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停缴全体职工社保缴费查询系统?

公司停缴社保申请书-中国学网
公司停缴社保申请书
状态:2个回答日期:回答人:a答:个人暂停缴保申请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xxx系公司合同制员工,工作期间,公司已按规定为我缴纳了三项社会保险,现申请从 XX年XX月份暂停缴纳社保,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由我个人承担。 暂停缴纳原因: 综上所述:特申请公司暂停我的三项社保缴...状态:3个回答日期:回答人:开心果ZZZ问:我10月分已离职申请停交社保,但11月份公司说没申请成功又帮多交了一个...答:你需要归还,申报暂停缴费,是需要时间的。 如果你在没有找到新工作单位时,公司帮你代扣代缴了一个月社保,你应该要感谢公司了,你有多一个月的时间去找新工作单位,少了一个月时间社保中断缴费的风险,尤其是医疗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暂停缴费,...状态:4个回答日期:回答人:公主也贪玩问:由于2月份上班途中车祸受伤,认定为全责,工伤申请未通过,至今6个月(...答:第一,你不上班是由你个人原因而导致的。 估计单位就是因为这样的原因,不给你交保险了。 这个你应该咨询劳动局相关部门,问一问:如果劳动局说这个保险费用都应该由你个人承担,而你又没有钱交这个保险,理应办理停保申请埃 如果劳动局说这个保...状态:1个回答日期:回答人:yqsjqd问:我在广州已连续缴纳四年社保,下个月与公司合同到期将停缴社保,请问下...答:合同到期之后,自己可以走灵活就业人员续交社保,社保应连续缴纳,不要中断。这不仅对车牌摇号有用,而且也和将来退休之后的退休金有关,连续、多交,退休金就高,反之,则少。当然,医保、失业保险都是如此。状态:2个回答日期:回答人:mutouxingxing问:我是广西南宁某公司的员工,目前所在公司已经半年没交保险了,但每月给...答:一般公司是一个季度提交一次。也有情况是公司已经划款给社保了,但是社保划到每个人账户有几个月的时差。 你最好去当地的社保中心查下,状态:1个回答日期:回答人:灵敏代办问:深圳社保当月停交时限是19日吗? 如果公司在2月9号在网上申请的停交,2...答:社保局是每月的20号统一做台帐!如果你是19号之前申报的,那就是当月有效。如果19号之后申报的,就是下下个月生效。你公司是9号就申报了,所以2月份是不会扣你的社保费的。状态:1个回答日期:回答人:湖北王强律师问:员工因为个人原因现在向公司申请要停缴社保,请问公司要怎么做才能避免...答:签订合同。状态:2个回答日期:回答人:刘越男问:一 之前在广州上班,公司买了社保,离职后没有申请停保也没有继续缴费,...答:1、员工离职后,停保手续是原单位社保专员办理停保手续的,不是个人办理。你的情况只需要在办理社保的转移手续就可以了,流程如下: 持职工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原单位离职证明先到原参保社保局要求出具《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参保凭证》。 再将上述...状态:1个回答日期:回答人:T妮歌洁文问:而且全部费用由我自己缴纳,请问这个合理么,我自己需要缴纳多少钱,急!!!答:停保成功了,给员工开出离职证明就可以了。状态:1个回答日期:停缴养老保险,直接去社保局带上本人身份证还有社保卡就行,不需要写什么申请书的... 直接去社保局带上本人身份证还有社保卡就行,不需要写什么申请书的状态:1个回答日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因何原因申请停交说明,签字确认。状态:1个回答日期:不应该挂在你们单位了,你们应该去办理社保转移单,让离职员工自己保管,等找到新单位时,由新单位去办理手续状态:1个回答日期:你现在(或者任何时候)可以持身份证到原公司所属的社保局打印你的参保缴费凭证和清单如果想转移的话凭参保缴费凭证在转入地申请即可(在单位办理你的社保后填表申请转入...状态:1个回答日期:其实他们并没有什么其它问题,关键是领导怎么说! 写不写申请书,并不是关键,而是说通领... 社保? 如果硬是要写申请,请先做好离职的准备--当然,如果是因为公司不缴纳社保而让你...状态:1个回答日期:你要在原单位不干了,那么社保暂停的手续由原单位的具体经办人员去办理,不用你去操心的。如果你在原单位不做了,要去私干,并自己去缴养老金,那么你要去当地的社保部门自...状态:1个回答日期:社保是累积计算的,那4个月单位不会为你补缴的,因为你不在职,你回原单位后,单位会接着为你缴纳,也就是说你的社保累积缴纳期少了4个月,累积缴纳15年就可以领取养老金了。状态:1个回答日期:不需要 某某.....公司办理社保,本人自动放弃某某.....公司为本人缴纳的金,公司今后不再承担本人的社保金缴纳,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特此申请。&&&n...状态:1个回答日期:不用吧!你这是替公司省钱呀!对自己不利!建议最好不要停!状态:1个回答日期:去社保中心领取社保登记表格、在增减一栏里,填写"减"并填写好员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保号)、增减原因(比如"离职")、并附带员工身份复印件, 盖好单位公章,缴至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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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有严重困难的企业可暂缓缴纳社保费
发布日期:
导读: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必须为在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个别企业在遇到突发状况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转,甚至于超过半年都无法为员工支付当市的最低工资,这个时候再缴纳社保将更使企业雪上加霜。考虑到这种情况,社保局发文称,从7月1号起,处于上述情况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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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的企业全体员工社保都必须交吗?不交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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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的企业全体员工社保都必须交吗?不交行不行?每个月工资才三千,再交这费、交那费的就没几个钱了。
普陀区发表时间: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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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份额,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回复时间: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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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回答共 4 条
上海-徐汇区
这是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
回复时间: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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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闸北区
社保都必须交,不交不行。
回复时间: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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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陀区
交社保是强制性规定,实际到手工资不能低于最低标准2020元。
回复时间: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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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区
1356413****
社保局。。。
回复时间: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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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员工在原有单位交纳社保并不打算停,现在的企业是否可以不为其缴纳社保?
员工在老家属事业编制,社保一直在交纳,今年十一月加入我公司,我公司属私营企业,员工提出原单位的社保他并不打算停,我们是否就可以不为其缴纳社保?
08-11-13 &匿名提问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中断没有大的影响。 社会保险主要是养老和医疗,是是累计的,男的60岁退休前养老交够15年医疗交够20年,女的50岁退休前养老交够15年医疗交够20年前就可以享受养老金且不再交医疗保险费了。 自己计算着缴费累计年数,等有了单位再缴费是可以了。 但医疗保险如果中断了两个月后,出现住院等情况就无法报销了。日常的看病还无所谓,因为医疗的报销起点是2000元。 你辞职后企业会将你的保险做减员的,你找到新工作后,只要将你的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蓝本交给企业就可以续上了。住房公积金你要想办法将原来企业的编号和你个人的编号了解到,新企业合并帐户时需要这两个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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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啊,私营企业是自由投保的啊。可以不保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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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你这种情况要参加社保,只有两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这样办理: 养老保险: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失业证和2张1寸照片,到当地的社保中心的营业窗口办理。 医疗保险:办完了养老保险手续后,带着上述的材料和刚办好的养老保险手册,到当地的医保中心的营业窗口办理。 之后,按照要求,按期缴费就可以了。 目前的规定,对自由职业者,是社保随户口,暂时还不能转,以后这个问题会得到规范的。后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返 回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 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返 回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返 回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 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返 回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 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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