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优惠政策政策与政采优惠不挂钩是什么意思

创新政策与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的文件,国办要求再次清理_新浪新闻
据国务院客户端28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将对涉及自主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的规范性文件,再开展一次清理工作。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启动修订程序。通知全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6〕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履行“中国的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不挂钩”的对外承诺,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1号),要求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自日起停止执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的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2011〕41号文件有关要求,切实履行我国对外承诺,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开展清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对涉及自主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的规范性文件,再开展一次清理工作。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今后不得制定违反我国对外承诺的新文件。二、对于不符合国办发明电〔2011〕41号文件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启动修订程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沟通,建议出台地方性法规时,注意与中央政府对外承诺保持一致。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请于2016年12月底前上报国务院,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办公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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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过头来看,一定要记住“在变应变”四个字,在变化中应对变化,其中,最重要的是自己要随时改变。&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函,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对涉及自主创新政策与提供优惠挂钩的规范性文件,再开展一次清理工作。
  为履行&中国的创新政策与提供优惠不挂钩&的对外承诺,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1号),要求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自日起停止执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的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2011]41号文件有关要求,切实履行我国对外承诺,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办函〔2016〕92号),就进一步开展清理工作有关要求提出要求。
  《通知》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对涉及自主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的规范性文件,再开展一次清理工作。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今后不得制定违反我国对外承诺的新文件。
  《通知》要求,对于不符合国办发明电[2011]41号文件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启动修订程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沟通,建议出台地方性法规时,注意与中央政府对外承诺保持一致。
  根据《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应于2016年12月底前上报国务院,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
  2011年6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停止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财库[2011]85号),自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1号)三个文件。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关于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履行“中国的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不挂钩”的对外承诺,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1号),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自2011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的措施,并部署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目前,省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环节出台的支持、促进自主创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已全部清理,有关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1)已停止执行或停止执行其中有关条款,但分散于其他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可能局部仍涉及到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的内容,为了做好此项清理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1〕472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以各级人民政府或部门名义印发的、内容涉及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相挂钩且现仍在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主体
按照“谁制订谁负责,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文件起草部门负责清理;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原主办部门牵头负责清理。
三、清理时限
市府直属各单位需于2012年2月15日前将清理情况以及《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表》(见附件2)报送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清理本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有关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规范性文件,并负责汇总本级清理结果,于2012年2月20日前将清理情况以及《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表》(见附件2)报送市财政局。全市的清理情况由市财政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四、清理结果的处理
凡存在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内容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规定停止执行或对相关表述进行修订。有关工作要按规范性文件修订(废止)程序办理。
五、工作要求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制订清理措施和实施方案,梳理清理目录,明确清理标准、承办机构及人员,确保清理工作全面细致,不留死角。
各单位在清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联系电话:2396330)反映。
附件1:文件目录
附件2:《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表》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文&件&目&录
一、《印发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粤府〔2006〕123号)
二、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知识产权局、质监局《关于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08〕45号)
三、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8〕15号)
四、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7〕16号)
五、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7〕17号)
六、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粤财采购〔2009〕10号)
七、省财政厅、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财采购〔2009〕13号)
八、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市)已清理文件共105个。
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主题词:财政&财策采购&文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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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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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2年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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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00份)关于进一步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16-00229&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成文日期:&日&& 标  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办函〔2016〕92号&发布日期:&日&& 主&题&词:&&&&&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 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 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函〔2016〕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履行“中国的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不挂钩”的对外承诺,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1号),要求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自日起停止执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的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2011〕41号文件有关要求,切实履行我国对外承诺,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开展清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对涉及自主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的规范性文件,再开展一次清理工作。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今后不得制定违反我国对外承诺的新文件。& 二、对于不符合国办发明电〔2011〕41号文件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启动修订程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沟通,建议出台地方性法规时,注意与中央政府对外承诺保持一致。&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请于2016年12月底前上报国务院,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                           &国务院办公厅&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   财办库〔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共享工作,落实《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相关要求,完善政府采购信用信息,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号)有关要求,财政部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建立“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栏,集中发布全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登记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时,若信用主体为企业法人,应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号、税务登记号中的任意一项(以下简称主体标识码);若信用主体为自然人,应当录入当事人身份证号码。&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号)有关要求,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工商注册地所在地省级分网站进行网上登记。各省级财政部门在组织本地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网上登记时,应当要求代理机构录入主体标识码。&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信用信息的登记和发布工作,确保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做好相关组织工作,及时调整相关系统设置,并通知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代理机构做好有关工作。& 财政部办公厅& 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个部门联合颁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 &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税务总局、林业局、国管局14个部门联合颁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日起实施。&   《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部署,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的第一件部门规章,对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透明化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以落实“放、管、服”为主线,以推进电子化为路径,以实现资源共享为重点,对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做了全面的制度规范。一是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办法》始终贯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放、管、服”的基本要求。在“放”上,取消和限制对交易主体的各类违法和不当的行政干预,激发市场活力。在“管”上,构建以信用管理为核心,以电子化监控和大数据监测为支撑的监管体系。在“服”上,强化平台公共服务定位,明确信息公开、集中办理、简化流程以及网上预约办理等各项服务要求。二是充分体现电子化发展方向。适应信息化发展的新要求,《办法》提出了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的方向。明确了电子交易系统、服务系统和监管系统建设的主体和功能,强调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纵向与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互联,横向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互通,打造纵横贯通的全国“一张网”。三是着力推进资源整合共享。《办法》要求充分利用各类主体建设的场所资源,避免重复建设。鼓励跨区域选择专家资源,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解决专家资源不平衡问题。强调交易信息、信用信息、监管信息等信息全覆盖,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信息交换共享,破解信息孤岛。& && 来源:政策研究室子站&&
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机制,现就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工作中要做到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做到处罚程序合法。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与处理工作,依法纠正错误的行政处罚。&   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作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三、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依法公开对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将相关信息上传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开设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推动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   &&&&&&&&&财政部&&& 情系灾区共渡难关!5.12汶川大地震举世震惊,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号召全国采购招标人共携手、为灾区人民重建家园齐献爱心、共同伸出援助之手。 为灾区企业重建家园,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特开通采购招标绿色通道。 热线电话: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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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16-00229&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成文日期:&日&& 标  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办函〔2016〕92号&发布日期:&日&& 主&题&词:&&&&&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 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 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函〔2016〕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履行“中国的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不挂钩”的对外承诺,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1号),要求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自日起停止执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的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2011〕41号文件有关要求,切实履行我国对外承诺,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开展清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对涉及自主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的规范性文件,再开展一次清理工作。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今后不得制定违反我国对外承诺的新文件。& 二、对于不符合国办发明电〔2011〕41号文件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启动修订程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沟通,建议出台地方性法规时,注意与中央政府对外承诺保持一致。&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请于2016年12月底前上报国务院,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                           &国务院办公厅&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   财办库〔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共享工作,落实《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相关要求,完善政府采购信用信息,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号)有关要求,财政部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建立“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栏,集中发布全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登记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时,若信用主体为企业法人,应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号、税务登记号中的任意一项(以下简称主体标识码);若信用主体为自然人,应当录入当事人身份证号码。&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号)有关要求,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工商注册地所在地省级分网站进行网上登记。各省级财政部门在组织本地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网上登记时,应当要求代理机构录入主体标识码。&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信用信息的登记和发布工作,确保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做好相关组织工作,及时调整相关系统设置,并通知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代理机构做好有关工作。& 财政部办公厅& 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个部门联合颁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 &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税务总局、林业局、国管局14个部门联合颁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日起实施。&   《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部署,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的第一件部门规章,对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透明化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以落实“放、管、服”为主线,以推进电子化为路径,以实现资源共享为重点,对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做了全面的制度规范。一是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办法》始终贯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放、管、服”的基本要求。在“放”上,取消和限制对交易主体的各类违法和不当的行政干预,激发市场活力。在“管”上,构建以信用管理为核心,以电子化监控和大数据监测为支撑的监管体系。在“服”上,强化平台公共服务定位,明确信息公开、集中办理、简化流程以及网上预约办理等各项服务要求。二是充分体现电子化发展方向。适应信息化发展的新要求,《办法》提出了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的方向。明确了电子交易系统、服务系统和监管系统建设的主体和功能,强调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纵向与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互联,横向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互通,打造纵横贯通的全国“一张网”。三是着力推进资源整合共享。《办法》要求充分利用各类主体建设的场所资源,避免重复建设。鼓励跨区域选择专家资源,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解决专家资源不平衡问题。强调交易信息、信用信息、监管信息等信息全覆盖,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信息交换共享,破解信息孤岛。& && 来源:政策研究室子站&&
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机制,现就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工作中要做到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做到处罚程序合法。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与处理工作,依法纠正错误的行政处罚。&   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作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三、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依法公开对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将相关信息上传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开设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推动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   &&&&&&&&&财政部&&& 情系灾区共渡难关!5.12汶川大地震举世震惊,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号召全国采购招标人共携手、为灾区人民重建家园齐献爱心、共同伸出援助之手。 为灾区企业重建家园,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特开通采购招标绿色通道。 热线电话: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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