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全责保险理赔无责叫了保险公司年费会上浮吗

交通事故无责方可向保险公司先行索赔 “互碰自赔”机制的适用范围将扩大到商业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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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实施轻微交通事故“代位求偿”
  7月5日,北京保监局宣布:8月1日起,两项机动车保险理赔新规将实施。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全责方没有投保商业险、不配合理赔,无责方可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先行赔偿,随后再向全责方追讨损失;另外,“互碰自赔”机制的适用范围也扩大到了商业险。
  7月5日上午,市交管局和北京保监局联合召开发布会,继续推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截至目前,本市机动车保有量为492.2万辆、全市驾驶员保有量为650.7万名。交管部门表示,自“快处办法”推行之后,当事人自行处理率保持在70%以上。
  北京保监局在会上宣布,“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机制”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以进一步提高车险理赔效率、缓解因交通事故处理造成的拥堵。
  所谓“代位求偿”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交通事故,无责方保险公司接到客户报案后,首先应积极协助无责方向全责方及其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如果全责方怠于履行赔偿义务,无责方可以直接向全责方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全责方保险公司应依法在全责方投保范围内直接向该客户支付赔款。如果全责方车辆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怠于履行赔偿义务,无责方车辆在本市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的情况下,无责方被保险人可以就车辆损失部分,直接向投保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索赔申请并转让向全责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无责方保险公司将在机动车辆损失险赔偿范围内先行赔付无责方车辆损失。
  通俗地说,如果别人撞了您的车,而又不配合您保险定损、索赔,那么您可以直接向对方的保险公司索赔;如果对方没有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又拖拖拉拉不肯赔偿,您可以直接向您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您的保险公司再向对方追讨损失。
  北京保监局副局长刘跃林说,假如保险公司不按照“代位求偿”理赔,车主可以向该理赔中心的上级或北京保监局投诉,或者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无责方“代位求偿”后,下一年保费不上浮。
  另外,保险行业8月1日起还将扩大“互碰自赔”机制的适用范围。“互碰自赔”是指,如果发生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仅造成车辆损坏,不涉及其他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时,双方当事人可共同就近到任何一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经受理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认定符合“互碰自赔”机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单独向各自车辆的投保保险公司办理索赔。
  此前,“互碰自赔”只适用于交强险范围内,这就限定了各方车损的赔偿不超过2000元。而目前在本市,很多高档车辆即使只是有些划痕,车辆定损都会超过2000元这一额度,使得“互碰自赔”这一保险理赔简化措施的作用大大减弱。今后,这一政策将扩大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机动车损失险,赔偿额度也因此得到提高。(侯莎莎)
转摘声明:转摘请注明出处并做回链交通事故肇事方无责 保险公司仍要赔付
    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0462元。
  日22时20分许,贺某驾驶粤BG000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柳州往荔浦方向行驶,行至国道323线889公里加450米处时,与同向前方由林某驾驶的湘某号大中型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贺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荔浦交警大队认定,贺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贺某的伤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林某的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贺某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让其按交强险限额赔付,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或者赔付只能按其损失的10%赔付,贺某要求在无责赔付的限额即11000元内赔付,双方协商未果,贺某将车主林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0462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从而发生交通事故并经荔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察和调查处理,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是非责任明确,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采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及201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法定损失有:残疾赔偿金5231元×20年×0.1=10462元。被告驾驶的湘某号大中型拖拉机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04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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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108276)京ICP备号浅析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的交强险赔偿限额
浅析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的交强险赔偿限额
日,原告陈某、孙某之子陈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与前方顺行的被告胡某驾驶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追尾相撞,致陈某某当日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胡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原告陈某、孙某及陈小某(陈某某之女)、刘某(陈某某之妻)诉至法院,主张本次事故造成四原告经济损失总计元(包括医疗费762.22元;死亡赔偿金170180元、丧葬费10537元、误工费1068.69元、交通费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6817元)。请求被告胡某和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四原告经济损失122000元。
被告胡某答辩称其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对于四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胡某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对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驳回四原告对被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保险公司答辩称:由于被告胡某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仅应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原告的损失:死亡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762.22元。
一审法院认为,四原告的损失应为元(其中医疗费762.22元;死亡赔偿金170180元、丧葬费10537元、误工费1068.69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规定,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四原告经济损失122000元;被告胡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四原告损失122000元;驳回四原告对被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某保险公司赔偿四原告医疗费762.22元、死亡赔偿金11000元;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主要理由是: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等,交强险的立法宗旨是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维护社会稳定。其核心是保护和救助生命,维护交通事故中作为弱势方的机动车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特点。本案所涉车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为122000元。故原审判决上诉人在该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因此,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某保险公司是否应依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及《交强险条款》规定,在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内承担责任。
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上述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是:
《道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保监会发布的《交强险条款》第八条对具体限额做出了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由于本案中原审被告胡某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死亡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762.22元。上述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四原告122000元,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超出了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上述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理由是:
《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条例》系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效力低于《道交法》;保监会制定的《交强险条款》系格式条款,其部分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不应采信,应以《道交法》为处理依据。
且交强险的立法主旨在于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和受害人亲属得到及时救助,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也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本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总限额122000元内赔偿四原告损失并无不当。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因为《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际上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虽然《交强险条例》的上述规定并不是十分妥当,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交强险条例》本身属于国务院根据《道交法》的授权而制定的行政法规,故其相关规定在不违背上位法《道交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照适用,而不是置《交强险条例》的具体规定而不顾,另起炉灶自行“造法”。上述判决固然可以起到保护受害人的法律效果,但是,法院是执行法律的国家机构,而法律上的公正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的公正,背离了法律就无所谓法律上的公正。即使法律有瑕疵,法院所追求的应当是法律上的公正而不是客观公正。而且法律的瑕疵,应当通过修改法律来解决,而不能通过由法院不予执行的方式予以解决。法院不执行法律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比法院执行有瑕疵的法律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造成的负面影响更为严重。法院执行有瑕疵的法律最多给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但法院不执行法律却能够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损害法院的权威;助长不守法行为的增多。须知一部有瑕疵的法律不被遵守,良法同样也不会被遵守,因为每个人都是以自己的利益为中心去取舍法律的善与恶。至于该条例本身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则需要通过立法的途径进行纠正和完善。唯有如此,才能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才能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
《交强险条款》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授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审批制定的强制性保险条款。中国保监会作为国务院部门,其审批的强制保险条款应当具有法律效力,该条款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变更或补充。中国保监会审批的《交强险条款》显然不应被当作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交强险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不是投保人单方无条件接受的结果,作为保险人同样没有选择权,保险人仅仅是在形式上提供了签订保险合同所需的基本条款,并不符合单方拟定之格式条款的特征。保监会不仅代表保险人的利益,同样也代表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保监会审批的交强险条款原则上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不能以对待格式条款的处理原则对待交强险条款。正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5条所规定的那样:“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强制性保险条款不属于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保险合同当事人对其内容发生争议时,对保险人不应当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退一步而言,即使《交强险条款》存在不足之处,由于其本身的强制性与法定性,在法律授权的相关机构尚未对其进行修正之前,其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就强制保险条款的效力问题恣意进行认定。
为避免各地法院任意裁判现象的发生,建议立法部门尽快通过修改法律、法规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解释的方法加以解决,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李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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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交通事故中,无责方保险公司为什么还要赔偿对方1万多元啊,会影响下年的保费吗?_百度知道
交通事故中,无责方保险公司为什么还要赔偿对方1万多元啊,会影响下年的保费吗?
这个无责任赔偿是交强险的强制赔偿 是不会影响你下年的商业险保费的 交强险会憨钉封固莩改凤爽脯鲸小幅上涨 1万多是不是出人命案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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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死亡事故吧?死亡事故需要无责方支付无憨钉封固莩改凤爽脯鲸责赔款10000元的,人伤无责赔款1000元,总计11000元。
是强保,不会影响下年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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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费率则上浮10%。如果超过5次,次年保险公司可能会拒保
【字体: 】 【】 【】 【】
对于开车&新手&,在路上出现磕磕碰碰的情况太正常不过了,但是否每次都要报案,走保险理赔?&天安财险贵州分公司保险专家建议,有些小事故采用&私了&的方式其实更划算。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车主若是上一年度、上两年度、上三年度及以上多年未发生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费率分别下浮10%、20%和30%。但如果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费率则上浮10%。如果超过5次,次年保险公司可能会拒保。
&&&&也就是说,发生车险次数越多,次年年费就越高。打个比方,一辆10多万元的新车,第一年全险投保费用为4000元,如果第一年未发生事故,第二年保费则为3600元,而如果第一年发生2次理赔,第二年则需4400元,两者相差800元。
&&&&大部分保险公司规定,选择绝对免赔额的话,总保费则会便宜相应金额。比如上述案例,选择500元绝对免赔额,首年保费只需3500元。新手投保在上保险时,选择500元或是800元的绝对免赔额,即碰撞产生费用少于绝对免赔额时,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当然,私了只适用于&小事故&,如果发生&大事故&,或者&小事故&累计次数过多(私下掏腰包金额多于次年省下的车险费用),选择&私了&就不划算了。此外,如果选择&私了&,最好签订书面协议,留下&私了证据&,免得对方日后找事。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中国学校招生网所提供的招生考试等所有信息仅供参考,敬请网民(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作者: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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