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断绳房产给子怎样收费

担保人在法院未起诉时,将房产过户给子女算财产转移吗_百度知道
担保人在法院未起诉时,将房产过户给子女算财产转移吗
是的,是转移财产行为。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根据这项规定,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为:一、须以债务人所为的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作为撤销权的对象;二、须以财产行为为撤销标的;三、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四、对债务人以有偿方式处分其财产时,必须在债务人与受益人都具有恶意时,债权人方可行使其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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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转移,法院可以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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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子女要通过法院判决继承父母房产需要准备哪些证据_百度知道
子女要通过法院判决继承父母房产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不需要准备证据,依据法律,即可继承。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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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提供自己是其子女的证据。子女是广义的(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旦触测吠爻杜诧森超缉,婚生子女证据比较简单,其它子女就要提供相应证据。如:出生证明书、收养协议、户口本记载证据。也就是说证明该子女与过世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成立的一切证据。2、子女与父母之间存在抚养和赡养关系。法律关系是权利义务关系。成年子女有能力赡养父母的拒绝赡养或采取不作为态度的,继承权就要受到限制或剥夺。3、父母是否有遗嘱。如果是,必须提供。书证遗嘱法律效力最高。如果是口头遗嘱,要提供法律规定的证明人及相关证据。遗嘱和证据的真实性要经过有关机构鉴定确认。4、继承问题比较复杂,你没有将具体情况说明,所以我只是推测的几种情况给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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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公证收费2%引质疑 法院判决书规避
  “清明是个哀思故去亲友的时节,然而还有不少人要为家庭遗产的继承办理各种复杂的手续,其中包括房产继承。动辄数千元甚至上万的高额房产继承公证费也成了不少市民绕不开的槛儿。按1998年相关管理部门出台的规定,继承公证费按房屋评估值2%收取,而如今15年过去了,北京房价相比当年已上涨了10多倍。不少市民认为,应改变房屋继承公证收费模式和标准,参照办理房产证按件收取模式收费。 ”   人没了,房还在。但家人要顺利继承却不容易,中间还要掏一笔不菲的继承公证费,少则几千元,多则数万元。不少市民感叹,房产继承公证,是否可以像办房产证那样按件收取,而不是目前的按房屋价值的比例来收取。  继承房产公证费少则上千多则上万  李女士母亲去年底过世了,给她在劲松二区留下了一套60平方米的房产。但李女士想要继承母亲的这点遗产却费了不少劲儿。拿着母亲的房本,李女士去朝阳房管局咨询如何过户,得到的答复是要先去做继承公证。  到朝阳区某公证处,李女士一打听,“要拿老人的死亡证明、本人的户口本、房本等,开一系列的证明材料。”而更让李女士不舒服的是,继承公证要收一笔不小的继承公证费。“母亲的房子是公房,要按照60元/平方米收取继承公证费,60多平方米的房子就要3600元。”  李女士不理解,“公证处让我提供的一系列材料全是我自己去办理,缘何收费还这样高?”原来,公证处告知她,李女士需要准备一系列材料:除了她和她母亲的母女关系,还要其他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李女士得去她母亲原单位开人事证明,其中包括她外公、外婆、父亲已去世。由于李女士还有一个弟弟,她还得拉着弟弟去公证处签字,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让她更难以理解的是,收了高额公证费的公证处还要求她保证,所有材料、陈述都是如实,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李女士承担。  “如果所有的这些盖章、核查都是公证处去完成,因为调查付出了劳动,收我的钱我还心理平衡一些。”李女士说。而家住东三环的商先生听说了李女士的事后则表示,“她这费用花得算少的,我当时要继承我父亲的商品房,因为地处市中心,房价较高,按规定,商品房要按评估值的2%收取,算下来,公证费近十万元。”  法院判决书过户“规避”高额公证费  李女士的一位律师朋友给她支了一招儿:如果不做继承公证,还可以花几百块钱诉讼费,通过法院程序来办理,获得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后,带上房本、死亡证明等材料,就能够直接在房屋登记中心办理过户了。  “虽然法院也是按照标的物价值的一定比例来收取诉讼费,但可以通过低估房子价值的方式,让诉讼费降低。”律师朋友建议,李女士做原告,她弟做被告,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慢则一个月,快则两周。“他向我强调,通过这样操作,诉讼费不超过1000元。但我感觉,本来我们姐弟两个就没有异议的事情,为了获得一个法院的材料,两人还得上法院,太跌份了,最后也就没走这条路。”李女士说。没办法,李女士只能硬着头皮继续开证明。最后交了三千多的继承公证费,才把所有的手续都办完。  但上文提到的商先生则告诉记者,为了省高额公证费,他们家就是通过“自家人诉讼自家人”的方式,花了几百元拿到了法律判决书,完成了父亲房产的继承过户。
均价 : 6500元/㎡
位置 : 蓝色硅谷核心区滨海大道与创业路交汇处(东邻山东大学校区)
热线 : 400-869-1111 转 32125
均价 : 5500元/㎡
位置 : 长江二路369号(长江二路与天山一路交汇处西侧)
热线 : 400-869-1111 转 27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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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 : 400-869-1111 转 28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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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 京ICP证030367号父母生前将房产处分给子女的协议是不是遗嘱
来源:荣昌法院
作者:姚梅
  【案情】
  原告大李和被告系亲兄弟姊妹关系,是家中的大儿子。2003年的一天,原告、被告和父母及其部分亲戚在二儿子家中,由二儿子书写了《住房拆迁新住房返还协议》,该协议载明:“新住房竣工后,由儿子大李负担新房补差,同时还完旧房拆迁款后,新住房产权归属大李,新住房的一切(包括水电气的增容和设备款及电话、闭路)都属大李付款,双老出资壹万后,双老有权住新房到老。”在场的当事人均签名,因母亲不识字,由父亲代签,二女儿不在场,由大女儿代签。2008年,父亲向大李出具了收条,该收条载明:“今收到大李交来住房房款45450元,房屋继承费全部付清,住房产权应属大李所有。”几年后母亲父亲先后去世。
  原告大李诉称,该协议是原告父母对自己财产的处理和安排,具有遗嘱及有偿转让的双重性质。原告于父母生前已付清全部约定款项。父母去世后,原告要求其他继承人协助办理房屋继承过户手续,遭到被告拒绝。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被告辩称,原告依据的协议是遗嘱不是买卖关系,该遗嘱系被告二儿子书写的,系代书遗嘱,且没有母亲的签字,其签字系父亲代签的,父亲擅自处理其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二女儿也没有在场,因此,该协议系无效遗嘱,同时,原告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导致母亲年老时租房另住。综上,被告有权继承父母的财产。
  【判决结果】
  父亲名下的房屋归原告大李所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法律分析】
  1、原被告的父母与原告大李签订的协议不是遗嘱。
  遗嘱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有以下特征:1、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能产生民事后果的法律行为,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2、遗嘱是死因行为。即该行为须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3、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之一,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并且必须符合法律对其所选择形式的特别规定,否则无效;4、遗嘱是死者生前处理其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主要是安排其财产的归属;5、遗嘱行为不可由他人代理,只能由本人表达,他人代书。
  根据上述遗嘱的定义及其特征,原被告父母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不符合前三个特征,不具备遗嘱的特性。同时,最为关键的是,即便父母没有去世,按照协议要求,当原告将房屋的旧房拆迁款付清后,父母也将会按照协议要求将房屋产权转让给原告。这就不属于《继承法》调整的范围,继承须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开始。
  在本案中,对于被告在协议书上签名的法律行为,笔者认为其法律后果有两点:第一、从协议签订的角度来看,被告和亲戚的签名,见证了协议订立的过程真实、有效;第二、从法定继承的角度来看,被告在该协议上签字的法律行为,表明被告对协议的内容无异议,是以默示的方式放弃了自己的法定继承权。
  2、原被告的父母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应视为合同。
  合同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人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被告的父母是该房产的所有人,他们当然有处分该房产的权利。同时他们的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具备《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三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该协议虽具有家庭协议的外壳,但当事人是明确意识到且追求其行为所设定的民事权利义务效果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父母在如何妥当将自己的房产处分给原告时,是经过了双方的考虑和协商的,具备要约和承诺这个过程。同时合同法要求当事人所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完整明确,即合同需具备的必要条款,如标的、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在本案的协议中也载明了这些主要条款,能呈现出合同的实质内容,意图是明确的,能够得到履行。虽然签订的此协议,可能与通常的合同存在着不同,就是涉及家庭成员间的财产、房产的价值与付款金额不完全对价、合同形式上的不规范,如无违约责任等,但父母与原告签订此协议时,召集其余子女和亲戚见证协议并签字,也可以弥补这些合同瑕疵,毕竟这是双方的合意,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成立的本质是当事人关于债的关系而表达的意思取得一致,就意味着合同关系的存在。
  因此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此协议应为双方订立的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原告大李已按照协议付清了旧房拆迁款,生效条件已成就,因此,原告主张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及要求被告履行协助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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