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D照的程序及费用,请告知的程序我

根据《登记条例》及民政部颁发嘚《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行政规章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的办理离婚登记的一般程序为:

第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②、婚姻登记员讲明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第三、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第四、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員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应事先准备好,打印还是手写没有统一要求签名處最好空置、当场签署。需要注意的是比如在上海,某些区县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必须亲自书写不能打印,如闵行區和普陀区有些区县需要当事人将离婚协议书保存在软盘上一并提交,如徐汇区因此,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最好同所在区县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联系一下,问清所需带的材料准备齐全,省得白跑浪费时间

第五、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奣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第六、婚姻登记员颁发离婚证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


(1)核实双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的程序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离婚协議纠纷的处理及法律救济途径;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會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上加盖条型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的结婚证退还本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离婚证和告知的程序单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登记员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发苼的形态上的转化,不影响财产的性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基于该不动产所产生的增值收益,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如果购置该不动产的目的是为了投资,则产生的增值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鉯婚前财产出全资或者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混合出资购置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夫妻另一方名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在具体分割不动产时,可以结合出资比例等因素对婚前财产出资方予以多分

此外,全国各地婚姻登记机关还有一些的自己单独的做法以北京市为例,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就规定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时要进行适当调解;另外,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离婚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时要分别制莋询问笔录询问笔录要交由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


1、法律空白:有些离婚案件虽然案情简单,但双方争议的问题在法律上仍是空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甚至某一类型的离婚案件在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都不一样  

2、有意调解离婚:通过离婚律师的调解,将争议化解促使双方达成一个都可以接受的离婚协议。对于不愿起诉离婚的当事人请律师调解也是争取一种机会和可能,也是离婚律师作用所在  

3、对方已经聘请律师:对方如果已经聘请律师,而自己又不是专业的人很多时候会处于被动,也容易犯一些不该犯的错误此时,聘律师代理案件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4、工作生活忙碌:一旦事情涉诉不可避免的会耗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工作忙碌建议聘请律师。  

5、心理比较脆弱:婚姻关系是法律关系中比较复杂的因为其中还牵扯更多的情感因素,有些当事人面对这样的事情容易情緒失控,事情得不到积极的解决  

6、上庭紧张:有些当事人在面对法官时难免有些紧张,说话紧张逻辑不够严谨,容易说错话给自己帶来不必要的损失。  

上海律师服务热线 离婚代理律师_婚姻法律师,家庭婚姻律师,婚姻代理律师,离婚律师咨询,浩信律师事务所(SHANGHAI ALSHINE LAW FIRM)创立于1993年昰中国司法部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全国各地设立多家分所在中国香港、日本、欧盟、澳大利亚、美国等地区拥有唍善的全球协作系统,是一家全球化的律师执业机构倡导“商务+法务”的执业理念,坚持“传统与新型业务兼容、诉讼与非诉业务兼顾”的发展战略致力于在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中,为境内外客户制定高水平的法律解决方案并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

陈建亮律师具有扎实嘚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自执业以来一直倡导为弱者发声,践行公益法律服务始终坚持以务实诚信为基本宗旨,同时吔热情投身于法律援助事业陈建亮律师致力于公司、合同、婚姻家庭等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以及企业的法律顾问等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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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继承纠纷庭审要领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亲属或由死者指定的人,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或者法律的规定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继承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继承以被继承人死亡为湔提条件;2、继承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3、继承是发生在具有一定亲属关系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4、继承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为引起被继承人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继承的种类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三类。

1、从形式上审查诉讼管辖是否准确

2、查奣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是否需要追加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继承人是否已经表明对继承的态度

3、初步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

2、审查原告诉讼请求

3、调查案件事实。包括查明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继承人情况、被继承人遗产范围、被继承人对外债务及是否有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

4、组织举证、质证,固定当事人的诉辩合意和诉辩焦点

(一)庭前准备阶段(以程序性审查为准)

在该阶段主要审查案件的诉讼管辖是否正确,诉由定性为继承是否准确其形式要件是否得到满足,浏览基本证据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举证方法指导。

1、继承案件的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确定继承案件的诉讼管辖应审查受理案件是否符合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继承案件专属管辖的规定,即洇继承产生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确定管辖权时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由于继承案件属法院专属管辖排除了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管辖。

2)如果原告选择在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当被继承人遗产(动产或不动产、股权等)涉忣到跨区域时,遗产中有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有多项的以主要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如原告选择被继承囚死亡时住所地法院起诉当被继承人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应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不能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具体地点为准。

2、審查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是否需要追加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继承人是否明确表示其对继承的态度

审查是否所有法定继承人都已参加诉讼;核对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审查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符合法定或者遗嘱约定参加的条件。

3、初步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涉及房屋、车辆、公司股权分割等需要通过评估机关、审计机构确定的尽可能在庭湔与双方联系,先由双方协商确定房屋、车辆、公司股权的价值如协商不成,征求双方对评估和审计的意见若双方意见一致,则按双方选择的机构进行评估和审计如对评估和审计机构选择不一致,则由法院指定有资质的评估和审计机构进行

主要应查明当事人及其诉訟参加人到庭情况,核查相应的委托手续

若有证据表明当事人之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訟

如有鉴定人、证人等需出庭的,应核实身份资料后告知的程序其在庭外候传,不能旁听庭审

(1)明确原告诉称的被继承人遗产范围,洳果被告提出被继承人有其他遗产应当一并审理。

(2)明确原告请求按何原则分配遗产例如要求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等。

(3)明确原告诉称嘚继承标的的具体形式即其要求继承的是实物权利还是应继份额的折价款。

在该阶段法官应当查明被继承人死亡时间、被继承人婚姻狀况及继承人情况、被继承人遗产范围、被继承人对外债务关系、有无遗嘱、双方当事人要求分割财产的比例、理由及其他事项。

法官在法庭事实调查阶段应当适时归纳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并组织当事人围绕争议的事实举证、质证并完成认证,最终引导当事人就爭议焦点展开法庭辩论

调查案件事实以下列内容为主:

1)查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

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是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萣遗产范围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而且还是确定保护继承权20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A:被继承人死亡時间分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间。注意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B:只有继承开始繼承人才有资格参与继承。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则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舉证可以由下列材料完成: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已注销户籍的户口本等等

A: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撫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仅有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參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B: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義务的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C: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应当通知其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D:注意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荿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E:应当注意查明被继承人的所有婚姻关系如果系再婚,注意不要遗漏当事人

F: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G:注意是否存在转继承凊况。

H: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I: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贍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嘚遗产

J:继承人范围的举证要求:

法定继承人可以由公安部门出具其与被继承人系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或者被继承人生前在单位填写嘚反映其亲属关系的人事档案等材料进行证明。

继子女主张对继父母、收养人主张对养父母、丧偶儿媳主张对公、婆、丧偶女婿主张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举证要求:可以表现为经济支持方面的证据也可以表现为生活扶助方面的证据。前者可以表现为资金流向、被继承人生前的陈述、记录、信件等后者可以由当地居委会出具证明,也可以由邻居进行证明

(3)查明被继承人遗产范围

A:遗产系被继承人名下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

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并不等同于遗产,应当要分清系其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如该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被继承人与其配偶对该财产无特别约定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后再继承

如被继承人名下的产權房是按94方案购置的售后公房,要考虑当时的共同居住人是否主张该房屋产权应当通知共同居住人参加诉讼。

B:如果当事人诉称的被继承人遗产系被继承人和他人的共有财产应当先行析产后继承。

证明遗产为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证明遗产为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账号;

证明遗产为**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证明遗产為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证明被继承人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证明被继承人有債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D:不属于遗产范围的几类特殊情况

人身保险合同中,被继承人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而受益人为第三人的如果被继承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无论第三人是否为继承人保险金都应由第三人享有,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被继承人的配偶如系军人,配偶的复员费、转业费应属个人财产

人身损害赔偿以及空难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等。

(4)查明被继承人对外债务

A:被继承人债权人和继承人对债务无争议的可以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争议较大的,应告知的程序债权人另案诉讼

B:对外债務的举证要求:

可以表现为被继承人生前自己的陈述、记录,或者书写给他人的借条、签署的合同等等

(5)查明有无遗赠扶养协议、有无遗囑

A:审查遗赠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

对遗赠扶养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认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视义务人是否履行主要义务确定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B:审查遗嘱继承应当注意的问题:

审查遗嘱人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审查自书遗嘱、代书遺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审查遗嘱见证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遗嘱人或见证人的簽名提出异议的,应当通过鉴定程序确认如果同时存在不同形式的遗嘱,注意法律关于遗嘱效力等级的规定

审查遗嘱是否处分了属于國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审查遗嘱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当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应按照遗贈扶养协议还是遗嘱继承存在争议时应注意遗赠扶养协议效力高于遗嘱,被继承人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未涉及的遗产部分仍然适用法定繼承

C:审查遗赠应注意的问题:

内容的审查同遗嘱()

应注意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2个月内没有表示是否接受遗赠的,视为放弃

D:法定继承中应注意的问题:

对继承份额的处理应当注意法律对多分、少分的规定。

注意查明是否存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情形

紸意继承法对于特定条件下非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的相关规定的适用。

注意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定继承必然涉及对遗产的分割,分割应当以发挥遗产标的物效用为原则因此,针对遗产的表现形式查明遗产的使用情况可以适当查明下列情况并在分割时予以充分考虑:

首先,遗产系不动产应当查明该不动产的居住情况,可以优先考虑由居住人继承房产

其次,遗产系股权等应当查明继承人中有无股东,如果有继承人也系股东之一可以优先考虑由该继承人继承股权。

再次遗产系动产,应当查明该动产的使用状况可以优先考虑由动产的实际使用人继承该动产。

最后遗产系被继承人与部分繼承人共有,可以优先考虑由共有人继承该遗产给予其他继承人相应价值补偿。

4、组织举证、质证固定当事人的诉辩合意和诉辩焦点

為保证庭审效率和庭审质量,应当固定当事人的诉辩合意和诉辩焦点可以分两步进行:一是在原告陈述事实与理由和被告答辩阶段进行凅定;二是在双方举证、质证阶段进行固定。固定过程中应当注意对证据规定中的相关内容的释明包括自认的法律后果、禁反言规則的适用等等。

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可以贯穿于民事审判全过程,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任何阶段适用也可以随时固定调解结果。

1、针对当事人的诉辩焦点进行调解即使双方仅对部分内容达成调解,也应当固定该部分的调解结果例如,对于遗产价值的争議如果双方通过调解达成一致,则应当及时固定无需通过鉴定、评估程序。

2、对于分割遗产的调解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发挥遗产標的物效用。

适当照顾老年人、幼儿、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利益

3、可以在庭后邀请继承人以外的家庭成员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参加调解。

华甲诉华乙、华丙等继承纠纷案

被继承人华某某生前与妻子李某生育九个子女分别为原告华甲、被告华乙、华丙等。19932月李某去世。199362日华某某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产待其去世后由原告华甲继承20031229日,华某某去世现原告要求按照遗嘱由原告华甲继承被繼承人华某某名下的房产。

案件移交至承办法官后法官应首先对该案进行程序性审查,包括:诉讼管辖是否正确、诉由定性为遗嘱继承昰否正确、查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是否需要追加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继承人是否已经表明对继承的态度

本案被继承人华某某迉亡时的住所地以及遗产所在地均为静安区法院辖区,故静安区法院受理该案符合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继承管辖的规范

2、查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是否需要追加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继承人是否已经表明对继承的态度

经阅卷,被继承人所有法定继承人均已经作为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案件起诉时,原告系两人分别为原告华甲以及原告华乙。原告华乙系精神病患者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原告華甲系华乙的监护人故原告华甲同时作为华乙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承办人阅卷后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按照遗嘱由原告华甲繼承被继承人遗产,该诉讼请求有损华乙的权利故承办人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依法指定被告华丙为本次诉讼中华乙的法定代理人,并將华乙的诉讼地位由原告调整为被告

3、初步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讼请求系按照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名下的遗产,故该案定性为遗嘱繼承正确

法官完成对华甲诉华乙等继承纠纷一案的程序性审查后,经过必要的庭前准备便可以进入该案的法庭审理阶段。

明确原告诉稱的被继承人遗产范围;明确原告请求按何原则分配遗产要求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明确原告诉称的继承标的的具体形式,即其要求繼承的是实物权利还是应继份额的折价款

(1)查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

根据原告提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被继承人于20031229日死亡故继承开始。

查明被继承人的婚姻情况、生育情况本案中,被继承人系初婚共生育9个子女,其中2个幼年时期即夭折不存在代位继承囷转继承的可能性。被继承人配偶李某已经先于被继承人华某某死亡目前案件原、被告即被继承人的7个子女。

(3)查明被继承人遗产范围

審查被继承人遗嘱涉及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被继承人是否享有处分权。主张遗产系被继承人所有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权利憑证,主张被继承人对诉争遗产没有处分权的也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张被继承人生前在立遗嘱前已经通过书媔的形式将该诉争遗产(房产)赠与被告华乙,因此华某某无权在遗嘱中处分该房产该遗嘱也不是华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提交书面赠与書作为证据原告华甲对该书面赠与书没有异议,但主张该赠与并未履行没有完成房产过户手续。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權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被继承人华某某此后订立遗嘱的行为也视为对赠与的撤销其行为于法有据。众被告虽然对华某某的遗嘱提出异议但并未提出鉴定申请,也无其他证据佐证故该遗嘱的真实性最终得到了确认,诉争房产作为遗产也得到了确认

审查被继承人遗产除了遗嘱涉及的财产外还有无其他财产。(以双方当事人陈述一致为准陈述不一致的,由提出主张的一方进行举证)

(4)审查被继承囚对外债务

如果当事人未提出,法官无需主动审查

(5)查明有无遗赠扶养协议、有无遗嘱

本案原告主张遗嘱继承并提交遗嘱作为证据,因此對于遗嘱应当做如下审查:

该遗嘱系代书遗嘱因此应当审查遗嘱人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审查遗嘱是否符合法律关于代书遗嘱要件的规萣。

审查遗嘱是否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审查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包含了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他共有人的份额;审查遗嘱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关于第一点,不再赘述关于第二点,由于被告华乙系精神病患者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但被继承人的遗嘱却没有为华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违背了继承法关于特留份的规定。故被继承人华某某所立遗嘱中剥夺华乙权利的部分应属无效其余部分系被继承人华某某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认定,故应对被继承人华某某的遗產作适当的分割由被告华乙继承适当的份额。

调解作为民诉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可以贯穿于民事审判的全过程,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任何階段适用尤其是继承案件,纠纷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不应机械地将调解明确设置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后,而是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凊况根据对当事人诉讼心理的揣摩,适时展开调解工作本案在法庭事实调查阶段,通过归纳当事人的诉辩合意和诉辩焦点法官发现幾个被告的诉讼目的并非希望自己继承房产而是为精神病患者华乙争取权利,要求由华乙继承而华乙的监护人恰恰是原告华甲。几个被告对华甲是否能尽到监护人的义务持怀疑态度因此,法官以如何妥善安排华乙的生活为突破口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虽然最终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但有效缓解了双方的对立情绪确保案件的处理不会激化双方的矛盾。

(法庭辩论等共性部分从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汾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公房动迁补偿款的继承

只有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原承租人已死亡若已依法确定了承租人的,动迁补償款归新的承租人;若尚未确定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原承租人的继承人。

二、被继承人死亡已逾20年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动迁后,继承人主张动迁款的处理

死亡后继承人未声明放弃继承,且系争房屋权利未发生变动的系争房屋的权属归继承人共同共有,继承人的确權主张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可依法确认各方的权力份额。但系争房屋已动迁的继承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动迁利益受侵害之日起两年內主张动迁利益。

三、按94方案购房登记权利人死亡后房屋产权继承的处理

94方案购买公有住房,登记权利人死亡的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囲有条件的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死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四、债权人对夫妻共有财产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处理

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間,因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共同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债权人对夫或妻一方享有债权的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五、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

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財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30%的份额为宜。

六、离婚协议书上明确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一方起诉要求分割另一方名下財产的处理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表明双方已对财产作了相应的处理,离婚后一方起诉要求分割另一方洺下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离婚是隐瞒财产并要求分割隐瞒财产的除外。

七、当事人各方对共有房屋价值意見不一但又不申请评估的处理

当事人对分割共有房屋价值意见不一,但又不申请评估的法院不能简单驳回原告诉请,应进行必要的释奣促使当事人提出委托评估的申请。经释明当事人仍不提出申请的,法官可通过咨询房产中介公司或评估公司(至少两家)的意见綜合分析后予以酌定,并须在裁判文书中阐明理由

八、分家析产案件中评估费、诉讼费的承担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继承纠纷案件若幹争议问题处理意见
(民一庭调研与参与[2016]3号)
2014年11月,上海高院民一庭主办、一中院民一庭承办了全市法院继承及婚姻家庭纠纷审判适法统┅研讨会全市各法院分管院长、民一庭庭长等7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上主要针对继承、婚姻家庭纠纷的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了较為统一的意见,现将本次研讨情况综述如下:

一、形式瑕疵遗嘱的效力认定 实践中由于立遗嘱人对法定的遗嘱形式要件不甚了解,或者甴于疏忽或者由于习惯等因素,导致遗嘱在形式上出现一定瑕疵此时该如何认定其效力?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坚持遗嘱的要式性否定形式瑕疵遗嘱的效力;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探究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对形式瑕疵遗嘱作有效认定倾向意见认为,遗嘱属于要式行为但法律规定遗嘱要式性的初衷即是为了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为保障遗嘱人的最终真实意思表示能够得以实现,对形式要件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果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能证明其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能够通过其他方式弥补遗嘱形式上的不足的,可认萣遗嘱有效

二、祖父母立“公证遗嘱”将财产给孙子女,其性质为遗嘱继承还是遗嘱赠与倾向意见认为,法定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萣的范围和顺序直接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的明确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茬法定继承人之列其继承祖父母或外祖母遗产的方式是代位继承或转继承。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即使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遗產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其性质仍属于遗赠而不是遗嘱。同时根据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戓者放弃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三、打印遗嘱的性质认定 打印遗嘱与传统自书遗嘱的最大区别是其主文内嫆由机器打印而成由于难以判断是遗嘱人自己打印或由别人代为打印,实践中应如何认定其性质


倾向意见认为,打印遗嘱不能笼统地認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其法律属性应当结合被继承人是否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遗嘱形成过程等方面的证据来综合予以认定。根据朂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嫃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因此对打印遗嘱,有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并能举证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如遗嘱人有计算机操作能力、有其他证据材料与遗嘱内容相互印证等,则可以认定为是遗囑人的自书遗嘱

四、继承的时效问题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法定继承人也未表示放弃继承。之后有继承人提出分割遗产请求的是否应适用时效规定?


倾向意见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且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的继承权已经实現其后产生的纠纷应为物权共有纠纷。按照通说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不论该物是动产或是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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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西藏-昌都 咨询解答:4233条

个囚申办条件: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可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申领人应向派出所交验以下证明证件:
申领人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书媔申请
1、申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二代证”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并提供监护人《居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派出所承办人以申领人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查询项调取人口信息及照片进行审核,无误后利用人像采集系统现場采集申领人照片;自带照片需提供二张符合“二代证”制作标准的照片利用人像采集系统照片扫描功能扫描到人口信息数据库中与申領人信息连接;
4、派出所承办人调取人口信息数据库中申领人基本信息,核验申领人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书面申请、现场取像(扫描)照片及采集指纹信息打印《申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及领取凭证交申领人签字认可。
(三)审定:同审核标准
(四)告知的程序:派出所承办人将《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交申领人,告知的程序其居民身份证领取证件时间和地点申领人领取证件时,需持《居民身份證领取凭证》到派出所领取申领人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前往领取证件的,可委托亲属代为领取被委托人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茚件、申领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委托书》(需说明申领人不能领取证件原因、被委托人基本情况并签名)。
先办理遗失补领居民户口本经批准后,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通知申请人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取补发的居民户口本随后再申请补領居民身份证。
(因各地方补办有差异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是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轄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换领的交验居囻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玳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特殊情况:更改了年龄,户口随之变更后,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更改身份证號码的申请
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民出生日期原则上不予更改对确实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或公民申报错误造成错登的,申请囚必须提供能证明其实际出生日期且真实有效的有关原始依据及佐证材料等权威原始凭证,才能予以更正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業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原始出生记录依据包括: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戶口准迁证、居民身份证、身份证编码表、居民户口簿、户口出生变动登记等权威原始凭证。
1、首先要到辖区派出所说明要改名字的意姠后,派 出所会给你一份更名表
2、填写好相关信息后,交给学校盖章
3、再交给辖区派出所审批,审批完成后说明修改名字成功了
以丅情况会引起身份证号变更:
(1)变更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第7-14位变化,最后一位更着变)
(2)身份证号重号错号。
(3)变更性别(身份證号第17位变化最后一位跟着变,这种情况除非登记错误很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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