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执民介绍信字第号怎么写02536号谁的案件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行公告暨限制高消费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行公告暨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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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行公告暨限制高消费令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被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在履行义务前,不得有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等行为。如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对被公布的被执行人下落、财产线索以及违反高消费禁令的行为进行举报,本院将根据举报内容的正确性及案件实际执行到位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本院24小时举报电话:9,。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
被执行人:陈宝灿
身份证号:****3036
住所地:上虞区沥海镇东海村立足路67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委字第45号
涉案标的:5.76万元
被执行人:陈丰
身份证号:****5913
住所地:百官街道凤山支路13幢2单元501室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委字第37号等
涉案标的:83.35万元
被执行人:陈凤华
身份证号:****412X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楼西塘村一组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1300号
涉案标的:10693.60万元
被执行人:陈汉平
身份证号:****6512
住所地:上虞区梁湖镇皂李湖村明星村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1716号等
涉案标的:17.17万元
被执行人:陈苗芬
身份证号:****2222
住所地:上虞区崧厦镇联海村911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1908号等
涉案标的:119.27万元
被执行人:陈铭钟
身份证号:****3415
住所地:上虞区小越镇新宅村秀水苑14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1293号
涉案标的:29.11万元
被执行人:陈新强
身份证号:****8219
住所地:上虞区汤浦镇霞里村里村48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2036号等
涉案标的:16.64万元
被执行人:陈小琴
身份证号:****7123
住所地:上虞区丰惠镇西溪湖村湖岙121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1003号
涉案标的:36.80万元
被执行人:崔建明
身份证号:****1418
住所地:上虞区盖北镇世海村沿海路西301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2255号等
涉案标的:27.62万元
被执行人:陈秀红
身份证号:****342X
住所地:上虞区小越镇新宅村新港苑47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1293号
涉案标的:29.11万元
被执行人:董平平
身份证号:****8029
住所地:上虞区上浦镇渔家渡村139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1227号等
涉案标的:23.36万元
被执行人:董俞杰
身份证号:****7814
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和路318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1926号等
涉案标的:165.36万元
被执行人:杜建木
身份证号:****4413
住所地:上虞区曹娥街道前村
执行案号:(2013)绍虞商初字第00319号
涉案标的:8.28万元
被执行人:樊越天
身份证号:****4452
住所地:上虞区百官街道金鱼湾新村29幢104室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2307号等
涉案标的:507.04万元
被执行人:范子根
身份证号:****5414
住所地:上虞东关街道金鸡山村鸡山塘头桥105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2303号等
涉案标的:24.83万元
被执行人:方宏伟
身份证号:****9014
住所地:上虞区章镇镇清潭村195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2300号等
涉案标的:497.54万元
被执行人:冯斌
身份证号:****8036
住所地:上虞市上浦镇冯浦村429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1644号
涉案标的:10.00万元
被执行人:冯建栋
身份证号:****0035
住所地:上虞区百官街道大坝路南6幢503室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2240号等
涉案标的:80.00万元
被执行人:高苗荣
身份证号:****5238
住所地:上虞区曹娥街道德济苑2幢504室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1003号等
涉案标的:91.19万元
被执行人:葛江英
身份证号:****5965
住所地:上虞区丰惠镇西南门村298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委字第40号等
涉案标的:765.29万元
被执行人:陈秋平
身份证号:****0033
住所地:上虞市曹娥街道下沙村塘外三塘111号
执行案号:(2010)绍虞执民字第1986号等
涉案标的:92.81万元
被执行人:葛胜良
身份证号:****5918
住所地:上虞区丰惠镇工业路18号1室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委字第37号
涉案标的:23.19万元
被执行人:顾叶明
身份证号:****0513
住所地:上虞区百官街道朝霞村7-13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698号等
涉案标的:2919.03万元
被执行人:黄飞
身份证号:****8611
住所地:上虞区沥海镇舜海村岭下8幢3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2032号
涉案标的:2.40万元
被执行人:黄海燕
身份证号:****4663
住所地:上虞区百官街道中利村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2263号等
涉案标的:4.19万元
被执行人:经惠莉
身份证号:****4040
住所地:上虞区驿亭镇驿新西路135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2407号等
涉案标的:42.57万元
被执行人:姜金敖
身份证号:****3717
住所地:上虞区谢塘镇丰园村盖丰105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2198号等
涉案标的:279.01万元
被执行人:李建表
身份证号:****4212
住所地:上虞市百官街道解放街磨坊弄6号206室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1320号等
涉案标的:155.46万元
被执行人:李苗英
身份证号:****0021
住所地:上虞区百官街道国大花园3幢1805室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894号等
涉案标的:2870.23万元
被执行人:梁高飞
身份证号:****4434
住所地:上虞区东关街道金鸡山村鸡山牛陵32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2302号等
涉案标的:27.06万元
被执行人:林锡明
身份证号:****521X
住所地:上虞区曹娥街道三角站村2-33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委字第40号等
涉案标的:765.29万元
被执行人:刘银海
身份证号:****5394
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镇南村水路头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1721号等
涉案标的:1353.54万元
被执行人:林银军
身份证号:****4859
住所地:上虞区章镇镇中兴村林岙9-38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1720号等
涉案标的:779.50万元
被执行人:胡旺英
身份证号:****3444
住所地:百官街道绿城桂花园闻莺苑3幢2单元502
执行案号:(2010)绍虞执民字第2511号等
涉案标的:806.48万元
被执行人:刘银维
身份证号:****5421
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庙前村6队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2213号等
涉案标的:541.97万元
被执行人:罗守春
身份证号:****3914
住所地:上虞区小越镇文胜路48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871号等
涉案标的:326.91万元
被执行人:陆军
身份证号:****3713
住所地:上虞区谢塘镇新戴家村红联27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2984号等
涉案标的:80.78万元
被执行人:密月强
身份证号:****8713
住所地:上虞区章镇镇甘大村6-72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委字第37号等
涉案标的:25.19万元
被执行人:吕建尧
身份证号:****2211
住所地:上虞区崧厦镇联海村911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1908号等
涉案标的:290.98万元
被执行人:任国民
身份证号:****0410
住所地:上虞区百官街道路工村73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2044号等
涉案标的:85.20万元
被执行人:茅吉丽
身份证号:****4027
住所地:上虞驿亭镇鲁西闸村茅家溪新一村98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2106号等
涉案标的:156.47万元
被执行人:沈志龙
身份证号:****2434
住所地:上虞区百官街道江扬路161号404室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1364号等
涉案标的:22.05万元
被执行人:倪华荣
身份证号:****3257
住所地:上虞区沥海镇南汇村建海439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2076号等
涉案标的:52.89万元
被执行人:石剑青
身份证号:****6510
住所地:上虞区梁湖镇倪家堡村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2082号等
涉案标的:16.79万元
被执行人:施永良
身份证号:****3219
住所地:上虞市沥海镇联谊村45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1444号等
涉案标的:16.45万元
被执行人:陶建苗
身份证号:****0026
住所地:百官街道新上海花园30幢3单元101室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2162号等
涉案标的:438.13万元
被执行人:孙志娥
身份证号:****3225
住所地:上虞区沥海镇南汇村建海439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2076号
涉案标的:27.99万元
被执行人:汪藕仙
身份证号:****4625
住所地:上虞区百官街道金鱼湾新村29幢104室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1332号等
涉案标的:204.54万元
被执行人:王阿山
身份证号:****241X
住所地:上虞区崧厦镇蔡林村蔡兴421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2258号
涉案标的:25.07万元
被执行人:王开强
身份证号:****7116
住所地:上虞区丰惠镇西溪湖村湖岙121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1003号
涉案标的:36.80万元
被执行人:王桂君
身份证号:****1926
住所地:上虞区百官街道大坝路南6幢503室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2240号等
涉案标的:80.00万元
被执行人:王文华
身份证号:****1410
住所地:上虞区盖北镇丰富村新富前路72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1328号
涉案标的:34.71万元
被执行人:王军良
身份证号:****2394
住所地:上虞区百官街道高丰家园48幢205室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2844号等
涉案标的:1064.36万元
被执行人:王忠浩
身份证号:****4217
住所地:上虞区驿亭镇白马湖村岭下王70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2405号等
涉案标的:36.61万元
被执行人:王水平
身份证号:****4242
住所地:上虞区驿亭镇白马湖村岭下王7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2407号等
涉案标的:48.65万元
被执行人:夏纪
身份证号:****3417
住所地:上虞区小越镇赵巷桥村18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1547号
涉案标的:1.8万元
被执行人:吴林燕
身份证号:****2029
住所地:上虞区百官街道高丰家园48幢205室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2780号等
涉案标的:1064.36万元
被执行人:徐钱江
身份证号:****651X
住所地:上虞区梁湖镇皂李湖村杏林62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2556号等
涉案标的:1650.63万元
被执行人:徐剑杰
身份证号:****4031
住所地:上虞市驿亭镇横塘村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2365号等
涉案标的:24.11万元
被执行人:徐旭表
身份证号:****3412
住所地:上虞区小越镇横山徐村徐陈大道地49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1582号
涉案标的:19.36万元
被执行人:徐荣乔
身份证号:****4011
住所地:上虞区驿亭镇春晖村西徐岙28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2482号等
涉案标的:21.15万元
被执行人:许柏忠
身份证号:****7715
住所地:上虞区曹娥街道舜江新村15幢204室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2297号
涉案标的:246.9万元
被执行人:许志听
身份证号:****0635
住所地:苍南县金乡镇东田路308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1227号等
涉案标的:22.61万元
被执行人:严信苗
身份证号:****2412
住所地:上虞区崧厦镇三友村后岸53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2519号等
涉案标的:213.14万元
被执行人:严如夫
身份证号:****4818
住所地:上虞区道墟镇新里港村人民西路5-1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1337号
涉案标的:4.67万元
被执行人:叶华清
身份证号:****0098
住所地:上虞区百官街道二甲村5-51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2649号等
涉案标的:1155.37万元
被执行人:叶金兰
身份证号:****072X
住所地:上虞区百官街道朝霞村7-13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698号等
涉案标的:2819.03万元
被执行人:应骁炯
身份证号:****5932
住所地:上虞区曹娥街道振兴新村25幢204室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1812号等
涉案标的:130.95万元
被执行人:俞萍
身份证号:****0427
住所地:上虞区百官街道路工村001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2365号
涉案标的:16.82万元
被执行人:俞炜明
身份证号:****0018
住所地:上虞区百官街道国大花园3幢1805室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1666号等
涉案标的:2891.22万元
被执行人:俞永江
身份证号:****6116
住所地:上虞区丰惠镇五云村方家泊俞家1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2558号等
涉案标的:13.24万元
被执行人:章建苹
身份证号:****5031
住所地:上虞市道墟镇江协村罗协80号
执行案号:(2013)绍虞执民字第360号等
涉案标的:59.17万元
被执行人:张淮江
身份证号:****6110
住所地:上虞区丰惠镇五云村五星村前路2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1582号等
涉案标的:159.61万元
被执行人:赵亚芬
身份证号:****3420
住所地:上虞区小越镇新宅村外新湖12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898号
涉案标的:8.04万元
被执行人:章金林
身份证号:****5038
住所地:上虞区道墟镇黄婆娄4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1497号
涉案标的:4.04万元
被执行人:郑胜阳
身份证号:****5917
住所地:上虞区丰惠镇北门路后弄4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1577号等
涉案标的:9.46万元
被执行人:章一军
身份证号:****3431
住所地:上虞区百官街道青春路3号103室
执行案号:(2014)绍虞执民字第1218号等
涉案标的:1983.66万元
被执行人:周亚娟
身份证号:****3049
住所地:百官街道解放街499号4号楼1单元102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2078号等
涉案标的:2663.05万元
被执行人:赵立灿
身份证号:****5514
住所地:曹娥街道蒿东村里东山下小东山下340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1990号等
涉案标的:44.57万元
被执行人:竺铃吉
身份证号:****7822
住所地:上虞区章镇镇大桥路15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1926号等
涉案标的:165.36万元
被执行人:郑佳森
身份证号:****4012
住所地:上虞区驿亭镇春晖村郑岙58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2408号等
涉案标的:26.05万元
被执行人:竺国玉
身份证号:****7819
住所地:上虞区章镇镇泰山村藕浦村4-55号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2132号等
涉案标的:31.39万元
被执行人:王向阳
身份证号:****0057
住所地:上虞市百官街道新建路36号203室
执行案号:(2015)绍虞执民字第1991号等
涉案标的:257.60万元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浙0604民初6685号 原告(案外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市民大道6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303K。负责人:茅国赞,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戚平波、李秀芬,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被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百官广场3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0030。法定代表人:司焕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清力、车杭航,系被告公司员工。第三人(原申请执行人):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沥海镇北门大塘外,组织机构代码:。破产管理人: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中兴路601号好望大厦2幢室,组织机构代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坚,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原被执行人):阮爱根,男,日出生,汉族,慈溪市人,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清力,男,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西横河小区三区12幢601室,公民身份号码:20001X。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以下简称浦东发展银行上虞支行)与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升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于原告浦东发展银行上虞支行将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阮爱根作为第三人的身份列入起诉状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视为其申请,经合议庭评议,准予原告的申请,依法通知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盛公司)、阮爱根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浦东发展银行上虞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芬,被告华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清力、车杭航,第三人德盛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坚,第三人阮爱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清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浦东发展银行上虞支行的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上虞区人民法院对德盛公司管理人帐户的冻结;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日,上虞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回转(2010)绍虞执民字第2454号案件过程中,冻结了德盛公司破产管理人账户资金3,577,800元。该款项内含第三人德盛公司提供给原告的抵押物──位于百官街道德盛大厦室房产的处置款,原告对上述抵押的优先受偿权经贵院(2013)绍虞商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日,原告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德盛公司破产管理人账户3,577,800元资金的冻结,贵院执行局作出(2016)浙0604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认为“执行回转案件被执行人破产的情况下,可以比照取回权制度,对执行回转案件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予以优先保护,认定应当执行回转部分的财产数额,不属于破产财产”为由,驳回了原告的执行异议。原告认为,1、贵院因(2010)绍虞执民字第2454号案件冻结的德盛公司破产管理人账户3,577,800元,包含了德盛公司提供给原告的抵押物(位于百官街道德盛大厦室房产)拍卖、变卖所得款,在管理人提供的收支情况表中,无抵押的财产变卖所得款项总计仅为165.8万元,其余均为抵押物拍卖所得。现贵院冻结了管理人帐户,损害了原告的抵押优先权。2、德盛公司已于2015年7月被贵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案号2014绍虞破字第4号),原、被告及其他债权人均已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所有执行案件应中止执行。现贵院不仅没有中止执行,反而新采取执行措施,侵犯了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及破产案件审理合议庭依破产法的规定处置的职权。3、执行回转债权是否享有优先权尚无明确法律依据,且本案的执行回转根本不能适用取回权制度。取回权其实是物权性权利,指向特定的物,应是指当初错误执行时从华升公司强制转到德盛公司的某特定物。而被贵院冻结的款项不是从华升处执行而来,来源很清楚,系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原告作为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利优先于其他债权。退一步讲,即使赋予执行回转一定的优先权,其优先权亦应在破产财产中行使,不能对抗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综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华升公司的答辩意见: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德盛公司的陈述意见:同意原告的意见,同时认为执行回转的债权不具有法定的优先权,不得对抗原告的抵押权。本案的焦点是货币的执行回转,货币系种类物,被告对德盛公司享有的不再是物的回转权,而是债的请求权。破产法实行前最高院执行工作室于2005年出台的意见,虽有执行回转取回的权利,但从法律程序上不是法律渊源,不能作为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在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出台后未就相关问题作出明确,根据优先权法定原则,该意见效力不足。一、货币不是特定物,不适用取回权;二、破产法禁止个别受偿,取回权优先受偿不适用本案;三、破产法及两个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优先权是法定的,原告的抵押权在法律明确的情况下,其优先性高于本案的执行回转。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阮爱根的陈述意见,与被告意见一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对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1、拍卖成交确认书一份;2、德盛公司破产管理人关于变卖德盛大厦1501室房地产的报告一份;3、德盛大厦1501室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4、日现金缴款单、日中信银行客户回单各一份。证明:破产管理人对德盛公司提供给原告的抵押物德盛大厦1501室(处置款210万元)、1502室(处置款212万元)处置的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认为,证据1上无拍卖人、买受人的签名盖章,被告不认可;证据2系公司管理人书写,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予认可;证据3与本案无关;证据4不能证明系该买卖中的款项。第三人德盛公司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第三人阮爱根的质证意见与被告质证意见一致。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均予以确认。5、抵押物变价情况说明及破产管理人帐户主要收支明细。证明:上虞法院冻结破产管理人帐户时帐户资金有9,049,617.88元,上述款项中没有抵押的款项为165.8万元,其余系抵押物处置所得。经庭审质证,被告质证认为,均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可。第三人德盛公司对证据“三性”均无异议。第三人阮爱根的质证意见与被告意见一致。各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6、(2016)浙0604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曾向上虞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被驳回,之后原告提起本案的执行异议之诉。经庭审质证,被告和两第三人均无异议,该证据系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应予确认。被告华升公司当庭提供证据:1、(2016)浙0604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证明冻结德盛公司管理人帐户后,管理人提出异议,被上虞法院驳回其申请;2、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6执复9号执行裁定书,证明德盛公司管理人对2号裁定书不服提起复议被驳回,该裁定书引用了最高院执行工作室的答复,该答复有效的事实。经庭审质证,原告和两第三人对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上述两份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应予确认。第三人德盛公司、阮爱根均没有提供证据。为查明事实,本院依职权调取(2016)浙0604执异00018号案件档案,出示:执行异议申请书、破产管理人帐户主要收支情况表、(2013)绍虞商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2016)浙06执复9号执行裁定书。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及两第三人对上述证据“三性”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证据的认定和各方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德盛公司诉华升公司、阮爱根、第三人沈树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作出(2009)绍虞商初字第332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阮爱根、华升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德盛公司借款本金260万元;二、被告阮爱根、华升公司应支付原告德盛公司借款利息(其中20万元、20万元、40万元借款分别从2007年2月20日、3月16日、3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按月息2分计付,但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为限;其中日的100万元借款从日起至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归还20万元后的80万元从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其中日的100万元借款从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与前款一并履行;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749元,由两被告负担。阮爱根不服(2009)绍虞商初字第3328号民事判决,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日作出(2010)浙绍商终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华升公司、阮爱根未按照上述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德盛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0)绍虞执民字第2454号。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于日和12月23日,分别划拨了华升公司名下账户存款39,230元和358万元。因德盛公司在本院有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本院将上述被划拨的款项354万元,用于清偿另案债权人。华升公司不服上述一、二审的生效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于日作出(2013)浙商提字第2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绍商终字第491号、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商初字第332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德盛公司的诉讼请求。杭州建翔建筑构件有限公司、朱金标等六人,于日向本院申请对德盛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日作出民事裁定,立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日,本院决定由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担任德盛公司破产管理人。日,华升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回转申请,本院于日作出(2010)绍虞执民字第2454号执行裁定,裁定“德盛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升公司返还已取得的人民币354万元及其从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孳息。逾期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日,本院冻结了德盛公司破产管理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577,800元。日至日,浦东发展银行上虞支行与德盛公司签订四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因德盛公司到期未能归还借款本息,浦东发展银行上虞支行于日向本院起诉,经本院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2013)绍虞商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浦东发展银行上虞支行对德盛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额为借款3,000万元及利息等。抵押物设立抵押的登记时间分别为日、12月13日,日、1月13日。德盛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本院执行回转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本院解除对其名下账户存款3,577,800元的冻结,并中止该案的执行。本院审查后,于日作出(2016)浙0604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了德盛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异议。德盛公司破产管理人不服该执行裁定,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6)浙06执复9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申请复议人德盛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复议申请,维持本院(2016)浙0604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浦东发展银行上虞支行就本院执行华升公司与德盛公司、阮爱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回转一案中提起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于日作出(2016)浙0604执异18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了浦东发展银行上虞支行的执行异议。因执行异议申请的请求涉及实体内容,异议被驳回后适用救济的方式为执行异议的起诉权,浦东发展银行上虞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浦东发展银行上虞支行要求解除本院对德盛公司破产管理人账户冻结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本院因回转执行德盛公司的财产之需,依法作出冻结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属于德盛公司款项的执行裁定和执行行为,均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提起本案的诉讼请求与其执行异议申请的请求不一致,本案依法只在诉讼请求范围内进行审理。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2010)绍虞执民字第2454号执行裁定或执行行为违法,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长  夏增铨审
员  高五虎代理审判员  袁丽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 书
员  徐淑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第八条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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