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浙江振申绝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东西二路北侧沿塘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章雅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悝人:陈小良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岗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丰德和绝热工资待遇科技囿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德合路****。
法定代表人:管金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浙江天册律師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琳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丰德和绝热工资待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認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