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应对税务风险应对机关转让定价调整追溯期

基层国税转让定价管理的实践与思考--姚小辛的博客--凤凰网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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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国税转让定价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转让定价,是跨国企业利用各国税收水平和各种税收优惠的国际差异,通过在关联企业之间,对销售货物、贷款利率以及提供劳务、租赁有形财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等内部交易,所制订的不同于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或就成本费用的分摊所进行的不合理安排,从而实现其集团内部税收总负担降至最低的目的。本文拟就基层国税转让定价管理的实践,谈几点粗浅的思考。一、基层国税转让定价管理的一则案例外商独资Y公司自2007年底开办以来,增值税一直留抵,账面处于亏损。2008年,面对主管国税机关的纳税提醒,该公司以开办费用较大、各方面运行处于磨合期、生产经营能力还没有打足等理由作了回应。2009年,面对主管国税机关对持续留抵、亏损的质疑,该公司又以全球金融危机市场行情不佳,增值税转型新投入固定资产增加了进项税金抵扣,原料储备增加了农产品收购和调拨进项税金抵扣等理由作了解释。2010年初,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征管系统发出的预警信号,运用税收风险管理理论开展案头分析后认为,尽管该公司存在许多客观因素,但企业投资总是以盈利为目的,该公司的投资方为国际级的集团,项目投资的可行性论证必定非常精明,盲目投资的可能性不大。而该公司的巨额投资不仅没有产生丝毫收益,相反还形成了巨额亏损,但是,却又没有关闭的打算,这种状况显然不符合经济运行规律。为此,主管国税机关深入该公司开展专题税收服务性调研,从原料收购环节开始,对各道生产工艺流程、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税收核算等诸多方面,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挖掘、解剖和分析,从而基本锁定亏损的原因,是产品销售价格存在问题。主管国税机关请该公司提供项目计划书,该公司以“这是公司总部掌握的商业秘密”来推托;请该公司提供产能盈亏保本平衡点测算的相关资料,该公司回答说:“没有测算过”;请该公司提供出厂产品价格与总部最终产品价格之间的比例数据,该公司以“不清楚”来搪塞,经一再追问,该公司才说明:“总部的精加工需要核心技术,工艺比较复杂,设备比较昂贵,最终产品的价格与初级产品的价格不好比。”面对该公司的一问三不知,主管国税机关有针对性地通过网络查询和函调等方式,学习该行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和管理要点,广泛采集同类初级产品和精加工产品的市场价格,在掌握相关数据后,正式通知该公司进行税务约谈。一是摆明立场。明确指出该公司产品的出厂价严重偏离市场价,存在将利润转移至下道环节避税的嫌疑。二是明确告知。在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拥有合理进行税收筹划的权利,但必须防范涉税风险,不能以税收筹划的名义打擦边球,因小失大必然得不偿失,否则,必将对企业的公众形象和长远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三是善意提醒。该公司作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大型项目,长期没有税收效益,拿走了利润,留下了污染,这对原料基地和初级产品生产加工基地是不公平的,做法是不妥当的。四是限期整改。明确要求该公司迅速与总部联系,理顺价格体系,对开业以来的纳税偏差进行纠正。主管国税机关通过大量的信息、数据、证据链,经过几个回合的交锋,终于冲破了该公司的防线。目前,该公司增值税申报已实现“零突破”,财务税收核算行为得到了有效规范。在此基础上,国税机关督促该公司完善了关联企业价格申报制度,并对其产能、价格等指标进行实时动态监控。这一案例过程曲折,最终得到圆满解决,笔者认为启示有三点:第一,新形势要求税务干部不仅要精通税收政策法规和财务会计业务,而且要具备各产业、各行业的专业知识。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如果主管国税机关不掌握行业的相关数据,就难免不被纳税人糊弄。由此可见,目前实施的税收专业化管理,是十分及时和非常必要的。第二,新形势要求国税机关进一步加强征纳平等沟通,体现对纳税人的尊重。在这个案例中,主管国税机关从促进经济发展、给纳税人最大尊严的角度出发,没有采取强硬的税收措施,只是通过服务调研、互动约谈、督促自查,就较好地化解了涉税风险,这既反映每个纳税个体都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同时又反映了树立企业形象也是其价值取向之一,特别是大型跨国企业对涉税丑闻还是比较畏惧的。第三,新形势要求税收服务与管理并重,尽可能通过柔性管理促进纳税遵从。在这个案例中,主管国税机关没有因为对方的老板是国际大企业,又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座上宾,就放任自流不敢管理,而是坚持原则,在服务中体现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从而赢得了对方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事后,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对国税机关化解该公司涉税风险的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二、基层国税转让定价税务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不足1、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意识不够强。国税总局国税发〔2004〕118号《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第三条规定:“本规则所称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具体实施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内设立的国际(涉外)税收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相关税务管理部门办理。”这一规定把基层税务机关排除在外,导致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反避税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对纳税人“合理避税”的问题没有足够的警觉,有的干部概念模糊,有的干部认识肤浅,有的干部还比较陌生,有的基层国税机关从未开展过反避税调查,没有经验,信心不足。甚至还有的干部认为,加强转让定价反避税管理与招商引资的氛围不协调,弄不好会影响投资环境,对地方经济发展不利。2、具备成熟的转让定价业务管理能力的专业人员甚少。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工作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高,面对的是较为复杂棘手的法律和经济问题,所涉及的企业均为大型企业,一些国际知名企业有着较高的影响力和丰富的避税经验。这不仅要求税务人员精通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税收业务和财务会计等专业知识,而且要熟练掌握国际经贸、国际金融、国际税收等方面的知识,还要有娴熟的表达技巧和沟通能力。而目前基层国税人员的知识面、知识层次和知识结构等综合素质,还远远达不到这样的水准。由于基层一线对转让定价管理的规律性还没有深入的研究和较好的把握,反避税的专业队伍尚未建立,缺乏能够对涉外税收实施审计检查的高素质复合型人员。3、掌握转让定价的信息资源有限。实施有效的税收监管,需要对大量真实可靠的会计数据资料进行分析。但由于在国际经营中存在着大量的商业秘密、行业秘密和银行秘密,税务机关很难从独立企业获取所需信息。国家法律对企业的一些关键性信息并没有法定披露的强制性要求,加之企业自身的一些其他利益动机的驱使,造成税务部门所需信息和企业提供的信息之间存在不对称现象,信息的供给和需求之间存在矛盾,给确定公平独立价格带来了难题。国际市场上一些原料和产品的购销权被外商垄断,其关联公司通过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成为最常见、最隐蔽的避税方式。随着跨国公司交易活动的日益频繁,会计信息对税收监管支持作用的弱化,导致转让定价税收流失问题越显突出,加大了征纳分歧。4、纳税人配合的积极性调动得不够。目前,虽然许多纳税人普遍存在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合理避税”的故意,但转让定价作为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价格,是企业生产经营权范围内的事情,其本身并不违反正常交易原则。因此,对转让定价进行税务管理,不是对企业转让定价行为的否定,而是要在最大程度上确保国家税收权益免遭损害。在税收实践中,基层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行为一般都是持怀疑甚至是否定的态度,一味要求企业按照正常交易原则进行定价,增加了纳税人的抵触情绪,这不利于调动企业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工作的积极性。5、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及其执行的威慑力不强。税法规定,纳税人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但不少企业转让定价往往出于商务目的,主观避税的用意不是十分明显,从而使税法处罚条款失去了针对性,或虽有罚则,但执法的力度不大,这就使得纳税人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足够资料的情况下,所承担的不利后果就是被税务机关核定征税,威力微乎其微。鉴于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同样必须遵守正常交易原则,因此,无论纳税人是否提供资料,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都是按照正常交易价格征税,就会造成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越多对自己越不利、越少对自己越有利的情况,这种诱导使纳税人拒绝提供资料,或尽量少提供资料,或提供价值不大甚至虚假资料成为可能。三、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发展历程和国际经验借鉴1、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发展历程1987年11月,深圳市政府颁布了《深圳特区外资企业与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这一地方性法规;1991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税务机关对外资企业不合理的转让定价有权进行税收调整的规定。由此,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2008年1月,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预约定价可以作为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之后,国税总局颁布了《关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9年1月9日,国税总局颁布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首次明确引入转让定价同期资料(转让定价文档)的准备要求,规定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必须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相继出台了《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使我国转让定价反避税管理法律体系日趋完善。2、国际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经验1915年,为保证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庞大的军费开支,英国颁布法令,禁止各类公司通过高估或低估跨国交易的价格把利润转移到国外的关联公司,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通过转让定价人为把利润转移到国外的跨国企业进行税收调整。1917年,美国针对跨国关联企业避税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并在1968年颁布了避税港对策税制《国内收入法典》F分部立法,规定凡是受控外国公司利润,不论是否以股息分配形式汇回美国母公司,都应计入美国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中征税。这一规定对其他国家产生了很大影响。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经合组织(OECD)对转让定价问题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对转让定价立法与管理实践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发表了《转让定价与跨国公司》、《转让定价与跨国企业:三个税收问题》两份报告,对跨国企业之间进行的货物、技术、劳务和贷款等方面的正常交易价格的确定提出了指导原则,对解决转让定价调整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双重征税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西方各国在确定关联企业间正常交易价格时,均明确规定遵循独立核算原则,关联企业间进行的包括货物购销、贷款往来、提供劳务、特许权及其他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固定资产的购置与租赁等交易事项,都应当按照无关联企业间交易往来的方式和条件进行,对非正常交易价格,税务部门有权进行调整。目前,西方国家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一是严格税务申报制度;二是加强信息情报搜集,通过中介机构等多种渠道,对跨国关联企业相关事项开展税务调查分析;三是强化日常监督控制,许多国家规定,跨国关联企业所申报的税务报表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核,并规范税务审计;四是明确企业负有举证责任,规定纳税人有义务提供证明其所从事的交易属于正常,不存在逃避税收问题的证据,如果证据不充分,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已掌握的材料进行纳税调整;五是采取预约定价,实行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由事后调整向事前约定和事中管理延伸;六是在实施税收调整后的处罚上,有的国家没有相应罚则,有的国家只是加收滞纳金(利息)并不予处罚,有的国家既加收滞纳金(利息),也给予一定幅度的处罚。此外,在追溯期方面,由于转让定价调整所需调查的工作时间较长,一些国家规定了纳税人应税所得更正和调整的追溯期,有的国家规定的追溯期为有限期,有的国家则规定为无限期。四、对提高基层国税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水平的几点思考客观总结基层国税转让定价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借鉴国际科学理念和先进措施,针对一线税收实践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不足,笔者对进一步提高基层国税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水平,提出如下几点思考:1、适应形势,更新思维,不断提高基层税务人员对转让定价管理的认识水平。一是要树立加强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刻不容缓的理念。转让定价为作为客观存在由来已久,由于这种方式比其他避税方法更具有灵活性,已成为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常用手段。目前,相当数量的跨国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利润,导致账面累积大量的非正常亏损,税收流失触目惊心,直接危害了我国的主权,亟待强化措施,堵塞漏洞。二是要树立基层一线转让定价税务管理不容忽视的理念。虽然相关制度明确,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工作的重点在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但由于关联企业进行转让定价的数量越来越庞大,如果管理工作仅仅集中在上层,限于人力精力等客观原因的制约,只能对比较明显、涉及税款数额巨大的转让定价行为进行处理,这显然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应当充分发挥基层税务的力量,加强转让定价反避税管理。三是要树立参与转让定价税务管理人人有责的理念。转让定价税务管理,不仅是直接负责大企业管理的上级税务机关人员的职责,也不仅仅是负责涉外税收管理人员的职责,基层每个税务人员都应当参与其中,一方面要积极当好转让定价税收信息情报的收集员,另一方面要认真学习转让定价管理知识,借鉴涉外税务审计反避税管理手段,应用到对内资关联企业的管理之中,放大管理效应,提高税收风险防范的整体综合能力。2、加强培训,引才借智,不断提高基层国税处理转让定价问题的业务水平。一是在全员培训的基础上突出骨干培训。全员培训要注重转让定价反避税管理知识的普及,骨干培训要注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对业务骨干要加强反避税基本原理、涉外税务审计技术等知识培训,开展避税典型案例分析讲评,并定期组织他们参加高等院校高层专业轮训。建议在税务部门内部建立涉外反避税人员资格考试制度,鼓励干部通过自学、参加考试、取得资格,进入反避税人才库,一经反避税专业岗位聘用,享受特殊待遇,这既能调动干部不断自我充实的积极性,又为反避税工作的专业化管理提供了人才智力支持。二是广纳贤才促进基层税务团队结构合理化。建议基层税务机关在每年公务员招录指标中,适当划出一定的比例,定向招收金融、审计、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等专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注重运用中介机构的力量,吸纳各行业的专家,对汇算清缴、审核评税和税务审计中遇到的特定转让定价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三是综合运用科学先进的方法做好转让定价税务调整工作。要灵活运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方法,重点审查长期亏损、微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和跳跃性赢利企业,跟踪监控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关联交易、纳税申报等指标及其变化情况,督促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的制定遵循正常交易原则,按照无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方式和条件进行定价和分配。3、搜集情报,精细分析,不断提高基层国税应对转让定价风险的实战水平。一是建立严格的跨国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保证税务机关能够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的组织管理结构、发展策略与经营模式、内部激励机制、有关受控交易定价等信息,并对其销售收入、利润额、成本费用支出、借贷资金的利率水平、资产转让价格、投资回收期、已投入资本、股权、销售的收益率、特定现金流量的净现值、内部投资收益率、股东价值以及内部考核指标等进行分析研判。二是建立规范统一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议国税总局建立全国性的国际商品与劳务市场价格等税务情报交换中心,对转让定价信息资料进行搜集、整理、归类、分析、储存、传递和应用,深化反避税管理的内涵,拓展反避税管理的外延,不断增强关联企业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建立各行业指导性合理利润水平预警指标体系。除公益性质的投资外,企业其他各项投资总是以盈利为目的,在企业投资企划案上都有详尽的利润目标。当然,这不排除投资失败的个案,但如果企业长亏不倒且不断发展,反映在税收上就是异常。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建议以省级税务机关为单位,建立各行业平均利润水平预警指标体系,指导基层强化风险分析和可比性分析,对达不到合理利润水平的跨国企业,责成其承担举证义务,解释不合理,没有说服力的,实施税收调整。4、尊重企业,引导遵从,不断提高基层国税促进跨国经济发展的服务水平。在加强反避税政策法规宣传,营造良好的反避税工作环境基础上,一是转变观念,允许企业适当获得转让定价的税收利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使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额占世界贸易额的比重越来越大,转让定价数量剧增,变得越来越复杂。而现阶段税务机关尚未有足够的能力对企业偏离正常交易原则的行为实施完全的控制,如果大量的转让定价行为无法得到调整,最终受到损害的还是国家利益。因此,给予企业转让定价一定的税收利益,调动其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转让定价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不失为上策。二是预约定价,由事后调整向事前约定和事中管理延伸。为减少征纳分歧,降低征纳成本,促进征纳和谐,基层税务机关要认真实施预约定价管理办法。预约定价,是指企业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与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与利润水平,向税务机关申请报告,经纳税人、关联企业、税务机关在非对抗性的环境中充分蹉商,预先确定受控交易所适用的标准,并共同签署的一项协议。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预约定价申请后,要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授权,依规定程序组织开展审查审核、分析评估、实地调查、进行约谈、跟踪监督、审计调整等一系列活动,预约定价协议签署后,必须上报有权机关批准生效。实施预约定价管理,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也维护了企业的利益,既体现了税务机关的服务精神,更体现了对企业的尊重。三是优化服务,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预约定价协议虽然能够给纳税人带来一定的利益,但申请程序比较复杂,信息披露的要求较高,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办税成本,一些纳税人会感到为难,这就需要税务机关耐心宣传辅导,并简化手续优化流程,积极引导提升遵从。同时,对严重违反预约定价协议中的基本条款和规定的企业,税务机关根据情况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废除预约定价协议的决定。5、完善制度,执行到位,不断提高基层国税加强转让定价管理的综合水平。一是税收政策法规制定层面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为基层税务机关维护税收管辖权创造必要的条件。针对监管制度存在的不足,要努力把握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工作规律,持续健全完善跨国企业税收监管政策,在鼓励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引导其投资方向和结构的同时,通过规范转让定价涉税行为,努力将其对我国税收利益的侵害降至最低。二是严格关联企业申报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控。要坚持源头抓起,加强税收政策法规宣传,辅导督促企业按时报送包括转让定价政策、关联交易合同以及其他支持定价政策或交易成本等相关信息转让定价同期资料(转让定价文档),不断完善关联企业基础信息采集管理制度。要将年销售额大、但没有申报关联交易的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向境外支付费用大的企业,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三是规范涉外税务审计,打击各种避税行为。要认真做好企业关联关系判定,对企业进销商品的价格、劳务收入、成本费用、盈亏等方面开展调查,对关联方信息、关联交易情况、转让定价方法等关联资料开展项目审核,分析避税疑点,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等法规,对违反转让定价的行为依法给予税收调整和经济处罚,并进行税收追溯,维护我国税收法律的严肃性,增强税收管理的威慑力。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加强转让定价税务管理不仅事关国家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的维护,而且也是对纳税人合法利益的有效保护。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商品、资本、生产要素等通过转让定价在国际联属企业间流动更为便利,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反映在基层一线的矛盾将更为突出,任重道远。因此,基层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起职责使命,在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工作中,切实发挥好基础、前沿和保障的作用。参阅资料:何玉润徐明华《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与监管制度的优化》;王英彤《我国反转让定价避税立法及实践状况》;翟继光《论转让定价税制中纳税人积极性的发挥》;刘伟《我国预约定价制度的路径选择》;熊艳喜《跨国关联企业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研究》。(201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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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转让定价税制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
该文从分析转让定价、转让定价税制的基本涵义入手,以第一手的外文资料为基础,对美国、OECD转让定价发展的状况、原因、特点及影响等问题作较深入的研究,结合中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的现状,进一步探讨了如何从实践上发展与完善中国的转让定价税制.论文体系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从转让定价的产生与发展入手,分析了转让定价的动因及方法,进而论述了转让定价所产生的经济影响.第二部分从概念上对转让定价税制进行界定,并以美国、OECD为例阐述了国际上转让定价税制的建立和发展,总结了转让定价税制的特点、适用范围及实施程序,最后分析转让定价税制的经济影响.第三部分是对国际转让定价税制发展的综合评析.该部分从正常交易原则、转让定价调整方法、调整方式、调整转让定价追溯期、相应调整、国际税务合作与协调、迄待解决问题七个方面对国际转让定价税制的发展作以评价,为分析对中国的借鉴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上的依据.第四部分从分析中国转让定价税制现状入手,借鉴国外经验从完善转让定价税制、建立转让定价监控体系、技术手段三方面发展中国的转让定价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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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应对转让定价调查
来源:中国税网&   |
  《》(以下简称《办法》)在引入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以及对避税调整补税加收利息等规定的同时,依然保留了我国实践多年的转让定价条款。   企业在如此严峻的经济形势下,要如何积极应对税务机关的转让定价调查呢?   政策要点   调查程序和方法更具体   《办法》针对税务机关如何开展转让定价调查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在延续之前转让定价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更具体地规定了选取调查对象的条件和调查流程,以及被调查企业可遵循法定程序提供材料以自辩等。   调查涵盖范围更广   《办法》颁布之后,众多满足调查条件的企业均处于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之下。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企业面临市场需求骤减的困境,利润水平较以前年度很可能有较大的变化,从而很容易成为转让定价审计的对象。一旦被审计,企业不仅要配合税务机关提供所需的各项资料,还将面临纳税调整的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整的税种除之外,还包括营业税、和等流转税。   处罚力度加大   在纳税调整方面,《办法》规定税务机关采用四分位法分析并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中位值对企业利润水平进行调整,这充分体现了税务机关的转让定价调整力度。   此外,《办法》还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对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利息率为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加上5个百分点。   这使得企业一旦被税务机关实施转让定价调查,高调整额和附加利息将会给企业的经营现金流带来巨大的压力。   案例分析   案情   A公司和B公司都是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D公司和A、B、C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2008年,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货物,销售价格为200万元,A公司向C公司销售同等数量、同级品质的相同货物,销售价格为195万元。A公司向D公司也销售了同等数量、同级品质的相同货物,销售价格为90万元。   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调整A公司和B公司以及A公司和C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应当采取什么方法来调整?   分析   由于A公司和B公司都是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A、B、C公司互为关联方。   相同的交易,价格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可以认为A公司和B公司、C公司之间的交易没有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调整: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其中,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首选方法。   由于D公司和A、B、C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A公司和D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可以视为可比非受控价格。   税务机关应当将A公司向B公司销售货物的价格以及A公司向C公司销售货物的价格调整为90万元。同时还可对少交税款处以加收利息的处罚。   应对之策面对《办法》带来的挑战和机遇,企业应当有策略地谨慎应对。   借助专业中介机构   企业可以借助专业中介服务公司的经验,识别其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并对其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进行风险评估,进而识别其关联交易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   对于风险较大的交易,企业可以进行转让定价政策的调整或为应对可能的转让定价调查提早准备。转让定价风险评估也将成为企业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的基础。即使当前不必准备同期资料的公司同样可以通过转让定价风险评估管理转让定价风险,因为不必准备同期资料并不意味着不会面临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   认真准备同期资料   企业需要认真准备《报告表》和关联交易同期资料,以满足税务机关的合规性要求。   特别是2008年度的《报告表》和同期资料尤为重要,因为2008年的同期资料将作为以后年度的参考。如果该同期资料准备详尽,企业在以后年度只需要对报告进行部分更新,可以节约大量精力。需要注意的是,尽管2008年准备同期资料的期限晚于《报告表》,但企业要将同期资料准备尽早纳入计划,以确保二者内容的一致性。 责任编辑:雨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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