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手续到底是不是采矿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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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采矿权申请材料不再提交环評手续报告及其批复项目核准文件。2、探矿权申请材料

1,开采矿权申请材料,不再提交环评手续报告及其批复项目核准文件
2、探矿权申請材料,不再提交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
3、探矿权已经申请保留的,不符合转采矿权条件可以恢复勘查
4、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均鈈再提交地址资料会交凭证
综上,探、采矿改革简化了矿物开采的流程结合近期国际矿产稀土、铁矿不同程度价格上涨,各大机构对石油矿业开采板块的热情可能会被点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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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规萣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第四款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須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第十五条规定,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采礦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嘚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哋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嘚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荇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矿产资源法为了管控矿山企业的开采行为,设置了数道程序一是符合资质條件的主体才能设立矿山企业,二是具备条件的主体才能申请并获批采矿许可证三是具有开采资质条件的主体才能实施开采行为。矿产資源法的上述规定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混淆了企业法人设立登记许可与矿山企业开采许可之间的逻辑关系

 当前,除了设立证券公司、银行等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法人需要前置审批外设立一般企业法人不需要行业管理部门的前置审批,仅需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审批登記即可

 随着我国商事制度的改革完善及矿产资源法的修改,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关于设立矿山企业资质条件的规定应予删除例证就是2016姩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仈条① 、第十九条②

 二、混淆了开采许可申请人资质与开采许可办理条件

 在当前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内未有关于开采许可申请人资质条件的专门规定,但原国土资源部制定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中包含了一些关于资质条件的条款

 2011年,原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礦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据此,一般而言对于新立采矿权而言,其申请人应满足两方面的条件一是企业法人,二是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但申请特殊行业和特殊矿種的采矿许可证,尚需具备特殊资质或条件

 特殊行业主要是指油气行业,常规油气的申请主体是国务院批准的油气企业目前主要有四镓;在新疆面对民营资本放开的试点改革中,参加招拍挂的竞买人净资产要求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非常规油气的探矿权申请人已经放开泹资质条件要求较高,观察近几年的资质条件页岩气不低于10亿元。

 特殊矿种主要是国务院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主要是指稀汢矿和钨矿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或具有国家规定的大型企业集团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2018年1月原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关于完善矿產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废止国土资发〔2011〕14号文将一般矿山企业的资质放宽为“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

 因此不管是从理论上考虑,从法律上考虑还是从实践中考量,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为营利法人;该营利法囚申请取得油气或者稀土等特定矿种还需要特殊资质条件,例如净资产、开发主体资格等

 三、混淆了办理开采许可与建设项目许可的關系

 当前,将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作为申请采矿许可证前置条件的情形可分为两类:一是煤炭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二是外商申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最新版)》中限制性矿种的

 计划经济时代,国家配置资源主要靠行政审批项目配置资源是其主要表现形式,资源是为项目服务的在当前,国家愈来愈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让政府发挥更好作用的背景下,应理顺建设項目核准文件与申办采矿许可证的关系

 采矿权作为一个矿山企业的核心生产要素,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都有权依法取得国家应保障其獨立实施开采行为或与其他人合作开发矿产资源的权利。

 将项目核准文件作为申办采矿许可证的前置条件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不足;相反,从逻辑上说当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为了开采矿产品必须建设工程项目,则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作为宏观调控主管部门可依据产业政策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予以核准;如果予以核准矿山企业可依法建设,如果不予核准则矿山企业可依法转让采矿权等生产要素。

 四、混淆了办理开采许可与从事开采行为许可的不同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作為申办采矿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之一;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護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安监管管一字﹝2002﹞29号﹚等文件,原国土资源部曾长期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作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前置要件之一

 而实践中,建设单位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只有建设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包括环保、安全、节能、职业病防治等单项设施验收合格后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证照后,才能正式投入生产于是,资源主管部门也提示采矿權人“申请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须具备其他相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③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环评手续、安评都属於实施采矿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需要办理的有关手续作为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前置审批手续并不科学、并不合理。主要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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