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订立的前期物业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吗?
作者:徐菲 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17日
业主张某买了某开发商开发的住宅小区的房屋。甲物业公司与该小区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依约为该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而张某入住后拖欠2年的物业管理费共计8000余元。后物业公司将张某诉至法院追索上述拖欠的费用。张某辩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自己并非合同当事人,故拒绝缴纳上述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物业公司依法成立,具有合法的物业管理资质,其接受开发商的委托依约为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张某应缴纳物业费。
法律依据:《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令张某向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用。
省级住建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能否做为物业服务的规定来执行?如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实行酬金制的,每季度向甲方或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这个条款? 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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