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 开户买卖合约还是结算机构买卖合约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证50股指期权仿真交易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股指期权仿真交易活动,保障交易所股指期权仿真交易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股指期权仿真交易活动。交易所、参与仿真交易的会员、客户及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仿真会员资格
  第四条 符合技术接入条件的交易所会员可以向交易所申请参加期权仿真交易。
  申请或者变更仿真会员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在获得交易所批准后,与交易所签订相关协议。
第三章 仿真交易席位管理
  第五条 仿真交易席位是仿真会员通过与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电子通讯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加交易所交易的交易通道。
  第六条 每个仿真会员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仿真交易席位,申请时应当提交相应的申请书。
第四章 仿真交易编码
  第七条 交易所实行仿真交易编码备案制度。仿真交易编码是指仿真会员按照本规则编制的进行仿真交易的专用代码。仿真交易活动结束后,仿真交易编码自动失效。
  第八条 仿真交易编码由会员号和客户号两部分组成。仿真交易编码由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四位为会员号,后八位为客户号。如客户仿真交易编码为,则会员号为0001,客户号为。
  第九条 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会员和客户,可以根据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投机交易、做市商交易等不同目的分别申请客户号。客户在不同的会员处开户的,其客户号相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需要对资产进行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可以为其分户管理的资产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仿真交易编码。
  第十一条 特殊法人机构申请开户,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确保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 仿真交易合约
  第十二条 股指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指数的标准化合约。
  第十三条 股指期权合约分为看涨期权合约(以下简称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合约(以下简称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又称买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标的的标准化合约。
  看跌期权(又称卖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标的的标准化合约。
  第十四条 根据期权行权价格与当前标的价格的关系,期权可以分为实值期权、平值期权和虚值期权。
  实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小于当前标的价格的看涨期权,行权价格大于当前标的价格的看跌期权。
  平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等于当前标的价格的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
  虚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大于当前标的价格的看涨期权,行权价格小于当前标的价格的看跌期权。
  第十五条 股指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合约乘数、合约类型、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又称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行权价格间距、行权方式、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交割方式、交易代码、上市交易所等。
  第十六条 股指期权仿真交易产品为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合约标的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上证50指数。
  第十七条 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交易代码为HO,合约代码为HOYYMM-C/P-XXXX,其中YYMM为合约月份,C为看涨期权,P为看跌期权,XXXX为行权价格。
  第十八条 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以点为报价单位。
  第十九条 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的合约乘数为每点人民币100元。
  第二十条 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2点。
  第二十一条 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的合约月份为当月、下2个月及随后2个季月。季月是指3月、6月、9月、12月。
  第二十二条 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为各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五,最后交易日即为到期日。最后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或因异常情况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
  第二十三条 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的交易时间为9:30—11:30(第一节)和13:00—15:00(第二节)。
  第二十四条 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上证50收盘价的±10%。
  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的每日涨(跌)停板价格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加上(减去)上一交易日上证50收盘价的10%,上市首日涨(跌)停板价格为挂牌基准价加上(减去)上一交易日上证50收盘价的10%。计算结果小于最小变动价位的,以最小变动价位为跌停板价格。
  第二十五条 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权交易应当以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当月与下2个月合约行权价格间距为50点,随后2个季月合约的行权价格间距为100点。
  第二十七条 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行权方式为欧式。行权日与到期日为同一天。
  第二十八条 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到期时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第六章 仿真交易业务
  第二十九条 客户可向交易所申请客户号参与股指期权仿真交易。
  第三十条 股指期权仿真交易指令分为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第三十一条 限价指令是指按照限定价格或者更优价格成交的指令。限价指令在买入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下的价格成交;在卖出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上的价格成交。限价指令当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限价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手。
  第三十三条 股指期权仿真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等交易规则同股指期货。
  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根据以下规则,确定下一交易日上市交易的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
  (一)以最接近上证50指数当日收盘价的行权价格间距整数倍数值为各月份平值期权的行权价格。若出现两个符合上述条件的数值,则取较小者为平值期权的行权价格。。
  (二)按照行权价格间距,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当月与下2个月合约在平值期权合约上下至少各挂出3个合约,季月合约在平值期权合约上下至少各挂出2个合约。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挂盘合约数量。
  第三十五条 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合约上市首日价格涨跌停板的依据。
第七章 仿真结算业务
  第三十六条 股指期权的结算是指根据股指期权合约的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权利金、手续费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实行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对客户和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
  第三十八条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必须通过交易所进行结算。
  第三十九条 股指期权买方开仓时,按照成交价格支付权利金;买方平仓时,按照成交价格收取权利金。
  第四十条 股指期权卖方开仓时,按照成交价格收取权利金;股指期权卖方平仓时,按照成交价格支付权利金。
  第四十一条 当日结算时,交易所根据股指期权合约当日结算价、行权价格以及标的指数当日收盘价计算股指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股指期权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以股指期权合约当日最后1小时成交价格按照交易量的加权平均价为当日结算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1位。
  期权合约当日无成交或者计算出的结算价明显不合理的,由交易所确定当日结算价。
  第四十三条 交易所根据当日成交合约数量按照规定标准收取手续费。交易所有权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 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从结算准备金中扣划,交易保证金低于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划入结算准备金。
  权利金的收取或支付相应地增加或减少结算准备金。
  手续费、税金等各项费用从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第四十五条 结算准备金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权利金收取-当日权利金支付+当日盈亏+入金-出金-手续费等。
第八章 仿真交易行权业务
  第四十六条 股指期权合约买方客户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会员向交易所申请是否行权。对于符合行权条件的期权,卖方有义务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
  第四十七条 会员应当根据客户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符合行权规定的持仓未提出放弃行权申请的,视为提出行权申请,由交易所自动行权。不符合行权规定的持仓,客户的行权申请视为无效。
  第四十八条 最后交易日,交易所对于到期股指期权合约的买方持仓进行如下处理:
  (一)对于实值额大于交易所规定的期权合约行权手续费的实值期权,视为买方提出行权申请,买方在交易所规定时间之前提出放弃行权申请的除外;
  (二)对于虚值期权、平值期权以及实值额小于或者等于交易所规定行权手续费的实值期权买方提出的行权申请,交易所不予行权。
  股指期权合约到期日,以其行权价格与交割结算价判断其实值、平值、虚值程度。其中看涨期权实值额为:max((交割结算价-股指期权合约行权价格)×合约乘数,0);看跌期权实值额为:max((股指期权合约行权价格-交割结算价)×合约乘数,0)。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对于符合行权条件的买方客户持仓,按照持仓比例选择相应的卖方客户持仓。同一客户在同一会员处某一期权合约上持有买卖持仓的,其卖持仓在扣除提出放弃行权申请的买持仓数量后,参与行权。
  第五十条 股指期权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交割结算价进行调整。
  第五十一条 股指期权合约行权盈亏计入当日盈亏。盈利划入结算准备金,亏损从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股指期权合约行权盈亏=∑[(交割结算价-行权价格)×买入看涨期权合约行权数量×合约乘数]+∑[(行权价格-交割结算价)×买入看跌期权合约行权数量×合约乘数]-∑[(交割结算价-行权价格)×卖出看涨期权合约行权数量×合约乘数]-∑[(行权价格-交割结算价)×卖出看跌期权合约行权数量×合约乘数]。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根据当日股指期权合约行权数量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行权手续费。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行权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九章 仿真交易风险管理
  第五十三条 股指期权仿真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股指期权合约买方无需交纳交易保证金。股指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计算公式如下:
  每手看涨期权交易保证金=(股指期权合约当日结算价×合约乘数)+max(标的指数当日收盘价×合约乘数×股指期权合约保证金调整系数-虚值额,最低保障系数×标的指数当日收盘价×合约乘数×股指期权合约保证金调整系数)
  每手看跌期权交易保证金=(股指期权合约当日结算价×合约乘数)+max(标的指数当日收盘价×合约乘数×股指期权合约保证金调整系数-虚值额,最低保障系数×股指期权合约行权价格×合约乘数×股指期权合约保证金调整系数)
  其中,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保证金调整系数为10%,最低保障系数为0.5。看涨期权虚值额为:max((股指期权合约行权价格-标的指数当日收盘价)×合约乘数,0);看跌期权虚值额为:max((标的指数当日收盘价-股指期权合约行权价格)×合约乘数,0)。
  买卖成交后,交易所根据每手合约交易保证金和卖出期权合约数量向卖方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 股指期权仿真交易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第五十五条 股指期权仿真交易实行持仓限额制度。客户某一合约系列单边持仓限额为15000手。套保交易、套利交易、做市商交易不受持仓限额的限制。
  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客户对某一合约系列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
  合约系列是指同一期权产品某一合约月份所有合约的集合。
  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系列的单边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
  单边持仓数量按买入看涨期权与卖出看跌期权持仓量之和、卖出看涨期权与买入看跌期权持仓量之和分别计算。
  第五十六条 股指期权仿真交易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公布持仓报告标准。
会员或者客户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风险管理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七条 股指期权仿真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十章 违规处理
  第五十八条 仿真会员及客户应当本着积极参与、诚实交易的原则参与本次仿真交易活动,不得进行以下违规行为:
  (一)仿真会员诱劝客户利用仿真交易价格信息进行真实资金的对赌;
  (二)操纵市场交易价格;
  (三)违反交易所规定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仿真交易会员、客户涉嫌违规,在确认违规行为之前,为防止违规后果进一步扩大,保障处理决定的执行,交易所可以对被调查人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暂停受理申请开立新的仿真交易编码;
  (二)限制入金;
  (三)限制出金;
  (四)限制开仓;
  (五)降低持仓限额;
  (六)限期平仓。
  第六十条 仿真会员或者客户违反交易所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开仓、暂停交易、取消仿真交易资格、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仿真会员资格等措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日起实施。第三篇:期货交易流程和规则
第三篇:期货交易流程和规则
来源:你我贷
一、交易基本流程期货交易是通过交易者、经纪公司、期货交易所和结算所这四个组成部分的有机联系进行的。首先,交易者选择合法的期货经纪公司,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开立交易账户,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从而成为合法的期货者。当投资者与经纪公司的代理关系正式确立后,就可根据自己的要求下单,向经纪公司驻交易所的出市代表发出交易指令,由出市代表进行实际的买卖交易。目前国内一般采用计算机自动撮合的交易方式。每日交易结束,结算所对当天交易情况进行结算,由经纪公司进行相关的资金划拨,以书面形式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对合约到期后选择实物交割的客户,在期货公司的代理、协助下进行实物交收和货款划拨。二、如何开户Q:我想尽快办理期货交易的开户手续,该怎么办呢?A:嗯,其实并不难。首先要选择一家具备合法代理资格、资金安全、运作规范的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是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提供有关服务的企业法人,投资者只能通过它来进行期货交易。因此,对期货经纪公司的选择,是至关重要的。Q:哦,那然后呢?A:下一步就是开立账户。所谓期货交易账户是指期货交易者开设的、用于交易履约保证的一个资金信用账户。开户手续很简单,一般经纪公司会有专门人员提供相关帮助的。Q:唔,不错。A:还有,开户时,期货经纪公司必须向交易者做揭示。就是请交易者阅读《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这份说明书是全国统一的,非常重要,一定要仔细阅读,真正了解期货交易存在的风险。个人交易者阅读完后,要在风险说明书上签字确认;如果是机构交易者,就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在风险说明书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Q:这样就行了?A:呵呵,还有,双方还要签署一份《期货经纪合同》。交易者要提供相关的证明证件,个人交易者提供本人身份证,留存印鉴或签名留样;机构交易者提供《营业执照》影印件,还有法定代表人和本单位期货交易业务执行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在合同中,期货公司与交易者就有关资金调拔、指令下达、以及结算单的送达、追加保证金与强行平仓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这些约定非常重要,交易者一定要仔细阅读并理解其具体含义,在发生纠纷时,合同约定将成为处理纠纷的重要依据。Q:那什么时候交保证金呢?A:合同签好后,如果交易者要进行交易,就要按规定交纳保证金。期货经纪公司把保证金存到合同中指定的账户,供交易者交易时使用。Q:保证金会不会被经纪公司或者别人用掉呢?A:当然不会,帐户里的保证金还是属于交易者的。期货经纪公司对客户保证金实行封闭运行,其运行情况受到中国证监会的监管,除进行客户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这可是由中国期货交易现行法规规定的。Q:这我就放心了。三、如何下单Q:开了户、交了钱,可这期货买卖怎么做啊?A:对于交易者来讲,就是下单。Q:下单?A:所谓下单,就是交易者向期货经纪公司报单员下达交易指令。内容一般包括:期货交易的品种、交易方向、数量、月份、、期货交易所名称、客户名称、客户编码和账户等等。Q:好复杂啊!A:所以先要对它熟悉和掌握啊。根据不同的情况,客户可以用书面、电话、计算机“热自助”、网上交易四种方式下单。目前,书面和电话委托的方式已经很少被采用,“热自助”和网上交易成为了下单的主要形式。还有,刚才讲到的交易指令是有时效性的,只在当日有效,可在成交前变更或撤销。目前我国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指令有限价指令和取消指令两种。Q:什么是限价指令啊?A:限价指令是按特定价格买卖的交易指令。比如,交易者下达一个指令,“卖出限价为2520元/吨的2003年5月大豆合约10手”,那么,当市场的交易价格高于2520元/吨的时候,你的指令就成交了,而且,成交的价格一定是等于或高于2520元/吨。Q:那取消指令就是把限价指令取消吧?A:可以这么说,但不确切。取消指令必须是使原来下达的限价指令全部或部分失效。还是刚才那个例子,“卖出限价为2520元/吨的2003年5月大豆合约10手”,在只成交了5手的时候,交易者下达了取消指令。撤单成功后,原来下达的限价指令就部分失效了,另外的5手就不会成交了。如果合约已经全部成交,就不能撤单了。Q:嗯,有点明白了。A:指令成交后,交易者会很快接到成交回报记录单,上面包括成交价格、成交手数、成交回报时间等内容。如果交易者没有异议就签字确认,否则就要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期货经纪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予以核实。四、结算与管理账户Q:期货的结算重要吗?还有个什么“每日无负债制度”,是什么意思呀?A:噢,别急,先讲讲结算吧。期货交易的结算制度是指按有关规定对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和其他有关款项进行的计算、划拨的制度,包括每日无负债制度、保证金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Q:有三种制度?A:对,其中“每日无负债制度”是期货结算最核心的部分,有时候也叫它“逐日盯市制度”。就是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期货经纪公司按当日结算价格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客户的保证金。Q:这样啊。那保证金制度是怎么回事?A:对期货合约的价值而言,保证金其实只占很小的比例,具体多少都会在期货合约中写明,一般在合约价值的5%至20%之间。通常,期货合约的价格波动越大,所要求的保证金就越多。保证金呢,又分为交易保证金和追缴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一般规定为合约价值的8%左右,但经纪公司有权根据交易风险的大小提高保证金。追加保证金是指每日结算时,经纪公司根据账户内持仓合约数量及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计算应缴纳的保证金。如果客户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缴足保证金,经纪公司将对客户头寸(即持仓合约,以下同义)进行强行平仓。Q:这么厉害!如果我的交易亏损过大,出现保证金不足或者透支的情况,经纪公司会怎么处理呢?A:一旦客户的账户余额低于维持保证金,经纪公司将会立即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客户在收到追加保证金通知后,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是在收到追加保证金通知的次日上午开盘以前),将追加资金存入自己的账户中。如果客户逾期不交,经纪公司有权将客户持有的交易头寸(又称持仓合约,下同)平仓。Q:还有风险准备金制度,再请您讲讲吧。A:好的。风险准备金制度是指交易所从自己收取的会员交易手续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确保交易所担保履约的备付金的制度。它也是期货交易结算制度中的一部分。实际上,期货结算是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他重要的风险控制手段还包括: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强制平仓制度等等。涨跌停板制度类似于股市中的涨跌停板,即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这个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持仓限额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为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量进行限制的制度。强制平仓制度是指当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当客户的持仓数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时,期货经纪公司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实行强制平仓的制度。五、实物交割A:说到实物交割,或许有人会以为和现货一样,会有几十吨的大豆啊、小麦什么的堆在家里。Q:博士,我就是这么想的,那多麻烦啊,每次交易都要进行交割吗?A:其实,大多数交易者从来都不参与交割,他们在最后交割日前就对合约进行对冲平仓了。尽管如此,交割在期货市场中依然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期货与其标的物之间是通过实物交割相关联的,如果期货的价格相对高于实物价格的话,人们便会卖出期货,并在现货市场买进实物商品用于实物交割,以赚取较高利润。实物交割最终会使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之间恢复适当的价格关系。Q:那实物交割是怎么进行的呢?A:是这样的,首先,卖方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把货物运到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经验收合格后由仓库开具仓单,再经过交易所注册,成为标准仓单。等到了交割期,卖方提交标准仓单,买方提交足额货款,到交易所办理交割手续,接受货物。(来源:期货行业协会)(本文来源:网易财经)【本新闻已有0人评论,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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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关于商品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解读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  几个关键概念辨析  现货、中远期、、非法期货交易的区别从商品交易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依次出现三种交易方式——即期现货交易、中远期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中远期现货交易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即期现货交易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使得买方有相对稳定的货源,卖方有相对稳定的销路。期货交易是在中远期现货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商品期货交易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商品实物的交割,而在转移价格风险或赚取风险利润的一种交易形式。现货交易包括即期现货交易与中远期现货交易。远期合同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按照约定的价格,买卖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同。现货交易最根本的属性是货物易主并且缴税。按照《期货交易条例》的规定,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1.中远期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的主要区别(1)交易目的不同。中远期现货交易中,当事人交易的目的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远期订货的目的是消除即期现货交易的偶然性及不确定性,使得买方有了相对稳定的货源,卖方有了相对稳定的销路,在一定程度上为买卖双方都减少或转移了价格风险。期货交易中,绝大部分交易者的目的是通过期货市场特有的对冲操作来转移现货市场上的价格风险或通过赚取交易差价而获利,从交易结果看,通常只有极少的交易者最终选择实物交割而获得标的物。(2)履行义务的免除方式不同。在中远期现货交易中,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转让须经对方同意,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取决于许多因素,基于合同必须严守的原则,法律对相对方当事人没有任何限制,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合同的转让,投机者不方便参与。期货交易则可以通过对冲这一独特的方式来免除履约义务。法学界通常认为,对冲平仓是区别期货交易和中远期现货交易的重要标准之一。(3)交易场所不同。国内合法的期货交易场所主要有四家,而中远期交易的签订地点、时间,法律没有限制,属于场外交易。(4)交易功能不同。中远期现货交易的功能主要是促进商品流转,一定程度上也有价格发现功能,而期货交易的主要功能是价格发现与避险保值。(5)合同成立、生效不同。中远期现货交易中,已经成立的合同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仍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期货合同成立即生效。(6)结算方式和担保方式不同。与中远期现货交易的一般结算方式不同,期货交易均须由特定的结算机构进行,并且拥有法定的履约保证金和结算准备金制度。而中远期现货交易中,结算一般完全由交易双方进行。(7)交易方式不同。期货交易是在众多不特定交易主体中通过集中、公开的竞价进行,而中远期现货交易因为贸易条件的多样性,原则上不实行公开竞价的方式,而实行一对一的协商并最终敲定交易的全部内容,进而签订合同。(8)价格产生及变动机制不同。中远期现货交易中,价格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第三方没有约束力。而在期货交易中,价格是通过众多交易者报价,经过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电子撮合成交,其成交价格受到交易所公布的涨跌幅限额的限制。远期合同性质上仍属于现货交易的范畴,期货合约相对于远期合约有四项突破性的进步:合约标准化、买卖的信用风险降低、市场流动性提高、交易成本降低。司法实践中,对冲平仓、标准化合约是区分期货与远期现货的两个重要标准。2.中远期合同转让与期货对冲平仓的主要区别合同转让是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即在不改变合同关系内容的前提下,使合同的权利主体或者义务主体发生变动。对冲平仓是指交易者买入或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及交割时间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交易的行为。中远期交易下的合同转让与期货对冲平仓是具有本质区别的。在远期合同交易中,不管合同转让多少次,最终的卖方与买方必须要通过商品实物交割履行合同。一般意义上的合同转让必须要有第三人参与,如果没有第三人参与,买卖双方是不能完成合同转让的。而对冲平仓完全可以在买卖双方两者之间完成,通过对冲平仓,双方通过现金结算盈亏,而不需要进行商品实物交割。3.非法期货交易的主要特点非法期货不仅全部或部分采用了期货交易的交易机制,而且实质上已经成为一种金融投机工具。其主要特点如下:(1)带有误导性的违法期货交易行为。非法期货交易伪装成其他交易形式,往往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有的甚至号称要申请专利,实际上都是非法期货的花样翻新,甚至是带有诈骗嫌疑的非法金融活动。这类非法期货交易行为既逃避了政府的有效监管,又容易对参与交易者形成误导。(2)目的主要是为了投机获利,实质上已成为一种单纯的金融投资或赌博工具,由于其目的是为单纯的投机获利,交易品种成为简单的标记符号,并无现实意义,交易者不关心实物交割或者根本不可能进行实物交割,只想通过做差价赢利,导致实物交割量大多低于期货交易甚至为零。(3)名为即期现货交易、连续现货交易、非标准化合约交易,但在交易规则中,全部或部分地采用了期货交易的机制。为了达到方便地进行投机交易的目的,非法期货交易中通常会大量使用期货交易的交易制度,诸如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允许平仓对冲、实行保证金制、逐日盯市等。这也是称其为非法期货交易的主要原因。或者名为非标准化合约,但在合约中约定债权债务的转移无需经过合同相对方同意,规避了《合同法》“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强制要求参与各方放弃权利,本质上是将合同进行标准化处理,以方便投机。部分交易场所采取连续现货的交易方式,采用延期交收补偿制度,回避交割期限,实际上是允许买卖双方在支付很小的违约成本后,可以无限期违约,虽然订立交易合同当天可以进行申报交割,但是申报交割没有获得满足的仅可以获得延期交割补偿金。众多市场采用这种交易制度运行的结果是使得签订的合同可以通过支付费用的方式,无限期的逃避货物交割,导致市场不再以取得货物所有权为目的,也基本没有交割,沦为投机炒作场所。标准化商品、标准化合约、非标准化合约有市场从业人员质疑,现在很多商品已经是标准化的商品,为何不能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其认为禁止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是开历史的倒车。笔者认为,持这类观点的人,实际上是混淆了标准化商品与标准化合约的概念。标准化商品指的是商品本身的标准化,包括质量、规格等物质资料的标准化。标准化是随着近代大工业生产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标准化合约是指其标的商品的交易时间、商品特征、交易方式等都是事先标准化的。因此,此类合约大多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如期货。非标准化合约是指其标的商品的交易价格、交易时间、商品特征、交易方式等各项要素由交易双方自行约定,因此具有很强的灵活性,比如远期协议。非标准化合约对应的商品可能是标准化商品,但是对于不同的交易双方,因为交易条件不一样,在交易标准化的商品时,最终达成的极有可能是非标准化的合约。场外交易与非法期货交易通常认为,在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远期合约、互换合约、期权合约为场外衍生品交易。根据《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定义文件(2015年版)》规定,商品衍生品交易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为“商品衍生品交易”的交易,包括商品远期交易、商品互换交易、商品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以及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其他商品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交易的基础资产为商品标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场所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根据适用法律设立的,在期货交易场外之外组织开展远期合约、互换合约、期权合约等其他衍生品交易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传统意义上的场外市场,也称为柜台交易市场或店头交易市场。证券与商品衍生品市场,除了交易所外,还有一些其他交易市场,这些市场因为没有集中的统一交易制度和场所,因而把它们统称为场外交易市场。如今的OTC市场已不是传统意义的柜台交易市场,它是指交易者通过私下直接议价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场所,与交易所集中交易的方式相区别。场外市场产品丰富、机制灵活、个性化强,与场内市场互相补充、协调发展,有利于满足实体经济的多样化需求。证监会明确表示要支持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机构、实体企业开发符合实际需要的衍生产品。推进场外市场服务设施建设,强化交易报告、数据提供、报价系统、场内集中清算等基础服务。由此看出,场外衍生品交易一般是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谈判形成的“一对一”的交易协议,与非法期货交易具有本质区别。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有不少现货交易场所将正在开展的涉嫌非法期货交易的业务包装成场外交易,企图在清理整顿中混淆视听、蒙混过关。厘清文件中禁止性规定的内涵  国外关于非法期货的认定标准期货交易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运行。非法期货伴随期货交易而生,无法避免,只能遏制。37号、38号文件颁发后,很多市场从业者质疑文件的合理性,认为文件限制了创新的空间。为了更好地理解文件精神,笔者认为有必要看看国外成熟的期货市场的相关规定。以美国为例。代表着世界上规范、发达的市场形态的美国期货市场,也一直遭遇非法期货的困扰。美国《商品交易法》规定“要求美国所有商品期货交易必须在指定的合约市场——期货交易所内进行。”1974年,为保护市场参与者和公众不受与商品和金融期货、期权有关的诈骗、市场操纵和不正当经营等活动的侵害,保障期货和期权市场的开放性、竞争性和财务上的可靠性,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成立。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CFTC拥有监管美国商品期货和期权的使命。CFTC的一个著名案例是斯托维尔案,此案中被告方受到非法从事场外期货交易的指控,因为被告的场所交易的标准化合约中大部分没有通过实物交割来完成,而是通过对冲来了结合约。CFTC定义了期货合约的基本要素:(1)通过中远期交易方式交易标准化合约;(2)交易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3)交易或交割以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4)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套期保值,而不是实物商品所有权的转移。此外美国上诉法庭对联合石油公司一案中,联合石油公司充当做市商,为合约的对冲提供方便,虽然不是标准化合约,联合石油公司使交易者能够交易这些合约且不必进行交割,最终法院认定联合石油公司从事场外期货交易。美国各地区法院通过多年的实践,总结了商品期货合约具备的要素,包含标准化合约文本、标准化的交割条款等。美国具有严格的判例和标准认定非法期货交易的标准,其对非法期货的认定与国内规定大体一致。禁止性规定的主要目的在国内的实践中,由于一直没有对“非法期货交易”进行定义或界定,一些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从事非法期货交易,市场操作和欺诈案件频繁发生。2006年打击非法期货交易成为国家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提出要“取缔地下钱庄和变相期货市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就此应运而生,该草案将“非法期货交易”定义“变相期货交易”,其第103条规定“变相期货交易是指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采用标准化合约和卖空、平仓对冲、集中撮合以及履约保证等交易机制,允许公众投资者将其作为一种金融投资工具而参与的交易行为。”该规定尝试对“非法期货交易”进行界定,但由于当时国内各现货交易市场的强烈反对,最终未通过。日起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从立法上将“非法期货交易”定义“变相期货交易”,并对“变相期货交易”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该条例第四条从原则上禁止了变相期货交易,即“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第八十九条提出“变相期货交易”的认定标准,即“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①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②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但是2007年版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变相期货交易”的界定不能有效指导实践认定工作,存在严重缺陷,即特点罗列式的规定在逻辑上不能周延,没有性质概括式的规定加以补充,既容易被规避,又容易被僵化理解或运用。鉴于这些缺陷,实践中一些非法期货交易平台将保证金提高至20%,轻而易举的使其交易合法化。若要彻底解决非法期货交易问题,须从立法层面对非法期货交易做出明确的规定。日修订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删除了“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定义期货交易,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根据上述规定,可判断出尽管取消了“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但实质是扩大了“变相期货交易”的外延,即在未经国家批准的期货场所以任何形式进行的期货交易即构成非法期货交易。集中交易一般均采取匿名交易,即对于一项交易标的物,交易者完全不需要知道对手方的身份、年龄、信用状况等除价格以外的交易信息而进行的交易。由于该交易标的物可以剥离其所有者的影响而独立存在,因此极大地提高了其标准化、流动性水平,从而成为资本市场特有的交易方式,因具有不同于现货交易的一般规律,不宜为商品现货市场采用。做市商机制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不断地向买卖双方提供报价,并按照自身提供的报价付出资金或商品与之成交,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获取利润而形成的交易制度。由于做市商买卖商品的目的并不是获取商品的所有权,而主要是低买高卖,提供流动性,与现货交易的初衷完全不符,做市商机制不宜作为现货市场的交易制度。笔者认为,实物交易采用“集中交易+标准化合约”进行,现实中极易而且事实证明必然演变为投机交易,为了防止不法分子打着现货交易的名义借用这些机制搞投机交易,国家对现货市场的交易标的与交易方式进行规范是完全合理的。也有市场人士认为,应该允许市场在交易标的、交易方式上创新,政策不应在交易方式与交易标的上进行限制,而是在交割率上规范。但如果深入追问:如果允许现货市场采用这样的交易机制,只从交割率上来进行要求,那么问题来了,对于一种商品,多少交割率是合理的?不同的商品合理的交割率如何确定?不同商品在不同的市场合理的交割率如何确定?不同的商品在不同的区域不同的时间段内合理的交割率如何确定?假定合理的交割率能够确定,一段时间内交割率达不到规定要求怎么办?如果以交割率为指标对现货市场进行管理,必然演变成达不到指标要求、清理整顿的恶性循环。经过这样深入的追问,我们就会发现,允许现货市场采取这些机制,而从交割率上来规范的建议基本不具有可操作性。规定“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的主要目的,笔者认为是防止市场经营者规避文件规定,通过非集中交易方式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达到投机的目的,限制转让交易时间可以降低交易流动性,从而限制投机。对于正常的合同转让,《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现实交易中,合同双方完全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协商转让合同,法律并没有禁止合同相对方在一定条件下转让合同的权利,也没有在转让时间上对正常的贸易合同进行限制性规定。也即是说正常的商品买卖合同完全不会因为38号、37号文件的禁止性规定受到影响。一些从业者认为现货市场没有法律来进行规范,笔者认为正好相反,现货市场有成熟的法律体系,一些市场开展的交易本质上已经是非法期货。对于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经营者却在抱怨法律不健全,实在让人唏嘘。
& &现货市场应明确商品实物交易定位、严格贯彻执行文件规定  目前很多所谓的现货市场交割率基本为零,也就是说货不易主,而且并不缴纳任何贸易税,根本不能算作现货交易。同时,现货交易平台设立的初衷是简化交易流程、降低贸易成本,而很多现货市场内频繁交易合约,每交易一次就要缴纳一次手续费,即使最终能实现交割,现货交易成本也将会被抬高,运行效果与设立目的南辕北辙。笔者认为有必要为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正名。商品现货交易市场不管开展即期现货还是远期现货交易,都应当是为实物商品提供流通的场所,现货市场的功能在于促进商品流通,交易双方的目的是实现商品交换。而对于现货市场中正常的合同转让,法律并没有禁止合同相对方在一定条件下转让合同的权利,也没有在转让时间上对正常的贸易合同进行限制性规定。正常的商品买卖合同完全不会因为38号、37号文件的禁止性规定受到影响。商品现货市场的经营者应当明确自身定位,厘清非法经营与商业创新的区别,明白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既不是场外交易市场也不应是非法期货交易市场,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要错将非法经营当作商业创新。各交易场所应当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结合商品流通特点、准确把握自身功能定位,采取符合国家规定和商品流通特点的交易方式开展商品实物交易。同时,应完善配套措施、增强商品信息汇集、发布功能,通过合作或自建物流、仓储、融资服务体系,为商品生产者、贸易商、终端消费者提供全方位服务。只有在增加贸易机会、减少贸易环节、降低贸易风险、节约贸易成本,提升贸易效率上下功夫,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才有可能走出一条良性发展的道路。没有仓储、物流、金融服务等配套设施的现货电子交易极易沦为纯赌博的游戏,没有存在的价值和必要,终将被市场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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