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公积金满额贷款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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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南宁申请住房公积金无需收入证明 你造吗?
  近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核定标准的通知,旨在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优化贷款申请和办理流程,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通知提及:从日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月收入,按该职工及配偶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核定。在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要求提供经济收入证明材料。  不过,未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仍须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及经济收入证明材料以供调查核实。  相关内容:  【以下为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4〕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购买、建造、翻建及大修自住住房的  提取条件:缴存人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所购建住房套数不超过二套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有异地(南宁市含六县以外)购房情形的,除提供常规资料外,应视下列不同情况,另追加相应资料  1.购房地属缴存人(含配偶)工作地、户籍地的  (1)属户籍地的,提供: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2)属工作地的,提供:①劳动合同或单位派驻购房地的工作证明(原件、复印件);②社保缴交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复印件)。  2.购房地在缴存人(含配偶)工作地、户籍地之外的,提供缴存人(含配偶)在户籍和工作所在地的住房产权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复印件)。  (一)购买商品房的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购房合同(原件)。  5.《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6.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7.如以配偶的购建房材料申请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办理住房贷款的,不超过购房首付款;无贷款的,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二)购买在建集资房、在建市场运作房的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  5.政府房产或房改部门出具的资格认证证明(原件、复印件)。  6.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7.如以配偶的购建房材料申请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属一次性付款的,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  属分期付款的,一年只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未提取期间支付的房款。  (三)购买单位腾空房、已竣工集资房的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原件、复印件)。  5. 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6.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7.如以配偶的购建房材料申请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四)购买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支付首付款提取的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5.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准购证(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认购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认购协议书约定的首付款额。  (五)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屋的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5.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  6.付款凭证。  7.如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为“单独所有”,房屋产权人的配偶就购买该房产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夫妻双方就此签订的知晓协议(夫妻需在服务网点面签)。  受理时限:房屋所有权证签发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六)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的  1.属危旧房改造回迁或被拆迁后安置,即购买还建房或安置房的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原拆迁合同或协议(原件、复印件)。  (5)新购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6)当地政府房改部门或当地政府房产部门开具的购买资格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7)补缴房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8)如以配偶的购建房材料申请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超面积房款或超补偿房款实际支付部分。  2.属非危旧房改造户或非拆迁户购买非还建住房或安置房的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5)预付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  (6)当地政府房改部门或房产部门开具的准购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7)如以配偶的购建房材料申请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七)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土地证(原件、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原件、复印件);  7.如以配偶的购建房材料申请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属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提供乡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和准建(准翻建)证明(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或《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证》或准建(准翻建)证明取得时间起两年内。每年提取一次,过期不再补提。  提取额度:不超过建造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  (八)大修自住住房    大修条件: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5.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危房鉴定达C、D级)(原件及复印件)。  6.有资质的土建设计部门的大修方案(原件)。  7.有资质的土建施工单位的大修施工预算书和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如以配偶的购建房材料申请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施工合同生效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施工预算费用。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提取条件:职工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个家庭如有两套住房同时还贷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套申请还贷提取。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在我管理中心贷款的,提供原件)。  5.还款凭证﹙最近三个月还款凭证,如有部分提前还款或结清贷款的,还需提供部分提前还款、结清贷款的凭证,由银行会计柜台或个贷部出具并盖章,提供原件、复印件﹚。  6.异地(南宁市含六县以外)购房还贷的,视以下情况提供:  (1)购房地属缴存人(含配偶)工作地、户籍地的。  ①属户籍地的,提供: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②属工作地的,提供:劳动合同或单位派驻购房地的工作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社保缴交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复印件)。  (2)购房地在缴存人(含配偶)工作地、户籍地之外的,提供缴存人(含配偶)在户籍和工作所在地的住房产权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复印件)。  7.如主借款人为配偶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贷款本息未结清期间及全部结清后一年内,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    三、租赁住房的  (一)租住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提取条件:租住列入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项目的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与产权单位或产权管理部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5.最近一个月支付房租的缴费单或银行扣款单(流水单)(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自发票日期起一年内。  提取额度: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为未提取期间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  (二)租住普通住房(非廉租房和非公共租赁住房)    提取条件:  职工和配偶在租房地无住房,以自住为目的,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或未婚声明原件等)  5.家庭收入证明原件(收取原件)。  6.租房所在地房产部门开具的无房证明原件(收取原件)。  7.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8.《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产局开具)(原件及复印件)。  9.房租的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0.租金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时限:应自发票日期起一年内,每年提取1次。  提取额度:超出家庭年收入15%以上的租金,且提取额不得超过家庭年收入的50%。    四、离、退休的    提取条件:  职工离休、退休的,可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退休证或劳动、人事、社保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办理退休手续后。  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在本中心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    五、出境定居的    提取条件:  职工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移民签证或当地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属外文的,提供中文译件)。  受理时限:办理出境定居手续后。  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取条件:职工因疾病、伤残等原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时限:解除劳动关系后。  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属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短期用工人员、非广西户籍人员的缴存职工。    提取条件: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户口本(原件、复印件,非城镇户口、非广西户籍的提供)。  5.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提供)。  6.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解除劳动关系后。  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二)属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短期用工人员、非广西户籍人员以外的缴存职工    提取条件:职工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二年后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如原单位已注销、破产的或属封存户的,则申请表上不需单位签署意见及盖章)。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如因原单位已注销、破产或本人已辞职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缴存人到服务网点填写转款委托书并提供本人银行账户复印件)。  4.失业证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或封存满两年后。  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八、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外工作但未离开广西的(办理转移手续)    提取条件:职工调离南宁市,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外工作但未离开广西的,办理提取转移手续。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属调动或任命的,提供劳动、人事部门的调令或任命书(原件、复印件);属解聘后又找到新单位的,提供解聘(辞职)书(原件、复印件);  4.接收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转帐账户证明(原件)。  受理时限:职工在新单位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办理公积金开户手续后。  提取额度:全额转移至职工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账户。    九、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可办理转移手续也可销户提取)    提取条件:职工离开广西,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属调动或任命的,提供劳动、人事部门的调令或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属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在外省找到新工作单位的,提供解聘(辞职)书及新单位录(聘)用书(原件、复印件)。  5.办理转移手续的,提供接收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转账账户证明(原件)。  办理销户提取的,提供现工作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缴交养老或医疗等保险证明(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额度:  (1)办理转移的,在新单位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办理公积金开户手续后,全额转移至职工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  (2)办理销户提取的,在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医疗、养老保险、公积金后,可全额销户提取。      十、缴存人死亡的  提取条件: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提供资料:  1.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填写《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并由单位签署意见盖章。  2. 缴存人、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死亡证明(指死亡通知书或火化证明或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证明住房公积金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后。  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提取要求:属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都要到场办理并签字按手印。如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法到场办理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十一、享受城镇生活保障(在岗职工不销户)    提取条件:缴存人属于南宁市城镇居民生活保障户的。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如原单位已注销、破产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不需单位签署意见和盖章)。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南宁市(含六县)《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或总工会发放的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原件、复印件)。  5.同一低保户中缴存人直系亲属享受生活保障的,需提供结婚证、户口本或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缴存人直系亲属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在享受城镇生活保障期间,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提取额度:同一低保户内的所有缴存人每年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实际领取生活保障金的总额。    十二、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  提取条件:  1.适用对象:缴存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指夫妻及双方父母、受监护的子女。  2.重大疾病范围: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疾病种类确定。原则上需住院并出院后,特殊情况需提交特殊提取审批小组讨论。  3.造成生活特别困难标准:造成生活特别困难,且当年医药费个人负担部分超过缴存人家庭当年收入50 %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解决生活问题。(本人、配偶或受监护的子女患病的,家庭收入指夫妻双方收入;如父母患病的,家庭收入含夫妻双方及患病父母的收入)。  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5.住院收费收据(如发票未载明医保及个人自付费用的,需提供个人医保结算表、城镇医保部门或新农合部门开具的报销证明等单据)。  6.家庭收入证明:缴存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如缴存有住房公积金的,收入按本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如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开具收入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或养老保险卡;下岗人员提供失业证;无工作人员由所在镇(街)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  7.缴存人配偶、双方父母或子女发生重大疾病的,需提患者的身份证件,并提供患者与缴存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户口本或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等)。  提取额度:缴存人及配偶、父母提取的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医药费个人自付部分。  提取时限:住院收据在一年内有效,原则上只可提取一次。如属长期患病或遵医嘱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可按年度提取,且每年只可提取一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有关文件政策有冲突的,以上级有关文件政策为准;如与管理中心原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铁路分中心结合实际参照本细则执行。
【延伸阅读】
14000元/㎡
均价 : 14000元/㎡
位置 : 竹溪大道与长湖路交汇路口旁
热线 : 400-869-1111 转 29613
14000元/㎡
均价 : 6500元/㎡
位置 : 昆仑大道与金桥路交汇处
热线 : 400-898-2780
均价 : 8000元/㎡
位置 : 大学东路35号(广西大学正门对面)
热线 : 400-898-2428
均价 : 7800元/㎡
位置 : 长虹路12号
热线 : 400-890-6053
均价 : 待定
位置 : 凤凰路7号(五象湖湖畔)
热线 : 400-898-1683
均价 : 11000元/㎡
位置 : 柳沙半岛荔滨大道6号
热线 : 400-869-1111 转 29633
11000元/㎡
均价 : 8200元/㎡
位置 : 亭洪路48-1号
热线 : 400-898-3148
均价 : 6900元/㎡
位置 : 科德路6号
热线 : 400-869-1111 转 33176
均价 : 8900元/㎡
位置 : 民族大道竹溪路27-1号
热线 : 400-869-1111 转 29459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 京ICP证030367号2015年新规定:南宁3000月薪,每月住房公积金要交多少?补发工资算入基数!
补发工资之后,这部分钱纳入公积金基数该如何计算? 以市民王先生去年年工资总额为36000元为例,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应为36000(元)12(月)=3000元,即为职工今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今年全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各为12%。那么,他
 补发工资之后,这部分钱纳入公积金基数该如何计算?
  以市民王先生去年年工资总额为36000元为例,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应为36000(元)&12(月)=3000元,即为职工今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今年全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各为12%。那么,他今年每月应该缴存的公积金数额应为3000(元)&12%=360(元),这一年应缴纳公积金4320元,再加上单位公助部分,这就意味着该职工今年的公积金个人账户里可进账8640元。
 一些公务员的工资条显示,6月底前,广西已一次性补发去年10月份至今年6月份的工资调整部分。一下子多出这么一笔钱,有些市民产生疑虑:这笔钱是否纳入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计算?记者为此向南宁市公积金中心进行了咨询)。
  细化公积金缴存规定和细节
  &其实,奖金、津贴、补贴等纳入工资总额计算公积金缴存,这是之前就有明确规定的,现在再出台通知,只是针对近期工资调整所涉及住房公积金缴交问题而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和操作细节,以便相关单位和部门依规进行缴交。&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规科科长范文青表示,近日,不少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已经陆续领到了一笔去年10月份至今年6月份的工资调整部分。有些市民就产生了疑问,这笔资金是否也该纳入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内?为此,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布《关于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绩效奖金、工资列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今后每年绩效奖金、绩效工资均应计入当年职工工资总额(8月3日本报曾刊发报道《南宁绩效奖金工资列入公积金缴存基数》)。
  《通知》还规定,今后每年绩效奖金、绩效工资均应计入当年职工工资总额。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需每年调整一次,基本上于每年7月进行调整(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今年公积金缴存基数将提高
  今年6月有关规定出台后,受调资影响,南宁市不少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都收到了去年10月至今年6月的补发工资。这笔钱是否纳入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之中?范文青表示,南宁公积金中心与市财政局等单位协调,经市政府批准后确定:去年10月至12月期间,职工因正常晋升、工资改革调整增加的工资均纳入今年7月基数调整时的工资总额进行计提。已发放的去年绩效奖金可计入今年7月基数调整时的工资总额进行计提。这意味着今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将有所提高。
  &随着职工工资收入的整体提高,公积金的缴交额也在提高。&范文青说,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南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早就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早作出过明确规定,明确将奖金、津(补)贴等纳入工资总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国家统计局等规定,工资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受理4笔同城化异地贷款业务
  今年上半年,南宁市归集公积金继续保持稳定增长。根据南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初步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南宁市归集公积金总额大约为25.2亿元,同比增长10.83%。全市缴存职工人数约有59.4万人。
  尤为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成为广大职工购买住房和偿还贷款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数据显示,上半年,职工用于购房还贷等提取公积金为15.1亿元,累计发放贷款为11.8亿元。
  今年6月份,南宁市公积金新政策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北部湾经济区南北钦防四市开办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同城化业务。北部湾4个城市公积金贷款&同城化&全面实施,意味着这些城市的户籍居民在经济区内购房可享受贷款同城化政策。根据南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统计,截至目前,该中心共受理4笔异地同城化贷款业务。
  范文青称,在公积金同城化的方案中,原则上以购房地发放贷款为主。这几个城市的居民无论在哪个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只要是在这几个城市范围内购房,均可向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责任编辑:海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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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出炉?
-& 13:44:25 来源: 游客
?编号:49198
?标题:南宁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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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提问时间: 13:44:25
南宁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出炉?
记者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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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南宁楼市表现良好,这也可以从去年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情况看得出来。日前,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南宁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下称报告)。报告显示,2015全年南宁市公积金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9.69亿元,同比增长34.59%;提取金额39.70亿元,同比增长46.82%,住房消费占提取消费的七成以上。共支持职工购建房99.16万平方米,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452万元。  住房消费占提取消费的七成以上  报告显示,去年全年提取39.70亿元,提取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72.91%,比上年同期增加46.82%。提取消费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3.20%,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6.80%。  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南宁市不断扩大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对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政策进行调整,最低首付比例由30%降至20%;放宽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有关规定,取消购建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对房屋套数和贷款次数的限制、取消了异地购房限制。同时,将缴存职工装修自有住房纳入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流程调整试行的通知》明确了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以支付时,可以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进一步支持职工住房消费。  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452万元  截至2015年年底,全中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9.09万笔158.24亿元。去年全年,共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97万笔29.69亿元,发放异地贷款22笔,共774.2万元,全年支持职工购建房99.16万平方米,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452万元。职工贷款买房90平方米以下约占四成,90至144平方米面积超过五成。  去年,南宁进一步放宽贷款条件,以提高个贷使用率。日起,将贷款最高额度提高为60万元;不再对申请人查询家庭持有住房套数,职工家庭可以申请二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年限可延长到退休后5年;全面开展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结合实际研判借款职工个人信用状况;深入开展北部湾经济区异地贷款业务。  此外,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精神,日起取消原月还款额占家庭收入比重的相关规定,将纯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提高为60%;全面推行全国异地贷款业务;申请人不再提供未婚证明等部分材料;筹建一站式业务服务大厅。  全年缴存额达54.45亿元  报告显示,去年全市缴存额为54.45亿元,同比增长16.24%。截至2015年年底,缴存总额355.70亿元,缴存余额159.63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8.07%、10.18%。  2015年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据此,以南宁市统计局公布的南宁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69元为基准数值,确定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13707元。设定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400元。2015年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12%,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6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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