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优扶对象看病报销比列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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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证怎么用?-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证怎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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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证怎么用?
就会有一部分的减免,出示医疗证你在医院就诊结账时。具体你可以到当地民政部门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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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龙山民 | 发布于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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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非遗...福建省优抚对...枝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办公室关于调整2016年新农合补偿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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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办公室关于调整2016年新农合补偿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浏览次数:字号:[
]枝合管办〔2015〕7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科室:
  根据省、宜昌市政府及卫计行政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经市管委会同意,2016年新农合补偿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住院补偿政策调整:按医疗机构级别分类实施管理及补偿。
  (1)镇(街办)卫生院(一级医院)的起付线为200元,可报销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为90%。
  (2)市级医院(二级医院)的起付线为500元,可报销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为75%,中医医院的起付线为400元。
  (3)市以上医院的起付线为1000元(其中宜昌市中医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优扶医院及其它医疗机构起付线为800元),三级综合医院可报销范围内医疗费用元的补偿比例为55%,元的补偿比例为60%,10000元以上的补偿比例为65%。三级专科医院可报销范围内医疗费用800-5000元的补偿比例为55%,元的补偿比例为60%,10000元以上的补偿比例为65%。
  (4)省级AAA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2000元,可报销范围内医疗费用元的部分按50%比例补偿,元的部分按55%比例补偿,2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65%比例补偿。
  (5)各级中医院的补偿比例在同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6)五保户、低保户和特困优扶户住院凭有效证明取消起付线。
  (7)年度住院封顶线为10万元。
  二、转诊政策:实行分级诊疗,引导农民理性就医。
  根据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关于湖北省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卫生计生发[2014]45号、省卫计委《关于印发常见疾病分级诊疗指南(试行)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发[2014]40号文件精神,实行分级诊疗及转诊(分级诊疗目录见附件),由市合管办授予各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权限,合管办在宜昌市分级诊疗转诊平台上进行电子审核。各卫生院(一级医疗机构)只能向市内二级医疗机构转诊。市直医疗机构中市人民医院和中医医院具有市外转诊资格,市妇幼保健院具有市外急诊转诊资格,其它医院不得办理市外转诊。市人民医院向上转诊率不得超过8%,市中医医院向上转诊率不得超过5%。每超过一例扣除上转医院例均费用与转出医院例均费用之差。
(1)根据省卫计委关于分级转诊的文件要求,凡符合转诊要求的病人,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条件、技术力量以及医疗安全的需求进行上转或下转,新农合按相关比例进行补偿;病人及家属自愿要求上转者或下转至定点医疗机构,应由病人及家属签字说明要求上转或下转,新农合对自主要求上转者的住院补偿费用按同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的50%补偿,要求下转者按下转医疗机构的正常比例予以补偿。非定点医疗机构的自愿上转或下转一律不得补偿。
&&&&(2)首诊在宜昌市三级医院的,由宜昌市三级医院根据患者病情,符合湖北省、宜昌市卫计委制定的转诊目录的,直接和枝江市合管办联系办理转诊。不符合转诊目录的,劝其回枝江就诊。对不符合转诊目录又不愿意回枝江治疗的患者,按自愿转诊政策执行,其住院补偿费用按同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的50%补偿。
&&&&(3)符合分级诊疗政策规定的转诊患者,首次在一级定点医院住院转至二级定点医院连续住院时,起付线可扣减在一级医院已交纳的起付线。由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内医院转至下级医院连续住院时,减免起付线。
&&&&(4)异地就医。外出务工、探亲和长期在外地居住因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入院三天内必须向枝江市合管办申报,出院后由患者及其家属提供相应资料(外出务工或居住证明、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发票、费用清单、医疗卡、身份证或户口薄)后,按所住医院的机构级别,在新农合可报销范围内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的80%予以补偿。就诊医院必须为当地新农合定点医院,非定点医院不予补偿。
  三、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政策
  全市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起付线标准为12000元,一年只扣除一次。在保险期间年度内,参合农民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达到起付线以上的,由人寿保险公司按照规定的补偿比例进行赔付。跨年度住院的费用计算在结算年度内。
  大病保险起付线12000元不含每次住院新农合报销起付线标准以下个人负担部分,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优抚对象每次住院新农合报销起付线标准以下个人负担部分和民政优抚补助和贫困患者医疗救助额度包含在大病报销起付线标准以内。赔付标准实行分段比例、由低到高、累计补偿的办法:12000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部分赔付55%;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
四、门诊统筹补偿政策的调整
  (1)门诊统筹的补偿比例为50%。门诊统筹镇、村两级日封顶线为10元,年封顶线为300元。患者就诊时全额支付医疗费用,就诊医生按规定填写上报患者就诊信息,经审核后,再将门诊统筹补偿款直接汇入患者的银行账户上。
  (2)2016年全市门诊统筹实行总额预付制,以镇为单位进行管理,并签定《门诊统筹管理协议书》。
  市合管办以各镇(街办)参合人数为基数,人均按50元进行总额付费,超支不补,超支部分由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按比例分摊,但参合农民必须得到门诊补偿,确保参合农民利益。对于医疗机构不刷卡、刷空卡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查证属实后扣减卫生院新农合补偿资金1万元。卫生院应对卫生室门诊统筹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五、精准扶贫对象补偿政策
对于2015年经相关部门核准的精准扶贫对象,按以下政策给予补偿:
(1)减免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统筹区域内住院补偿比例上调20%。即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100%,市级医院(二级医院)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90%(其中市中医院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96%)。
(2)省级、宜昌市级定点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按省、市政策执行。
(3)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及补偿政策按宜昌市级统一标准执行。
(4)个人统筹:精准扶贫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负担。
  (5)精准扶贫对象因外出务工、探亲和长期在外地居住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及其家属提供相应资料(外出务工或居住证明、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发票、费用清单、医疗卡、身份证或户口薄)后,按所住医院的机构级别,在新农合可报销范围内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的96%予以补偿。
  六、无他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补偿政策
  2016年,对于无他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的住院补偿交由商业保险公司运行,补偿政策参照疾病执行。
  以上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 枝江市合管办
&&&&&&&&&&&&&&&&&&&&&&&&&&&&&&2015年12月7日【】 【】 【】 【】 【】 【】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调查报告
&& 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调查报告范文
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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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了解全省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现状,理清这项工作今后的发展思路,推动全省自然增长机制工作的深入健康发展,按照省厅的调研计划,我们于6月份对部分省辖市进行了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省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背景和现状
优抚对象是革命的功臣,曾为国家的建立和民族的解放,为保卫和建设共和国做出了特殊贡献,受到了国家的特殊关怀和人民群众的厚爱。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了各种抚恤保障制度和优待政策,多次提高了优抚标准,基本保障了他们的生活。但从总体来看,优抚对象生活状况的改善还滞后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生活仍很困难。
为确保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标准与城乡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国家提出了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的思路。早在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条就规定:“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中规定:“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对按中央统一标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增加投入。”1998年在全国优抚安置工作会议上,国务院领导同志指出:“要切实按照优抚条例的规定,逐步建立优抚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民政部民优函[1998]74号文件要求:“要在中央财政统一抚恤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增加投入,建立抚恤补助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在第十一次全国民政会议上,国务院领导同志进一步要求: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保障优抚对象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享有适当优厚的待遇,努力使他们的生活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通知》(民发[号)文件再次提出了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的要求。
我省自20**年开始提出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以来,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将建立自然增长机制作为命名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进行安排部署,推广了XX市XX区、XX县的经验。各地高度重视,民政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目前,全省所有省辖市均出台了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的文件,大部分县市正采取措施,贯彻落实上级的文件精神。
从调研情况看,我省各地建立的自然增长机制,主要有三种模式:一种是以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当中央抚恤补助数额不能达到此标准时,由县、乡财政予以补足;另一种是根据当地财政实际,规定各类优抚对象定期增加补助数额;三是在国家抚恤补助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比例定期调整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应当说,由于我省各地经济条件差别很大,而且这项工作刚刚起步,上述三种模式都有其合理性,都在中央抚恤补助的基础上,地方增加了对优抚对象的生活补助,符合有关政策和规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的差距相对拉大。近年来,党和国家比较重视改善和提高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力度,每年都提高抚恤补助标准,使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得到了较好的保证。但是,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如20**年XX县有90%的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低于当地群众。从我省20**年上半年民政对象进京上访情况统计来看,进京上访人员中,优抚对象占了总数的31%,信访比较集中的仍然是优抚安置方面的问题。他们反映的主要问题是抚恤补助标准偏低,家庭生活困难,而且集体上访呈上升趋势。革命伤残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这6类优抚对象享受国家的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由中央财政按年度下达,标准由国家制定,因为有固定的标准和发放渠道,生活上基本有保障。目前,存在困难最多的是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这部分优抚对象在复员退伍时有伤病,有的年龄较大,回乡后成家立业很难,家庭负担一开始就很重。带病回乡又不够评残条件,享受不到抚恤金。现在他们都年迈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加上儿女赡养意识淡薄,普遍存在着“生活难、住房难、看病难”等问题。60年代以前的退伍老兵都在60岁以上,特别是一些家庭状况不好的,生活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安排到城镇(包括国营农场)工作的伤残军人因企业改制下岗,他们下岗或失业后仅享受数量很少的保健金,生活困难,现行规定对他们不公平。造成生活困难的主要原因:一是老复员军人平均年龄为75岁,已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主要经济来源就是国家发给的定期定量补助金和将土地交给儿女种或承包出去,兑换一部分粮食。遇上丰收年能换回一部分粮食,基本能够解决温饱问题,如果遇上灾年,只能靠定期定量补助金维持生活。二是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中有2/3是60年代以前的老退伍军人,平均年龄65岁,因身体有病和年龄大也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也是靠国家发给的定期定量补助金和用土地兑换粮食。其余1/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60年代后的退伍军人,他们虽然身体有伤病,但年龄相对小一些,可从事轻体力劳动,获得的经济收入与正常人相比也有一定的差距。如一个正常劳动力外出打工,年纯收入5000元左右,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伤病不能外出打工,靠种地每年纯收入为500―800元,差距较大。三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竞争加剧,重点优抚对象年迈体弱,文化低,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弱,许多优抚对象家庭中痴、呆、傻人员占有一定数量,扩大再生产受限。四是家庭人口多、素质低、儿女赡养老人的意识淡薄,也是造成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一个原因。一部分优抚对象的子女误认为,重点优抚对象生活的好坏是政府的事,与他们做子女的关系不大。有的子女对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不太关心,推向社会,使重点优抚对象失去关爱,造成人为的生活困难。在调查中有60%重点优抚对象与子女分开过日子,有6%的重点优抚对象的住房被儿子成家挤占。
(二)地方财政优抚经费支出增长十分缓慢,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的经费保障比较脆弱。建立自然增长机制,主要是靠地方财政增加优抚经费支出。目前,优待抚恤经费主要是靠中央财XX县级财政解决,省、市两级每年所列的优抚经费很少,中央财政下拨的优抚经费是按人头、标准计算的,县级由于财政困难,也只能按照上级规定的最低标准列预算。省、市、县三级优抚经费增长多年未作调整,或虽有调整,幅度很小,远远赶不上中央财政的增长幅度,不能满足优抚对象生活支出不断上涨的需要,难以保证自然增长机制的建立和正常运行,而且这种增长没有政策和法规保证,人为因素很大,许多地方靠人情,民政部门工作力度大,财政优抚经费支出就多一些,民政部门不做必要的工作,优抚经费支出就受到很大限制。在地方财政优抚经费支出中,县级财政支出比例相对较大,省、市两级支出比例较小,这是地方财政多年优抚经费支出增长缓慢的主要原因。
(三)重点优抚对象因病致贫、因贫致病的问题比较突出,成为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的又一掣肘因素。从入户调查的情况看,我省重点优抚对象特别是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大多体弱多病,进入疾病高发期,许多家庭因病致贫,负债累累,成为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工作中的一个难点问题。据XX市的抽样统计,常年患病率按地区不同幅度为30-70%,发病率高于同龄社会老年人20多个百分点,且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因病致贫负债1000元以上的占 “三老”优抚对象的15.7%。而现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对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规定的医疗减免政策,在目前的情况下落实起来非常困难,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因病致贫和因贫致病的问题。企业中因转制、改制下岗分流的伤残军人医疗保障问题突出,医疗费用报销困难。按照国家现行的政策文件规定:领取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其医疗费用不实行包干,所在单位应保证他们的医疗费。但是有的企业因经营效益不佳,无力支付这部分人的医疗费;有的企业转制,下岗伤残军人医疗费无处报销;还有的退休伤残人员由于企业缴不起养老保险费,社保机构和原单位互相推诿,医疗费用也得不到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医疗问题没有任何政策保障,各级财政又没有划拨一定的医疗经费。“看病难”问题已经成为重点优抚对象“生活难”的重要因素,二者有着密切联系,“看病难”解决不了,又直接影响到重点优抚对象生活的各个方面。
(四)一部分基层干部认识不高,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在基层的落实力度有待加强。一些基层干部对优抚工作认识不高,对优抚对象感情不深,用于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特殊困难所投入的资金不足,有的地方片面强调地方财政困难,县或乡镇应承担的补助经费落实不到位,不按标准发给定期定量补助,特别是在农村税费改革中,一些乡镇优抚对象的优待金不能及时到位,有的甚至将上级下拨的优抚事业费挤占挪用,部分乡镇存在着优抚经费与乡镇各种经费包干使用,混收混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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