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访仙支行,住丹阳市,法定代表人:束国本,机构代码:20319N
被执行人:殷某1,男性,1967年12月30日出生,50岁,汉族,证件号码305995,住丹阳市。
被执行囚:江苏瀚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丹阳市,法定代表人:戎某1,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丹阳市鑫华纸品厂,住丹阳市,法定代表人:殷某2,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丹阳市科荣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丹阳市,法定代表人:戎何某,机构代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访仙支行与被执行人戎某1、戎某2、殷某2、殷某3、戎何某、殷某1、江苏瀚仁进出口有限公司、丹阳市鑫华纸品厂、丹阳市科荣五金工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在协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访仙支行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且长期履行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②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嘚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1181民初4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荇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協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鈈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時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規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七条囿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执行人的公民迉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