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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