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县政府房屋铺贴情况

安府办发〔2014〕5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安顺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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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4〕7号)和《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安府发〔201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或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第三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遵循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安顺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五条&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规划、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环保、文化、卫生、消防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负责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投诉、举报、抽查等,及时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  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经营活动,违反规划、土地、消防、房屋等有关管理规定的,由国土、规划、住建、公安、环保、卫生、安监、文化、消防等部门(单位)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六条& 市场主体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完整。  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是相对固定的场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划定的作为固定早餐点、夜市摊点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区域和农贸市场内的固定摊位视为固定场所。  第七条& 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对所提交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第八条& 市场主体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附后)  (二)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因故不能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的,可由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类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组织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者是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作为权属证明。  2.租用他人或单位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使用证明文件);租赁部队房地产的,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军队、武警部队出具的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从事涉及工商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经营的,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的经营场所,应与相关许可证记载的经营场所地址一致。  第十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行宽严结合。允许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清洁、无噪音以及其他对环境污染小、人员流动小的市场主体使用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娱乐行业、餐饮行业不得使用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申请人应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十一条& 允许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但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能有效划分区间的同一地址;  (二)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  (三)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园区内的市场主体;  (四)经营股权投资、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设计等现代服务业的市场主体。  (五)国家对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有明确限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对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市场主体取得联系的,应按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公示和管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E-mail: 分享到:&&&&&&作者:市政府办编辑:吴华上一篇:下一篇:安府办发〔2015〕5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和货币化安置工作,缩短征收安置期限,满足棚户区居民多元化需求,消化社会存量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顺市城区范围内棚户区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尊重群众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大力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力争达到50%以上。  第四条& 对本办法实施后批准的棚改项目,应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方案。原已审批的棚改项目,具备实行货币化安置条件,并取得棚户区居民同意的,也可采取货币化安置。
第二章& 安置方式及房源筹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可采取下列三种方式。  (一)根据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将征收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棚户区居民,棚户区居民可自行购买、租赁住房;  (二)搭建房屋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商品房房源库,为棚户区居民自主选购住房提供帮助,政府根据购房合同及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将货币安置补偿资金支付给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个人);  (三)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房源进行安置。存量商品房为已取得销售许可(含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但未出售的商品房。政府购买房源进行安置的,要严格履行政府集中采购及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程序和要求,合理控制棚户区改造总体成本。  第六条& 用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商品住房房源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尊重居民安置意愿;  (二)符合现行征收安置补偿政策要求,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  (三)房屋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属于预售商品房的,交付入住时间不超过12个月);  (五)小区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设施齐全;  (六)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第七条& 提供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无违法记录和法律纠纷。
第三章& 操作流程  && 第八条& 市城区范围内棚户区居民根据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可以在政府搭建的公共服务平台自主购买商品住房,也可以直接由市、区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市场购买后移交给棚户区居民。  第九条& 通过政府搭建的公共服务平台购买商品住房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市住建部门搭建主要面向棚户区居民的公共服务平台,加强服务平台运行管理维护。对提供虚假商品房房源信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个人)从服务平台除名并曝光。  (二)房屋征收部门向棚户区改造居民宣传补偿安置政策,征集房源需求信息,并将信息整理核实后报市住建部门。  (三)市住建部门通过服务平台统一对外公布征集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房源需求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可到服务平台登记房源、房价、户型、位置等信息并明确售房优惠条件,房源价格应当低于区域内同类房地产市场平均销售价格。  (四)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提供的房源信息进行核实,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政策性优惠等措施,选择合适房源。房源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将相关信息报市住建部门,由市住建部门统一在服务平台公布,供棚户区居民选购。  (五)棚户区居民按照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协定的补偿金额,自主在公共服务平台购买商品住房。货币安置补偿额度低于商品住房价格的,不足部分由棚户区居民自行补足;货币安置补偿额度高于商品住房价格的,购房后的余款部分,由棚户区居民凭房产证到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拨付手续。  (六)棚户区居民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签订购房合同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按经网上签约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兑现结算。  第十条& 政府采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辖区内棚改项目实施情况,统计棚户区居民的用房需求,向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采购申请,明确申购规模、户型、标准、采购时间等;  (二)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房屋征收部门的采购申请进行批复;  (三)市、区政府采购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批复,按采购程序确定购买房源和价格;  (四)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政府采购部门的采购结果与房源提供单位签订房源购买意向协议;  (五)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与房源提供单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将购房合同和补偿安置协议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采购资金;  (六)对符合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条件的,棚改项目实施单位按国家开发银行有关要求向国家开发银行提出贷款发放申请,通过保障住房资金专户按相关合同直接将购房款支付到房源单位账户。  第十一条& 对城区范围内拥有其他自有住房、且本人申请全额兑现征收补偿费用的棚户区居民,不能再申请安置住房。  &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奖励资金;  (二)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的资金;  (三)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棚户区改造贷款;  (四)通过PPP模式对棚户区及配套城市基础设施进行融资的资金。  第十三条& 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涉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以及转让存量房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税费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文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实行货币化安置方式而自行购买存量商品房、二手房作安置房的棚户区居民,可委托房屋征收部门统一代办新购房屋产权证,其费用按规定承担。
第五章& 责任分工  第十五条& 市、区住建部门应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商品住房房源库,主动广泛地收集充足的社会存量商品房供销信息,为棚改安置户自主选择购买房屋提供充足的房源和各种信息服务。房源信息应定期(每月)公布更新。房源筹集和房源库建立的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搭建棚改安置房交易服务平台,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邀请、招标等方式依法确定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个人)提供房源信息,方便棚改项目棚户区居民选购住房。房屋征收部门也可以招标确定整体购买符合条件的在建房地产项目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为方便棚户区居民尽早入住新购住房,招标对象原则上为能够提供现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个人)。  拟参与棚改居民货币化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个人)需向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必须提供已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住房(个人提供二手房的,须提供房产证和土地证)及售房优惠条件,并按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经市住建部门审查核实通过后,进入安置房交易服务平台。  第十七条& 市、区住建部门在保障住房资金专户中对棚户区货币化安置资金进行专账核算,财政部门对保障性住房资金加强监管。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为棚户区居民购房提供交易手续集中办理服务并依照国家规定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和市已出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纪委,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    安顺军分区,武警支队。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 E-mail: 分享到:&&&&&&作者:编辑:吴华上一篇:下一篇:安府办发〔2016〕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建房通〔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顺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设立专门的房屋征收部门或在住建部门中确定一个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也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市住建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审计、国土、发改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 统筹辖区内政府购买房屋征收服务工作;  (二) 组织国土、规划、房管、建设、工商、税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以及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同时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  (三) 制定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  (四) 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五) 公布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  (六)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  (七) 作出征收决定前,组织开展房屋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在200户以上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 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布;  (九) 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布;  (十) 被征收人从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实施或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委托实施单位进行监督;  (二)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各类服务机构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测绘、摸底调查、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三)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四) 组织开展房屋征收摸底调查工作;  (五) 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依法提起诉讼;  (六) 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同级县(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七) 按规定向市住建部门报送辖区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统计数据;  (八)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书面催告被征收人、承租人履行搬迁义务,并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对征收补偿决定中明确的补偿金额和银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进行公证;  (九) 公开房屋征收信息,及时为被征收人提供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信息。  (十) 建立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第三章& 房屋征收工作管理  第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房屋征收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应当纳入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八条 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住建部门组织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地点;  (二)公共利益类别;  (三)征收范围(征收规划红线图);  (四)征收房屋面积、性质与户数;  (五)征收补偿资金概算及资金来源;  (六)对被征收人的安置方式;&&& (七)安置房源筹措计划。  第九条 县(区)住建部门须在每年6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住建部门备案。实施过程中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有调整的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住建部门备案。  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 (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批文或者相关材料; &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相关材料; &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相关材料;&&&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相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 市住建部门建立安顺市房屋征收信息管理系统,县(区)房屋征收部门抓好房屋征收信息系统的建设运用工作。  第十一条& 完善房屋征收项目前期摸底调查制度。  (一)房屋征收部门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前,须对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户籍、人口、安置意向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将摸底调查结果存档备查,并及时录入房屋征收信息管理系统。  (二)房屋征收部门将被征收房屋摸底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和房屋征收信息网站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被征收房屋权属认定的重要依据。  (三)开展摸底调查的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配备精准的测绘设备,确保摸底调查测绘数据准确。  第十二条& 市住建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能提供持续服务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但不得限制其他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参与评估活动。征收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市住建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健全对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的考核制度,征收从业人员职业规范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应存入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足额支付。对于已明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建筑质量安全标准,水、电等配套设施齐全,并经竣工验收合格,无产权纠纷。  第十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房屋征收补偿、奖励和补助等标准在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市住建部门负责对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总体平衡。  第十六条& 在房屋征收工作中,对无理索要高额补偿、拒不按时搬迁、侵害其他已搬迁群众合法权益、严重影响房屋征收秩序和安置住房建设进度的,县(区)人民政府在严格履行房屋征收程序的前提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及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住建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对征收补偿资金的到位、存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补偿资金的安全与合规使用。  第十八条& 各级审计部门要对征收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与审计。  第十九条 督查督办部门要加强对部门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工作部署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执纪监督问责,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纪委,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    安顺军分区,武警支队。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   &&&&&&&&&&&&&&&&&&&&&&&&&&&&&&&&&&&&&&& 共印80份E-mail: 分享到:&&&&&&作者:编辑:吴华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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