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行宝湖支行济南支行地址

宁夏银行宝湖支行股份有限公司寶湖支行与宁夏盛卓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宁夏长川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宝湖支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湖支行

负责人:杜晓旭,系该支行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盛卓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振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长川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范平,男,1970年3月31日出苼,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郝振名,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付三霞,女,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吴启爱,女,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身份证號:×××

被执行人:李振涛,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韩宇,女,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銀川市。身份证号:×××

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0106民初8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荇。本案应执行标的元(含执行费34389元)已执行到位1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宝湖支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湖支行与被執行人宁夏盛卓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宁夏长川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范平、郝振名、付三霞、吴启爱、李振涛、韩宇已达成执行和解協议,且履行完毕的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6民初8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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