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担保人的责任担保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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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担保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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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当前经济形势下,商业银行授信客户违约风险随着企业间互保形成的担保链、担保圈快速蔓延,给信用风险管理带来巨大压力。从近几年不良贷款集中暴露的浙江、山东等区域看,互联互保、过度担保问题突出,集团内担保、互保、交叉担保、联合担保隐含较大的潜在风险。为真正提升授信业务风险抵御能力,确保保证人风险缓释效果,有效防范和应对互保及担保圈风险,本文对保证人和担保圈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第一还款来源是防范信用风险的关键&&&&信贷经营是对借款人进行风险判断,并通过授信方案设计进行风险选择、安排的过程。第一还款来源是借款人的预期偿债能力,是信贷资金按期收回的前提,是确定贷款贷与不贷、贷多贷少的关键因素。信贷人员必须重视对借款人自身现金流及偿债能力的分析,不能把贷款回收寄托在抵押物的处置变现或向保证人的追偿上。事实证明,当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问题时,银行对第二还款来源的追偿,往往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干扰,操作难、变现难、执行难、回收率低等问题屡见不鲜,涉及担保圈的还会导致风险的传递范围扩大。&&&&二、严格审查保证人资格和能力,避免“担而不保”&&&&对保证人基本信息的真实性核查是为了准确掌握保证人基本经营管理和资信情况,以重点防范虚假担保。保证人关联关系的核查应重点核查以下内容:借款人与担保人之间是否存在人员、财务等方面关联关系,纵向查询企业集团关系树中成员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情况,横向查询企业的上下游等经营关联方情况;借款企业与担保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管等是否存在交叉重合等。&&&&在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和代偿能力相关信息调查的基础上,应重点关注企业对外担保事项、金额及期限;是否存在重大法律诉讼、违约、纠纷的情况;是否存在对或有负债可能产生损失给予赔偿的承诺;是否存在对外担保大幅上升的情况;是否存在因过度担保导致或有负债较高等情况;重点分析、评估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确保接受调查的保证人具备代为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在评估保证人担保能力时,应充分考虑保证人在所有金融机构的信贷及担保债权情况。&&&&三、加强保证人管理,防控过度担保风险&&&&为有效掌握企业担保情况,建议对已授信客户对外担保实施总量控制,将其纳入客户授信方案统一考量,合理审慎确定客户授信总量并进行动态调整。为防范信用风险通过担保链在授信客户间的传染扩散,对于超出自身代偿能力大量对外提供担保、或担保义务的履行将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客户,应逐步压缩信贷余额,缩小风险敞口。&&&&必要时应在授信方案中设置条件限制客户对外担保,如要求客户将对外新增担保提前告知授信银行 ;对于自身债务、或有债务负担重的客户,未经银行同意,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集团成员单位之间担保虽然可防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悬空银行债权,但如果作为主要风险缓释措施,会加速集团成员之间的风险传递。一旦某个成员单位出现风险,极易引发整个集团的资金链断裂,对整个集团来说就如同信用贷款。因此,如接受关联企业担保作为主要风险缓释措施,应按照以信用方式办理信贷业务的条件审查把关。&&&&四、做好担保圈识别,建立担保圈风险防范长效机制&&&&1.准确把握担保圈风险特征&&&&担保圈内涉及企业多,关系错综复杂,其担保链条往往不局限于某一家商业银行,而是涉及多家商业银行。如今,担保圈内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或有债权债务关系变得相当复杂和隐蔽,圈内一个企业的风险会通过“多米诺骨牌效应”传导发散,贷款风险通过担保关系的传导被放大,进而演化成整个圈的风险。互保、连环担保、交叉担保关系复杂往往导致担保虚化,保证贷款实际上等同于信用贷款甚至比信用贷款具有更大的风险,银行贷款实际上处于担保不足或无担保状态。&&&&2.建立担保圈风险防范前中后台平行作业工作机制&&&&在担保圈贷款风险管理中,商业银行各层级机构信贷经营、风险、审批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形成上下联动和部门联动的矩阵工作模式,共同推进担保圈贷款风险化解工作。贷前信贷经营部门应要求企业如实提供对外担保信息,全面掌握企业的或有负债情况。贷中审批人应根据对保证人担保能力和潜在风险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严格核定客户授信限额,防止企业利用担保关联关系过度融资。贷后应建立日常监控和预警机制,密切关注担保圈内企业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和担保能力,尤其是民营企业担保圈,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和资产保全工作。&&&&3.圈内贷款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化解风险&&&&由于担保圈内企业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担保能力不同,在识别担保圈客户异常风险信息的基础上,应按风险程度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具体可分为高风险控制类、中风险预警类和低风险提示类。高风险控制类指担保圈关系复杂,圈内风险特征显著,如为新客户应限制准入;如为存量客户,应尽早提前收回,压缩贷款余额。中风险预警类客户指担保圈内客户出现某些风险异常信息,需进一步对风险信息进行核 实,如为新客户应全面掌握企业对外担保信息,充分评价客户偿债能力和代偿能力,审慎核定客户授信限额;如为存量客户应及时逐个核实预警提示信息,把握风险征兆,提出整改措施,确保尽早化解风险因素。低风险提示类客户指担保圈内客户存在潜在风险隐患,客户整体风险可控,该类客户业务办理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魏丽)
本版主要新闻借款人未及时还钱,担保人将担责
作者:董子彪
资料图片  主持人:本报记者 董子彪  嘉 宾: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蒲夏煜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由于借款人未能及时还款,或因借款人有意逃避还款,进而使担保人陷入借款纠纷,有的甚至承担了还款责任。本期说法就如何避免此类纠纷,以及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等,邀请相关律师进行逐一解答。  典型案例  案例1 借款人无力还款 法院审理认为担保人扣车违法  2012年3月,兰某父亲从张掖市临泽县某贷款11万,由张某等人担保。到还款期限日后,兰父因资金紧张没有按时还贷。日,经办人周某及担保人张某、王某、李某闯入兰家,以兰父没有还清贷款为由,将兰某购买的一辆轿车非法扣押并停放在王某家中。兰某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周某等4人返还非法扣押的轿车,并赔偿车辆损失费2000元。  2015年8月,临泽县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等四名被告辩称,原告兰某自愿为其父还款进行抵押担保,将车辆开到被告王某院子里,但双方没有书面的抵押担保手续,被告也没有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兰某不予认可,判令四名被告返还原告兰某轿车。  案例2  借款人亡故 法院判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日,平凉男子冯某向安信公司灵台分公司借款30万元,巩某、吴某、李某三人分别承担14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期间,冯某清偿2个月利息及手续费1.8万元(不含预扣利息0.9万元)。2013年11月冯某亡故后,安信公司向借款人之子及巩某、吴某、李某三人催要借款无果。日,安信公司诉至灵台县人民法院,请求巩某、吴某、李某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清偿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8.1万元,赔偿损失1万元,共计39.1万元。  日,灵台县法院判决,案件中的3位担保人按担保份额清偿债权人本金9.7万元及利息21514元,归还借款人冯某借款后,3被告有权向冯某的继承人在遗产范围追偿。  案例3  借条未约定担保方式 法院判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2015年初,包头市土右旗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三年前,原告张某借给被告李某两万元,而和张某、李某均要好的刘某是担保人,3人均在借条上签字。2014年底,借款期限已过,李某却仍没有还款之意。多次催要后,张某只好把李某和担保人刘某同时作为被告,告上了法庭。  法院查明,李某在借款人处署名,刘某在担保人处署名,借条中并未约定刘某作为担保人的担保方式及保证期间有关事宜。庭审中,张某也称借款到期后,他只要求担保人刘某催促李某还款,并未向刘某催要过借款。因为刘某作为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已过,刘某对李某的该笔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律师说法  主持人:在什么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免责?  蒲夏煜: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务担保人责任可以免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阮磊:如案例三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张某称借款到期后,他只要求刘某催促李某还款,并未向刘某催要过借款。因为刘某作为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已过,刘某对李某的该笔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主持人:在此类债务纠纷中,借款担保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蒲夏煜:现实中,法律意义上的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两种。如果是一般担保的话,作为借出方的债权人会先追索借款人的资产,当借款人的所有家当仍不足以还清债务的时候再向担保人追索。但如果是连带责任的话,债权人就可以在债务人和担保人之间选择,看谁更容易还款就向谁追索。  阮磊:《担保法》第六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同时,《担保法》对担保人主体资格作出了明文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他人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主持人:如上所说,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又有哪些具体区别?  阮磊:这两种保证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在不同的保证方式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利益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也有差异。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较优越,往往并不实际承担任何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不太有利,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保证人就得满足债权人提出的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蒲夏煜: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主持人:债权人借钱后未按期收回钱款又该如何依法合情维权?  蒲夏煜:在连带保证中,贷款人不偿还贷款本息的,法院既可以强制执行作为第一被告的借款人的财产,也可以强制执行作为第二被告的保证财产《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主持人:担保人如何做才能既显情义,又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阮磊:一般说来,借款人的信誉越好,担保人的风险才能越低。另外,只有借款人的还债能力越好,担保人被搭进去的可能性才越小,还可以通过要求借款人用自己的财物与担保人形成反担保关系。切不可碍于亲友、同事情面,盲目地做担保人。如果被担保人可供自己支配的财产与贷款数额相差较大,或者被担保人虽然有自己的财产,但负债累累,就不要为其提供担保。  蒲夏煜:此外,还有一种较为稳妥的方法就是让借款人前往如担保公司之类的担保贷款机构去办理借款,因为该机构有着较为完善的测评机制。  还有一点,当此类纠纷发生后,作为担保人也不能盲目为之。如案例一中,将会适得其反。应该先查明实情,承担担保人所要承担的必要偿还义务后,合理依法与债务人产生新的债权关系,这就需要重新厘清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核算本金、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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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关键字: 私人 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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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本文除了聚合《担保私人贷款到期不还,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有期限吗》,免费提供的有关私人 担保人和我想问下个人借钱期限为一年到期了还不上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吗?如果到期了起诉了借款人他也还不上,的内容之一,已有不少的网友认为此答案对自己有帮助!获取更多与《》相关的知识。
网友0的回答
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相关担保人负有偿还责任。不存在担保期的问题。网友1的回答
你好,这要看你的担保性质和看担保期限过了没有。网友2的回答
当然有责任,如果欠款人拒绝偿还或者没有能力偿还,担保人要代为偿还,然后可以再向借款人追偿。网友1的回答
有。如果找不到欠款人,或者欠款人没有还款能力,所欠款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索要网友0的回答
担保法规定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网友1的回答
您好,李某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可向冯某追偿。网友2的回答
承担经济责任,帮助还款。网友1的回答
有!你的责任与你朋友一样大。因你是担保人,所10f8你朋友如果还不上,就由担保人还了。网友0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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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配偶对仅有保证人个人签字的担保合同不承担主债务的连带责任——某商业银行成都分行诉范某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作者:李小云&&发布时间: 17:31:31
[研究要点]
一、保证担保是保证人对自己财产的一种预期处分,担保之债不能当然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保证担保不属于夫妻单方可以决定的家事代理范围,无夫妻合意则配偶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主债权人应对保证人配偶对该保证具有担保合意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罗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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