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如果我公司的工伤解除劳动合同协议里写工伤停工期不超过2个月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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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拆也可以做鉴定的啊,后续费用可以一同解决或者日后拆好了再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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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有赔付吗?无劳务合同,造成九级伤残的农民工能要求公司给予停工留薪赔付吗从工伤事故起到完全康复需20个月的九级伤残能在停工留薪期赔付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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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个要根据工资收入来看。如需帮助可以给我打电话咨询。
你好,如果我公司的劳动合同里写工伤停工期不超过2个月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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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无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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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施《劳动合同法》应注意的风险责任和对策.doc 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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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施《劳动合同法》应注意的风险责任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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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施《劳动合同法》应注意的风险、责任和对策?一、规章制度风险:企业建立规章制度的程序、内容不合法。责任:1、不合法的HYPERLINK&http://www.ldht.org/&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HYPERLINK&http://www.ldht.org/&\t&_blank&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HYPERLINK&http://www.ldht.org/&\t&_blank&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HYPERLINK&http://www.ldht.org/&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三个条件,才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HYPERLINK&http://www.ldht.org/&\t&_blank&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2、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HYPERLINK&http://www.ldht.org/&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HYPERLINK&http://www.ldht.org/&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HYPERLINK&http://www.ldht.org/&经济补偿金。对策:1、HYPERLINK&http://www.ldht.org/&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履行公示程序;2、对旧的HYPERLINK&http://www.ldht.org/&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进行修订或删除;3、公示方法:(1)员工手册发放(要有员工签领确认);(2)内部培训法(注意一定要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培训内容、与会人员签到);(3)劳动合同约定法;(4)考试法(开卷或闭卷,保留试卷);(5)传阅法(保留员工签名);(6)入职登记表声明条款(保存有员工签名的登记表);(7)意见征询法(保留员工意见的签名和书面资料)。尽量避免如下公示方法:(1)网站公布;(2)电子邮件告知;(3)公告栏,宣传栏张贴。二、职工名册风险:企业未建立职工名册或者违反有关规定。责任:用人单位???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精神,依据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立职工名册制度的通知》(泰劳社发[号)的规定建立企业职工名册。三、录用审查风险:企业录用劳动者未进行严格审查。责任:1、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2、招用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策:1、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如招用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其原单位提供同意意见的书面意见。2、认真核对劳动者提供的相关材料,比如身份证、学历证明、健康证明、从业经历等。以上情况,需要劳动者提供有关的书面证明材料,企业应该保留、掌握和管理。四、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风险: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责任:1、自用工之日第二个月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企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企业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策:1、使用劳动合同管理软件,提高劳动合同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因遗忘、工作失误等人为原因导致未订立劳动合同。2、劳动者拒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要保留送达《劳动合同订立(续订)通知书》、《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等书面证据,并在用工一个月内辞退该劳动者。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风险: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责任: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策:1、使用劳动合同管理软件,提高劳动合同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因遗忘、工作失误等人为原因导致违法用工。2、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需订立哪种类型的劳动合同。六、试用期风险:试用期期限超过法定期限责任: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转载]交通事故工伤的,还可以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因交通事故赔偿案得到误工费而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书
(2015)通中民终字第013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文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上诉人董文干因与被上诉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以下简称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5)崇山民初字第0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董文干于2010年9月26日订立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自2010年9月26日至2011年12月31日,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安排董文干在盐城苏宁公司从事销售业务。2011年12月7日,董文干在下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造成双侧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等复合伤害。2012年1月,双方再次订立一年期限、其余条款相同的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2012年12月31日到期后,双方未再订立劳动合同。2012年2月6日,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12)A第12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董文干所受伤害为工伤。2012年9月12日,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通劳鉴1201第1601号《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董文干为七级伤残。董文干受伤后,未再向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提供劳务,亦未办理请假手续。2014年1月7日,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向董文干发出《限期返岗通知函》,要求董文干于2014年1月15日前返岗上班,逾期将停止一切工资待遇,并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公司制度作出进一步处理。2014年2月26日,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向董文干发出《限期提供请假手续的通知函》,认为董文干未按要求应提交请假手续,要求董文干务必于2014那年3月15日前提供相关的请假手续,并续签劳动合同;逾期将停止董文干的一切工资、待遇,并按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同一年度累计旷工达6天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2014年4月1日,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向董文干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认为董文干停工留薪期已超过两年,也不向公司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不能上岗的证明,按照《劳动合同》和《公司考勤管理》规定,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或年累计旷工达到6天以上的员工,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公司将直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于2014年4月1日与董文干解除劳动合同,董文干所借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5万元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予以归还。2014年10月,董文干向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因超过审理期限,该委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终结审理的决定。董文干于2015年2月3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康佳集团支付:一、工伤保险待遇:1、停工留薪期工资72000元[()&24=72000)。2、住院伙食补助3750元(75天&50元)。3、护理费54400元(760天&100元-21600元)。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000元(4000元&13个月)。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1868元[(80.67岁-41岁)&4796.70元]。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2357.1元(13个月&4796.70元)。7、交通、食宿费、邮寄费6000元(票据等合计1200元)。8、鉴定费280元(劳动能力鉴定)。9、医疗费420元(交通事故未处理费用)。10、已判决未能履行的医疗费等90972.08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债务利息。二、经济赔偿金36000元(4.5年&2个月&4000元)。三、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4000元(8个月&2&4000元)。四、加班费及25%的赔偿金17500元(14个月&1000元+14000&1.25倍)。五、少缴的社会保险费基数变更为59760元[(4000元-1000元)&48个月&41.5%)]。六、未付工资及25%的补偿金625元(5天&100元&1.25倍)。七、未休年休假及25%的补偿金1250元(5天&200元&1.25倍)。八、未缴的公积金19200元(48个月&4000元&10%)。九、代通知金4000元(按每月工资4000元)。十、异地安家费24000元(4000元&6个月)。十一、支付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及伙食费3750元(75天&50元)。十二、委托代理人陈淙的误工费5000元、通讯费200元、打印材料费145元及到银行提取材料手续费60元。十三、经济补偿金18000元(4.5年&每年1个月&4000元)。十四、工商局调取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资料费用50元。十五、调取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机构代码证书费用50元。
另查明,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劳动者)一个月内连续旷工三天或者同一年度累计旷工达6天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董文干在《分公司规章制度员工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包括《考勤管理规定》等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7项规章制度。《考勤管理规定》“(三)旷工”第3条规定,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或年累计旷工达到六天(含六天)以上的员工,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公司将直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董文干主张的加班工资发生在2010年9月26日至受伤前,但未提交发生加班事实的基础证据。2010年10月起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为董文干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4年10月董文干提请仲裁后停止缴纳。董文干主张的陈淙的误工费为在医院陪护、处理交通事故中发生的误工费。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认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时间为2012年9月12日,之后董文干继续在家休息,属于病假,至2012年12月3日,工资按照病假给付的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足额发放,另在2012年2月支付3600元用于董文干的护理费用,并提交工资单据证明。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还主张董文干应返还所借5万元,在补偿费用中扣除;董文干对借款5万元的事实无异议。2012年10月,南通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795.5元。董文干主张停工留薪期延长,但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董文干因本案工伤所涉的交通事故赔偿事项,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盐民终字第08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交通事故侵权人杨高东及保险机构赔偿董文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财产损失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元。
原审认为,职工发生工伤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报支所需的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等费用,董文干已在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中获得赔偿的部分不可以重复报支。
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未缴纳的,上述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已为董文干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董文干要求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支付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的请求,法院依法不应支持。董文干应主动、及时配合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向社保机构申领相关赔偿款项,由于其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职工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不超过12个月。董文干主张停工留薪期延长,但未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因此董文干的主张并无依据。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董文干于2012年9月12日被评定为七级伤残,因此,董文干的停工留薪期为受伤之日至此时止。董文干在此后未向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提供劳务,亦未办理请病假手续,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不负有支付其工资的义务。董文干该段期间的误工费用已在交通事故民事案件中获得赔偿,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又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基本工资至2014年10月,其金额已远超过应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现董文干再要求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法不予支持。
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虽然在2014年4月1日向董文干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但一直仍在为董文干缴纳社保费用,并未办理与董文干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可见其并未实际执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需要说明的是,董文干未按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确实已经符合双方之间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规章制度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董文干所称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不能成立。至2014年10月,董文干提请仲裁要求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视为董文干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董文干主张其仍处于医疗恢复期,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依法可认定自动续延,无需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虽然未重新与董文干订立劳动合同,但董文干也并未提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因此,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无需向董文干支付二倍工资。董文干关于要求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董文干所受伤害构成工伤,其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南通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金额为57546元。董文干在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的借款可予以直接抵销。
董文干主张的社会保险费基数、住房公积金等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民事案件处理的范围,法院对其请求不予理涉。董文干主张加班工资,但未提交存在加班事实的基础证据;已判决未能履行的医疗费有明确的义务人,董文干可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其权利;董文干因主张其民事权利负担的诉讼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其主张的代通知金、异地安家费、委托代理人误工费、通讯费、打印材料费及提取材料手续费、赔偿金等其他请求均无法律依据。对董文干前述相关的诉讼请求,依法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原审判决:一、董文干与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0月解除,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支付董文干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546元,抵销董文干向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的借款5万元,余款7546元由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二、驳回董文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判后,董文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对其两年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于法无据。虽然法律规定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需要劳动鉴定部门鉴定,但实践中工伤鉴定部门是不予鉴定停工留薪期的。其至今未能完全康复、仍卧床休养,且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已确认其停工留薪期为两年。其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3934.7元/月,扣除该期间所获1000元/月生活费,还应得停工留薪期工资70432.8元[(3934.7元-1000元)&24个月]。2、原审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护理费的主张不予支持错误。对住院伙食补助费,其住院三次累计75天,按50元/天标准应为3750元,扣减交通事故已判决的1116元,尚有2634元。对交通食宿费,其本人及其丈夫因工伤事宜多次往返南通,除去交通事故已判800元,经估算尚支出6000元。对护理费,根据七份诊疗证明及三次住院单,累计563天,剔除交通事故已判护理费16960元,尚有39340元(563天&100元/天-16960元)。上述费用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均应当承担。3、原审对医疗费420元和交通事故案件未能履行的医疗费等90972.08元及其利息不予支持,于法无据。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医疗费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或肇事方理赔,交通事故案件中遗漏医疗费发票420元,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至于因肇事方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未支付的损失,其向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转移代位求偿权,系合法请求。4、双方劳动合同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后,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其先口头请假,其丈夫陈淙于2014年3月19日、4月15日到南通当面请假,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系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5、其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应当支付双倍工资。6、原审对其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的请求不予支持,于法无据。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虽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但其投保基数是最低的,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是按1583元/月缴纳,2011年7月至2013年6月是按1761元/月缴纳,而其实际工资是3934.7元/月,造成其获得的工伤赔偿远低于实际应得赔偿额,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应当赔偿相应的差额。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答辩称,董文干从受伤到评定伤残等级期间不超过12个月,董文干主张两年的停工留薪期,未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停发停工留薪期工资。董文干未向公司提供劳动,未办理请假手续,在不上班期间还享受病假工资,且病假工资已超发,现董文干主张停工留薪期待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护理费、医疗费已经交通事故案件判决给付董文干,本案不应予以支持。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董文干接到其公司多次通知,拒不到岗上班,也未依法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不能上岗的证明或合法有效的请假手续,更未向公司提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的请求,其公司依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故董文干主张双倍工资及经济赔偿金不能成立。劳动能力鉴定费属于向社保机构申请领取的项目,不应由其公司支付。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公司的缴费基数不低于基本工资水平,即便有误差也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日,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与董文干再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原审认定的其余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2013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向董文干邮寄劳动合同一份,该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其余条款与2012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相同。董文干自称于2014年2月底收到该份合同,但因不同意公司提供的劳动条件而未签字。根据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提供的电话录音,双方分别于2014年3月7日、3月19日、4月24日就续签劳动合同、提供病假手续等事宜进行电话沟通。其中3月7日的通话中,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要求董文干在3月15日前必须提供请假手续。3月19日的通话中,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再次催要续签的劳动合同及请假手续,并对董文干称:两年的病假期限也到了,如果你要继续休假的话,也要给个证明给我……你说不能上班,可以,那你提供继续休假的证明给我……。2014年4月24日的通话中,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对董文干称:你爱人是4月15日来公司,说你5月份要进行二次手术……我把这个情况跟领导汇报了一下,也跟总部请示了一下,这边我有个确认函要寄给你的,让你签字,到时签完字后需要回寄给我。到时,你还是要把请假手续及二次手术的证明给我……。
又查明,董文干所就诊的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为其出具疾病诊疗证明,直至2014年4月10日,医嘱仍要求继续休息三个月。
还查明,就本案工伤所涉交通事故,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盐民终字第0877号民事判决书查明,董文干系盐城海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受伤前三个月平均工资为3400元/月,误工时间为291日,据此确认董文干的误工损失为32970.3元。董文干陈述,其上班地点以盐城为主,平时为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工作,下班后及周末为盐城海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因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未为其出具误工及工资损失证明,导致其在上述交通事故案件中未能主张在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的误工损失。2014年6月25日,董文干再次诉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交通事故肇事方杨高东赔偿二次手术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该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亭兴民初字第0474号民事判决,除被扶养人生活费、&&器具费用外,对董文干的其余主张均未予支持,该判决现已生效。
再查明,董文干2010年12月至2011年11月的平均工资为3634.7元/月。2011年12月8日至2012年12月7日,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已发放董文干工资14938.65元。
本院认为,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问题,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董文干提供的休假证明虽显示休息期已超过12个月,但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故董文干的停工留薪期应为12个月。因董文干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634.7元/月,故停工留薪期待遇为43616.4元(3634.7元/月&12月),扣除该期间董文干已获工资14938.65元,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尚应支付董文干停工留薪期待遇28677.75元。董文干虽然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已获赔误工费32970.3元,但此系基于董文干在盐城海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的误工损失,与本案无关。至于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关于已超发董文干病假工资、不应再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的抗辩,董文干停工留薪期满后(2012年12月7日后)虽未上班,也未办理请假手续,但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未举证证明2014年1月7日向董文干发出《限期返岗通知函》前,曾通知董文干返岗上班。根据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提供的通话录音及2014年1月7日的《限期返岗通知函》,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认可董文干从停工留薪期届满至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期间为病假期,并自愿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董文干病假工资。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只是向董文干索要继续休假的请假手续,即便2014年4月1日向董文干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之后,在双方2014年4月24日的通话中,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仍要求董文干提供继续请假的手续及二次手术证明,并未涉及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并继续支付董文干最低工资至2014年9月。据此可以认定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仍自愿按月支付董文干病假工资。故在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认可董文干病假期并自愿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的情况下,又以董文干未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工资已超发为理由要求抵扣相应停工留薪期待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该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护理费问题,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已获处理,不可重复主张。关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生活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费问题,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报支,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已为董文干缴纳工伤保险,原审因此未支持关于要求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支付上述费用的主张,并无不当。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双方劳动合同于2013年12月31日期满后,董文干在未提供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仍未返岗上班,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遂向董文干发出通知,要求董文干续签劳动合同,并将与原劳动合同条件约定一致的劳动合同邮寄董文干,董文干因不同意公司提供的劳动条件而未签字,故未能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董文干,原审对董文干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虽然在2014年4月1日向董文干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但之后一直在为董文干缴纳社保、发放最低工资,结合双方2014年4月24日的通话录音,可以确认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并未执行上述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直至2014年10月,董文干申请仲裁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视为董文干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故董文干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问题,董文干主张因康佳集团南通分公司为其投保基数低于其实际工资水平而造成损失。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故不存在所谓因投保基数低而造成损失的问题。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董文干要求赔偿损失,实质上是对其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存在异议,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争议及由此引起的相关工伤待遇之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综上,原审对董文干停工留薪期待遇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原审认定的其他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5)崇山民初字第01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董文干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5)崇山民初字第01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董文干与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0月解除,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支付董文干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546元,抵销董文干向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的借款5万元,余款7546元由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三、董文干与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0月解除,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支付董文干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546元、停工留薪期待遇28677.75元,抵消董文干向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的借款5万元,余款36223.75元由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如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顾晓威
审 判 员  王建勋
代理审判员  李少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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