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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枝、王某某拐卖儿童、杜某某、任某某收买被拐卖儿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淇刑初字第11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文枝,女,日出生。辩护人崔勤海,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吕金来,河南鹤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男,日出生。被告人杜某某,男,日出生。被告人任某某,女,日出生。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公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文枝、王某某犯拐卖儿童罪、杜某某、任某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伟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文枝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文枝伙同王某某到广东省恩平市以2万元的价格从后起发(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一名女婴,被告人杜某某通过原板桥村原某某处知道此情况后和被告人任某某从淇县良相村赵文枝家中以4.7万元的价格将女婴买走,由任某某代其弟弟任一某抚养。2、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文枝伙同王某某到广东省恩平市以2万元的价格从后起发手中购买一名女婴,后通过卫辉市顿坊店乡牛厂村裴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卫辉市顿坊店乡清水河村吉某某从赵文枝家中以4.2万元的价格将女婴买走,由吉某某自己抚养。3、2014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文枝到广东省恩平市以2万元的价格从后起发手中购买一名女婴,日赵文枝在其家中和买主发生纠纷被举报,后该女婴被淇县公安局民警解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文枝、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杜某某、任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赵文枝、王某某、杜某某、任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赵文枝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赵文枝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如实供述犯罪侦查机关不掌握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第二起犯罪事实,属于坦白;2、赵文枝在拐卖儿童的过程中,没有实施摧残、虐待行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文枝伙同王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到广东省恩平市从侯某某(另案处理)手中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名女婴,被告人杜某某通过原板桥村原某某处知道此情况后,介绍给同村的任某某,并和被告人任某某从淇县良相村赵文枝家中以4.7万元的价格将女婴买走,由任某某代其弟弟任一某抚养。2、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文枝伙同王某某到广东省恩平市从侯某某手中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名女婴,后通过卫辉市顿坊店乡牛厂村裴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卫辉市顿坊店乡清水河村吉某某从赵文枝家中以4.2万元的价格将女婴买走,由吉某某自己抚养。3、2014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文枝到广东省恩平市从侯某某手中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名女婴,日赵文枝在其家中和买主发生纠纷被举报,后该女婴被淇县公安局民警解救。日、9月18日三名女婴均被公安机关解救。日被告人赵文枝退缴公安机关赃款4.9万元。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赵文枝供述:我现在在淇县北阳镇良相村和王某某一起生活。我一共贩卖过3个女婴,每次都是我先给广东省恩平市的侯某某打电话要女婴,侯某某手中有了女婴之后,就给我打电话,然后,我和王某某就到广东省恩平市,侯某某骑摩托车到车站接上我们就到一个山沟里,到山沟之后见一个妇女抱女婴,然后我们把购买女婴的2万块钱给那个妇女,那个妇女把女婴给我们,我们坐汽车到淇县,到家之后我们再找买家将女婴卖掉。第一个女婴是最近几个月时间,我和王某某到广东省恩平市从侯某某处以2万元的价格抱来一名女婴,然后我问卫辉市原板桥村一个姓原的老头有人要女婴没有,老原说有,然后,老原就让买家直接到我家,买婴儿的来了三个人,在良相村的家里边商量的女婴价格,最后,我们以4.7万元的价格卖给对方了。卖这个女婴我和王某某挣了2.7万元,但是这些钱中还包括我们的路费。第二个女婴是在2014年8月份的一天,我和王某某到广东恩平市从侯某某处以2万块钱抱了个女婴,抱回来之后,我就联系买家,最后通过北阳镇东裴屯村的一个女的联系到卫辉市清水河村的一户人家,当时也是在我们家中,说好的是4.5万元钱,最后对方给我们送过来4.2万元。卖这个女婴我们挣了2.2万元。第三个女婴购买的过程和以前的一样,这次是我和我二儿子曹某某去购买的,买过之后曹某某就没有再参与这件事。后卖女婴时被你们发现并抓获了。这三个都是不足一个月大的女婴,我们一共获利4.9万元,这些钱都存到我的银行卡里了。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我和赵文枝一起贩卖女婴来。一共贩卖了三个女婴。这三个女婴都是都是在广东省恩平市侯某某手中买来的。每次买女婴,都是赵文枝跟对方联系并谈的价钱,如果侯某某那里有女婴就给我们打电话,我和赵文枝坐车到恩平市,到恩平市之后侯某某就骑摩托车到车站带我们到一个山沟里,到山沟之后就见到有个妇女抱着女婴,赵文枝就检查一下女婴,看女婴没什么大毛病,然后我们坐汽车回家,到家之后我们再找买家将女婴卖掉。第三次买女婴是赵文枝和她二儿子曹某某去的,从侯某某手里买的女婴。第一次是今年(2014年)夏天的一天来,赵文枝和广东省恩平市侯某某联系有女婴后,我和赵文枝坐火车去,我们就抱着女婴坐汽车回到淇县北阳镇良相村家中,因为女婴长时间坐车回来之后不舒服,我们就在家养了几天,把女婴养好后,赵文枝经过卫辉市板桥村老原介绍了一个买家,最后以4.7万元成交。第二次离现在约20天,也是我和赵文枝去买的,买女婴的方法和第一次一样,买回来之后,我们通过北阳镇东裴屯村的一个女的(婆家是卫辉市顿坊店乡牛厂村)联系到卫辉市清水河村的一户人家,当时也是在我们家中,对方来了4个人,我们先要五万,然后双方经过商量,说好是4.5万元钱,对方要求先给女婴检查身体,确定没有毛病再给钱,他们领着女婴去检查,没有毛病,最后给我们送过来4.2万元。第三次离现在有七八天了,当时购买女婴的过程和以前的一样,这次是我有病没法去,赵文枝和她二儿子曹某某去购买的,买过之后曹某某就没有再参与这件事。后准备找买家卖女婴时被你们发现并查获了。卖女婴第一次赚了2.7万元;第二次赚了2.2万元,这两次我们一共赚了4.9万元钱。3.被告人杜某某供述:2014年7月份,我和任某某一起去淇县北阳镇良相村买了个女婴。以前任某某跟我说他兄弟任一某的媳妇不会生育,想抚养个小妮,我一直也没遇到合适的茬。在今年收麦之前,我在卫辉市上乐村镇原板桥村,遇见了原某某,我就问他手底下有没有女婴,他说帮我问问,后他给我打电话说淇县北阳良相村有个茬,给了我一个电话号码,我联系上赵文枝,她手里有个女婴,我骑了一辆电动车带着任某某来到了淇县北阳镇良相村,在良相村赵文枝家,我们见到她说的小妮,是个一个月多的女婴,当时我们看罢女婴之后,表示想要这个女婴,赵文枝说想要这个女婴,你们得掏五万元钱,任某某说和他家人商量,第二天,任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决定要这个女婴,任某某就找了一辆车带着我一起到淇县北阳镇良相村赵文枝家,赵文枝说要4.7万元,任某某也同意了,任某某把钱交给赵文枝,然后任某某抱着女婴,我们坐车直接回家了。当时我请原某某给介绍女婴时,没有说报酬的事。任一某一直没有在家,所以小孩一直在任某某家养着。4.被告人任某某供述:以前对同村的杜某某说过,我弟弟任一某夫妻不生小孩,如果他碰见生了不要的小孩给我说说,2014年8月份,杜云康对我说有个小妞你要不要,我说不是偷得我们就要,之后我就和杜某某来到淇县北阳镇良相村赵文枝家看了看女婴,我给我弟弟任一某打电话问他要不要,我弟弟同意要,第二天,我和杜某某租了一辆汽车到赵文枝家,我和赵文枝谈好价钱,把4.7万元钱交给赵文枝后,我们就把那个女婴抱回家了。因为我弟弟任一某和我弟媳杜凤兰结婚十多年了,因为有病无法生育,现无子女,想购买这个女婴养大,到我弟弟任一某夫妻老了有人养。因我弟弟夫妇一直在外打工没有回家,这个女婴一直由我养着,直到你们公安机关解救。杜某某中间介绍买女婴没有得任何的好处费。5.证人原某某证言:三、四年前,杜某某给我说有女婴给他说说,大概十几天前,赵文枝给我打了个电话说她那有个女婴,看看有人要没有,我就给杜某某说了说,并把赵文枝的电话号码给了杜某某,之后,我就再没有参与这件事。6.证人杜一某证言:我是卫辉市上乐村镇上乐村的干部,我和任某某都是一个村的人,她和郭某某是两口,任某某生有子女。任某某的兄弟媳妇不会生小孩,任某某给他兄弟抱个小孩,是杜某某从中间介绍。7.证人郭某某证言:证明其和任某某是夫妻关系,生育一个女儿,名字叫郭思辰。8.证人裴某某证言:我有个重外甥叫吉一某结婚好几年了没有小孩。2014年农历5月份的时候,我回娘家,我爹说有一户人家生了个小妮不想要了,想找别人家养着。我就问有没有出生证,我爹说有出生证。我就想着给吉一某介绍一下。让吉一某养着,吉一某是卫辉市顿坊店乡清水河村的。当天下午,我就拐到吉一某家,我外甥媳妇朱某某在家,我就跟她说有个小妮想找个家,问她要不要。她当时也没答应,说是要和家里人商量商量。我把我爹的名字和住址给她留了下来,就回家了。9.证人吉某某证言: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裴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个小妮,你们要不要(我儿子吉一某和儿媳孙某某已经结婚十几年了,还未生育)。我们说,看一看再说,然后我开着一辆汽车拉着我妻子朱某某、儿子吉一某、儿媳孙某某四个人去了,裴某某领着我们来到良相村赵文枝家中,当时我们看了看女婴,还可以,当时赵文枝要5万元,我们问有出生证没有,赵文枝说有,但是没拿出来,最后说到4.5万元,也没交钱,裴某某在中间担保,让我们先抱走去医院检查,到医院检查没有什么明显病,然后我们又回到赵文枝家中,我们说不要,赵文枝说不要不中,最后我们把4.2万元钱给了裴某某,裴某某当场查过后给了赵文枝,我们把女婴抱走了。我们购买的女婴在我们家养着,中间介绍人裴某某没有得什么好处费。10.证人吉一某证言:因为我和妻子结婚十几年了,一直没有生育。日左右的一天下午我父亲吉某某在淇县北阳镇良相村赵文枝家购买一名女婴,让我们抚养。然后我们到卫辉市妇幼保健院检查,没有发现大的疾病。到天黑的时候,我开着车拉着我妻子、父母及女婴到赵文枝家要出生证明,没有出生证明我们不要,赵文枝说不要不行,我急了,自己开着车先走了,最后我们父母和妻子将那女婴抱回来了,一直在我们家养到现在。中间介绍人是裴某某,她从中没有收好处费。11.证人孙某某、朱某某、吉二某证言:证明内容与被告人赵文枝、王某某供述、证人裴某某、吉某某、吉一某证言相互印证。12.证人曹某某证言:2014年收秋的时候,我妈赵文枝让我和她一起去广州办点事。我问她是去办啥事,她说是去看个病号。我俩坐着车到了恩平市。在恩平汽车站外面,我们俩坐上了一辆摩托车,当时摩托车司机没问去哪,我们也没说,摩托车司机直接把我们拉到了一个漫天野地里。到了那里,司机和我妈赵文枝让我在路边看着摩托车,他们俩步行往前面走了。当时天都黑了,具体他们俩去了哪里我也看不见。过了十来分钟,我妈抱着一个婴儿和司机一起回来了。司机把我们送回汽车站就走了,我们就坐汽车回来了。那个婴儿在路上哭了,婴儿一哭我妈就问她奶粉。在回来的路上,我问我妈为啥抱了一个婴儿,我妈不说,问急了还骂我。我也不敢再问了。回到淇县以后,我不知道那个婴儿弄到哪里了。13.淇县公安局北阳派出所制作解救女婴照片三张:证明被拐卖三名女婴的情况。14.淇县公安局北阳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被解救的三名女婴,其中两名在淇县北阳镇黄堆村介保明家暂养,另一名女婴在吉一某家暂养。15.卫辉市公安局证明、家庭信息表:证明任某某的弟弟任一某的家庭没有子女。16.淇县公安局前科查询证明:证明四被告人无犯罪前科。17.淇县看守所暂不予收押情况说明书: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患有高血压3级、冠心病、脂肪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五条、公监管(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不予收押。18.淇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淇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证明赵文枝于日退缴赃款4.9万元。19.淇县公安局破案报告、抓获证明:证明日被告人赵文枝、王某某被抓获归案,日被告人杜某某、任某某被抓获归案。经庭审质证,四被告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文枝伙同王某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赵文枝参与拐卖儿童三人,王某某参与拐卖儿童二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杜某某、任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赵文枝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王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应从轻处罚。赵文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十七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文枝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赵文枝刑期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三、被告人杜某某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四、被告人任某某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赵文枝、王某某犯罪所得赃款4.9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和利强审 判 员  王士清人民陪审员  侯敬敬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树霞</d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淇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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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市顿坊店乡黄庄村新农村建设成效卓著
时间: 09:31:20&&&&来源:中原经济网新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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